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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53:56  浏览:9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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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根据国家"十五"科教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和"十五"科技计划体系的总体部署,为做好"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新兴产业形成,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科学技术部
(2001年8月)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按照"十五"科技发展规划要求,科技部决定在"十五"期间继续组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工程中心)计划。
一、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工程中心建设是在"创新、产业化"方针指导下,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促进科技产业化;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促进新兴产业的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培养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才,建设一流的工程化实验条件,形成我国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地。
"十五"期间,建设国家工程中心要坚持以下主要原则:
(一)突出国家目标,坚持市场导向。国家工程中心的建设要围绕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坚持为行业服务方向,坚持市场导向,坚持一流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才、一流的工程实验条件、一流的管理运行水平的建设标准。
(二)选择重点领域,搞好集成发展。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国家工程中心的建设要配合和支撑相关科技发展计划,选择重点领域优先发展,通过优化重组、系统集成、军民结合,促进产、学、研多种方式结合。
(三)坚持以人为本,优化人才队伍。要创造条件,优化国家工程中心人才队伍,培养和造就勇于参与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勤于开拓创新的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形成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和科技攻关能力的优秀科技人才队伍。
(四)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实现"三个良性循环"。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以体制和机制创新提高经营水平,实现国家工程中心人才、技术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
二、主要任务
根据"十五"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总体安排,按照国家工程中心行业发展共性技术的集散地、工程技术承包公司的基本定位,在相关重点领域新建50家工程中心,从领域、地域布局入手,优化一批国家工程中心。
要继续抓好国家工程中心的新建工作。注重加强社会公益类国家工程中心建设,强化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工程化与产业化,提高对行业的技术扩散、辐射作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继续在相关优先发展领域建设一批技术优势明显、工程化、产业化效益显著的国家工程中心;配合西部大开发,突出生态环境治理、资源综合利用和特色产业等方面关键技术的工程化转化,优先支持中西部地区有技术优势和特色的企业、科研单位新建或联合共建国家工程中心。
要从领域、地域布局入手,调整和完善国家工程中心建设布局。继续支持和加强有技术优势、市场前景良好、行业带动作用明显以及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国家工程中心,促进其发挥骨干带动和示范效应;选择优化技术领域、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做好国家工程中心的宏观布局调整;鼓励专业相近或技术互补的中心实现联合,提倡国家工程中心共同承担国家重点建设任务,发挥国家工程中心综合、配套优势。
要加强国家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建设,按照体制创新、科技创新思路,继续进行国家工程中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建设,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模要求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新途径,促进国家工程中心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建立和健全国家工程中心的竞争机制、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对国家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三、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科技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组织管理。编制国家工程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等;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组建项目年度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国家工程中心的验收及定期运行考评和分类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根据发展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国家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根据发展需要,组建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具体负责归口管理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检查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协助国家工程中心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
四、立项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承担国家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组建省、部级相同领域工程中心,并已运行一年以上;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研究开发实力,在国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具有技术创新、产业化意识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具有学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有能够完成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有经验丰富勇于开拓的营销人才;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和科研院所,并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二)国家工程中心立项程序
科技部制定国家工程中心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具有组建资格并愿意承担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并按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附件一)。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科技部申报。
科技部相关专业司受理项目建议书,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初审,提出初步立项名单后,开展可行性论证。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科技部相关专业司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组建建议。
科技部批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二),编制国家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批复意见,组织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三)。
五、资金来源及管理
国家工程中心组建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拨经费、地方或部门配套经费、依托单位自筹经费。其中,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国家工程中心基本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配套解决。国家工程中心组建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每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
国家拨款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国拨经费添置的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六、国家工程中心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一)国家工程中心组建期间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国家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试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依托单位应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完成组建项目目标任务。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落实资金和各项保证条件,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应根据实际需要,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组建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组建期间,应成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工程中心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应设立由同一行业权威人士及依托单位主要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等。国家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任免决定由依托单位做出,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国家工程中心应当是独立实体,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发展模式,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由于各种原因需调整组建考核目标时,依托单位应将调整方案及调整原因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科技部批准。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应停止下拨余留经费,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组建项目完成后,科技部以科技评估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国家工程中心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颁发统一制作牌匾;对验收未通过的,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作出改进,两次验收未通过者则终止组建。
(二)国家工程中心运行阶段的监督检查
投入运行的国家工程中心要以组建宗旨、任务为依据,结合各自《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相关目标开展工作。
国家工程中心应对外开放,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相关单位和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应当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向企业辐射、转移和扩散工程化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
国家工程中心的运营活动应当在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经济效益,用于自身发展。
科技部对处于运行阶段的国家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中心的组建宗旨、主要任务及计划目标等,以评估的方式进行定期考评。

