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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37:46  浏览:9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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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提高四川汶川地震伤员的医疗救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促进伤员康复并重返社会,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制定了《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收治四川汶川地震伤员的各省(区、市)卫生、残联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伤员的康复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康复工作方案,并将有关情况随时上报。卫生部、中国残联择时赴有关省(区、市)对四川地震伤员的康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

为指导收治四川汶川地震伤员的各省(区、市)做好伤员康复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配合医疗救治工作,通过康复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实施早期康复干预,减少残疾发生,减轻伤残程度。

(二)为有需求的伤员装配假肢和矫形器,或使用辅助器具等康复工程技术,通过康复训练补偿和恢复伤员的生理机能,改善其参与社会活动的功能,为其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地震伤员康复工作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进展,康复工作成为地震伤残人员救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四川省及收治伤员的各省(区、市)卫生、残联部门要按照卫生部、中国残联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最大努力做好伤员的残疾预防及康复工作。未接收灾区转送伤员的省(区)要准备随时按要求支援其他省(区、市)。

(二)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地震伤员康复工作各级卫生、残联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机制,及时了解伤员的治疗、康复进展情况,制订工作流程,做好医疗、康复、假肢装配、辅助器具配发等工作,有序开展康复工作。要确保信息准确和畅通,将伤残人员的康复工作情况及时分别上报卫生部和中国残联。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经费落实各地要积极与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经费和设备、设施、器具等物质保障,确保各项医疗及康复工作措施有效落实。同时,积极联系民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争取社会捐赠支持。针对不同情况,将伤员医疗康复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范围。

三、康复对象

(一)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救治、有康复需求并适合进行康复治疗的伤员;

(二)医疗救治结束后转至康复机构继续进行后期康复训练的伤员;

(三)需要在医疗机构安装假肢、适配矫形器以及有辅助器具需求的伤员;

(四)在社区和家庭接受康复训练的伤员。

四、康复原则

(一)坚持及早康复。对在医院接受治疗且有康复需求的伤员,及早做好医疗与康复的配合和衔接。

(二)坚持普遍服务。对需要装配假肢或矫形器的伤员,在可能情况下全部装配假肢和矫形器,并根据需要提供辅助器具。

(三)坚持机构主导与自愿参加。选择有条件的康复机构(包括医院的康复科)作为定点康复机构,在伤员及其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康复治疗与训练。

(四)坚持就近就便。对有康复需求而不需住院的伤员,通过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改善其功能,促进回归社会。

五、具体要求

(一)各有关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收治伤员的医院及康复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要注意及早发挥康复医疗的作用,参照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另行印发)开展康复工作,尽力减少因伤致残人员,减轻残疾程度。

(二)卫生、残联部门共同组织对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康复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高康复治疗与训练的能力与水平。

(三)已经收治或准备接收灾区伤员的省(区、市)卫生、残联部门要组织医疗、康复、辅助技术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赴收治医院,对伤残人员总数、分类、康复需求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拟定康复方案,指导做好伤残人员的医疗与康复工作的配合和衔接。

(四)各有关省级卫生、残联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共同做好伤员从医院到康复机构的转送交接工作,并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对于需要装配假肢或矫形器及使用辅助器具的伤员,各地残联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定,选配适宜的假肢、矫形器,配发辅助器具,并做好装配后的康复服务工作。

(五)对于有康复需求但不需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伤员,可以通过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改善功能,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机构可以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共同做好伤残人员的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工作。

(七)各有关省(区、市)的卫生、残联部门要组织康复专家组对本地区地震伤员的康复工作进行指导。每半年组织一次评估,并研究确定下一步工作方案。要做好地震伤员的残疾等级评定,以便伤员及时享受相关社会、医疗保障。

(八)接收地震伤员地区的康复机构,要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设施、增强服务能力,积极做好康复工作。中国残联将支持四川省建立一所以因地震致残伤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现代化、综合性的康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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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等


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对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研究提出了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

  2010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扎实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2011年,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任务依然艰巨繁重,需要各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实现整治行动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切实推动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形势的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  

