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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33:34  浏览:8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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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确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单利益演示

  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7%、4.5%、1%;用于利益演示的万能保险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其中,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用于计算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假设,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的净投资回报率。

  二、关于信息披露材料

  除产品说明书以外的其他用于销售和展业的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单和宣传彩页等,可以对产品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简化,但至少应当包括风险提示和该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保单利益演示的,应当符合《办法》关于利益演示的有关要求。

  三、关于保单状态报告和红利通知书的提供方式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保单状态报告和分红保险的红利通知书时,可以采取向投保人寄送纸质信函的方式提供。经投保人同意,也可以以电子邮件等非纸质方式提供。

  四、关于客户回访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按照《办法》要求,对每一产品制定全国统一的回访标准话术,应用到对全国各地投保人的回访工作之中。制定全国统一回访标准话术的,应当将回访话术作为产品备案内容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五、关于《办法》有关条文的释义

  (一)《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所指的“投保提示书”,是指按照《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有关要求制定的投保提示书。

  (二)《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投资连结保险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保险公司在报备产品时,上述价格为产品报备时该投资连结保险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的账户价格。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有关上述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随时更新。仅由于价格变化导致产品说明书的变更无需另行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指的“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比”,行业按照有关市场分类标准执行;“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债券类别分为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和其他类别;“各类基金净值及占比”,基金类别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开放式基金又包括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和混合型。

  六、其他

  (一)自《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下列文件:

  1、《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77号)

  2、《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94号)

  3、《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76号)

  (二)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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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中共中央宣传部 等


