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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17:06  浏览:9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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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实施,指导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科技发展,科学技术部制定了《“十二五”国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十二五”国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科技发展专项规划


                               科技部
                             2013年2月16日








“十二五”国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科技发展专项规划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是一项新兴的、具有大规模二氧化碳减排潜力的技术,有望实现化石能源的低碳利用,被广泛认为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技术之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纲要》)将“主要行业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与处置利用技术”列入环境领域优先主题,并在先进能源技术方向提出“开发高效、清洁和二氧化碳近零排放的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发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国家“十二五”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均将“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列为重点支持、集中攻关和示范的重点技术领域。
为贯彻落实《科技纲要》和《规划》的部署,配合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有效实施,统筹协调、全面推进我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的研发与示范,特制订《国家“十二五”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科技发展专项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一)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技术选择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威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以减缓气候变化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有关研究显示,未来几十年化石能源仍将是人类最主要的能量来源,要控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除大力提升能源效率、发展清洁能源技术、提高自然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外,CCUS技术将发挥重要的作用。IPCC估算,全球CO2地质封存潜力至少为2000亿吨,到2020年全球CO2捕集潜力为26-49亿吨/年。
(二)世界主要国家均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作为抢占未来低碳竞争优势的重要着力点
近年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投入大量资金开展CCUS研发和示范活动,制定相应法规、政策以实现在全球低碳竞争中占得先机,并在八国集团、碳收集领导人论坛、清洁能源部长会议等多边框架下推动该技术的发展。美国、欧盟、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均制定了相关技术发展路线图,明确未来CCUS技术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先后投入总计数百亿美元支持包括“未来电力2.0”、“欧盟CCS旗舰计划”等CCUS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还在政府引导下纷纷成立了跨行业、跨领域的CCUS技术研发与合作平台,推动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南非、巴西等新兴经济体也启动了相关研究。
(三)发展和储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将为我国低碳绿色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技术支撑