  一、2010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安监总管一〔2010〕66号),对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作出具体部署。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围绕促进尾矿库安全和环保形势稳定好转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着力推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明确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等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等作出了新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尾矿库企业也结合实际制定了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和细则,采取了可行、管用的措施,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监管责任,保证了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有力地推动了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突出重点、落实措施,着力推进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以下简称《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各地区、各单位严格落实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责任,强化挂牌督办和督导检查,加大投入,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重大进展。截至2010年底,全国危、险、病库数量由2008年底的4910座下降到1477座,下降69.9%;排查出一般隐患53353项,已整改51620项,整改率96.8%;排查出重大隐患243项,已整改210项,整改率86.4%。河南、山西两省大力推进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共投入闭库治理资金7亿元,列入强制闭库治理计划的1453座尾矿库已经全部治理验收完毕。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推进尾矿库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非煤矿山领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8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31号),就集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和整顿关闭工作进行再部署。各地积极行动,精心组织,分解任务、完善机制,落实打非治违责任,严格关闭程序和标准,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建设和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巩固和扩大了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成果。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取缔关闭尾矿库521座。河北省以隐患排查治理和整顿关闭为重点,深化打非治违工作,共取缔关闭了117座尾矿库。

  (四)多措并举、各方联动,着力保障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资金的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加大了对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支持的力度。截至2010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向吉林、广西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2.5亿元,治理危、险、病尾矿库44座,并下达了中西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专项投资计划4989万元。财政部已向贵州、甘肃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下拨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安全治理工程专项资金13.6亿元,实施尾矿库闭库工程69项。各有关地方政府和尾矿库企业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地方政府投入5.8亿元、尾矿库企业投入27.3亿元,有力地推进了隐患治理工作。甘肃省针对陇南、甘南和天水等市(州)遭受历史罕见暴雨洪水泥石流灾害,致使尾矿库因灾产生新的安全隐患的现状,投入5000万元资金,治理受灾尾矿库隐患。

  (五)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着力夯实尾矿库安全基础。许多地区和尾矿库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177号)要求,继续加大尾矿库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取得了积极进展。据统计,2010年全国已有351座尾矿库应用了在线监测技术,169座应用了尾矿充填技术,485座应用了干式堆排技术,368座应用了尾矿综合利用技术,提升了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和本质安全水平。同时,印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219号),发布了《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对实现到2013年底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工作目标进行了部署。

  (六)严格准入,严格管控,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环保门槛,保障尾矿库安全度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76号),对做好安全许可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地区严格行政许可审查,加快工作进度,并积极推进尾矿库企业安全达标活动。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5717座尾矿库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占在用尾矿库总数6640座的86.1%;全国已有454座尾矿库达到了安全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0〕31号),指导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做好汛期管控和防洪度汛工作。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对隐患排查、日常监管、事故处置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及时印发通知、传发信息,加强预警预报,强化监督检查,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基本实现了尾矿库安全生产。同时,对2起尾矿库事故处理情况进行了跟踪督导,对群众举报的10起尾矿库隐患进行了认真核查。

  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尾矿库安全形势依然严峻。2010年全国尾矿库共发生安全事故6起、死亡6人,同比分别增加1起、3人;另外有2起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尾矿库安全事件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二)  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截至2010年底,全国仍有1477座危、险、病库尚待治理,而且绝大部分是无主尾矿库。这些尾矿库普遍存在浸润线过高、调洪库容不足、坝体安全观测设施不健全等严重安全与环保隐患。由于这些隐患治理投入高、难度大、周期长,投入不足,隐患尚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给人民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此外,长江、黄河、湘江等重要流域尚存在一定数量的危、险、病尾矿库,这些尾矿库一旦发生事故,在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将严重威胁长江、黄河、湘江的环境安全。

  (三)极端气候严重威胁尾矿库安全。受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一些地区尾矿库尤其是四、五等尾矿库,受灾发生决口、漫坝等事故或遇险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也造成了新的安全环境隐患和新的治理压力。2010年8月7日和12日,甘肃省甘南、陇南等市(州)发生特大强降雨,造成9座尾矿库决口、10座尾矿库漫坝、112座尾矿库遇险。陕西、广东等地也因极端气候对尾矿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和安全威胁。

