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42:28  浏览:8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

附件:




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
(送审稿)

一、向农民群众宣传“三农”政策
实事内容:深入宣传201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以及农业部1号文件有关政策精神,让广大农民了解2011年强农惠农政策的主要内容,推动强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调动广大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为坚持做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奠定群众基础。
实施方式:利用《农民日报》、中央七套农业节目、《农村工作通讯》、《农民文摘》、《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财务会计》和农业部网站等涉农媒体开设“三农”政策宣传专栏。
工作进度:2月底-3月初,完成“三农”政策宣传稿件编写工作;3-4月,在《农民日报》、中央七套农业节目、《农村工作通讯》、《农民文摘》、《农村经营管理》和农业部网站等媒体集中刊发宣传。
责任分工: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民日报社、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中国农村杂志社、农业部信息中心参与。负责人张红宇,责任人黄延信。
二、为基层组织送报20万份
实事内容:向西部地区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东、中部地区粮食主产省的部分产粮大县(市)村党支部(村委会)赠订20万份《农民日报》。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安排4000万财政资金,集中订购2011年全年的《农民日报》20万份,农民日报社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进度: 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农民日报社负责。负责人唐园结,责任人季林。
三、为农民送书送信息送广告服务
实事内容:配合国家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在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乡村以及农业部扶贫点发放适合农民阅读的农业科普读物;配合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书海工程”等公益活动,捐赠价值100万元科技图书;根据与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联合建立的社区书屋的需求,继续配发图书;完成11种维吾尔文图书的出版,及时捐赠给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发送2000册农村实用技术类读物,为农民生产提供科技支撑;继续向全国1000家规模化养殖场每月赠送1期《中国兽药杂志》,进一步提高农民和规模化养殖场安全用药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发送一期《中国农民手机报》,为广大农民和农业系统干部职工提供“三农”政策信息、科技信息、市场信息、应急信息等服务。继续推进农业经济信息服务,综合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定期发布农作物苗情长势、土壤墒情遥感监测、跨区机收作业情况、粮棉油糖月度市场监测等信息,千方百计把农民急需的农产品市场信息传播到乡镇村屯,科学引导农业生产;在中央七套农业节目中帮助西部贫困县市发布免费公益广告,播出不少于2000分钟信息扶贫广告,协助推销农产品。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民日报社、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进度: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民日报社、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分别负责,信息中心参与。负责人刘增胜、翟虎渠、冯忠武、唐园结、钱克明、傅玉祥,责任人陈江凡、薛亮、徐肖君、李永生、张兴旺、詹新华。
四、对3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
实事内容:围绕农业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等涉农工业、农村特色二三产业发展,开展创业农民、农机使用与维修人员、沼气建设及后续服务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畜禽繁殖员等农业从业人员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农民创业,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全年培训农民 300万人次。
实施方式: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各地培训需求和产业特色,确定并下达各省示范性培训任务;财政部根据各省培训任务和补助标准,以转移支付方式将培训资金拨付各省财政,由省财政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地区成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及相关行业部门参与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培训工作。
进度安排:2011 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科技教育司负责。负责人白金明,责任人刘艳。
五、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实事内容:全方位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确保重要季节、重点环节全过程的科技服务,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依托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围绕主导产业,加强示范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筛选与推广,每个示范县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5%以上;加大农业科技示范户的培育力度,共培育80万农业科技示范户;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共建设示范基地8000个;加强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全年集中培训基层农技人员8万名,多渠道、多形式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实施方式:组织全国农业科教系统的专家和基层农技人员筛选、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科技服务。在每个示范县围绕3-5个主导产业,遴选培育1000个科技示范户和100名技术指导员。每县建设10个左右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工作。每个示范县每年挑选100名左右基层骨干农技人员,到农业院校、科研院所、推广机构开展5天以上的集中培训。在全国100个县,对基层的农技人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现代农业技术培训。通过采取专题讲座、现场培训、入户指导等多种形式,培训基层技术人员和专业户,每个县培训40-50人。培养一批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新型农民。推广作物新品种150个,畜禽新品种40个,新产品20个,新技术70项,编写相应的技术培训资料。举办形式多样的农业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技术咨询,采取集中培训和现场示范等方式,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技术培训。
进度安排:1-3月,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4月,下达任务;5-6月,组织督导组分赴有关省份进行督导检查;4-12月,组织项目实施;12月,完成全年任务,进行总结宣传。
责任分工:科技教育司负责,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参与。负责人白金明,责任人杨雄年。
