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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贝宁发表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51:50  浏览:9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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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贝宁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贝宁


中国和贝宁发表联合公报


  2006年8月29日,中国与贝宁在北京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贝宁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贝宁共和国总统博尼·亚伊博士阁下2006年8月27日起率重要代表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亚伊总统举行了会谈,温家宝总理会见了亚伊总统。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双方对长期以来中贝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认为当前两国关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两国互利合作面临着许多新的发展机遇,一致同意进一步密切两国高层往来,加强政治互信,扩大各领域的合作,推进双边关系全面深入发展。

  二、双方承诺在涉及各自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继续相互支持。贝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贝方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与台湾进行任何官方往来。中方对贝方上述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三、双方表示愿进一步深化两国经贸合作,实现共同发展。中方将鼓励更多有实力、有信誉的中国企业赴贝投资兴业,愿与贝方一道,积极探讨扩大经济合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重点加强在农业、基础设施、卫生和电信等领域的合作。双方还一致同意加强两国地方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为两国经贸合作不断注入新的活力。中方表示将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贝方提供援助。

  四、双方同意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卫生等人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加两国地方、社会团体和民间往来,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

  五、双方决定继续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中保持沟通与配合,在发展与减贫、地区冲突、联合国改革和多边贸易规则制定等重大问题上充分协调立场,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

  六、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友好合作关系,愿加强协调,共同努力,以确保2006年11月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取得圆满成功。亚伊总统确认将应胡锦涛主席邀请出席峰会,胡锦涛主席表示期待着届时与亚伊总统再度会面。

  七、双方在亚伊总统此次访华期间签署了多项文化、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双方对此次访问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亚伊总统对中方给予其本人和代表团热情友好的接待表示感谢。他邀请胡锦涛主席对贝进行正式访问。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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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安徽省宣城市人大常委会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7年5月31日宣城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0日宣城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或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说明。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分送、存档和审查的具体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备案审查室应当同时分送各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实行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相结合。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三)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四)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备案审查室送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所列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备案审查室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九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对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应当告知其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十条 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主动审查: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 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室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秘书长或者常委会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备案审查室会同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的十日内,由备案审查室将书面审查意见告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有关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同时告知备案审查室。经秘书长或者常委会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备案审查室会同相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的十日内,由备案审查室将书面审查意见告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备案审查室可以会同有关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听取制定机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向备案审查室反馈。

第十四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备案审查室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对修改或者部分撤销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发文或者公布,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 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备案审查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的十日内告知其审查结果。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十八条 备案审查室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不按本办法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报或者重新报送。对拒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拒不执行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31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法/最高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法/最高检



失效原因:此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如有新的法律规定,按新的法律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 现对当前办理有关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作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录像带10—2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20—4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4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100—200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5—5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3—6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元—1000元以上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 有下列制作、贩卖淫秽物品行为之一的, 不仅触犯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投机倒把罪论处:
(一)制作淫秽录像带25—5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50—10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10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250—500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录像带50—10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0—20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20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0—1000张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至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10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制作、传播淫秽物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他人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
(二)利用淫秽物品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主犯或者侮辱、猥亵妇女情节恶劣的;
(三)在社会上经常传播淫秽物品,危害严重的;
(四)利用淫秽物品进行其他流氓犯罪活动的。
前款按流氓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的规定惩处。
四、走私淫秽录像带 5—10盒以上, 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 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可以认为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淫秽物品的, 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5万元至3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达到5万元至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渌苯釉鹑稳嗽?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有关数量(数额)标准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量(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七、对于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 (数额) 达到本规定第一、四条确定的标准而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作行政处理;对于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数额)标准,但是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司法机关受理的淫秽物品案件, 应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淫秽物品清单和必要的实物照片,以及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认为需要复核时,可以分别经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由主要办案人员到鉴定部门进行复核。
九、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淫秽物品”是指诲淫性的音、像、书、画等制品;
(二)“制作”是指生产、录制、复制、编著、绘画、出版、印刷、摄制、洗印、翻拍等行为;
(三)“贩卖”是指销售、发行等行为;
(四)“传播”是指播放、出租、出借、运输、携带等行为。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 正在办理的淫秽物品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1990年7月6日



199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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