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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2000年度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47:26  浏览:9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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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2000年度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2000年度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
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今年4月至7月,各地按照部《关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6号)的要求,利用1998年10月至1999年10月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完成了首次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任务,取得了较好效果。检查结
果证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执法检查可以有效地预防、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今后将作为一项工作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目前,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已制作完成,为增强执法检查的时效性,部决
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1年6月在北京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县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及原则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以发现和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地和用地为目的。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执法检查的方式、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检查方式
土地执法检查采取地方自查和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地方自查为主。自查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各有关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部派员参加部分地方的自查工作;在地方自查的基础上,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
为减少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执法检查的时效性,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此次执法检查的外业检查工作与对卫片图斑的外业核查及对土地变更调查的复核工作结合在一起进行。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检查范围是有关城市卫星遥感监测图片反映的在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的新增建设用地。检查内容是监测图上的图斑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批准;审批和使用土地是否符合规划、计划;经过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非法批地及少批多占;土地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得
到及时处理等。
(三)检查时间
各地按照部统一部署及工作方案的要求,从2000年11月中旬至2001年5月下旬开展自查。2000年12月底前完成卫片图斑外业核查及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复核等外业核查工作;2001年3月10日前完成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及《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卫星遥感监
测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报部;2001年5月30日前完成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及《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报部执法监察局。
部在2001年6月中旬开始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须成立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按照部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协助部做好抽查工作。涉及的市、县也要成立土地执法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从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用地管理、规划管理等部门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的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工作,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及设备保障落实,确保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用地管理及规划管理等部门在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和领导下,要合理分工,互相配合。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对地块的外业核查测量;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经过依法批准进行审核;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地
块的审批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划和计划进行审核;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及违法用地的查处。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对各部门的分工做出安排。
(三)外业核查与复核土地变更调查联动进行。外业核查主要是查清变化地块的位置、变化前后地类以及变化范围、面积等,是土地执法检查的基础,各地应提供充分的人力和物力,保障外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核查结果准确无误。为保证外业核查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外业核查与
复核土地变更调查紧密结合,一次完成有关外业调查工作。土地变更调查未完成的地区须对监测到的变化图斑逐个进行外业实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已完成的地区,在充分比较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两者变化图斑的基础上,须对不一致的图斑逐个进行外业实地调查;对违法用地按照《执
法检查工作方案》规定的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进行测量。
(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执法检查工作。各地接到《通知》后即着手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为确保整个土地执法检查及复核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须按《通知》的时间要求完成各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成果报部。各地报部的检查成果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各地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注意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既要对事也要对人,防止重检查,轻处理,防止发生以罚代法,重经济处罚、轻追究违法者责任的现象。对违法案件必须依法处理到位,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严
肃性。应依法处理而有关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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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义务后法规适用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义务后法规适用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从1996年12月1日起,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的义务,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为了贯彻实施这一精神,完善外汇管理,现对我国接受第八条款义务后的法规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2月1日前发布的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或其中的部分条款,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废止的以外,均继续适用。
二、1996年7月1日前发布实施的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或其中的部分条款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适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193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以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为立法基点的,有的条款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相违背,目前我们正在加紧修改。在《条例》修改完成以前,《条例》中部分条款与《结汇、售汇及付
汇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暂时适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规定。
四、各分局根据外汇管理法规和我局发布的外汇管理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自行制定的各种实施细则如与上述有效文件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各分局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正确贯彻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精神,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1996年12月9日
  在审判管理的各项考评指标中,结案均衡度可谓最受争议。有的人认为结案是否均衡并不能表明法院实际工作效率的高低,有的人认为脱离立案数单谈结案数的均衡缺乏现实意义,有的人认为结案均衡度人为操控性大不符合绩效考评的初衷。今年年初,绩效考评指标也面临调整,结案均衡度的去留也成为争议焦点。

  绩效考评的指标设置是服务于审判管理工作的。但在绩效考评各项指标刚出来的时候,最让人读不懂的就是结案均衡度。收案量是可以根据往年的收案情况进行预计的,但是结案数字往往受到更多因素的影响,考评指标要求在每个月收案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均衡结案,这到底是要给我们出什么难题?我想,大多数刚接触结案均衡度的人一定是这样想的。但两年的工作实践证明,结案均衡度的调控能有效的提高办案效率,对提升办案质量、保证办案效果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审判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的说来包括以下几点:

  一、有效改善年初只收不结、年底突击结案的惯例,提高全年的办案效率。由于年初正逢元旦、农历新年等节日,各业务庭忙于总结上年度工作和拟定新年计划,办案工作往往被押后。而年底各项考评工作在即,为保证案件在审理期限内报结并减少年度未结案件,各业务庭不得不突击结案。通过有效的均衡度调控,对年度收案情况进行均衡分配,能有效的避免了年初少结、年底多结的情况,从而提高整个年度的办案效率。

  二、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提高办案效率并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在立案不均衡的情况下要均衡结案就需要运用更灵活的程序进行调控,而适用简易程序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适用简易程序,能督促办案人员尽快结案,提高了办案效率的同时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促进综合运用各种结案方式,鼓励撤诉,同时调判结合、以调促判。要调控好结案数,就必须运用好各种结案方式,撤诉、调解、判决缺一不可。对原告主动要求撤诉的案件,某些主办法官为提升办案调解率,会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促成案件已调解方式结案。这样的方式表面上看没有什么大问题,但部分撤诉案件双方调解意愿不够成熟,一味促成调解不但耽误了审理时间,也不利于调解书的主动履行,故当事人主动要求撤诉的案件应向当事人了解其真实意愿,支持当事人合法的撤诉请求,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应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谨慎采取以调代撤的手段。同时,在办理案件不能过度追求调解率,因遵循调判结合、以调促判的原则,不能为了快速结案而不负责任的不组织调解就径行判决,也不能不顾时间限制久调不判。

  四、督促结案,提升判决案件的当庭裁判率,便于及时开展判后答疑、促进案结事了。案件的结案日期是指对案件作出判决或最后处理的日子。要有效的把握结案均衡度,各月的结案数必须进行精确的调控,当庭裁判率可谓最佳的调控方式,因为当庭裁判的案件即为结案,当庭裁判的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到庭,可及时开展判后答疑,为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化解当事人矛盾,促成裁判文书的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我们这里讨论的调控结案均衡度并不是人为的把未结案件进行预报、把已结案件进行后报,把超出预算的案件进行压报,让均衡度调控沦为数字游戏,而是有效的预计收案数量后再通过各种手段调控结案数量。2012年度,广西融安法院有效调控结案均衡度,年度结案均衡度指标为95.84,公正指标为92.06,均位列柳州市各县区第一,正是通过调控结案均衡度实现了该院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的双提高。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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