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57:05  浏览:9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卫科教发[2007]2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提高现有培训资源的效率和效益,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提升我省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健康。
第二条 加强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整合教育培训资源,避免多头培训、重复培训和重培训轻考评现象,提高现有培训资源的效率和效益,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 推进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依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和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归口管理、统分结合。在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上做到“三统三分”,“三统”即统一归口、统一规划、统一考评。“三分”即分类指导、分别实施、分级负责。
(二)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根据卫生工作需要,结合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需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培养卫生人员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考核评估、保证质量。不断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和评估制度,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对每一培训项目执行情况都必须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四)坚持开拓创新、提高效益。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形式,发展远程教育,整合教育培训资源,优化教育培训师资,努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是以省卫生厅名义,由厅机关各业务处室承办的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以及受卫生部或卫生厅委托,由厅直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办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对象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在职在岗的卫生人员,包括临床医疗技术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社区卫生人员、农村卫生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卫生厅成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由厅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组成,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科技教育处,负责教育培训管理日常工作,各业务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联系工作。
第七条 厅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制定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总体规划;
(三)审批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工作情况报告。
第八条 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统一收集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预算等);
(二)整合、统筹和调配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预算等);
(三)编制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四)论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方案;
(五)监督检查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六)制定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考核评估标准;
(七)考核评估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
(八)统计汇总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决算等),编写《卫生人员培训工作信息》;
(九)向厅领导小组报告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总结;
(十)负责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日常工作及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职责
(一)制定本处室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二)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处室年度计划,协助编制全厅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三)组织实施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
(四)教育培训项目结束后,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培训工作总结;
(五)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质量监控,并协助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考核评估工作;
(六)完成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制度。厅领导小组每年底召开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和部署下年度教育培训工作安排。必要时,厅领导小组可临时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各业务处室协调,厅科技教育处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教育培训项目,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负责相关教育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审批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将下一年的教育培训计划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厅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次年初统一编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临时性教育培训项目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卫生厅委托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项目,由承办单位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报厅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评价报告制度。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将教育培训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报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教育培训项目完成后均必须请学员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效果评价调查表》(表2),统一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报表》(表3),并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证书管理制度。按照《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和省卫生厅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要求,把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和相关岗位培训管理,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颁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等。
第四章 计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 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要求不同,分类别、分层次编制科学、合理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表1),由厅领导小组审批后,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年度厅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交由成员处室实施。
第十五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公共卫生人员培训计划、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计划、乡镇卫生院卫技术人员培训计划、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卫生监督人员培训计划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等。
第十六条 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要认真组织实施各类教育培训项目。由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编制印发的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要求,由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按照项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卫生人员的全员性教育培训、公共科目培训和在职在岗人员的医学学历教育由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七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应根据卫生工作重点,围绕岗位职责,满足岗位需求,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强调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八条 全员性培训以公共性、基础性、综合性知识为主,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行风、医学伦理、卫生法律法规、面向全体卫生人员的医学综合知识和技术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专项性教育培训以专业性、专科性、专题性医学知识和操作技能为主,包括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医学、药学、卫生管理、面向专业卫生人员的医学学科知识和技术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形式应根据培训对象、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和培训要求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短期培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远程教育等多种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发展远程教育,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及网络技术开展卫生人员教育培训,以解决“工学矛盾”问题,使基层卫生人员充分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全员性教育培训可利用卫星卫生科技教育网(简称“双卫网”)开展培训工作,有条件的专项性教育培训也可利用“双卫网”开展培训工作。
第六章 基地、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二条 建立省、市、县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教育培训项目。应根据各类教育培训内容和要求,确定一批相关培训基地,如省级进修基地、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和农村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基地等。各级培训机构和各类培训基地要做好服务工作,改善教学条件和设施,保证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从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要配备有与教育培训内容相一致的教材、讲义和教学辅导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基地须报厅领导小组备案,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组织开展的每个教育培训项目师资情况和教材、讲义等须在培训结束后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由中央和省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经费要按照项目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其他教育培训项目的收费须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教育培训的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八条 要规范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确定经费使用范围,以保证培训经费用于师资培训、教材建设、远程教育、光盘制作、教学条件、教学设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九条 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监督和质量考核评估制度,考核情况作为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对参加教育培训的卫生人员进行监督与考评。每个培训项目要根据培训要求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或技能操作考试,经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组织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与考评。每年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年度教育培训情况报各相关业务处室,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汇总各教育培训项目后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汇总表》(表4)并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厅领导小组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二条 对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进行监督与考评。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要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自我考评,确保教育培训质量,每年底将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情况报相关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由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汇总后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厅领导小组对承办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进行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三条 对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质量进行监督与考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评估表》(表5),组织专家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并每年通报评估结果。
第三十四条 对培训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与考评。厅规财处配合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组织专家对培训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效益性进行评估。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对教育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表1: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
业务处室(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项目简况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申报处室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主办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承办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培训起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培训时间 (天) 考核方式
培训总学时数 讲授理论时数 实验(技术示范)时数
培训对象 □全员 □临床医疗人员 □公共卫生人员 □社区卫生人员
□乡镇卫生院人员 □乡村医生 □卫生监督人员
□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 拟培训人数
培训地点 拟授继教学分
二、项目负责人简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职务 学历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三、讲课教师及讲授内容
讲授题目及内容 主讲人 职称 单位 学时 教学方法
(面授、远程)