我国需要发展和储备CCUS技术,一是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CO2排放量将长期处于高位,CCUS是中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技术途径;二是发展CO2捕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也为我国当前低碳绿色发展提供了新的技术途径;三是发展捕集CO2的煤炭液化或多联产技术以及IGCC技术和CO2提高石油采收率技术,在减排CO2的同时,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四是发展CCUS技术是我国煤化工、钢铁、水泥等高排放行业温室气体减排的迫切需求;此外,鉴于未来可能形成的全球性低碳产业,发展CCUS技术将是提升我国低碳技术竞争力的重要机遇。
二、现状及趋势
当前,CCUS技术仍存在高成本、高能耗、长期安全性和可靠性有待验证等突出问题,需通过持续的研发和集成示范提高技术的成熟度。我国CCUS技术链各环节都已具备一定的研发基础,但各环节技术发展不平衡,距离规模化、全流程示范应用仍存在较大差距。
(一)CO2捕集技术
CO2捕集主要分为燃烧后捕集、燃烧前捕集以及富氧燃烧捕集三大类,捕集能耗和成本过高是面临的共性问题。
燃烧后捕集技术相对成熟,广泛应用的是化学吸收法。我国与发达国家技术差距不大,已在燃煤电厂开展了10万吨级的工业示范。当前,制约该技术商业化应用的主要因素是能耗和成本较高。
燃烧前捕集在降低能耗方面具有较大潜力,国外5万吨级中试装置已经运行,国内6-10万吨级中试系统试验已启动。当前,该技术主要瓶颈是系统复杂,富氢燃气发电等关键技术还未成熟。
富氧燃烧技术国外已完成主要设备的开发,建成了20万吨级工业示范项目,正在实施100万吨级的工业示范;我国已建成万吨级的中试系统,正在实施10万吨级的工业级示范项目建设。新型规模制氧技术和系统集成技术是降低能耗的关键,也是现阶段该技术发展的瓶颈。
(二)CO2输送工程技术
CO2输运包括水路和陆路低温储罐输送与管道输送两类方式,其中管道输送最具规模应用优势。国外已有40年以上的商业化CO2管道输送实践,美国正在运营的干线管网长度超过5000千米。目前,我国CO2的输送以陆路低温储罐运输为主,尚无商业运营的CO2输送管道。与国外相比,主要技术差距在CO2源汇匹配的管网规划与优化设计技术、大排量压缩机等管道输送关键设备、安全控制与监测技术等方面。
(三)CO2利用技术
CO2利用涉及石油开采、煤层气开采、化工和生物利用等工程技术领域。
在利用CO2开采石油方面,国外已有60年以上的研究与商业应用经验,技术接近成熟。我国利用CO2开采石油技术处于工业扩大试验阶段。与国外相比,主要技术差距在油藏工程设计、技术配套、关键装备等方面。
在利用CO2开采煤层气方面,国外已开展多个现场试验,我国正在进行先导试验。适合我国低渗透软煤层的成井、增注及过程监控技术是研究重点。
在CO2化工和生物利用方面,日本、美国等在CO2制备高分子材料等方面已有产业化应用。我国在CO2合成能源化学品、共聚塑料、碳酸酯等方面已进入工业示范阶段。规模化、低成本转化利用是CO2化工和生物利用技术的研究重点。
在CO2矿化固定方面,欧盟、美国等正在研发利用含镁天然矿石矿化固定CO2技术,处于工业示范阶段。我国在利用冶金废渣矿化固定CO2关键技术方面已进入中试阶段。过程强化与产品高值利用、过程集成以及设备大型化是CO2矿化固定技术的研究重点。
(四)CO2地质封存技术
CO2地质封存主要包括陆上咸水层封存、海底咸水层封存、枯竭油气田封存等方式。国外对陆上、海底咸水层封存项目进行了长达十多年的连续运行和安全监测,年埋存量达到百万吨。我国仅有10万吨级陆上咸水层封存的工程示范,需重点发展适合我国陆相沉积地层特点的CO2长期封存基础理论、评价方法、监测预警与补救对策技术,研发长寿命井下设备与工程材料等。
(五)大规模集成示范
国外正在运行的大型全流程CCUS示范项目有加拿大Weyburn油田CO2强化驱油项目、挪威Sleipner气田CO2盐水层封存项目等,这两个项目的CO2都来自工业过程,累计封存CO2都已超过千万吨。我国现有的全流程示范项目包括中石油吉林油田的CO2工业分离与驱油项目、神华的鄂尔多斯煤制油CO2工业分离与陆上咸水层封存项目、中石化胜利油田的燃烧后CO2捕集与驱油项目。总体上,我国全流程示范项目起步晚、规模小,需要通过大规模、跨行业的集成示范,完善要素技术之间的匹配性与相容性,提升全流程系统的经济性和可靠性。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全球视野、立足国情,点面结合、逐步推进,重视利用、严控风险,强化能力、培养人才”为原则,面向我国低碳发展需求与国际科技前沿,以资源化利用为核心,瞄准低能耗、低成本、长期安全,统筹基础研究、技术开发、装备研制、集成示范和产业培育,发挥科技在CCUS产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我国CCUS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 全球视野、立足国情:把握国际CCUS技术发展趋势,注重国际交流与合作,立足我国发展阶段,结合国家能源战略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需求,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CCUS技术体系。
2. 点面结合、逐步推进:围绕CCUS各环节的技术瓶颈和薄弱环节,统筹协调基础研究、技术研发、装备研制和集成示范部署,突破CO2捕集、输运、利用与封存的关键技术,在重点行业开展CCUS工业试验,有序推动全流程CCUS示范项目建设。
3. 重视利用、严控风险:视CO2为潜在资源,重视CO2驱油气、CO2生物与化工规模化利用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严格把握CCUS示范项目的安全性指标,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CCUS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
