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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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出口退税审核,进一步规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工作流程,现将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以下简称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报送、下发流程通知如下:
一、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有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退税审核过程中,凡出现国税函〔2003〕995 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所述情况,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部办公业务网出口退税单证支持网站(http://130.9.1.116/ckts),通过纳税人识别号或省级税务机关对总局用于清分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的全国外贸企业代码库内容进行查询。该查询只针对全国的外贸企业,不包括特准退税企业信息。各级退税机关如遇本文件第一条所述情况,应先登陆该网站查询。对于纳税人识别号在该网站未查询到的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应按照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新增企业报送方式进行及时处理,该类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不得作为审核疑点数据处理。
三、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处理流程,现将审核疑点数据分为两种类型:无信息和核对不符。类型定义明确如下:
(一)无信息:某外贸企业代码信息可在第二条所述查询中查询到,且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之后60天内仍未收到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
(二)核对不符:企业办理退税时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稽核、协查信息中相符发票或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核对不符,将企业申报的发票信息作为审核疑点数据上传。
四、 审核疑点数据报送的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中关于审核疑点数据的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 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的处理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作为审核疑点数据上报 。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报送流程和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81号)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执行。
六、 各省局信息中心必须通过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传输系统中上传数据汇总功能将本区域内的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汇总上传。
七、总局相关数据处理流程。总局每月将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各地通过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传输系统上传的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进行汇总,并进行以下处理。
(一) 对审核疑点数据的处理
1. 将对汇总数据中不符合本文件第四条类型定义和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库中不存在的审核疑点数据进行清理,发回上传地。
2. 对疑点类型为“无信息”的数据,总局将进行分析,对未下发的发票数据进行补发,对已下发的数据进行补发的同时定期发文通报。
3. 疑点类型为“核对不符”的数据,用各地上传的认证信息与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库相应数据进行比对,如确不符,移送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进行处理;如相符,对该条发票数据进行补发。
(二)对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的处理
首先将汇总的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按发票代码和号码、购方纳税人识别号(指上报电子数据中的Nsrdj_no字段)在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库中查找,对查找到的相应稽核结果信息和协查信息进行下发,并对查找不到的数据进行清理,发回上传地。
(三)总局对上述(一)、(二)中的数据下发和补发工作于每月22日前处理一次,自7月份开始统一使用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传输系统进行下发,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传输系统相关升级工作将于近期部署,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报送和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做好文件转发和宣传工作,确保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数据格式(DBF):
字段名
字段类型及长度
说明
inv_no
字符型(18)
发票代码号码
Saler_no
字符型(16)
销方纳税人识别号
Buyer_no
字符型(16)
购方纳税人识别号
Date_k
字符型(8)
开票日期(4位年+2位月+2位日)
Rzrq
字符型(8)
认证日期(4位年+2位月+2位日)
Sh_detail
字符型(1)
1:无信息;2:信息不符(按相应类型填1或2)
注:以上各项必须逐项认真填写,均不得为空。
文件命名规则:
Fcyymmdddddd_nn.dbf(yy为2位年,mm为2位月,dddddd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nn指文件序列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1995年城乡各种福利院床位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计划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1995年城乡各种福利院床位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计划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下达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计综合〔1995〕364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95年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95〕279号)现将1995年城乡各种福利院床位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安
排实施。
1995年城乡各种福利院床位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计划
--------------------------------------------
| 城乡各种福利院床位数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数
| (万张) | (个)
地 区 |------------------|-------------------
|1994年|1995年 |95年计划|1994年|1995年 |95年计划
| 实 际 | 计 划 |比94年实| 实 际 | 计 划 |比94年实
| | |际增长% | | |际增长%
-----|-----|------|-----|-----|------|------
