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40:22  浏览:8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

1986年3月24日,最高检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案件管理,改进办案领导、监督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特制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如下:
一,案件管辖范围 经济检察部门负责受理、侦查刑法中的下列案件:
(一)偷税、抗税案(刑法第121条);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案(刑法第126条);
(三)假冒商标案(刑法第127条);
(四)贪污案(刑法第155条);
(五)贿赂案(刑法第185条);
(六)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法纪检察部门负责受理、侦查刑法中的下列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14条);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136条);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138条);
(四)破坏选举案(刑法第142条);
(五)非法拘禁案(刑法第143条);
(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144条);
(七)报复陷害案(刑法第146条);
(八)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刑法第147条);
(九)伪证案(刑法第148条);
(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149条);
(十一)重婚案(刑法第180条);
(十二)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刑法第186条);
(十三)玩忽职守案(刑法第187条);
(十四)徇私舞弊案(刑法第188条);
(十五)私放罪犯案(刑法第190条);
(十六)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刑法第191条);
(十七)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案件分类标准
经济检察、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标准参见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立案标准。
经济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或共同贪污、受贿三万元以上的;个人贪污粮食一万五千公斤或粮票二万五千公斤、共同贪污粮食二万五千公斤或粮票三万五千公斤以上的。
(二)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偷税抗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偷税抗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三)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假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三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假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
(四)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在二万元以上的。
(五)县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经济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贪污粮食在十万公斤或粮票十五万公斤以上的。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地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领导机关交办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诈骗犯罪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罪犯的意见》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如: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个人诈骗或走私非法获利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重大案件。对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对个人诈骗或者走私非法获利个人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特别重大案件。
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因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而致残、重伤的;或者影响很坏的。
(四)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五)县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致人死亡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因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而致死一人以上的;或者影响极为恶劣的。
(四)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五)地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三,备案制度
(一)经济检察部门、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式两份,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二)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的重大案件,由立案的检察院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一式二份备查。
(三)特别重大的经济案件、法纪案件和涉及港、澳、台及外籍人犯罪的案件,由立案的检察院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逐级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式二份备查。
(四)对已经报送上级检察院备案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侦查终结报告、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五)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报来的备案材料,应指定专人审查,承办人应填写《备案材料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报送部门领导或检察长批示。并将审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
四,案件侦查、起诉责任制度
(一)案件的受理和立案侦查,由发案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分(市)检察院应对办理重大案件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并对特别重大案件组织或参与侦查、起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进行检查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一部分案情复杂、特别重大或涉及港、澳、台及外籍人犯罪的案件,进行检查指导,或参与一部分案件侦查、起诉工作。
(二)涉及几个县或城市几个区的案件必要时由分(市)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起诉工作;涉及几个地(市)的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必要时由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起诉工作;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重大案件,必要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起诉工作。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侦查终结和终止侦查。一般案件由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由县(市、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特别重大案件由立案的检察院决定。侦查终结和终止侦查案件的请示报告和决定等有关材料,按照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报送上级检察院备查。
(四)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对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立案、侦查终结、终止侦查、起诉、免诉、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及时给予纠正或变更,所作的决定,起法律效力。下级检察院对于上级检察院有关案件方面的决定、指示,要认真执行。
五,健全案件报告制度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要在每季第一个月的中旬将上季办理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情况综合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月和七月中旬将半年受案、立案和案件办理情况汇总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在办案中有关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侦查方面的问题,应按照逐级请示、答复的原则办理。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统计报表方面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六,附 则
(一)过去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与本《制度》不相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办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案件管理细则,贯彻执行。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豁免环境试验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豁免环境试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十六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地区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同系列产品,在产品准产或换证注册前,同系列多个型号(规格)产品同时进行第三方检验时,根据本办法可豁免部分型号(规格)的环境试验。

第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产品可豁免产品注册检验中的环境试验:
1.申请豁免环境试验的该型号(规格)产品为已取得产品注册证号的产品,所申请的检验为准产注册检验或准产到期换证检验;
2.申请豁免环境试验的该型号(规格)产品与同时进行全性能检验的其它型号(规格)产品为同一系列产品,执行同一系列产品标准;
3.申请豁免环境试验的该型号(规格)产品与同时进行全性能检验的其它型号(规格)产品在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功能等方面无明显差异;如是电气产品,在电气安全方面属于同一安全分类,主要安全性能要求一致(如接地电阻、漏电流、电介质强度等);
4.申请豁免环境试验的该型号(规格)产品已按注册产品标准要求进行周期检验(如有)。

第四条 在申请豁免环境试验时,申请企业需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1.豁免环境试验申请报告:写明申请豁免的产品型号(规格)、申请豁免的理由(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申请豁免环境试验的该型号(规格)产品与同时进行全性能检验的其它型号(规格)产品有何不同(建议列表)、自上次型式试验后产品的标准是否进行过修改等内容。报告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2.经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如与原注册产品标准不同)、修标单(如有)。
3.所有准备进行检验的各型号(规格)5寸以上(含5寸)产品彩色照片。
4.所有准备进行检验的各型号(规格)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医疗器械说明书批件。
5.各型号产品上次试产(准产)注册型式试验报告及各周期检测报告(如应有)。
6.已注册产品(试产或准产)的注册证书及认可表复印件。

第五条 豁免产品注册检验中的环境试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将本办法第四条中所有资料上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企业的申请是否基本符合本办法的决定,对基本符合本办法的开具《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豁免环境试验批准单》(见附件),并将全部资料转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监督检验站。
3.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监督检验站分析全部申办资料及待检产品样品后,将豁免环境试验的初审意见填写在《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豁免环境试验批准单》内,将《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豁免环境试验批准单》与全部资料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4.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申办企业方可豁免环境试验。
5.申办企业持《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豁免环境试验批准单》到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监督检验站登记检测。

第六条 豁免环境试验的产品在申报产品注册时除上报国家规定的注册
资料外,还需上报申办企业豁免环境试验申请报告及《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豁免环境试验批准单》(原件),作为产品注册资料备存。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豁免检测的暂行补充规定》(京药管械[2001]1号)作废。


附件:《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豁免环境试验批准单》


附件:
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豁免环境试验批准单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产品名称
产品标准号
下列型号(规格)产品本次进行全性能试验:
下列型号(规格)产品本次进行常规性能试验及潮湿预处理后的电气安全试验: 日期:
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站    年  月  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处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检测站,一份产品注册时报医疗器械处,一份企业留存。


关于印发《临汾市国土资源部门打击非法采矿网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临汾市国土资源部门打击非法采矿网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蒲县矿管办:
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强化措施,规范网络责任制建设,构建打击非法采矿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确保责任层层落到实处,根据市打击非法采矿活动领导组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定,结合集中开展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全面整顿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做到机构、队伍、人员、制度健全到位,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市局制定了《临汾市国土资源部门打击非法采矿网络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临汾市国土资源部门打击非法采矿网络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