4. 强化能力、培养人才: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和源头,注重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建立产学研结合和产业联合创新机制,集成和融合跨领域、跨行业优势力量,培养CCUS技术人才,全面提升CCUS技术创新能力。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末,突破一批CCUS关键基础理论和技术,实现成本和能耗显著降低,形成百万吨级CCUS系统的设计与集成能力,构建CCUS系统的研发平台与创新基地,建成30-50万吨/年规模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全流程集成示范系统。
捕集技术发展目标:实现低能耗捕集技术突破,对于CO2低浓度排放源额外捕集能耗控制在25%以内,具备规模化捕集技术的设计能力。
输运技术发展目标:开展区域性CO2源与利用及埋存汇的普查,开发管网规划和优化设计、管道及站场安全监控、管道泄漏应对等CO2输送关键技术,形成支撑规模化全流程工程示范的CO2输送工艺。
利用技术发展目标:突破一批CO2资源化利用前沿技术,形成CO2驱油与封存,低成本CO2化学转化、生物转化与矿化利用关键技术,建成30万吨级/年的CO2驱油与封存示范工程以及CO2转化利用工业化示范工程。
封存技术发展目标:推进全国地质封存潜力评价;突破场地选址、安全性评价、监测与补救对策等关键技术,初步形成地质封存安全性保障技术体系。
四、优先发展方向
(一)大规模、低能耗CO2分离与捕集技术
研发吸收性能高、再生能耗低的新型吸收剂,低能耗大规模的制氧技术及CO2捕集分离工艺与设备;开发CO2分离单元与发电单元协同运行和调控技术,以及新型CO2捕集材料和工艺。
(二)安全高效CO2输送工程技术
研究长距离CO2管道输送特性及模拟技术,安全监测和管理控制技术,CO2源汇匹配和管网规划与优化设计技术。
(三)大规模、低成本CO2利用技术
开展油气藏地质体CO2利用与封存潜力评价,研究CO2利用与封存一体化的实验模拟、油藏工程设计、安全监测及关键装备制造技术;开展CO2驱煤层气开采与封存场地筛选和评价,研究井网优化设计、煤层增注、长期安全监测技术;研发CO2高效低成本催化转化制备甲醇、共聚塑料、碳酸酯等大宗化学品技术,CO2生物固定、生物转化与深加工技术,钙镁钾基工业固废及天然矿物矿化固定CO2的过程强化与设备大型化技术。
(四)安全可靠的CO2封存技术
研究适合我国陆相沉积地层的安全可靠CO2地质封存理论,发展陆上咸水层封存的场地选址与评价方法,以及封存CO2泄露监测与补救等安全性保障技术;研发海底咸水层封存、枯竭油气田封存关键特需技术;探索酸气回注等含杂质CO2封存以及封存联合采水、采热、采矿等新型技术。
(五)大规模CO2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集成与示范
   研究CCUS各要素技术之间的匹配性与相容性,系统集成与放大原理,发展系统优化设计方法,开发CO2捕集系统与工业生产系统、CO2利用系统以及输送系统、封存系统的优化集成技术,围绕重点行业建立一批规模化全流程示范工程,验证其经济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五、重点任务
(一)解决一批基础科学理论问题
   新一代高效低能耗的CO2捕集技术基础研究:吸收剂的分子设计、模拟技术及其与CO2化学反应基础;新型捕集机理与材料的构效关系;燃烧前捕集的工艺过程与捕集能耗、系统稳定的构效关系;富CO2气氛下燃烧稳定和污染物形成的理论;化学链燃烧技术、膜吸收/解吸技术、硫碳一体化捕集分离技术探索。
   规模化CO2管道输送基础研究:CO2在不同相态及相态转换下的水力及热力模型;长距离CO2管道输送水合物控制技术;CO2管道输送全尺寸模拟中试装置建设及试验;CO2管输数值模拟软件开发与应用;CO2输送工艺参数优化设计方法;CO2输送管线及站场安全监测方法。
   CO2驱油利用与封存基础研究:油气藏及相关地质体CO2埋存机理及潜力评价方法;油藏及相关地质体CO2埋存安全性评价及监控;多孔介质中CO2地层油体系相态理论与数值模拟;CO2驱油中的渗流力学理论;CO2埋存和提高采收率工程技术与方法。
   CO2驱煤层气利用与封存基础研究:多元气体与煤岩的相互作用理论及模拟方法;场地筛选、性能评价与优化设计方法。
   CO2转化利用基础研究:CO2碳氧资源协同转化的高效催化机理与原子经济反应路径设计;CO2光/电/生物协同转化的耦合机制与放大规律;工业固废/天然矿物纳微尺度活化机理与碳酸化矿化过程强化机制;地下赋存的富含钙、镁、铁、钾、铀等元素的天然易反应矿物与CO2的反应机理。
   CO2地质封存的长期安全性基础理论:CO2作用下地层传输特性演化机理;封存地层长期封闭性和稳定性的演化规律及其主控因素;多尺度物质运移-化学反应-力学响应耦合理论;封存场地选址、封存有效性与安全性评价方法。
   二氧化碳捕集、运输、利用及封存系统的环境影响评估与风险控制等基础研究。
(二)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
1. 大规模、低能耗燃烧后CO2捕集技术
    高效低能耗的CO2吸收剂和捕集材料开发:研发适合于燃煤电厂烟气脱碳的高吸收性能和低再生能耗的混合胺及其它新型化学吸收剂;研发适合于燃烧后的新型吸附和膜分离材料,开展中试验证。
    新型捕集工艺技术开发:研发并优化新型吸收剂和其它捕集材料工艺,重点示范高性能吸收剂、吸附剂及其它捕集材料的长期稳定性,同时研究与其匹配的大型捕集专有设备和集成工艺技术;设备和工艺的长期适应性;评估捕集能耗、成本等关键指标,完善形成大型化的过程工艺包。
    高效低能耗的CO2捕集设备研制和系统集成研究:开发和研制CO2吸收、吸附、膜分离的高效设备,包括高效填料、气液分布器、膜反应器等;研究反应器结构、尺寸、溶剂性质与捕集效率的关系,开发核心设备的设计与放大关键技术;研究燃烧后捕集的蒸汽热系统与超(超)临界锅炉的蒸汽、烟气系统的耦合优化设计方法,开展捕集系统与电厂系统集成耦合示范。