六、对1万名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机手开展技能培训
实事内容:以粮食作物为重点,兼顾优势经济作物,在江苏等14省选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100个县(市、区)开展培训活动,重点培训10000名统防统治骨干机手。
实施方式:利用电视、广播、宣传画、黑板报、座谈会、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并编印《科学安全用药挂图》;分省组织开展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农药安全使用技术专项培训活动,重点进行科学安全用药、药械保养维修技能等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统一机防现场观摩和药械维修现场教学;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统防统治技术规程,指导机手规范操作,提高专业化统防统治技术水平,提升病虫害综合防控能力。
工作进度:1-2月,制订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3月,编印、发送有关培训资料;4-10月,组织各类技能培训、现场观摩,并制定技术规程;11-12月,进行评估和总结。
责任分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负责人夏敬源,责任人钟天润。
七、对100万新购置农机具的农民开展培训
实事内容:配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依托阳光工程、重大农机化技术推广、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县建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法定资格证件考试和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加大对新购机农民的培训力度,显著提高新购机农民对先进生产工具及技术的接受能力和操作水平,帮助农民将所购补贴机具用好、用出效益。采取政企联动、技能竞赛、现场演示等灵活方式,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开展培训,吸引农民参加培训,全年培训新购机农民100万人次以上。发挥受训农户的示范作用,提升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效果,为农机化快速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工作内容和任务,组织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总体目标落实好培训任务。做好阳光工程农机培训与农机驾驶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结合,积极争取对培训实施工作的财政投入。组织重点农时专项技术培训,办好示范性培训活动,带动各地培训活动的深入开展。充分利用现有基层农机推广机构、农机化学校和农机企业的培训资源,加大政企联动、事企联动和企校共建的力度,鼓励相关企业、农机化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共同参与培训活动,推进农机化教育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形式多样化,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工作进度:1-2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工作任务;3-10月,广泛开展培训工作,做好指导、示范和服务,组织开展项目实施;11-12月,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和总结验收。
工作分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科技教育司参与。负责人宗锦耀,责任人刘宪。
八、帮助农民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实事内容:一是对6万名农民进行选药用药培训。以园艺作物为重点,兼顾粮食作物,在全国30个省(区、市)开展农药识假辩劣培训活动,重点培训农药经销人员2000名,农民(农药使用者)6万名。二是帮助农民提高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水平。以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宣传、普及合法水产用兽药使用知识和技术为手段,组织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科学规范用药知识和技术的宣传和指导,将相关知识和技术送到池边塘头、进村入户,达到指导规范用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目标。
实施方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现场培训及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药选药和用药知识,并编印《识别假劣农药》、《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等手册和挂图,提高农民识别假劣农药能力和安全用药水平。组织编发《水产用兽药及其使用技术》、《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培训教材》、《水产养殖用药指南》、《日本水生动物疾病防治技术》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控知识宣传资料》等系列技术资料;继续通过全国水产技术推广网等有关媒体公布合法水产用兽药使用技术咨询指导员和合法水产用兽药使用技术咨询专家的有关信息和联络方式,为广大水产养殖者提供合法水产用兽药相关信息、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水产用兽药质量管理及使用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等;动员水产用兽药生产企业踊跃参与;继续组织开展省内地(市)、县(市)、乡(镇)三级的规范用药培训,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到池边塘头开展宣传指导活动,发放宣传资料。
工作进度: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分别负责,中国水产学会参与。负责人张延秋、魏宝振,责任人魏启文、孙喜模。
九、开展村级防疫员技术培训
实事内容:加强村级防疫员培训,强化动物防疫政策法规和防疫技术普及,提高基层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为西藏、青海、新疆的村级防疫员培训提供教材。
实施方式:组织编印发放《村级防疫员操作手册》培训教材,派专家现场授课。
工作进度:4月,组织编印《村级防疫员操作手册》;5-12月,组织专家开展培训。
责任分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负责人才学鹏,责任人刁新育。
十、免费为1.7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
实事内容:以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为支撑,免费为1.7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12亿亩以上,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各省(区、市)、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壤肥料技术推广单位承担实施。有关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和广大农技人员,面向农民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肥料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配方肥。
工作进度:1-2月,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研究制定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2011年工作方案,完成各项准备工作;3-11月,安排部署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分解为农民办实事的指标任务。组织开展野外调查、采样分析、试验示范,科学制定并发布肥料配方,引导企业生产供应配方肥。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开展面向农民科学施肥指导服务和技术培训。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12月,调度汇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责任分工: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财务司、农垦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参与。负责人叶贞琴,责任人胡元坤。
