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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58:02  浏览:9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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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112号

印发《中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下同)、区办事处和市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责任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生产总值(GDP)死亡率、亿元工业产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辖区内重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和迟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各有关部门职责见附件); 2、本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人为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其中,对市经济贸易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利局、卫生局、国有资产管委会、环保局、工商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包括:   (1)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参照上述内容结合该部门职责确定。 三、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辖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   2、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提前2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的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责任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全生产责任人,并抄送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   7、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8、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印发。
附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附件: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 市经济贸易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审查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 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察职权;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全市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市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市教育局:督促检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幼儿园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及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剧毒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发放剧毒物品的准购证和运输证;按规定对排除他杀的安全事故(含工伤事故)应及时移交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理,并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方面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监察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   市财政局:将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宣传、奖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必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协调有关部门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做好工伤事故预防工作;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市国土资源局:在采矿许可证核发和年审工作中,严格审查矿山开采范围和安全开采技术条件;负责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按规定参与上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建设局: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全市燃气设施、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游乐设施等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建筑、燃气、环卫、市政公用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参与上述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规划局: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泥石流和交通管理等安全要求;审查重大工程项目规划报建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市交通局: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拟订有关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检查督促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分析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落实;按规定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公路局: 依法对有管辖权的公路(包括桥涵,下同)建设、养护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有管辖权的公路安全设施管理以及事故多发公路路段的改造;按照《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公路违法行为。 市水利局: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安全管理;负责水库、小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按规定参与全市水利设施、水利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救治和统计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检查、监督全市医疗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医疗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督促全市医疗单位将可能因安全事故(含工伤事故)到医疗单位医治的情况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市国有资产管委会: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按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追究企业安全事故责任人责任;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市环保局: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民用核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民用核设施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文广新局: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检查、监督文化娱乐场所和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文化娱乐场所和文物重点保护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   市工商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行为。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业系统(包括围垦造地,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监督;组织指导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农业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事故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中山海事局: 贯彻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检查、监督船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按照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港口管理、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管;组织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指导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并督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按规定参与上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旅游局:组织指导全市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旅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旅游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按规定组织、参与旅游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旅游企业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气象局:负责对全市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民用建筑物防雷设施安全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单位)落实整改;负责开展全市防雷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雷电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雷电灾害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民政局:督促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尸体火化关,对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须持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方可火化尸体;对可能因生产安全事故而死亡的可疑尸体,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市体育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检查相关体育场馆、运动设施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邮政、电信、银行、保险、供电等中央及省驻中山部门、企业(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部门、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接受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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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促进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信息联系点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更好地服务全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大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及信息直报点。
二、考核目标
(一)县政府办公室每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20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10条以上,每年省采用10条以上;区政府办公室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16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8条以上,每年省采用8条以上。市发改委、经贸委、港口管理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外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每月报送信息12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6条以上,每年省采用8条以上;市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林业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粮食局、海洋与渔业局、物价局、安监局、旅游局、农开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每月报送信息8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4条以上,每年省采用3条以上;其他政府部门和单位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5条,其中每月市采用2条以上,每年省采用1条以上。