四、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形式)


五、项目经费来源及预算

申报业务室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此表可复印)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表2: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效果评价调查表
姓名: 工作单位:

培训班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请在 “□”内打“√”)
一、培训班是否向学员提供了教材?你对教材是否满意?
1、□提供 □没提供
2、□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二、你认为本培训班内容是否是本学科最新发展、最新成果或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否符合“四新”(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和卫生重点工作要求? 你认为培训内容是否符合你的需求?在培训内容上有何建议?
1、□ 符合 □ 部分符合 □ 不符合
2、□ 符合 □ 较符合 □ 不符合
3、建议:
三、你对本培训班教学计划是否满意?课时安排是否合理?
1、□满意 □一般 □不满意
2、□ 合理 □较合理 □ 不合理
四、你认为教学方法是否适合本次培训主题?在培训形式上有何建议?
1、□ 适合 □较适合 □不适合
2、建议:
五、你认为教师讲授是否通俗易懂? 是否按计划完成了教学任务?如果按满分为100分计算,您给授课教师(所有教师平均)评多少分?
1、□ 是 □ 否
2、□ 全部按计划完成 □ 部分按计划完成 □所有教师未按计划完成。
3、□ 85分以上 □ 70分—84分 □70分以下
六、你对培训班的食宿安排是否满意?有何建议
1、□ 满意 □ 一般 □ 不满意,因为:
2、建议:
七、你参加本培训班的收获如何?感到收获最大方面是什么(可多选)?
1、□很大 □ 一般 □无
2、□开阔思路 □提高临床诊治能力 □提高理论水平 □提高科研工作能力
□提高操作能力 □其他:
八、如果按满分为100分计算,你给本次培训班综合评分多少?
□ 85分以上 □ 70分—84分 □70分以下
九、你对相关的培训有何建议?





(注:此调查表由参加培训的学员填写,此表可复印)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表3: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举办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举办期限 天
举办地点 课时数 授学分数
附项目执行情况材料(打“√”) □1.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2.培训师资和教材(文字或声像材料)
□3.培训日程安排表 □4.考试试题 □5.培训效果评价调查问卷
学员情况 职称 人数 占总人数% 学历 人数 占总人数%
正高职称人员 博士
副高职称人员 硕士
中级职称人员 大学本科
中级职称人员 大专
其 他 其 他
总 计 总 计
考试情况 分数 80分以上 60-80分 60分以下
人数
占总人数%
学员对该项目评价意见 1、培训教材满意度 评价意见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人数
占总人数%
2、培训内容符合“四新” 评价意见 符合 部分符合 不符合
人数
占总人数%
3、培训计划满意度 评价意见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人数
占总人数%
4、培训形式适合度 评价意见 适合 较适合 不适合
人数
占总人数%
5、教师满意度 评价意见 85分以上 70分—84分 70分以下
人数
占总人数%
6、食宿满意度 评价意见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人数
占总人数%
7、培训班收获 评价意见 很大 一般 无
人数
占总人数%
8、培训综合评价 评价意见 85分以上 70分—84分 70分以下
人数
占总人数%
注:此表由培训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学员调查表(表2)和汇总培训情况后进行填写,此表可复印。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表4: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汇总表
( )年度
厅机关处室(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培训主要内容 项目来源 经费
(万元) 主办
单位 承办 单位 项 目
负责人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培训形式(面授/远程) 培训师资 培训教材 培训
对象 实际培训人数 考核方式 授予继续教育学分 备 注
起止日期 课时数


