十一、帮助农民提高玉米收获机械化水平
实事内容:18个玉米生产省(区、市)建立37个玉米生产机械化示范县,每个县设3个示范点,主要以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为主,重点示范玉米收获机械化技术,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与宣传。在示范县完成玉米收获机械化示范面积14万亩,培训1.2万名玉米收获机驾驶操作手。通过示范引导,大力推进全国玉米收获机械化发展。力争2011年全国玉米机收水平比上年提升5个百分点,达到30%。
实施方式:选择37个农机化工作基础较好、地方政府重视、农民积极性较高的玉米生产大县,分别安排补助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示范推广、宣传培训、作业补助和组织社会化服务等。组织专家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将玉米收获机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对购买玉米收获机械的农民予以优先补贴。
工作进度:3-4月,确定示范县名单,下达实施方案;5-10月,各示范县开展项目示范点建设,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工作;8-10月,部署做好全国玉米机收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及各地技术人员巡回指导服务;11月,进行项目检查和验收工作。
责任分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负责人宗锦耀,责任人刘恒新。
十二、帮助农牧民提高动物健康水平
实事内容:指导养殖户和兽药经销户科学选购、合理使用兽药产品,向全国部分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厂发放各类杂志、手册、挂图等。
实施方式:免费向全国500家大型养殖场和500家兽药经销户赠送《兽药安全使用知识500问》等宣传材料。向全国500家规模养殖场和500家屠宰厂各发放6期《中国动物检疫》杂志和1份猪、牛、羊、家禽《动物产地检疫挂图》及1份《动物屠宰检疫挂图》。向1000户散养户和1000名基层检疫员(协检员)发放《动物卫生监督知识宣传手册》。
工作进程: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兽医局负责。负责人张仲秋,责任人黄伟忠。
十三、向丘陵山区农民示范推广适用农机新技术
实事内容:依托各级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以农机具购置补贴和重点农机化示范推广项目为带动,通过示范基地建设、示范户培训、展览展示国外和台湾地区先进适用机具等形式,向广大丘陵山区农民示范推广粮油、茶叶、烟草、蔬菜、林果等作物及农产品加工等环节的适用、可靠、安全的中小型农机具,提高当地农民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兴机富民。
实施方式:在我国丘陵山区南方的11个省(市、区),在已有水稻、马铃薯、甘蔗等农机化示范推广项目县中有针对性的选择22个县作为示范联系点,每个示范联系点建设1-2个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培育1-2个农机示范户或示范合作组织。在春耕生产前或秋节收获后组织举办1-2期丘陵山区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展览展示活动。充分发挥省、市、县、乡四级农机推广机构的作用,以项目实施为带动,组织农机示范户或示范合作组织参加展览展示活动,协助并引导农机示范户或示范合作组织利用补贴政策选购一批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的中小型农机具,并通过现场培训、分户指导、操作演示等方式,指导农机示范户或合作组织正确使用机具和投入生产运用。同时,通过组织专家对点上示范效果的总结、评估和效果评价,开展有关丘陵山区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和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项目储备工作,并积极争取立项。通过示范合作组织和示范户使用新机具、新技术的效果带动周边农户参与、加入示范推广活动和购置新机具,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我国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民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工作进度:1-2月,制定实施方案;3月,下达任务;4月,组织召开春季丘陵山区农机具展览展示活动;5-6月,全面开展培训、指导、演示、推介等各项工作;7-9月,由部、省两级农机推广机构组织对各示范联系点开展技术指导;10月,组织开展秋季丘陵山区农机具展览展示活动;11-12月,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效果评估,做好宣传和项目储备工作;2012年2月,完成有关工作总结验收,提出新一轮实施计划。
责任分工: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负责。负责人丁翔文,责任人郭建辉、徐振兴。
十四、为农民免费提供网上音视频培训节目
实事内容:完善网上学习培训平台,提供农业中等职业教育课程资源;采集、处理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节目,继续丰富网上音视频培训资源;举办网络大讲堂,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专家指导和技术推广;通过“农广在线”网站,实现农民网上免费收听收看、学习农业科技知识和就业技能。网上音视频节目总量达到4000个以上。
实施方式: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组织进行资源的数字化加工处理,将节目发布到“农广在线”网站,供广大农民免费点播收听收看;完善网上学习培训平台,开发制作多媒体课件,提供农业中等职业教育课程的在线学习;利用卫星网、互联网组织举办网络大讲堂,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专家指导和技术推广。
工作进度:每月定期采集、发布2011年新制作的音视频培训节目;12月底前,举办10期不同选题的网络大讲堂;3-12月,组织完善网上学习培训平台,开发多媒体课件,分专业逐步提供农业中等职业教育的在线学习。
责任分工: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负责。负责人曾一春,责任人刘永泉。
十五、为乡镇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服务工作
实事内容:依托“蓝色证书”培训工程,以提高在岗职工职业素质为核心,增加农民稳定就业的能力,全年培训乡镇企业职工30万人次。开展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使3万人次乡镇企业职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实施方式:结合企业生产旺淡季周期,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等方式,开展乡镇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
工作进度:1-2月,编制全年培训和考核鉴定计划;3-11月,开展培训和考核鉴定;12月底前,完成全年任务。
责任分工:乡镇企业局负责,乡镇企业发展中心参与。负责人张天佐,责任人王秀忠。
十六、为牧民提供牧草良种补贴
实事内容:在内蒙古、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实施人工种植牧草良种补贴。对8省(区)9000万亩的人工草场,按照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共补助牧草良种补贴9亿元。
实施方式:一是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方案。配合财政部,组织8省(区)调查掌握人工种草基本情况并编制省级实施方案,明确补贴规模及补贴方式,对各省(区)上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二是做好舆论宣传。组织8省(区)大力宣传牧草良种补贴政策,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增强因地制宜发展人工种草、转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加强监督指导。比照农区农作物良种补贴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下发实施;与财政部组织联合督查,确保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发放。