(二)市政府驻北京、上海和南京办事处(联络处)每月报送信息3条以上,其中市采用1条以上,每年省采用2条以上。
(三)东海、赣榆县两个省级信息直报点每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20条以上,每月采用4条以上。
三、评分标准
(一)市政府办公室采用信息:《昨日情况》采用信息1条得3分,其中简讯1条得1分,被市领导批示的另加5分;《政务建议》(调研类)采用每篇得20分,被市领导批示的另加10分。《专报信息》动态类信息1条得3分。
(二)省政府办公厅采用信息:被《连云港市政务信息》选用报省的,每条得2分,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按照省采用的刊物种类分别另外加分。其中:《信息简报》、《江苏信息摘编》采用,每条10分;《专报信息》采用,每条20分,调研类每篇30分;《互联网信息摘编》采用,每条5分。以上所有被采用的信息,省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50分。
(三)国务院办公厅采用信息:被省政府办公厅选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每条10分,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每条得50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00分。
(四)同一条信息被两个以上的刊物同时采用的,累加计分。
四、考核程序和标准
(一)全市政务信息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考核采用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年度考核为主的办法。市政府办公室每月将各单位信息采用条目、得分和累计积分情况予以通报。
(三)市政府办公室按年度依据各单位得分高低评定产生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考核标准:1.单位领导重视信息工作,有明确分管领导,并定期研究、督促、检查信息工作开展情况;2.县、区政府办公室有专门的信息工作机构,其他政府部门和单位有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工作队伍相对稳定;3.将信息报送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考核内容;4.建立信息采编、报送、反馈、督办等工作制度;5.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办公室信息质量较高,得分在年终统计中居前列;6.对本地区、本部门内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误报现象。
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考核标准:1.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2.采编上报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信息工作成绩突出;3.分管或从事政务信息工作一年以上,并仍在分管或从事政务信息报送工作;4.对本地区、本部门内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误报现象。
(四)先进个人由单位推荐、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原则上被评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可以推荐1名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五)对信息工作成绩非常优异的单位,建议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单位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全年有12条以上信息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有2条以上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2.每月有10条以上信息被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采用;3.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要求及时完成约稿信息;4. 及时认真完成市领导批示信息的办理和反馈。
五、奖惩措施
(一)对被评为全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予以表彰。同时,对优秀信息给予一定额度的物质奖励。
(二)对长期不报信息或信息报送目标没有按时完成的县区和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凡发生重大紧急信息瞒报、漏报或迟报一次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取消当年评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六、其他
(一)部省属单位及市各人民团体报送信息成绩突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建材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建材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经留办(原生产办公室)等七个部、委、局以“国生调度[1991]7号”文联合印发的《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结合建材行业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闲置设备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下列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理:
(一)在用和备用的设备;
(二)建设项目的设备;
(三)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设备;
(四)特种储备、抢险救灾、经核定封存的军工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须的设备;
(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能耗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以及不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
(六)待报废的设备。
第三条 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是为了解决企业设备闲置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浪费而采取的对这些设备的无偿调拨、有偿转让、租赁、修复改造再用和代购代销等调剂、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闲置设备调剂价格,应以调剂余缺、物尽其用为宗旨,以互惠互利、按质论价为原则,由调剂利用双方协商定价,通过签定合同确定。成交价格一般不低于设备的净值,不高于同类设备的现行价。闲置设备经修理、加工改制后再出售的作价,也按上述原则处理,同时接受物价部门监督。
第五条 闲置设备的有偿转让必须经银行结算,禁止现金交易。
第六条 闲置设备调剂必须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发票和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可作为调出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产权变动和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基数变更依据及闲置设备出境准运的凭证。
第七条 企业闲置设备5年调剂不出去,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实行贬值处理,或按设备分级管理权限和国家统一规定实行无偿调拨:对于长期调不出去的闲置设备,应改制利用,需提前报废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予以拨废。
第八条 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调剂出售闲置设备的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准挪用。
第九条 在保证质量,满足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的原则下,有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的企业,应积极选用闲置设备。由此节约下的费用,不核减项目已批准的投资总额。
第十条 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均不得从事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活动,禁止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闲置设备调剂业务。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闲置设备属于重要生产资料,不准经营单位就地转手倒卖。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投机倒把定性处理,设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0%以内的罚款,上交财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全国建材行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归口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
国家建材局委托“全国建材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中心”(以下简称“调剂中心”)组织协调全国建材行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从事建材行业跨地区闲置设备的资源调查、信息汇总、交流,组织跨地区建材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市场,组织闲置设备的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和鉴证工作,办理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国家建材局《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以及国家和各地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设备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本地区建材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事项,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企业设备分级管理权限按当地财政部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闲置设备的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调剂处理闲置设备,闲置设备,其年度调剂金额不应低于本企业闲置金额的5%。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闲置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封存保管,防止拆卸丢失、锈蚀和损坏;企业财务部门负责闲置设备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必须依照企业设备分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属于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管辖的设备,企业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过鉴定、审查、申报、审批后才能进行调剂:
(二)属于企业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必须按本办法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严密的审批程序和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调剂处理的设备应及时汇总报企业隶属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要建立企业闲置设备统计年报制度。企业要认真填写上年度“建材企业闲置设备统计年报”并于每年元月下旬报企业隶属主管部门和调剂中心。
第十七条 企业拟调剂出售的闲置设备,必须如实填报“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属于企业管理的闲置设备,必须经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同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属于企业主管部门管连的设备,要有该设备管辖部门和同级财务部门的审批意见。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填报“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的设备,不能进入市场。企业可分别于当年元月和六月下句,将“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报调剂中心汇总。
第十八条 拟购置闲置设备的企业需填写“闲置设备购置单”,按设备分级管理权限,经企业设备管理和财务部门或主管部门设备管理和财务方面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于当年元月和六月下旬报调剂中心汇总。
第十九条 调剂中心将根据供、需资源情况,原则上于次年上半年组织召开跨地区建材行业闲置设备调剂洽淡会,洽淡会具体事项以通知为准。
企业根据需要可随时将闲置设备的供、需资源信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要求报调剂中心,调剂中心可及时为供、需双方进行调剂接洽。
第二十条 经调剂中心接洽,闲置设备供需双方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调剂价格原则协商一致后,双方在“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上签字盖章,并经调剂中心签字盖章后,调剂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条 调剂中心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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