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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34:52  浏览:9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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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商务部


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商务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事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7〕16号)的精神,现就加快培养服务外包人才,提升我国服务外包产业人员素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养服务外包人才的重要意义

  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现代服务业,具有信息技术承载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大力培养服务外包人才,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优化外贸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工作的目标

  高校要根据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调整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结构,扩大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规模,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外包产业涉及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等领域,各类高校要在相关专业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工作,在高职高专、本科、研究生等层次培养高质量的服务外包人才,力争在5年内培养和培训120万服务外包人才,新增100万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2013年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300亿美元。

  三、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商务部和教育部负责联合认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并制定“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社会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等标准。“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当地高校、社会培训机构、服务外包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和实训、实习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政策支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培养培训质量,满足服务外包企业用人要求。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工作。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组织和接纳高校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商务部和教育部定期公布服务外包企业录用各个高校和经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高校学生数量。商务部、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库,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储备。

  四、调整专业结构适应服务外包产业需要

  地方所属高校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要以造就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大力培养服务外包人才。示范性软件学院和示范性职业技术软件学院要把培养服务外包人才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来完成,其中,示范性软件学院以培养高端服务外包人才为主,促进中国服务外包产业的总体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提升。“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各类高校应在服务外包产业所涉及的专业增设服务外包专业方向。

  五、采取灵活措施培养服务外包人才

  高校要根据服务外包产业所涉及专业的特点,采取灵活措施,按照国际先进技术和全球化的理念,探索多种模式培养服务外包人才。可在原有专业内开设服务外包专业方向,增设服务外包课程。可引入社会培训机构开设服务外包课程。可将服务外包企业的岗位培训前移至校内完成,帮助高校毕业生能够直接上岗工作。

  六、加强高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要按照商务部和教育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有关标准,认定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和高校为“服务外包大学生实训实习基地”,实习实训质量需得到参加实习实训高校和企业的认可。高校要积极改革原有的实习模式,与服务外包企业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共同指导学生实习。要签订学校、企业和学生的三方实习实训协议,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加重实习实训学生的经济负担。服务外包企业要积极接收高校学生实习和勤工俭学。商务部、教育部将服务外包企业接收高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情况作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七、深化高校与服务外包企业的合作

  教育部和商务部将邀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人民政府、服务外包企业和高校,成立服务外包校企合作联盟,推进企业和高校的战略合作。参加合作联盟的有关企业和高校,在人才培养、产品和技术研发、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积极开展多边和双边合作。各地要加强对合作联盟的政策支持。合作联盟要促进人才交流,根据校企达成的共识,鼓励企业派遣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到学校兼职,高校派遣教师到服务外包企业挂职。

  八、建立服务外包课程教师培训网络平台

  教育部将建立服务外包课程教师培训网络平台,充分利用合作联盟企业和高校的优质资源,大力培训服务外包课程教师。高校要将教师参加培训和到企业挂职计入教师工作量。

  九、努力做好服务外包人才就业工作

  要把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各地商务、教育部门要按照每年促进服务外包领域全国新增20万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目标,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工作目标及实施方案。商务部门要切实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引导和服务,积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高校广泛联系并吸引服务外包企业到校园开展招聘活动;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宣传引导,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服务外包企业和高校要充分利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中国服务外包网等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高校服务外包相关专业及毕业生情况、服务外包企业招聘信息和接收高校学生实习的信息,增加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外包企业的就业机会。

  十、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财政支持力度

  鼓励高校与服务外包企业合作培养服务外包人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各地教育、商务部门要结合当地服务外包产业人才需求情况,研究出台支持本地区高校培养服务外包产业人才的政策,促进本地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持续、协调、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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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西安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办法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人身安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密切配合,协调统一,全面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为指导,以提高我市农村食品市场安全水平为核心,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使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农村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工作目标
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感;建立健全农村食品检测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等长效监管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切实把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以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定的范围为重点,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滥用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水产品药物残留等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和出口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工作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基地+农户”模式。
(三)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行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登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推进餐饮业、“农家乐”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打破地方封锁,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食品在全市流通。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并将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强化舆论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措施,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充分报道市委、市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各区县、各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着重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四、组织领导
(一)我市农村食品安全实行区、县政府责任制,由区、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各区、县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农村食品市场年度整治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二)落实农村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区域管理、部门条块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努力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水平。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总体工作目标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年底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检查评比。
(三)为做好我市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监、商贸、供销、公安、财政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西安市农村食品市场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市场监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监局。领导小组定期协调研究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种植类食品农药残留的专项整治;指导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建立健全入市农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
(二)质监部门负责农村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帮扶一批小企业尽快获得市场准入;对农村家庭院落式手工食品作坊进行整顿和规范;建立企业质量档案;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和制假售假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把好农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开展对农村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积极组织和引导农村食品经营者推行查验登记、索证索票制度;对农村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餐饮业、“农家乐”和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格把好各类饮食店和集体食堂的卫生许可关,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餐饮店、“农家乐”、集体食堂的监督检查和食品经营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对无卫生许可证而擅自经营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要联合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屠宰;加强盐业管理;负责农村食品经营者的行业指导、管理,将超市、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物流方式和经营形式逐步向乡镇推广,建立和推行质量承诺制度,认真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
(七)供销合作社负责规范本系统经营行为,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经营门店、农贸市场食品经营户的监督管理,逐步在本系统推行统一进货、物流配送,通过经营方式的改进把好本系统经营商品准入关;积极开展绿色认证,创建绿色品牌,疏通绿色通道。
(八)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和资金落实工作。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的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农户,均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
前款所称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河道,包括大沽河、潍河、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马颊河、漳卫(新)河、大汶河、泗河、梁济运河、洙赵新河、东鱼河、韩庄运河、沂河和沐河。
本办法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包括提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及其他分洪、滞洪、调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
第四条 河道防洪工程体系的受益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根据河道防洪、排水现状或设计标准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
(一)农户按耕种或经营面积,以小麦折款(小麦的折款数额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确定)计收:
1.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小麦1公斤;
2.经济作物、果园、苇田每年每亩收小麦1.5公斤。
(二)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按上年产值或者上年经营业务收入的2‰至2.7‰征收。
对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在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六条 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交纳的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七条 维护管理费必须按交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交纳。逾期未交的,按日加收滞纳金额的2‰的滞纳金。
第八条 应当交纳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确实无力交纳的,经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
第九条 维护管理费由市(地)或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征收,也可委托其他有关部门代收。
维护管理费委托其他有关部门代收的,代收部门可按收费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提取的比例由委托机关与代收部门商定。
第十条 征收维护管理费的河道主管机关必须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征收维护管理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 市(地)和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的维护管理费用,总额的20%上交省河道主管机关,市(地)和县(市、区)所留部分的分配比例,由市(地)河道主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的维护管理费,视为预算收入,抵顶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等项费用支出,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所辖河道(包括中、小型河道)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但维护管理费对农户收取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暂缓执行。



199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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