工作进度:1-3月,下发工作通知,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4-6月,下发实施牧草良种补贴管理办法,对各省(区)上报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7-10月,召开有关省(区)落实牧草良种补贴政策工作会,与财政部联合赴各有关省(区)检查督促工作开展情况;11-12月,总结补贴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牧草良种补贴实施建议。
责任分工:畜牧业司负责。负责人王智才,责任人杨振海。
十七、开展5次农产品加工重大技术推广和对接活动
实事内容:针对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征集、筛选成熟的技术、工艺和生产设备,在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推广,以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达到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提高原料综合利用率和产品竞争力、带动农民增收的目的。全年示范推广5项农产品加工重大技术,开展5次技术对接活动。
实施方式:面向广大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需求调研,组织专家提出解决方案,征集技术成果信息并编印技术成果手册,以省为单位举办4次大型技术对接活动。组织专家与企业进行面对面交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并建立科研院所与企业的长期合作机制。在征集、筛选成熟实用技术项目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农产品重点产区,示范推广玉米产后干燥、果蔬采后保鲜及脱水加工等技术。
工作进度:3-4月,组织开展企业技术需求调研,确定技术推广与对接地点和单位;5-11月,在相关省市和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人员培训,举办技术对接活动;12月,年终总结。
责任分工:乡镇企业局负责。负责人张天佐,责任人欧阳海洪。
十八、开展“送良种 惠百姓”活动
实事内容:从近年来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选择一批自主培育的长毛兔和家禽优良品种(配套系)提供给养殖户,提高养殖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实施方式:组织培育单位、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育种企业,向安徽、辽宁、江苏等10省区的给养殖户提供自主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地方良种和引进品种,共提供种鸡10万羽、猪种2000头、种兔2000只、种鸭1000只、蜂王1000只;涉及16个畜禽良种,包括京红1号蛋鸡配套系等11个自主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固始鸡等4个地方良种、海兰褐蛋鸡配套系1个引进品种。组织开展优良畜禽饲养技术示范培训,计划培训养殖户2万人次;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免费赠送科普书籍、小册子、挂图和明白纸约10万册(份),预计直接受益2.5万个养殖场、户,示范带动10万个场、户。
工作进度:8月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优良品种及选送地点、数量和方式;9-10月,完成“送良种 惠百姓”活动。
工作分工:全国畜牧总站负责。负责人李希荣,责任人郑友民。
十九、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实事内容:继续争取增殖放流财政支持,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加强增殖放流规范管理,促进渔业种群资源恢复,实现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2011年全国增殖放流的各类水生生物苗种数量达到290亿尾(粒)以上。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中央直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水产科研推广单位提供相应技术支撑。
工作进度:1-4月,完成工作部署,做好增殖放流的各项前期准备;5-8月,组织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9-10月,各地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渔民对增殖资源进行回捕;11-12月,进行增殖放流效果评价和工作总结。
责任分工:渔业局负责,财务司、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参与。负责人赵兴武,责任人李彦亮。
二十、深入开展“农超对接”及“网上产销对接”活动
实事内容:大力开展“农超对接”等各类活动,支持引导10000家左右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不断拓宽合作社产品营销渠道。
实施方式:研究制定合作社“三品一标”认证相关政策,推动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加大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项目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开展“农企对接”等各类产销对接活动和合作社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合作社产品直供城市社区;组织开展10期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对接培训班。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实时发布产品信息,逐步开展网上签约和交易试点;采取与北京市城乡信息中心和平谷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合作的方式,以平谷区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服务对象,共同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用网络营销促销服务的方式进行调研、规划和实施,并开展“绿谷农合”品牌专网的设计、开发、运行和服务。
工作进度:1-4月,制定方案,进行“绿谷农合”品牌试运行;1-7月,开展调研,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和合作社宣传推介服务工作;7-8月,在一站通、网上展厅和“绿谷农合”品牌专网上分别开设链接互动宣传;3-12月,指导组织合作社发布产品信息,开展网上产销对接,与有关超市共同组织举办10期合作社培训;6-12月,举办“农企对接”活动;9-12月,评估“办实事”带来的成效和农民信息服务的需求;12月,总结宣传 “农超对接”活动。
责任分工: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信息中心分别负责,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参与。负责人孙中华、郭作玉,责任人赵铁桥、吴秀媛。
二十一、开展鲜活农产品应急促销活动
实事内容:举办第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以农业部名义支持地方举办30场农业会展,组织开展优势产区特色农产品专项产销对接活动,搭建国内贸易平台。组团参加10个海外大型农业展会,拓展国际市场。在10省(区)组织对3000名重点农村经纪人进行培训,提高农产品经纪能力。
实施方式:加强鲜活农产品市场运行监测和形势研判,密切关注价格变化和市场异动,及时启动应急促销预案。由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负责广泛邀请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经销大户等流通主体,由产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生产主体,推动产销双方进行“面对面”对接。同时邀请主流媒体对产区的产地环境、产品品质等进行宣传报道,提高优势产品的市场知名度。
工作进度:1-11月,开展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研判,及时组织应急促销活动;9月下旬,举办全国优质农产品展销周;12月,总结工作。
责任分工: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参与,负责人钱克明,责任人隋鹏飞。
二十二、为农民免费发放20万份卷帘机安全使用挂图