2. 燃烧前捕集技术
   燃烧前低能耗CO2捕集技术:研发燃料燃烧前高效转化与CO2捕集的耦合技术,包括燃烧前富集CO2的合成燃料制备技术、适合高浓度CO2燃料气的CO2分离技术、反应分离一体化的低能耗CO2捕集技术;研究燃烧前燃料转化与CO2捕集耦合反应过程的催化剂与反应器设计,及关键过程的实验验证。
   低能耗捕集CO2的系统集成技术:建立技术、经济与技术路线多层面的能源动力系统综合分析与评价方法,提出燃料化学能梯级利用与低能耗捕集CO2一体化的能源动力系统集成原则;研究新型气化、化学链燃烧、燃料合成、富氧燃烧等的燃料转化与CO2捕集耦合方法,提出低能耗、低成本燃烧前捕集CO2的新型能源动力系统。
3. 富氧燃烧富集CO2技术
    富氧燃烧装备放大及系统集成技术:研究富氧燃烧的放大理论和设计原理;研发富氧燃烧锅炉、燃烧系统、冷凝器等关键装备;研究富氧燃烧全流程系统集成优化技术,通过热耦合设计显著降低系统的综合成本;研究富氧燃烧热力系统动态特性及其调节控制等。
    富氧燃烧用大型空分和压缩纯化技术:研发适合于富氧燃烧参数需求和变工况特性要求的大型深冷空分技术;探索新型的低能耗制氧技术,研发适合于富氧燃烧烟气特点的压缩纯化技术;降低运行成本,形成相应的国产化配套能力。
    煤基化学链燃烧技术:研究煤基化学链燃烧的反应强化和热质传递调控技术、低成本批量制备载氧体技术、煤基化学链燃烧系统集成优化技术。
4. CO2输送工程技术
CO2输送方式评价与系统优化技术:研究不同输送方式技术经济界限的评价技术,不同输送系统的优化设计技术;研究源汇匹配与管网规划优化技术。
CO2管道输送工程技术:研发CO2大排量压缩关键设备;研究CO2输送管道安全控制与监测技术与CO2管道输送工程技术标准及规范。
5. CO2驱油利用与封存技术
CO2驱油与封存工程应用技术:研发CO2驱油与封存的油藏工程设计与优化技术,油藏动态跟踪与调整技术,注采及地面系统设计与优化技术,CO2驱油与封存注采及地面系统的防腐技术,CO2驱油与封存系统安全监控技术。
CO2驱油与封存注采关键装备国产化技术:研究高压耐酸大排量压缩机设计与制造技术,研制适合CO2驱油与封存的井口和井下装备工具。
枯竭油气藏残余烃微生物富化技术:研究与培养适合枯竭油气藏残余烃富化的本源微生物菌种及其生化过程,优化本源微生物激活和工程应用条件。
6. CO2驱煤层气与封存技术
CO2驱煤层气利用与封存系统的安全监控技术:研究适合驱煤层气安全监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监测技术及CO2运移的综合反演技术、CO2驱替煤层气煤层的致灾评价与防治技术。
CO2驱煤层气利用与封存工程系统配套应用技术:研发深部软薄煤层钻井完井、煤层增注技术。
7. CO2矿物转化固定技术
钙镁基天然矿物与工业固废矿化固定CO2技术:研发典型钙镁基天然矿物和工业固废中固碳组分高效选择性分离技术,强化碳酸化转化制备功能化碳酸盐及产品调控技术,以及多级多相反应与分离一体化大型装备,开发高附加值碳酸盐产品。
天然矿物原位转化固定CO2与资源提取技术:研究岩层改造与CO2注入技术,高价值元素富集与回收技术,以及天然环境下的永久矿物固定技术。
8. CO2化学和生物转化利用技术
CO2化学转化利用技术:研发CO2低能耗制备合成气、甲醇能源化学品的高效催化剂和专属反应器技术,CO2温和制备碳酸酯高值化学品的羰基化转化与专属反应器技术,CO2合成降解塑料的高效连续聚合反应技术;探索CO2光/电、光/热转化前沿技术。
CO2生物转化利用技术:研发高效低成本固碳优良藻类、菌种和林木培育、培养及基因工程技术,生物转化固碳产物低成本采收分离与多联产加工技术;CO2微生物与电化学合成燃料耦合反应技术,高效光生物反应器构建技术。
9. 地质封存技术
   地质封存长期安全性保障技术:研究封存场地精细勘察与表征技术,长期安全性的综合监测、评价与反演技术,工程失效的预警与补救对策技术。
   规模化封存工程建设的配套技术:研究井筒完整性评价与修复技术、耐腐蚀长寿命井下设备与材料。
(三)开展全流程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系统集成与示范
   重点开展30-50万吨规模的燃烧后CO2捕集、驱油与封存一体化示范、6万吨规模的燃烧前捕集与封存示范、10万吨规模的富氧燃烧富集利用或地质封存示范等。
(四)促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发展的政策与法规研究
CCUS相关政策法规与管理体系:研究CO2管道建设、封存选址、监测评价方法与标准,地下空间使用权利与责任归属的政策法规,以及CCUS项目研发与示范的激励政策和投融资机制。
CCUS基础设施规划与行业协作机制:研究CCUS源汇匹配、运输管网等基础设施规划与共享机制,研究成本、效益、责任分担和知识产权分享机制。
(五)加强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创新能力建设
建立CCUS技术创新研发与公共测试平台:依托大型骨干企业、优势科研单位,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技术创新试验基地。
建立CCUS信息数据库与技术标准及规范体系:建立CO2大规模排放源数据库、CO2资源化利用与封存潜力的信息库和CO2源汇匹配信息系统,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CCUS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科技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与经济宏观管理、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组成的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科技工作协调小组,强化CCUS技术创新体系总体布局,推进技术创新与产业政策、管理措施的协调,统筹协调和调动各部门及地方资源,共同推进规划实施。组建由多学科、多领域高层专家参与的国家CCUS科技创新专家委员会,为规划实施提供战略决策与技术咨询。