关于印发《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25日,新闻出版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教育委员会、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各人民团体人事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现将《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
一、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意义和目的
出版行业是我国宣传思想领域的重要阵地,担负着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思想保证和良好的舆论环境的重要任务。出版工作非常重要,它关系到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提高国民素质和教育年轻一代健康成长。为促进出版事业的繁荣,推动整个出版业的发展从以规模数量增长为主要特征的阶段向以优质高效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转移,提高出版队伍的整体素质是一个重要条件,其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尤其重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新闻出版署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报告》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开展岗位培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基本内容
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是按照出版行业的岗位规范和培训要求,对出版单位主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受培训者按相应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取得该岗位《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该证书上岗(在岗)。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任职的必备条件之一(不等于已全面具备了该岗位的任职资格)。各级组织在聘任或任命出版单位各主要岗位职务时,应从已取得该岗位《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拔,或派送拟任命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
1、开展岗位培训的指导思想
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是对从事出版工作的干部按岗位需要进行的以提高政治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工作能力、业务知识为目的的定向培训。岗位培训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要从出版事业的发展和岗位工作的需要出发,坚持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要注重能力培养,加强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参加培训的人员通过学习,提高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达到相应岗位规范的要求。
2、岗位培训的对象和进度
从现在起,用3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将出版社(含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下同)社长、总编辑、编辑室主任,期刊主编,书刊定点印刷企业(含持有书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和音像复制单位,下同)厂长(经理),新华书店省、地(市)、县店经理(含外文书店、古旧书店以及其他一级书刊批发单位经理)培训一遍(以上人员均包括副职)。
与此同时,用5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将出版行业其他主要岗位在职人员轮训一遍。
3、岗位培训的组织管理
出版行业的岗位培训由新闻出版署和省(区、市)新闻出版局两级组织实施。
——新闻出版署组织制定和颁发出版行业岗位规范、培训要求,制定和颁发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制定岗位培训教学单位的资格认定标准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标准;制定全行业岗位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行业岗位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新闻出版署委托署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全国出版社社长、总编辑,中央部门在京出版社编辑室主任,中央部门在京期刊和全国重点期刊主编,国家级书刊定点印刷企业厂长,新华书店省级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和其他一级书刊批发单位经理的培训。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岗位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基地,检查认定培训教学单位,组织在本地区的出版社编辑室主任、期刊主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企业厂长、新华书店地(市)和县店经理及出版行业其他主要岗位人员的培训,并对全地区出版行业岗位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出版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应重视此项工作,按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相应岗位培训班学习,对学员学习予以关心并实施检查。
4、《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
承担岗位培训的教学单位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授课和考核。参加岗位培训的人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后,由新闻出版署或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认定的教学单位颁发相应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编号、登记,由新闻出版署或省(区、市)新闻出版局验印。
四、持证上岗制度的施行
从1997年开始,凡新任出版社社长、总编辑、编辑室主任,期刊主编,书刊定点印刷企业厂长,新华书店省、地(市)、县店经理应先经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上岗工作。
从1999年开始,凡未经过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在上述8个岗位上工作,已在岗人员原则上应从岗位上撤下来。
从现在起用5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在出版行业其他主要岗位逐步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五、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保证措施
1、建立有关制度
——要把岗位培训与干部的选拔、考核和使用结合起来,岗位培训的考核成绩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在岗)、转岗、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或依据之一。
——要把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工作纳入出版单位负责人(企业承包人)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要把开展岗位培训和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情况作为出版单位年检考核内容之一,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的出版单位,其年检不予通过,并视其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2、加强对岗位培训工作和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领导
开展岗位培训和实施持证上岗制度,是提高出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出版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各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应将此项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岗位培训工作,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组织完成,对此项工作搞得好的应予表彰和奖励。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期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新闻出版署要对各地、各单位开展岗位培训和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党委宣传部、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出版行业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和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
3、增加经费投入
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岗位培训经费的投入,并争取逐年有较大的增长,为全面开展岗位培训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承担岗位培训的教学单位,不应以盈利为目的,有关收费标准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努力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努力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在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近几年来,税贸协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促进我国外贸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适应当前对外贸易工作的新形势和出口退税工作的新特点,根据全国税贸协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税贸协作工作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税贸协作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税贸双方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促进外贸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建立规范、严密、科学、高效的出口退税机制为已任,做好新时期税贸协作工作。
(二)税贸双方要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税务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要尽可能给出口企业提供方便和帮助;外经贸部门在致力于外经贸事业发展的同时,要给税务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双方要互帮互促,共同把工作做好。
(三)税贸双方要在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保证及时、准确退税的同时,做好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税贸双方应本着主动协调,求同存异的原则,妥善地处理工作中问题,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当前税贸协作工作要点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作,依靠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正确实施出口退税政策。要确保各项退税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施行,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不同的工作侧重点,应积极研究和提出切实可行的补充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合理化建议。
(二)强化退税管理,规范退税单证,简化退税手续,加快退税进度,努力探索完善退税管理的新路子。
(三)进一步加强退税稽核管理,提高稽核退税的实际工作效果,使外贸企业对退税单证的自我审查、外经贸部门的退税稽核与税务部门的退税审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四)及时、准确地做好退税清算工作。既要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也要确保企业合法的应得退税款应退尽退。
(五)出口企业必须把好防范骗税第一关。大力加强对出口企业防范骗税的法律宣传,进一步增加企业防范骗税意识,杜绝“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发生。双方要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在防范和查处骗税工作中,及时沟通情况。
(六)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一方面要抓好电子信息的采集、录入、汇总、传输,提高数据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另一方面要在资金、人员培训、专有技术等方面努力为网络化管理的尽早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七)做好出口产品实际税收负担、进货成本、流通费率、利润率等基础资料的收集和调查核实工作,及时通报当前外贸形势、国际需求热点、产品供销渠道、重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走势及我国产品出口情况等。
(八)共同对出口企业办税员和财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建立企业内部退税凭证管理制度,加快退税凭证的搜集速度,督促企业及时申报。
(九)进一步密切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既为出口退税的及时、准确办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也要加强对防范和打击骗税实施综合治理。
(十)认真分析研究国内、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密切关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的发展势态及可能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的冲击,拿出具有说服力的数据、建议、措施,为中央领导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十一)其他需要税贸双方共同协作的有关事项。
三、税贸协作的具体方式
为进一步密切税贸双方协作关系,推动税贸协作工作的协调、健康开展,我们建议税贸之间建立四项税贸协作日常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税贸双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地联合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决实际困难,公布新出台的政策法令,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部署税贸协调一致的工作方案。
(二)信息反馈制度。
税贸双方可采取情况通报、情况反映、资料交换等方法,建立固定渠道的信息反馈制度。外经贸部门将企业执行退税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反映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申报情况、审批退税的进度、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及改进措施通报给外经贸部门及企业,进一步增强退税工
作透明度。
(三)现场办公制度。
税贸双方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可采取现场办公形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督促企业工作,协调有关事项,从而及时解决问题,保证退税顺利实施。
(四)重大问题协商制度。
税贸双方对涉及彼此工作的重大问题,应在弄清情况、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充分协商,交换看法,正确决策,争取达成一致意见。若一时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留待以后再深入研究或向上级报告,并充分反映双方观点和意见,以充分体现团结协作精神,一经领导决定,双方必须坚决
贯彻执行。
此外,还可通过联合调研、联合考察等多种形式,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讨、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地认真总结、探索税贸协作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税贸协作工作效率。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外贸出口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突出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税贸协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使税贸协作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继续推进出口退税工作的健康、顺利运转,为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作出新
贡献。



199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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