实事内容:针对设施农业快速发展,卷帘机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伤亡事故易发多发的情况,在重点区域广泛宣传卷帘机安全操作知识,向农民免费发放20万份卷帘机安全使用挂图,使农民掌握安全操作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水平。根据质量投诉情况和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各地有针对性地对卷帘机等设施农业装备开展专项治理,进行重点检查、安全检验、排查安全隐患,提高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使用水平,努力避免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施方式:印制20万份卷帘机安全使用挂图。组织各地开展以卷帘机为主要内容的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专项治理,免费向农民发放挂图。
工作进度:3月,印制并发放10万份挂图;3-10月,组织各地开展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专项治理,进行重点检查、排查安全隐患;10月,发放10万份挂图;12月,对办实事情况及全年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责任分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负责人宗锦耀,责任人刘宪。
二十三、对贫困地区实施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优惠政策
实事内容: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实施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优惠政策,促进贫困地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发展;充分利用贫困地区资源环境优势,结合当地特色,在贫困地区建设10个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建设8个农业部“有机农业示范基地”,探索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对接的方式和途径;继续支持农业部对口扶贫地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建设绿色食品试验区。
实施方式:对贫困地区申请认证企业,建立“优先受理、优先培训、优先审核、优先颁证”的工作机制,加快企业认证进程,提高企业认证效率。贫困地区申报初级产品的绿色食品企业减免标志使用费,对申报加工产品的绿色食品企业减半收取标志使用费。对国家级贫困县申报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继续实施优惠政策,减收1/3认证费。对农业部对口扶贫地区湖北恩施土家族自治州继续实施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即对初次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实施标志使用费免收的优惠政策;对续展企业实施认证费减半、标志使用费免收的优惠政策。
工作进度: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负责人王运浩,责任人王建平。
二十四、为3700艘渔船补贴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
实事内容:在2007-2010年连续4年为渔船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提供补贴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加大补贴力度,以辽宁、江苏、广西为重点,选择3700艘渔船补贴配备新型对讲机。提高渔船安全通信的装备水平,发挥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的安全保障作用,推动构建“平安渔业”,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实施方式:由农业部统一组织,项目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进度:4月前,完成项目申报并部署2011年补贴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各项准备工作;5月前,选定符合条件的渔船,编制具体实施方案;6-7月,开展设备采购工作;8-10月,通信设备安装到位并开展培训工作;11月底前,各地总结配备工作情况并组织验收。
责任分工:渔政指挥中心负责,负责人陈毅德,责任人张铭羽。
二十五、新增320万沼气用户
实事内容:优化沼气项目投资结构,稳步建设户用沼气,积极扶持小型沼气,大力支持向农户集中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加大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加强网点服务规范建设,强化沼气技术创新,提高沼气管护服务水平和沼气使用率。全年新增沼气用户32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1000处以上。
实施方式:按照“巩固成果、优化结构,建管并重、强化服务,综合利用、提高水平”的思路,编制并发布“十二五”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加大集中供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和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力度,优化沼气项目投资结构。围绕“抓服务、保运行、促发展”的主题,继续深入开展后续服务管理提升行动,加强网点服务规范建设,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创新服务模式,着力提高沼气使用率,促进农村沼气发展上规模、上水平。制定并下发《农村沼气建设和管理评价办法》,对各类沼气项目开展制度化的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安排各地项目,创新项目安排和审批下达机制。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地方资金,逐步提高沼气补助标准,进一步调动农民建池积极性。继续安排沼气科技支撑项目,加快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大力推进沼气产品更新换代。
工作进度:1-3月,召开农村沼气建设工作会议,编制完成沼气工程建设“十二五”规划纲要,组织地方完成年度农村沼气项目前期工作;4-6月,下达年度沼气建设计划项目;6-12月,加快建设进度,完成建设任务。
责任分工:科技教育司、发展计划司分别负责。负责人白金明、杨绍品,责任人杨雄年、隋斌。
二十六、为农民群众提供高清数字影视服务
实事内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4100万元,在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建设高清演播厅,配备高清影视节目制作设备,为农民提供更多高质量的高清数字影视服务。实现每天制作120分钟的农业高清电视节目和6分钟农村数字电影、年均现场制作80期大型高清节目的能力,对现有3.26万小时节目和未来3年日均新增4.2小时节目进行数字化保存和处理,大大提升为农民群众提供政策宣传、新闻信息和文化娱乐等高清影视服务的水平。
实施方式:发展计划司负责审批项目并安排落实投资,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工作进度:3月前,落实中央投资;3-6月,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并下达中央投资计划;6-12月,开展设备招投标,完成主要设备的采购工作。2012年上半年,全面完成项目实施,并组织竣工验收。
责任分工:发展计划司负责,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参与。负责人杨绍品,责任人隋斌。
二十七、开展垦区危房改造
实事内容:将黑龙江、海南、云南等28个垦区危房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协调下达改造危房40万户以上的投资计划。通过项目实施,使20万户危房户迁入新居,垦区住房条件得到改善,职工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实施方式:农业部协调组织实施,经国家有关部门确定投资规模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垦区和农场按当地实际确定工作进度,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工作进度:1-4月,商有关部门确定年度中央投资规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5-11月,协助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指导垦区制定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建设检查指导等;12月,进行工作总结。