(此表可复印)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表5: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评估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分) 标准要求 评分标准 评分
培训条件
(40分) 培训内容 8 培训内容符合“四新”和卫生工作要求。 查资料。培训内容完全符合记8分,部分符合酬情扣分。
培训计划 10 有培训计划和日程安排,且安排合理。 查培训计划和日程安排。无培训计划或进程安排不记分,安排不合理扣4分。
培训资料 10 有与培训内容相一致、质量较高的教材或讲义及教辅资料,学员人手1份。 查教材、讲义等。培训资料符合标准要求且质量高计满分,不符合要求酬情扣分。
教师 12 授课教师在本专业领域学术地位较高;认真负责,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授课效果好,学员对教师评分在70分以上学员占总人数的75%以上。 查教师花名册等。符合标准要求计满分。未完成教学任务酬情扣分。在75%以上记10分,每下降3个百分点扣1分。
教学场地 2 教室安排合理,能满足教学需要。 教学场地安排不合理扣1分。
培训管理
(30分) 计划管理 15 培训内容与计划一致,全部完成教学任务。 查资料。内容不一致、未完成教学任务按比例扣分。
培训纪律 5 有培训纪律或规章,且执行认真。有考勤记录。 查培训纪律和考勤纪录等资料。无培训纪律扣3分,无考勤记录扣2分。
参训人数管理 5 听课人数应与报名人数相符。 查报到、结业考核花名册。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后勤安排 5 食、宿安排合理。 查学员调查问卷。不合理酬情扣分。
培训效果
(30分) 学员调查问卷综合评价 10 综合评价打分在70分以上学员占总人数的75%以上。 在75%以上记10分,每下降3个百分点扣1分。
考试合格率 20 培训结束考试合格率在75%以上。 合格率在75%以上记20分,每下降3个百分点扣1分。
总 分
(此表可复印)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曾经以“劳动额合同履行地原则”受理笔者诉福州市邮政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果案件由立案庭移送民事审判第二庭后,业务庭不声不响地将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笔者以非正式形式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该院不适宜管辖;对此,该院形成两种观点:一、鉴于案件为移送管辖,作为原告的笔者无权提出管辖异议;二、原告也是当事人,当然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随即笔者查阅互联网,发现有关该问题也是存在分歧中。
   经过笔者查阅大量资料,终于得出权威结论:
   作为当事人的原告无权提出管辖异议。
   笔者之所以敢于提出这样肯定的观点,源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众所周知,平级法院的移送管辖分为两种:一种为根据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移送管辖;另一种为依据职权主动移送,这类移送往往不与当事人打招呼——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就这一这种违反“司法公开原则”的行为,既没有(笔录)告知,也没有作出裁定。
   对于根据被告提出的申请做出的裁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视为被告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理所当然具有上诉权;依据职权移送的则不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假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适用于原告当事人,我们可以设想一下法程序:
   以本文提到的案例为例: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后,笔者(原告)提出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鼓楼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3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可是案件是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来的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不能再以移送管辖的方式将案件退回去,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有关“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办理。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有关“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仅限于人民法院依据之权处理的情形,不能适用“原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足以得出“作为当事人的原告无权提出管辖异议”的结论。
   同时建议立法保障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异议权:
   1、依据职权移送管辖做出之前,应当听取作为原告的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意见和立案机构审批立案的依据;
   2、依据职权移送管辖应当以“裁定”或者“通知”的形式向原告做出,并赋予原告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或者移送管辖必须通过上级法院进行,并赋予上级法院审查义务。
   上级法院负责审查移送管辖的,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依据职权移送管辖错误而造成当事人诉累的,应纳入人民法院监察范围。
   这样才能有效抑制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随意依据职权移送管辖、拖累当事人的情形。

作者:张涛 QQ:175970250【禁止中顾网(9ask)以自己名义抄袭性转载至百度文库】

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5号


《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张津梁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内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具体负责消火栓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规划、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全市消火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发现有危害消火栓安全和有效使用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设置应当严格依照《兰州市城市消防规划》执行,由市政部门提出具体的规划、配建方案,并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单位、居民住宅区内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依照相关消防行业标准和规范提出具体的规划、配建方案,并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第七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 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完毕,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市政消火栓的配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具有明显标志,安装和使用符合防冻要求。
第九条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在消火栓的配建中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火栓。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和保养,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
公安消防部门在维护、保养和检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
第十二条 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小区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居民小区内的消火栓管理、维护和保养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变更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消火栓管理、维护和保养责任,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损坏、埋压、圈占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监督管理工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80年11月17日颁布的《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兰政发〔1986〕82号文件)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