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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铁建设和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0:36  浏览:8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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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铁建设和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地铁建设和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建委,交通委:

  近期以来,一些地方地铁建设和运营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失。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做好地铁建设和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地铁建设和运营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在建地铁项目和已投入运营使用的地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施工和运营中的安全隐患。特别要对在建项目各方责任是否落实、是否严格执行各项建设程序,以及基础数据是否准确、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应急预案是否可行等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查出的隐患因素进行认真梳理,制定科学的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防止事故的发生。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要坚决停止建设。

  二、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地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地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总体协调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前期基础数据,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勘察设计单位要保证工程勘察的可靠性,在充分探明施工环境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优化设计方案。施工单位要严格依照操作规程作业,统筹考虑安全、经济、工期等因素,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合理选择施工工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地下空洞等工程环境安全隐患的调查和处理,摸清周边燃气、供排水、通讯管线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情况,消除可能影响结构稳定和施工安全的因素。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妥善处置事故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7]9号),进一步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及处理制度,并将制度落到实处。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报告险情,同时组织第一时间的抢险救援,严禁瞒报迟报。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值守,认真做好接报、上报以及救援组织工作,对于重要预案的协调以及重大事故的处理,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强化单位间的协作配合,做好必要物资、设备储备及人员保障,确保及时妥善处置事故,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要督促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细化各项预警与应急处置方案措施,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领导,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加强对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要进一步完善地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管,要督促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地铁安全工作的责任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要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地铁建设市场,严禁违法分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要坚决清除出市场。


建 设 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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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所用文种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所用文种等问题的批复

195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17日(56)法刑字第234号请示已收到。经研究后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在哪些情况下用判决,哪些情况下用裁定,以及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决书和裁定书内的当事人一栏应如何填写问题,按照本院“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原判或者全部或一部改判的案件,都应当用判决;撤销原判,发回更审的案件,应当用裁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案件,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当事人栏内,可仍写“被告人某某某”,同时在“案由”内写明本案是由某某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不必写为“报请机关(或者送核机关)某某人民法院”。
二、关于发回更审的死刑案件,除裁定书外,是否仍需要作内部指示问题,我们意见,除了需要原审人民法院更审的内容是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侦查秘密,应当另作内部指示外,其他发回更审的问题都可以在发回更审的裁定内写出,不一定要另作内部指示。
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以外的同案被告人部分处理不妥当,可否一并纠正问题,我们意见,这部分判决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四、你院请示内所问有关审判监督程序问题,在本院上述总结内已经有所规定,可供参考。
此外,关于死刑案件的核准问题,中央将有新的规定,新的规定下达后,应按新的规定执行。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我局决定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第二十三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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