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41:39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2年11月23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90号)和中共贵阳市委有关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工作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经请示省人大原则同意,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就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1.关于部分市十三届人大代表资格问题。原花溪区、小河区选举产生的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除工作需要调团外,在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参加新设立的花溪区组织的代表活动。
2.关于区划调整后有关区、市人大代表资格问题。原小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迁出本行政区的,并入花溪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资格继续有效;
根据选举法规定,区划调整中划归观山湖区管辖的乌当区金阳街道(现为原金阳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所设立的新型社区)、金华镇、朱昌镇选举产生的乌当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和清镇市百花湖乡选举产生的清镇市第五届人大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3.关于调整后花溪区、观山湖区及有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确定问题。新设立的花溪区名称未作变更,新设立的花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届次按原花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届次连续计算;观山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从第一届算起。
区划调整中保留建制的乡镇,其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继续有效,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届次连续计算。
4.关于观山湖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筹备问题。同意成立观山湖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观山湖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筹备工作,决定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时间,召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筹备组可下设选举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持观山湖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观山湖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代表名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修改《交易规则》、《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修改《交易规则》、《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批复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你所《关于提请审批我所〈交易规则〉〈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请示》(中金所监字[2010]9号)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二、批准你所修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请你所切实做好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在上市股指期货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请你所上报上市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申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转发市体育局拟定的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体育局拟定的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2〕5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体育局拟定的《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
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7月1日起施
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体育彩票的公益作用,推动
我市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市体育局共同使
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投资,在我
市兴建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的公益性
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市体育局负责制定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计划和建
设管理办法,对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负责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器材招标,对配建的
器械进行审核、监制等,确保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质量。
  第四条 市体育局在我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
下工作程序:
  (一)收集相关信息,制定建设计划。
  (二)与有关部门组织招标。
  (三)下达生产任务。
  (四)组织施工安装。
  (五)组织对全民健身工程进行抽查。
  (六)与受赠单位签订赠予协议。
  (七)与作为受赠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固定
资产调拨手续。
  (八)建立全市全民健身工程档案。
  (九)经常对器材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抽检,每两年进行一
次全面检查。
  (十)组织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器材进行更新。
  第五条 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
管理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规划,每年向市体育局
上报年度建设计划。
  (二)与规划、建设、市容园林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三)检验器材的合格情况并组织分发,督导施工单位按要
求进行施工。
  (四)对全民健身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六)对建成的全民健身工程进行管理。
  (七)接收市体育局在本区县内建设的体育公园等较大型健
身场地、设施,并与直接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协议。
  (八)建立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档案,督导做好器材的安全
使用、维修维护和到期报废更新。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负
责本辖区内全民健身工程的具体日常管理。
  (一)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制度和检查维修制度,日常检
查中发现器材损坏或存在不安全因素且使用单位无法解决和排除
时,应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停止器材使用,防止发生事故,
同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维护修复。
  (二)要把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器械纳入街道、乡镇的资产管
理,登记造册,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使用的安全性与公益
性,做到有部门管理、有专人负责。
  (三)结合实际,制定日常向群众开放的管理制度,定期向
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和开
放活动的情况。
  (四)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骨干的作用,科学地
指导群众进行体育锻炼。
  第七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要与社区、乡镇等建设发展的
总体规划相配套,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讲求实效、方便群
众、便于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八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选址应是已建立基层体育组织,具
有较好的基础条件,便于日常管理,方便群众参加体育健身锻炼
的居民小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室内、户外场所,防止扰民。
  第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器械的品种、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经市体育局审核后方可使用。配建的器械要质量好、安全
实用并是已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合格产品。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由受赠单位
负责。市体育局每年列支一定的经费,建立维修小分队,协助受
赠单位对全民健身工程器材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应符合公益性目的,不
得将捐赠的体育健身器械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工程
的用途和地址,确需改变的,应征得市体育局的同意,择地新建。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是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
开放,提高利用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要大力宣传全民健身工程的社会效益和公益性,
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锻炼方法,举办科
学健身咨询、体质测试、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
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设置器械使用说明牌、健身者
须知告示牌等,加强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伤害事故。要有专人负
责指导和维护体育健身活动秩序,保障群众参加体育健身的科学
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投资、使用管理和开
展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体育局适时进行表彰和
奖励。
  第十七条 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总结实施全民健身工程工
作的管理经验,树立先进典型,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和展示活动。
  第十八条 对不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维
护和公益性、安全性的区县或单位,市体育局给予通报批评并责
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于损害、侵占、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
单位和人员,日常管理单位责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情节严重、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育局拟定的
天津市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

5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30日废止。
 
                   天津市体育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