(二)加大科技投入
加大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对CCUS技术研发与示范的支持力度,实施CCUS技术研发与示范,建立国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科技项目库,加强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工程示范等工作的衔接。鼓励各地方与相关行业部门增加投入,积极利用国际渠道筹措资源,加强CCUS技术研发、集成示范与能力建设。
(三)强化国际科技合作
把握国际CCUS技术发展趋势,积极开展CCUS国际科技合作,将CCUS技术纳入多边、双边国际科技合作,推动建立国际前沿水平的国际合作平台;基于国际视野推动我国CCUS技术研发和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再创新,统筹推动我国CCUS技术创新体系跨越发展。
   (四)成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建立CCUS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成长效稳定的组织运行机制,集成产学研多方资源,建立CCUS技术信息集成与资源共享平台,提高CCUS技术与信息服务能力;加强跨行业、跨领域合作,推动关键共性技术的联合攻关和大规模全流程的CCUS技术示范工程建设。
(五)加强创新团队与人才建设
推动和完善CCUS相关学科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和教育机构整合相关学科优势资源开设有关课程,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建立高水平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和示范基地,培养与引进青年创新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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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立法历程及其合法化探究

石化东


内容提要:安乐死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长期以来,安乐死的合法性被世界各国所怀疑,尽管民间作了大量的努力,但成果不大。不过,安乐死的合法化作为一种价值选择的趋势,已逐渐为各国人们所接受。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国内外立法历程、合法性争论和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等几个方面的分析和论证后,认为我国应确立安乐死,但实行的时机并不成熟,尚需缓行,更要有严格限制。
关键词:安乐死 立法历程 合法化 精神探源 构想

安乐死(Euthanasia⑵)一语源自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⑴(Mercy killing)。他意指对于死期迫在眼前而有难忍的、剧烈的身体痛苦而又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应其真挚而恳切的要求,为了使其摆脱痛苦而采取人道的方法让其安然死去的行为。根据一般的安乐死分类方法,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还可以分为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和无法知悉本人意愿的安乐死(如病人为婴儿或植物人等)。积极安乐死是指采用积极的措施去结束垂危病人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具体做法是给病人注射毒剂或给服毒性药品等。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停止对病人的营养支持,尤其是指停止使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病人,让病人自行死亡,这种做法往往被认为更不人道。通常所讲的安乐死,主要指积极安乐死。
一、 国内外安乐死立法进程研究
1905年,由弗朗西斯·培根首创,英语中才有enthanasia这个词用以指代“安乐死”,但是,安乐死的观念和实践却历史悠久。在古斯巴达,人们即认为,不健康的婴儿可予处死,而留下安乐死的纪录。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杀死婴儿、自杀和各种安乐死行为更是广为人们接受。纵观各国安乐死立法的历程,最早出现的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30年后,英国于1936年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且于同年向英国国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要求人们签署一份申请书,申请者必须超出21周岁,患有伴随性严重疼痛的不可治疗的致命疾病。签署时需要有两个证明人在场,递交由卫生部任命的“安乐死审查人”审查。该年美国也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但由于有披着“合法杀人”外衣的嫌疑,遭到了民众的纷纷反对。