附件1: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
附件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附件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


附件一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
一、中心名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依托单位:(全称)

三、主管部门:

四、申报日期:年月日

五、组建背景和意义:

①本技术领域的确切含义;②重要性(中心所在行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中心所处技术领域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③必要性(组建中心的需求进行分析,组建中心的意义);④可行性(本行业、本技术领域组建中心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本单位已组建的同类省部级中心的情况等);⑤预期经济效益及对行业进步的带动作用。

六、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内外研究开发、产业化发展现状

①技术发展趋势;②国外情况;③国内情况及与国外的差距;④相关知识产权情况;⑤市场需求及效益分析。

七、依托单位情况
①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包括科研带头人情况);②相关机构设置;③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和设备等;④研究开发活动状况及效益;⑤科研成果、专利发明及获奖;⑥与其他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⑦国家、部门、省市地方的具体支持方式等外部环境状况;⑧已组建的省部级同领域中心或类似机构的运行情况(包括组建时间、运行管理状况、研发投入、重要成果、队伍建设等)。

八、组建内容及实施方案概述

(一)组建目标

(二)工程技术开发的主要内容

(三)中心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管理机构、部门设置、管理制度、与依托单位的关系、中心负责人等)

(四)发挥在行业科技进步中的带头作用

(五)组建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及使用)

(六)年度计划内容

附件二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

可行性论证报告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地方):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编制

二一年一月
一、组建"中心"的背景及意义
(说明: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建成后对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
(说明: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及国内外之间的差距;知识产权状况;技术市场需求分析;国内同行单位的技术水平及实力比较等)
三、依托单位技术优势和现有基础条件

(说明:相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情况;成果、专利、获奖情况;人员队伍状况;基础设施及设备状况;经济状况;组织管理水平等)
四、"中心"的主要任务

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拟进行的为产业化生产提供的成熟、配套工艺、技术及装备;推出的新产品(包括软件);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2开放服务(承接委托的工程化开发任务;成果推广;合作研究;人员培训与咨询服务;国际合作等)
五、"中心"的总体设计和布局
1"中心"的基本结构单元及其职责、任务和相互关系(包括与依托单位的关系)

2人员配备

〖〗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客座)
合计〖〗高级〖〗中级〖〗初级〖〗合计〖〗高级〖〗中级〖〗初级
工程技术
研究人员
工程技术
设计人员
管理人员
技术工人
合计


3配套基建

〖〗面积(m2)〖〗经费(万元)〖〗用途改建新建
4设备添置
设备名称〖〗型号〖〗用途〖〗
添置方式国外
订购〖〗国内
订购〖〗自己研制〖〗经 费 概 算(万元)(RMB、US$)

六、经费预算
1经费总额
来源〖〗预算金额(万元)〖〗占总经费的比例( %)
科技部拨款
部门拨款
地方拨款
依托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
其它
(国际、社会…)
合计
2年度经费预算单位:万元
〖〗合计〖〗国拨〖〗贷款〖〗自筹〖〗其它
200年
200年
200年

3经费支出单位:万元
〖〗人员费〖〗管理费〖〗设备费〖〗基建费〖〗研究开发费〖〗其他费用〖〗合计
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百分比
七、"中心"组建年度计划进度
八、"中心"建成后的预期成果
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2开放服务能力
3运行管理、经济效益及自我发展能力
4成果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
九、"中心"组建项目负责人情况
1"中心"组建领导小组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 作 单 位
组长成员〖〗
2"中心"负责人
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特长〖〗职称〖〗职务〖〗工 作 单 位
主任
副主任〖〗
"中心"组建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简介
十、依托单位意见
(对"中心"组建相关的组织条件及后勤保障的保证等)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十二、同行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组长(签章):年月日
专家名单
序号〖〗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单位〖〗签名
十三、国家科技部批复意见
1专业司审查意见:
司长(签字)年月日
2发展计划司意见:
司长(签字)年月日

