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2:35 浏览:9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2005.01.10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经2004年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元月十日
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5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九府发〔200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装饰)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的从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含装饰)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资金。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市、区、山)安监、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收取,存入同级财政部门银行专户监管,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风险抵押金征收程序及方法:
1、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及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取(建筑行业除外);
2、非煤矿山企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3、烟花爆竹企业按经营许可证发放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取,其他由县级安监部门负责收取。
5、建筑施工(含装饰)企业在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向中标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风险抵押金。同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到位。
6、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的风险抵押金,逾期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不得核发和审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三)风险抵押金按年度结清。企业在当年未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经安监部门综合考核合格批准,风险抵押金可退还或转作下年度使用。每项工程的风险抵押金在该工程竣工时,由当地建设部门出具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并报同级安监部门审核后,办理退还手续。
(四)企业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停止生产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批准后,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企业停止生产时遗留有安全隐患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消除后,方可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资金,由安监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后,应在接到安监部门通知后30日内按规定标准补缴。
1、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次及以上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的50%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当年发生重伤1-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所缴风险抵押金的15%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2、本年度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0%,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20%。
3、企业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一经查实,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二)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由行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安排该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强制投入。
(三)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同级安监部门批准,可减半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企业正常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善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不包括本办法所称的救灾抢险资金。
第八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对持外国护照的中国血统香港居民同我国内地公民结婚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对持外国护照的中国血统香港居民同我国内地公民结婚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广东省民政厅:
你厅1986年2月1日《关于长住香港的中国血统外籍人回内地结婚一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方备忘录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凡持《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香港中国同胞申请同内
地公民结婚时,我婚姻登记机关均应按照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民〔1983〕民20号文件)中对香港同胞同内地公民婚姻登记的要求办理。
(二)凡持《英国本土公民护照》或其他国家护照的长住香港的中国血统外籍人要求同我国内地公民登记结婚的,应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民〔1983〕民94号文件)办理。
(三)关于在港澳出生长大或自幼就移居港澳的同胞回内地申请结婚,因原籍无亲友或原籍不明,无法取得内地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的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凡在港澳出生长大或未满十八周岁即移居港澳的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登记时,可免予出示原籍亲友的保
证。
1986年5月8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科教[2007]121号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天津市建设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目标,加快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步伐。现将《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基地申报工作,经市建委研究决定:今年我委首批筹建基地的重点领域是:1、污水处理,2、建筑工程,3、垃圾(污泥)处理,4、道路桥梁,5、岩土工程。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相关单位要依据《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组织所属拟申报基地的主办单位,认真填写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方案,于2007年3月1日前报市建委科教处。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申请表
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天津市建设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目标,加快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步伐,规范基地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集聚所在领域各自优势,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加强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设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创新。
第三条 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基地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定位明确、试点先行、分步实施、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基地建设的目标:组建基地旨在立足于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紧紧围绕天津市建设行业的难点、热点和关键技术的需要,充分发挥所在领域的产、学、研优势,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供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现有科研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产业化水平。探索“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培养一批建设行业优秀人才,增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的后劲,提高建设科技综合发展的水平。
第五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
1、承担国家或本市建设行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2、根据本市建设行业发展需要,开展研究和解决重大难点、热点和关键技术工作。
3、开展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吸收和再应用、再集成工作。
4、联合相关设计、施工、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重大项目的攻关工作。
5、实行开放服务、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
6、培养和锻炼建设行业优秀人才,为相关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和教学实习基地,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六条 天津市建委科教处归口负责基地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基地主办单位的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基地建设日常具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基地的主办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参办单位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报基地主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善的科技管理组织体系,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已编制了科技发展规划。
2、具有较强的科研和创新实力,主攻方向明确,能够承担国家、部委和市重大科研任务,具有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学术和科研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3、拥有国家或市级专业技术授衔专家,拥有不少于五名专业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和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专业科技研发队伍。
4、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每年有不少于50万元的科技投入(应设立独立帐户)并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成果转化平台。
5、具备能够将本领域内有较强专业实力、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作为联合协作单位的综合组织能力,共同研究、开展基地建设工作。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基地申报要按照市建委确定的方向,积极组织申报工作。
2、申请主办基地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申请表》,并提供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方案(包括建立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主要参加单位和人员、管理机构和组成人员、工作目标、近期工作任务等内容),经其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3、市建委将严格按照申报条件,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
4、对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申报单位,经市建委审核
同意后,批准授予“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称号并正式启动实施。
第四章 考 核 管 理
第十一条 基地的主办单位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工作季度简报制度,定期向市建委汇报基地工作开展情况。凡遇重大事项如重要学术活动、重大项目立项和主要人事变动等需向市建委备案。
第十二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基地的主办单位每年年末应向市建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市建委将组织其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验收,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基地,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无业绩的基地,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市建委将取消基地称号。
第五章 政 策 措 施
第十三条 对获得基地称号的单位,市建委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部委及本市的各类重大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市建委的科研计划、新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将优先考虑基地项目,并给予资金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科教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