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学习和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04:43  浏览:9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学习和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学习和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4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于2002年12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了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并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管理和监督、扶持和奖励以及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规定,将对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作用。为做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和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学习和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正确认识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地位和作用,调动社会各方投资举办职业培训的积极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行为,推动职业培训事业大发展,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素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法律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职责,将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纳入本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民办职业培训的各项管理工作,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搞好调研,制定规划。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研究,汇总分析本地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数量、种类、专业设置、培训设施、培训质量、收费以及登记等情况,注意发现和树立一批在开展再就业培训、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紧贴市场需求以及规范运作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典型,并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与此同时,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行为。各地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制定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建立相关的规章和制度,完善配套的政策和措施,形成民办和公办职业培训事业共同发展的局面。

  三、加强协调,搞好服务,努力开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和指导下,主动加强与教育、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工商、民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为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要做好劳动力市场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引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发培训项目,确保培训质量;并积极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和贯彻工作,积极探索推动民办职业培训改革和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各地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培训就业司。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柳秀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适用本办法。

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学生和读者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的原则,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和连锁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市及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和经营活动进行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颁发的《网络安全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七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并以专营的形式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其中,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计算机应当安装身份认证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且应当以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计算机终端数市区不得少于60台,旗、县不得少于3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人,持下列文件向营业场所所在地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一)设立申请书;

(二)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资金信用证明;

(五)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

第九条 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审核合格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并报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持下列文件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一)安全审核申请书;

(二)《审批表》原件;

(三)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接入协议原件;

(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七)信息网络安全审计系统软(硬)件安装申请;

(八)计算机通信设施防灾减灾系统检测申请;

(九)营业场所安全检测申请;

(十)信息网络安全员证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程序规定》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标准》,对安全审核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公安机关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合格后,申请人持下列文件依法定程序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原件;

(三)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单;

(四)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或资历证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资历证明。

第十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持《审批表》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与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接入协议。协议中必须申明接入宽带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二)不得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给予消费者货币、奖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三)不得安装局域网游戏;

(四)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下载、打印等服务的经营单位,应设置专用设备并有专人管理;

(五)应对营业活动进行录像,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日;

(六)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有关部门规定的培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北京时间每日8时至24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和超时营业的,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四)、(五)、(六)款之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妨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化管理和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


教职成〔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的工作任务,加快建设一支适应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强化技能性和实践性教学要求的教师队伍,促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现就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重要性

  组织教师到企业实践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培训的重要形式,是提高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职业学校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加强校企合作的具体体现。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学校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教师到企业实践的有效形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这项工作目前仍处在起步阶段,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这是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加强职教教师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对于创新和完善职教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优化教师的能力素质结构,建设高水平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加快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要求与主要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教师到企业实践,一是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二是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三是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四是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不断完善教学方案,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发校本教材,切实加强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

  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开展调研,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及其对职业教育的需求,不断改进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主要形式与组织管理

  教师到企业实践,可根据培训需求和客观条件,采取到企业生产现场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或培训岗位上操作演练、参与企业的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教师更多参与到企业的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去,切实提高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实际效果。要鼓励教师带着问题或项目下到企业,围绕解决实际问题和开展项目研究的需要,确定到企业实践的重点内容,提高实践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组织教师到企业实践和学生到企业实习有机结合起来,学校选派相关专业教师与学生一起下到企业,要求教师在做好学生实习管理和指导的同时,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企业实践活动。

  组织教师到企业实践,可由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工作方案,统一确定对口企业、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学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自主组织实施,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的统筹力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运行管理机制,具体管理职责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制订本地区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实施办法、配套措施和整体规划;研究确定本地区教师到企业实践时间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的具体标准;全面负责本地区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地(市)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意见》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和具体实施本地区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制订本单位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教师的组织选派和管理指导工作。

  四、相关工作要求

  要完善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的考核和登记制度,并将到企业实践的情况作为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和晋级的重要指标。

  要切实保障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经费来源和相关待遇。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教师企业实践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支付,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执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情况,协调相关行业部门,选择一批在行业中代表性较强、技术水平较高、职工培训基础较好、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骨干企业,作为重点联系的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基地。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争取企业的支持,充分依靠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拓展校企合作的内容和形式,建立起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稳定渠道。

  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是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制度创新,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推动教师到企业实践活动的广泛开展,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检查评估,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