附件三
项目编号
项目密级: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
计划任务书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
任务下达部门: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编制
二○○一年一月
编写说明
1《计划任务书》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正式立项并实施的基本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
2《计划任务书》由项目执行单位填写,并以经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评审且修改完善后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其主要附件,经主管部门(或省市科委,下同)签署意见后,一式五份报送国家科技部审批。
3填报单位应按《计划任务书》中各栏目要求填写,一般不应留有空缺栏目。要求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在必要情况下可加附页说明或另附文字资料。
一、立项背景与意义
二、主要任务
1"中心"的总体设计、组织结构(部门设置、职责)、运行方式
2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内容
3开放服务内容
三、组建项目完成后的考核目标(从以下几方面对"中心"的组建任务提出量化的或明确的考核指标: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的考核;2培训人员及开放服务的考核;3内部运行管理、经济效益及自我发展能力的考核;4技术成果对行业技术发展影响的考核;5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
四、实施方案与年度计划进度
1实施方案概述
2年度工作进度年度〖〗主 要 工 作 内 容
3组建项目阶段检查计划阶段检查时间〖〗检查要点
4组建实施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姓名〖〗职称/职务〖〗责任范围
五、经费预算和使用1投资总额来 源〖〗预算金额(万元)〖〗比例(%)
科技部拨款
部门拨款
地方拨款
依托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
其它
(国际捐赠、社会赞助…)
合计
2分年度拨款计划
单位:万元
年度〖〗投资总额〖〗
其中科技部拨款〖〗部门拨款〖〗地方拨款〖〗单位自筹〖〗
备注
3分年度贷款
单位:(万元)
年度〖〗贷款额〖〗来源 (银行类)
4资金支出预算
单位:(万元)
序号〖〗支出项目〖〗支出金额〖〗备注
5新增仪器设备经费概算
单位:万元(万美元)
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数量〖〗主要用途〖〗添置方式〖〗
经费概算
外汇额度〖〗人民币
经费合计〖〗〖〗〖〗
*添置方式分为:国外引进、国内购置、自行研制。
六、依托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七、组建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中心(筹)负责人:依托单位负责人:
签名: 签名:依托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八、主管部门(或省市科委)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九、国家科技部审批意见
1归口业务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2发展计划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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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5日,铁道部

第1条 总 则
铁路客货运输票证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的合同或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有价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为加强铁路客货运输票证的印制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权的审批
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包括有价表格、标志),必须在铁道部批准的铁路印刷厂印制(《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卡片式客票(含卡片式站台票)的印制按铁道部指定范围分别在中国铁道出版社北京印刷厂、沈阳铁路局印刷厂、成都铁路局印刷厂印制;国际联运运行报单在沈阳铁路局印刷厂印制。其他客货运输票证,在铁道部批准的铁路印刷厂印制。
铁路印刷厂印制客货运输票证,必须向铁道部(财务司)提出“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证申请审批书”。经审查批准后发给“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许可证”。“审批书”、“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第三年复查报批注册。申请批准后的印刷厂,承印的铁路客货运输票证业务不得委外印刷。
第3条 印刷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责任心强、印制客货运输票证专业技术的业务骨干和管理干部;
2、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必需的设备和技术;
3、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证的独立车间或班组;
4、维修印刷机械的设备和技术力量;
5、票证质量检验的组织编制和专职人员;
6、防火防盗、防湿等安全防范设施;
7、存放客货票证的库房;
8、运送客货票证的运输工具;
9、健全的印制、存放、检验、运送、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10、设有完整的客货票证计划、印发台帐。
第4条 铁路局(分局)票据库的基本条件
铁路局(分局)根据需要设票据库。票据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业务熟练的专职管理人员;
2、具备单独的客货票证库房及票柜、票架等设备;
3、库房有防火、防盗、防湿等安全防范设施;
4、有完整的客货票证收发、结存的票据帐;
5、有严格的安全、保密交接管理制度;
6、配备取送票据的专用运输工具。
第5条 客货运输票证计划管理
客货运输票证的印制,实行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各铁路分局每年11月底前编制次年印制各种客货运输票证的计划单(卡片式按年分月、其他票据按年分季),由铁路局汇总后,报铁道部财务司,抄印刷厂。卡片式客票计划由铁道部财务司下达,其他票据计划由铁路局财务处下达并报部备案。
各印刷厂按照各用票单位的计划单,合理组织,均衡生产,保证印制计划的实施。遇有客货票证的票价、格式等变动时,由铁道部通知铁路局和印刷厂增加印票计划。
第6条 客货运输票证的交接和管理
客货票证的入库、运送、接取等环节必须建立严格的手续和管理制度,确保票证的安全。
印刷厂印票车间对印制完毕的客货运输票证入库及出库均要建立入出库登记签认手续。
通过客车运送的卡片式客票和零星票据必须包装牢固,按局用品凭交接单递送;同一到站的其他票据,需起包裹票时,必须使用专用票据袋(箱、盒)加封按贵重品递送。