合 计 |954.9|1010.7| 5.77|94496|106000|12.17
北 京 | 10.0| 10.7| 7.00| 537| 610|13.59
天 津 | 7.3| 7.9| 8.22| 1619| 1850|14.27
河 北 | 59.5| 63.1| 6.05| 8077| 8900|10.19
山 西 | 17.2| 18.3| 6.40| 1000| 1200|20.00
内蒙古 | 20.2| 21.4| 5.94| 1772| 1960|10.61
辽 宁 | 46.2| 49.8| 7.79| 3291| 3760|14.25
其中:大连| 6.3| 6.8| 7.94| 124| 150|20.97
吉 林 | 42.5| 45.0| 5.88| 8152| 8980|10.16
黑龙江 | 44.0| 46.6| 5.91| 7119| 7900|10.97
上 海 | 12.9| 13.6| 5.43| 4094| 4590|12.12
江 苏 | 72.5| 76.7| 5.79| 4523| 5200|14.97
浙 江 | 26.1| 28.2| 8.05|11070| 12200|10.21
其中:宁波| 5.9| 6.4| 8.47| 876| 980|11.87
安 徽 | 52.8| 56.0| 6.06| 6783| 7610|12.19
福 建 | 16.1| 17.4| 8.07| 1355| 1520|12.18
其中:厦门| 0.7| 0.8|14.29| 196| 220|12.24
江 西 | 55.7| 58.9| 5.75| 980| 1120|14.29
山 东 |100.8| 104.6| 3.77| 3751| 4280|14.10
其中:青岛| 8.3| 8.8| 6.02| 797| 890|11.67
河 南 | 49.4| 52.3| 5.87| 1403| 1600|14.04
湖 北 | 63.5| 67.2| 5.83| 7374| 8270|12.15
湖 南 | 36.1| 38.9| 7.76| 2299| 2630|14.40
广 东 | 46.7| 50.3| 7.71| 1836| 2150|17.10
其中:深圳| 0.9| 1.0|11.11| 10| 10|17.10
广 西 | 9.1| 9.6| 5.49| 193| 220|13.99
海 南 | 3.4| 3.6| 5.88| 79| 90|13.92
四 川 | 87.6| 90.9| 3.77| 5938| 6660|12.16
其中:重庆| 18.4| 19.2| 4.35| 1318| 1450|10.02
贵 州 | 15.2| 16.0| 5.26| 1606| 1830|13.95
云 南 | 17.7| 18.7| 5.65| 652| 740|13.50
西 藏 | 1.3| 1.4| 7.69| | |
陕 西 | 19.8| 20.9| 5.56| 4461| 5000|12.08
甘 肃 | 7.4| 7.8| 5.41| 1480| 1660|12.16
青 海 | 1.1| 1.2| 9.09| 249| 280|12.45
宁 夏 | 3.2| 3.4| 6.25| 1373| 1540|12.16
新 疆 | 9.5| 9.9| 4.21| 1430| 1600|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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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25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1993年3月23日,国家教委
为改进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学校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现将《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原则意见》,结合各地、各部门(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认真贯彻实行。
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
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是学校实现教育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保证中专人才培养的规格质量,特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专业设置的原则
1.根据各地、各行业经济建设对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和人才劳务市场的供求形势,积极稳妥地设置或调整专业。
2.我委1993年颁布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标》是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上级有关部门设置或调整专业的重要依据。
3.专业设置要符合人才培养的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和主干学科基础,有较完整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体系。具备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图书资料和实验实习设施等基本条件。
二、专业设置管理的职责分工
1.国家教委主要负责中专专业设置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及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统计汇总全国中专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宏观指导。
2.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应把为当地服务的中专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负责对中专学校的专业结构和布局进行宏观统筹。省、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省、地属中专学校专业设置及上级部门所属学校开设为当地服务的专业,具有监督、指导的权力和服务咨询的义务。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制定本系统(行业)的“专业设置条件”,对本行业内的专业设置、专业布局提供信息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本行业中专人才地区间的协作培养工作。
4.中专学校主管部门要对学校专业设置加强管理,做好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帮助学校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及时合理地调整专业设置,使学校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三、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
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实行分别由中专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分工负责的办法。
1.经评估合格的学校,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规定,在本校已设宽专业下面设置专门化;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专业的设置条件,在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与学校原有专业同类的专业。
2.经评估定为省部级以上的重点学校,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专业设置的条件,在专业目录范围内自主设置专业。
3.学校要开设专业目录以外的新专业,需作试办专业论证,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审批(中央部委直属学校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教委备案。
4.经评估未合格的学校,在达到合格标准以前,任何专业的增设均需学校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5.各校专业设置凡有调整者,均应及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便宏观统筹和评估督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中专教育的办学潜力,拓宽服务面向,形成有利于本地、本行业经济发展的合理的专业结构和专业布局,以提高中专学校的整体办学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