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使安乐死笼罩上恐怖的阴影,阻碍了安乐死的蓬勃发展。1939年至1976年美英等国均提出过安乐死法案,但均未获通过。直到1976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⑶(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安全法),规定“任何成年人可执行一个指令,旨在临终条件下中止维持生命的措施”。这是第一次使“生前遗嘱”这类书面文件具有法律的权威。是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会议宣称要尊重人的“尊严的死”的权利。1993年2月9日荷兰参议院通过了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这给一直处于低潮的安乐死运动注入了一支强心针,极大的推动了安乐死合法化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受此影响,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于1995年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但于半年后被废止。2001年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为了避免滥用安乐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首先,病人必须是成人,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自愿,而且必须是病人深思熟虑之后所作出的坚定不移的决定;其次,病人必须在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安乐死;再次,病人所患疾病必须要经过两名医生的诊断,慎重的确定安乐死的方式。”⑷于是荷兰成为了当今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运动在一国已彻底取得了胜利。最近,荷兰邻国比利时已开始制定有关允许实施“安乐死”的法律草案,西班牙也正在酝酿就此问题立法。
早在1987年,中国法学界、医学界和哲学界就开始了对安乐死问题的讨论(缘由是陕西汉中市的一家医院为一位女性肝硬化病人实施积极安乐死).,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对安乐死作太多的法律规定,只是仍将安乐死视为非法剥夺人的生存权利。在我国,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只有两种:一是由司法人员依法执行死刑;二是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下的自卫杀人。但消极安乐死在我国被国人在文化心理和社会心理上所接受,并默许这种行为。虽然现在我国法学界、医学界的有关人士也在主张为积极安乐死立法,详细解释执行条件和步骤,但又因为安乐死所涉及的学术领域复杂,一时尚不能如愿地阐明。
二、安乐死基本理念之争
自安乐死出现始,其合法与否等问题就引起了极大的争论,理论上存在否认和赞成两种倾向。
否认安乐死的观点认为:人的生命具有绝对价值,“生命尊重之理念,是人类从事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现代社会伦理、典章制度,都是以此理念维系的。任何人都无权通过任何方式以任何理由来剥夺他人的生命。具体理由如下:(1)如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则给他人的生命带来一种危机感,应和了“楔子理论”(“楔子理论”是台湾刑法理论界提出来的。他是指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非任意安乐死、杀人或大量虐杀的后遗症。),安乐死难避作为他人实施杀人工具的嫌疑,是违法行为合法化的外衣。(2)虽然现代科技有日新月异的发展,但医疗事故仍频频出现,医疗误诊也难以避免,这给安乐死对象(即病人是否身患绝症、是否临近死期)的确定造成了困难。如果承认安乐死,则有无端损害生命的隐患存在。(3)从医学发展的历史来看,没有永远根治不了的疾病,现在的不治之症,将来就可能被根治。而且,凡有顽症而避之,不符合科学的精神,不利于医学的发展。(4)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基本职责。医生的职业道德要求其尽力去挽救人的生命,而不允许他们实施相反的行为。
而赞成者认为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在人实际上丧失继续生存的可能性时,结束其生命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应。理由如下:(1)人只要在不危及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结束自己的“残生”本身不是一件坏事,它有利于提高人的生命质量。安乐死是患有不治之症、临近死期、受尽痛苦的病人到达“生命彼岸”的优势性工具。(2)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包括生存权和死亡权)的尊重。(3)救死扶伤虽为医德之要求,但当人们迫于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压力而竭力挽救一个痛苦难忍、无恢复之希望而自愿求死的人,实无多大的现实意义,这种做法丧失了相当的社会效益,必然会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浪费,引致资源劣化配置,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原则。(4)建立一套科学的安乐死制度,做好肯定与否定的对象界定,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即对安乐死行为予以褒扬,对故意杀人等犯罪予以严厉打击,有利于善良人性的张扬,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纵观两派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主要围绕在生命神圣、至上观,个人独立价值观,同情论,本人同意论,关于医学新突破,危险先例论和功利观等方面,限于篇幅,本文不作详细介绍。