责任分工:农垦局负责。负责人李伟国,责任人何子阳。
二十八、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实事内容:以“渔业互助保险”为基础,在辽宁等沿海7个省的重点渔区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提高渔民灾后恢复生产能力和防灾减灾水平,稳定渔区社会,促进平安渔业、和谐渔业建设。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实施,利用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渔船渔民参加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分别给予25%和20%保费补贴,根据各地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情况,选择沿海重点渔区为实施区域,积极推动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开展,力争2011年试点区域入保渔船超过12000 艘、入保渔民超过20000人。
工作进度:1-12月,相关渔业互保机构接受渔船渔民入保;7月,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进展情况调查和上半年工作总结;2011年12月-2012年1月,对全年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责任分工:渔业局负责,财务司、政策法规司参与。负责人赵兴武,责任人崔利锋。
二十九、为牧区配置草原防火物资
实事内容:在内蒙古、新疆等5省(区)边境建设草原防火隔离带2944公里,中央补助1900万元。在内蒙古、新疆等14个省(区)实施草原防火项目24个,建设土建工程10000平方米,购置风力灭火机8400台、防火服8400套、野外生存装备1500套、10人帐篷500顶、防火车65辆等物资装备,切实增强各地草原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实施方式:农业部组织做好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项目,开展2011年草原防火物资装备招标采购、使用培训工作。
工作进度:6月前,下达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督促各地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9月,完成防火物资招标采购和培训;11月底前,完成发货验货工作。
责任分工: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负责。负责人马有祥,责任人刘连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新校园、新家园,建设社会主义新玉树,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充分考虑玉树地震灾区的特殊困难,既要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和中央支持藏区发展、游牧民定居、生态移民等政策相衔接,更要从玉树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和支持力度。
  (一)中央为主、多方支援。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
  (二)统筹考虑、突出重点。根据受灾程度,统筹做好不同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将人口数量多、损失严重的极重灾区玉树县结古镇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重点,同时兼顾玉树县隆宝镇、仲达乡、安冲乡、巴塘乡4个重灾乡镇。对一般灾区和灾害影响区乡镇,支持城乡居民倒损住房以及受损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和修复。
  (三)总量包干、分类控制。中央财政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主要政策
  (一)以中央财政为主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资金、车购税专项收入资金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资金。根据重建目标和任务,中央财政资金分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安排。其中,2010年安排90亿元,明、后两年继续做相应安排。中央财政安排的其他有关专项资金也要向受灾地区适当倾斜。
  青海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资金用于恢复重建。中央有关部门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接收的捐赠资金,要直接拨付到青海省,连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青海省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此外,加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共同组成以中央财政为主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项目投资、居民个人补助、资本金注入、贴息等方式,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对玉树地震灾区城乡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职工)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重建,按照政府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原则安排资金;对一般受损住房维修加固,适当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方式由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区分不同情况确定。
  2.城镇建设。
  恢复重建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新建的城镇道路、桥梁,城镇供水、供气、供热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配套管网等。
  3.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教育、卫生、科技、地震、计划生育、广电、文化文物、体育、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公检法司等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恢复重建教育、卫生设施优先安排社会捐赠资金,重点用于新建。
  对宗教活动场所,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现有管理程序,分寺院、活佛和教职人员生活住所以及文物等进行恢复重建。
  4.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灾区范围内主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受损民航设施、公众通信网和应急通信设施、邮政服务设施,以及水利、电力电网等设施。
  5.产业恢复重建。
  支持恢复重建玉树工商企业、金融网点,恢复农业、畜牧业生产能力,发展环保型产业和特色文化、旅游等产业,建设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
  6.其他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农牧区(林区)生产生活设施,支持以工代赈、震后废物及建筑垃圾处理、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灾毁土地整治、气象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防治、综合减灾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
  (二)税收政策。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5年内免征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3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促进就业:
  1.受灾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与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
  (三)金融政策。
  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
  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保障支付清算、国库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
  1.加大对受灾地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增加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并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允许受灾地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信贷资金来源。
  2.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在2011年6月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3.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城乡居民住房、农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1.保护受灾地区客户合法权益。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对于符合现行核销、重组和减免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重组和减免。
  实行外债减免政策:
  对政府外债项目因地震造成的损失,给予债务减免,所需还款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四)土地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对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2.划拨土地。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对易地重建的工业企业和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易地重建或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3.降低地价。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预先安排使用。对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废弃村庄和城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对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边占边补。
  (五)收费和基金减免政策。
  在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一律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各类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对在地震灾区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灾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六)教育特别资助政策。
  1.对生源地为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等教育阶段全日制在校生和高中阶段学生,从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发放国家助学金或生活费补助,并免除一个学年的学费。所需新增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2.对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初中和高中阶段的重灾区学生,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为主,迁入迁出地政府适当负担。
  3.对继续在灾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现有的经费保障和补助政策。
  (七)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加大就业援助:
  1.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要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要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9.鼓励东部沿海等地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少数民族劳动者转移就业。对东部沿海等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东部沿海等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转移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上述两项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底。
  10.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为解决受灾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伤亡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所需资金通过地方尽快实行市级或省级统筹、动用历年结余、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
  2.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助、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1.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地震灾害无法恢复生产,经法院或有关部门宣告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2.加大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地震灾区的调剂力度,确保地震灾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支持玉树自治州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从当地试点启动之日起,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5元给予补助。参保农牧民因地震灾害造成缴费困难的,由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个人缴费可以缓缴。
  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临时生活救助等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相应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八)扶贫政策。
  1.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在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时向灾区倾斜,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灾区农村贫困群众予以支持,帮助其尽快恢复发展生产。
  2.适当提高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户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解决贫困家庭灾后恢复重建面临的突出困难。
  3.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恢复重建,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农牧区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九)援建及援助政策。
  1.中央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利用自身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提供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人力培训等方面支持。