各营业站段应按照《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加强票证管理。要设专人、专库、专柜管理,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湿等安全责任制。严格票据出入库交接手续。铁路分局应定期对站段票据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7条 客货运输票证印制、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印刷厂必须做到:
1、按铁道部批准的票据种类、供应范围印制票证;
2、按铁道部公布的票证格式、底纹、规格、颜色印制;
3、不得转让、外借票样、底纹版、号码机和印票专用机械设备;
4、印刷的废票、纸边、碎纸等必须集中妥善管理,定期由专人负责监销;
5、印刷完毕的票证,必须逐号检查。卡片式客票在每捆侧面加盖封印,其他票证每本(册)中部必须穿封;
6、不承印与铁路客货运输票证规格、格式相同或相似的非铁路运营票证;
7、保证铁路客货票证不积压、不脱销、均衡订印。客货票证的印制时间为3个月。印刷厂要把印制铁路票证工作放在首位,确保客货票证的使用;
8、印刷厂要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印制质量。必须做到:卡片式客票出厂张数百分之百准确,其他票据不缺张少页;客票票面质量差错按承印张数计算不准超过十万分之一。
(二)铁路局(分局)票据管理部门必须做到:
1、在铁道部规定的印刷厂订印客货运输票证;
2、按铁道部公布的票证种类、格式、规格订印票证;
3、除客货运输票证使用量大的车站可直接印上发站、承运日期戳外,不得增减票证项目;
4、及时向印刷厂提报年度印票计划和订印单;
5、客票票据请领单必须填写清楚,不准使用自造字,发、到站名按《铁路客货运输运价里程表》为准;
6、建立帐票分管和定期清点制度,保持帐票相符;
7、收到票证后及时清点入库、分类、顺号、存放,并凭订印单入帐。
第8条 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
(一)客货运输票证在印制、保管、寄送和发放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短少(包括半成品)均属于事故。事故分为三等:
1、重大事故,折合金额10000元及其以上;
2、大事故,折合金额5000元及其以上,至不足10000元;
3、一般事故,折合金额不足5000元时。
(二)发生票证事故时按以下规定计算经济损失:
1、卡片式客票和印有金额的票证,按票面金额总值计算经济损失。
2、代用票、区段票按剪断线最高金额的80%计算经济损失。
3、其他未印金额的票证按下列标准计算:
现付货票(包括国联、水联、军运后付)每组100元;货运杂费收据每组70元;客运杂费收据每组50元;包裹票每组50元;行李票每组30元;其他有价表格按售出价计算。
4、票证虫咬、污秽、水湿等,根据实际情况由铁路局确定事故等级,按成本计算。
(三)发生客货运输票证事故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经办人失职,不执行规章制度,交接不清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责任者负经济赔偿责任;
2、印刷厂由于保管设备不全,制度不健全造成的事故,由铁路局财务处在印刷厂留利中扣减经济损失;
3、经有关部门审定,事故不属个人或单位责任的经济损失额,列单位非生产性支出科目;
4、由于特殊情况,责任人无力负担事故损失,报铁路局财务处审批减免,其减免金额列非生产支出科目;
5、印刷厂印制客票票据达不到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标准时,除按印票协议执行外,每超一件质量差错,印刷厂向铁路局支付100元罚金。
上述票证事故除按以上原则处理外,必要时对责任者及有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除列单位非生产性支出的事故赔偿和罚金外,均由所属铁路局财务处以收款凭证核收,转列其他收入上缴。
第9条 客货运输票证印制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业务的监督与检查权属铁道部财务司、铁路局财务处。其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印刷厂的印票业务和各种台帐;
2、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改正;
3、由于印刷厂印票条件、设备、质量、安全、交接等不符合要求,又不积极改进的,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收回“铁路客货票证印制许可证”。
铁路局应定期组织对印刷厂印票业务和铁路分局及站段票据管理进行检查。铁道部每年要组织对印刷厂印票业务和各级票据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对客货运输票证印制、管理达到标准的铁路局、印刷厂给予表彰。
第10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执行。
第11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附件略)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九、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一、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

十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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