否定说片面宣扬安乐死的消极影响,抹煞了它的正面作用,忽视了社会的动态特征。而肯定说则过于强调安乐死的积极效应,看不到安乐死本身所固有的负面影响。对待安乐死应持既肯定又否定的扬弃态度,实行有保留的承认。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
尽管已有几个国家已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认可了安乐死的事实,但反对的呼声仍是主流。在荷兰刚刚通过安乐死法案之后不久,俄、德、瑞典等国立即做出反应,表示反对安乐死合法化,而且在荷兰也发生过数起假借安乐死进行谋杀的案例。笔者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存在其独特的道德伦理基础、文化根底和精神渊源。
伦理是指处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应当遵循的道理和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是对人生和社会生活的批判性反思。在当今社会,伦理道德的评价标准的外延不断扩大,生与死的社会价值也纳入到了伦理道德的整个评价标准体系。可以说:凡具有社会价值的死亡是符合道德的,不具有社会价值的死亡是不道德的。当然,这里所说的社会价值是积极的,纯粹意义上的,所谓的道德也是善的,因为“不是任何道德都具有积极的价值。反映反动统治阶级利益的道德,只具有伪价值。只有推动社会进步的道德,才具有真正的价值。”⑸“安乐死的实行首先是为了病人着想的,是为了生还无望已成为定向即将死去的人,而不是为还将活下去的人。一个健康、神志清醒的人,有选择死亡的自由,为什么一个身患绝症不能治愈的病人,就没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呢?这不公平。应该让身患绝症的病人有选择的自由,这是人的权利。”⑹基于这种思考,尊重人的趋死的合理选择,也就是维护人权。
实施安乐死存在坚实的道德基础。安乐死不是一个人在情绪冲击下的茫然行为,而是一个关涉道德、有充分理由的他灭性行为。死亡是一种必然,生存已失去了意义。严重的病情本身就是他怀疑生活意义的充分理由,病人选择安乐死,有效的维护了一种无价的价值。
在研究安乐死的合法形式时,我们有必要从社会学的角度进入“亚文化”和“主文化”两个概念.任何一国都存在“主文化”和“亚文化”,他们周延的代表了所有国民的价值观念。一个人亦或一些人的价值观念要么属于主文化,要么属于亚文化,不可能存在第三种倾向。因为社会大多数人总会产生一些共同的利益要求,沉淀成共同的善恶判断标准,从而造成在价值观念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文化群,基于主文化群的价值观念就会形成要求社会所有人必须接受的法律规范。而属于亚文化的价值观念相对于主流价值观念只能算是异类,它必须附和于主文化。据调查,上海对200位老人进行安乐死调查,赞成率为73%;北京市的500例问卷,赞成的有399人,占79.8%;河北职工医学院对保定市4001名工人、农民、干部和医务工作者进行调查,赞成安乐死的占61.59%⑺。
另外,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化,人的思想意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当身患绝症、临近死期的患者,受到无比痛苦得折磨时,他真是生不如死,对于他实际上已失去了生活的原本意义,享受生活的真谛也无从谈起。这正好为安乐死的存在提供了精神支持。
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
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




注释:
(1)怜杀是美国刑法界对安乐死的别称.参见储怀植著:《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2页。
(2)参见David S.Oderberg,Applied Ethics(Oxford: Blackwell Pulishers Ltd )(2000),p48。
(3)该法案又称为《死亡权利法》,其允许个人在一项文件上签署,表明于死亡迫在眼前的情况下,可授权医生采取停止延续生命的措施。
(4)引自《环球时报》2001年4月17日第17版。
(5)李连科著:《价值哲学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2月版,第246页。
(6)(7)欧阳涛:“安乐死的现状与立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5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外办关于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09〕94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外办《关于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管理规定》已经市