  2.东部省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对口支援青海藏区工作要优先在玉树灾区启动实施。
  3.原有东西扶贫协作支援省要重点做好支持玉树灾区工作。
  4.青海省要组织省内财力、物力、人力支援灾区建设。
  以上援建及援助项目除对口支援省市确认为自愿、无偿援助的项目外,按照市场运作、保本微利原则实施,所需资金由青海省从灾后恢复重建包干资金中解决。
  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援建省市,在组织实施援建及援助项目中,要尽量多吸纳灾区劳动者就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就业指导和岗位培训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强化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总责,要立即全面部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和做好相关工作。
  (三)细化政策,完善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有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限,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具体操作办法,便于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会同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与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统筹衔接工作,提早组织和保障好受灾群众过冬所需棉帐篷、火炉及燃料等物资。
  (四)强化监督,确保效果。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和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确保提高资金使用和政策措施执行效果,并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加强资金使用和政策措施执行监督检查。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强资金使用和政策措施执行监督检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监督措施,明确监督责任,狠抓落实。
                             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1998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实行各单位按比例分散安排、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和残疾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
福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自谋职业,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财政、统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予
以配合和支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整个劳动就业计划,统筹规划,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组织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不含下岗职工和用工一年以下的临时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城镇残疾人就业;乡村企业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的比例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现已安排的残疾人,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计入安置比例。用人单位因工致残的残疾人,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并计入安排比例,但用人单位不得以超过安排比例为由拒绝安排。
用人单位安排盲人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安排1人按2人计算。
第六条 按本规定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省常住户口;
(二)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三)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
(四)无业;
(五)本人有就业要求。
第七条 各级劳动、教育及有关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统筹规划,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开发残疾人的职业技能。
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
残疾人应当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学习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优先推荐、用人单位优先招聘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残疾人和有较高文化水平或者职业技能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也可以优先招聘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残疾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招聘、录用的残疾人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合理核定劳动定额,在转正、定级、晋升、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生活福利、评奖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被招聘、录用的残疾人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统计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的规定,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上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花名册、开户银行及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等情况。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年末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未安排的人数和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缴纳。下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停止缴纳保障金,但以前缴
纳的保障金不予退回。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按照省财政部门和省残疾人联合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交或者减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
第十四条 保障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具体办法,按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自有资金或者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得以缴纳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由统计行政部门依照统计法规处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保障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财政、审计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