  (四)尾矿库安全环保基础仍然脆弱。截至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尾矿库11946座(其中:在用库6640座,在建库1507座,停用库1710座,已闭库2089座),其中,四、五等小型库占尾矿库总量的94.1%。没有正规设计、没有按设计或规范施工、未批先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尾矿库“小、散、乱、差”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同时,全国尚有16座尾矿库未确定等别、892座尾矿库未确定安全度,这些都给安全、环保带来很大压力。

  (五)一些地方及有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个别市(地)、县(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还未得到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一些废弃、停用尾矿库还没有落实闭库措施;一些地方监管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缺乏,联合执法效能较低。

  三、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2011年将继续巩固扩大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拓展行动思路,发挥各方优势,强化措施落实,形成联动机制,通过严格准入、政策引导、加大投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力争使尾矿库安全、环保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2011年底前完成1000座危、险、病库的治理任务,基本消除危、险库。

  (一)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是突出抓好企业有关配套措施、细则、办法的制定出台,推动尾矿库企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二是进一步推动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加强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筑放合理、排洪可靠、监测有效和安全运行;三是指导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效提升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

  (二)突出预防为主,强化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深入落实《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强化责任,扎实开展隐患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已查出的1477座危、险、病库,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环境事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三是继续引导和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加大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推进;四是组织好中央财政支持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把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关,确保治理效果,并要结合新的实际和新的问题,研究制定深化整治行动的政策措施和方案;五是督促各地组织专家队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16座等别不清和892座安全度不明的尾矿库进行鉴定,为实施科学监管、科学治理提供依据;六是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预案的备案、审查和演练工作,建立尾矿库主管单位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

  (三)加强依法监管,切实深化“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大关闭取缔工作力度,依法打击非法生产建设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一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安全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立即责令停建或停产,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二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行为;三是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责任;四是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擅自违规加高坝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将吊销企业相关证照,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和环保;五是落实治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四)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标准化建设,有效提升尾矿库安全环境保障水平。一是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把安全标准化建设作为2011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设定具体目标,采取针对性步骤和措施,强力推进;二是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技术支撑、教育培训、考评认定、激励约束和信息交流体系,积极引导推动企业依标设计、依标建设、依标生产、依标管理,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三是要把安全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许可、安全整治、选树典型工作结合起来,与严格要求、示范引导、推动工作结合起来,推动尾矿库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五)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和环保监管工作。一是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尾矿库安全和环保监管责任,严把源头准入关,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手续,严格尾矿库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确保颁证质量;二是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责令其停产整改,暂扣相关证照,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相关证照,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将督促地方政府抓紧明确监管主体);三是要落实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大协调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实施综合治理;四是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

(六)坚持科技兴安,大力推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及研发。一是要继续深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积极引导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推广应用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和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技术,力争在2011年底,三等以上尾矿库实现在线监测的达到50%以上;二是要发挥中央企业安全保障力建设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各地各尾矿库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改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设施;三是要进一步重视尾矿库安全环保科研工作,针对极端气候条件和尾矿库安全环保面临的现实难题,加大自主研发创新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尾矿库安全环境科技保障水平。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3年8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的开发,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依据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初审、推荐、考察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各级政府应当在政策措施和财力上保障和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
第六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实施意见,指导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的宣传、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对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检测检验;实施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工作。在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上应当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引导无公害农产品的消费,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市场。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产品地方标准,主要是各项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对产地环境和产品进行抽检。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八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应当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证书。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的基地;
(二)生产规范应当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三)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程序的要求,向产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应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跨本行政区域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应向所在地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接受申请的机关为受理机关。
第十一条 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名称。
第十二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的要求向所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
第十四条 逐步推行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制。
(一)建立监测制度。依托各级农业部门现有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推广速测技术。积极倡导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推广速测技术,检测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公布,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创建专销网点。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连锁超市,积极推进安全优质农产品的专销区建设。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实行专区销售。
(四)实施标识管理。要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包装上市的农产品,要标明产地和生产者(经营者)。
(五)推行追溯和承诺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猪、牛、羊耳标管理,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要通过合同形式,对购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约定。努力创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屠宰厂与养殖场"的对接与互认。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积极探索不合格农产品的召回、理赔和退出市场流通的机制。
第十五条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一) 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环境状况;
(二)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三)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状况;
(四) 质量保证措施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书、检验报告等资料;
(二)查阅或复制生产经营无公害农产品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四)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的,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报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八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 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第十九条 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一条 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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