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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2:49:30  浏览:8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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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物品,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删除。相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2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订立或履行的经济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履行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第四条 订立的经济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纠纷的解决方式(只能约定一种方式,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违约责任。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管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对于特殊行业及有特殊要求确需使用自制文本的,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合同当事人申请,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鉴证的,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经济合同鉴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济合同正本、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的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以及各种形式的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管理。主办者必须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第九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非法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
(二)伪造经济合同;
(三)利用经济合同倒卖国家限制、禁止流通的物品;
(四)非法倒卖、转让经济合同;
(五)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提供合同文书、合同专用章、银行帐号;
(六)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签订经济合同;
(七)中介机构发布或提供虚假信息,诱人签订中介合同;
(八)其他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扣留、封存、暂停支付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被侵害人可以向利用经济合同违法行为的行为发生地或者侵害人居住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
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的要求及理由;
(四)申请日期。
申请的同时,应提交基本案情的必要证据。
第十三条 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侵害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订立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六条 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裁决案件,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印制、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非法印制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妨碍、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物品,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日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拒不执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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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127号

印发《中山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山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工业强市和产业强市战略,促进工业产业结构向高级化、适度重型化转变,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市经贸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备制造业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金属制品业; (二)通用设备制造业; (三)专用设备(含医疗设备)制造业; (四)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五)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六)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七)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且工商登记注册地为中山市; (二)企业全部产品或主业产品属装备制造业产品,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 (三)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入库税金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前列或属于领先水平的,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四)实施名牌战略,拥有较强的自主开发与技术创新能力,已建立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五)企业信誉良好。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可向所属镇区经贸办提出申请。镇区经贸办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后,送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后,报中山市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六条 申报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山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申报表; (二)上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及今后3年企业发展规划; (三)已建立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证明; (四)企业属国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须提交由国家或省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第七条 经认定的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由市政府颁发牌匾和证书,并在中山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经认定的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可以优先享受市技改贷款贴息、科技“三项资金”以及《关于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经贸、国土、科技、环保、外经贸、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对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应重点予以支持。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有效期3年。期满后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重新评审。 市经贸局对经认定的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须每年向市经贸局报告企业发展情况。 第十条 市经贸局应公布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申请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结果以及扶持政策等信息,以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全爱卫会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

根据2010年全国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的部署,为进一步做好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现将《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10291.doc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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