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1991年7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对外友协〈关于
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和名誉称号的暂行规定〉》(津政办发〔1991〕

3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关于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授予外国友人"天津市荣誉市
民"称号等相关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
的授予和管理。"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对象,是在本市对
外交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
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
  第三条 "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
作由市外办负责。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外籍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
可以申请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长期坚持对华友好,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本市
友好关系的发展,开展合作交流,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本市在经济建设、高新技
术、对外贸易等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为本市引进资金、设备和企业管理、先进技术,开拓
国际市场,并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在本市制定城乡发展计划,环境、资源保护和企业重
大技术改造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为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做出
突出贡献;
  (六)为发展本市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符合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所
在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开发区、保税区、
滨海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其他市级机关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填
写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天津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并签署意
见后报市外办。
  (二)审批。市外办对推荐单位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
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颁证。经审批同意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
市人民政府举行颁证仪式,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媒体予以宣传
报道。荣誉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长签署。
  (四)管理。"天津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络、管理,由市外
办负责。
  第六条 "天津市荣誉市民"在本市享有以下待遇:
  (一)本市组织重大庆典活动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邀请参
加,享有贵宾礼遇;
  (二)在天津口岸出入境时,凭荣誉证书,各联检单位给予
方便和礼遇;
  (三)对需要多次临时来华的,由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
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
  (四)对需要在天津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在获得天津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天津市外国专家局签发
的外国专家证之后,由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2至5年有效的
外国人居留许可;
  (五)符合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申请在华永
久居留资格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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