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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洋站测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0:41:31  浏览:8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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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洋站测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海洋站测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1985年8月1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海洋站的管理,提高测报质量,增加海洋站观测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荣誉感,更好的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现颁发《海洋站测报工作规章制度》,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执行。望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制定有关执行《制度》的细则,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注意总结经验,并于一九八六年七月将贯彻执行的情况报调查指挥司。

海洋站测报工作规章制度(国家海洋局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
前 言
海洋站测报工作是海洋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海洋环境预报、环境研究和海洋开发服务的一项基础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按时、准确地取得第一性水文气象资料,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测报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国家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和荣誉,台站观测人员务必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对工作极端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严守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制度,坚持质量第一,为获取具有代表性、及时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的水文气象资料而努力。
目 录
前 言
一、岗位职责
(一)站长职责
(二)观测员职责
(三)预审员(兼职)职责
(四)资料、档案保管员(兼职)职责
(五)仪器维护、保管员(兼职)职责
二、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
(二)交接班制度
(三)仪器场地维护制度
(四)报表制作和报送制度
(五)业务学习制度
(六)报告制度
三、海洋站测报人员考核办法
(一)在职人员考核
(二)海洋站见习观测员转为正式值班的考核办法
四、海洋站测报质量评定办法
(一)目的和要求
(二)基分统计方法
(三)考核内容和扣分方法
(四)错情率统计
(五)几点说明
五、海洋站测报人员连续百班无错情劳动竞赛办法
(一)劳动竞赛评比条件
(二)验收核实
(三)授予“质量优秀测报员”称号和奖励
(四)加强领导
一、岗位责任制
(一)站长职责
1、海洋站长是全站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海洋站站长要团结全站人员,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搞好海洋测报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和领导全站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规定的测报工作和各项任务。
2、根据上级布置的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站的工作计划,合理组织分工和安排班次,并要以身作则,坚持参加测报值班,一般不少于全站平均数的三分之一。遇有重要工作任务和灾害性天气时,要亲临现场,做好组织指导及安全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督促检查全站业务人员严格执行观测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抓好本站各项业务建设。注意对测报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业务考核和业务学习,定期组织集体观测和业务讲评会,不断提高全站观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4、保护好测站环境和设施安全,组织好仪器设备的安装、检定和维护。
5、负责海洋站业务技术档案的填写及核实。
6、尊重当地党政领导,关心职工生活。搞好站容、站貌建设。
7、副站长协助站长做好日常工作。站长因故离站时,副站长行使站长职责。
(二)观测员职责
1、严格执行规范和技术规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各种观测仪器的性能、结构和使用维护方法,按时取准、取全第一性海洋、气象资料。了解当地海洋、气象变化情况。认真做好海洋情报、资料服务工作。
2、服从领导,积极完成分配的各项任务。
3、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决不弄虚作假,关心并积极参加站内各项工作和公益劳动。
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及专业知识,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海洋观测员。
(三)(兼职)预审员职责
1、熟悉规范和各项技术规定,认真审核原始记录和各种报表,负责纠正错误,保证数据正确,把好质量关。
2、原始记录要做到旬清月结、全面预审,按时报送报表,并认真填写报送清单。
3、审出的错情和疑问要逐一登记,并在业务质量评定会上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切实解决。对报表的工整程度进行评定,质量不合格的报表可交由站长退还本人,限期重抄。
4、认真填写预审单,写清记录疑、误的原因、情况及处理意见,统计测报错情、事故,填写质量评分表,并每月进行公布。
5、要认真负责对待查询,在收到查询单三到五天内组织讨论查复,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6、按月清点各种观测表、簿、自记纸、电码本、值班日志等,送交资料保管员入库。

(四)资料、档案保管员(兼职)职责
1、定期清理各种原始表簿、自记纸和加工整理的资料、档案。记录报表和自记纸要按时装订、详细登记,分类归档。做到有条不紊,便于查找,并负责提供服务。
2、保证资料完整无损。经常认真检查,做到五防:防火、防潮、防盗、防鼠咬、防虫蛀。
3、资料要注意保密,借用要有手续,归还当面清点,及时入库。严禁擅自更改资料。原始记录不得外借。如有丢失,需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
4、资料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全部资料、档案要移交清楚,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五)仪器维护、保管员(兼职)职责
1、编制器材计划,做好仪器的清领和供应工作。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帐物清楚。
2、保管好器材、防止丢失、变质和浪费。消耗器材要先到先用。
3、熟悉各种仪器的构造、性能及使用方法,对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证使用仪器合格、运转正常。
4、负责按时撤换和送检仪器,做到使用仪器不超检。报废仪器必须经上级验收、批准。
5、当仪器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全部仪器设备要当面移交清楚,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二、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
1、严格执行规范和各项技术规定,及时、准确完成各项测报任务。
2、提前到达值班工作点,做好测报值班的准备工作。严格遵照观测程序和时间,取全、取准各项资料。不私自代班、调班,不做与测报无关的事。
3、值班员必须密切注意天气及海面变化情况,按时巡视各种仪器,遇有特殊现象或仪器发生不正常时,要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
4、观测时必须携带观测簿,及时记录现场观测结果,不得追记、漏记,防止早测、迟测、缺测、漏报和损失仪器,严禁丢失资料、涂改、伪造记录及字上改字、擦、刮、贴等现象的发生。
5、做好值班的安全保密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值班室;值班人员保持值班室(观测点)的整洁和肃静。
6、必须按时为自记钟上弦,并定时进行观测用表对时。
7、全面细致检查、核对上班记录,认真填写值班日记。 (二)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前,值班员应做好准备工作,待接班员来到后,两人共同仔细检查全部仪器、用具和表簿。交接班工作完成后,双方在值班日记上签名。
2、因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时,应向站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改变班次。
3、本班发现的特殊天气或海面状况,应详细告诉下班,便于下班注意掌握;交接班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由交班员处理,接班员主动协助。
4、接班员未到,值班员不得离开岗位和中断值班记录。 (三)仪器场地维护制度
1、现用仪器设备由白班每天小清洁一次,每月按规范规定全面检查清洁维护一次。
2、水位自记仪应经常用软毛刷或干布擦刷,保持干燥;井内外水尺应定期清洗或重打油漆,并按规范规定校测水尺零点;每年清理一次验潮井,清除淤泥和海蛎子等(污物),清洗验潮井底输水管,经常维护井内浮筒。
3、岸用测波仪要严防灰尘、雨淋、日晒,每次观测完毕要加盖并放入干燥剂,注意制动和起重螺丝灵活;平时观测要注意测报浮筒跳动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组织检查和维修。

4、水温表、采水桶每次观测后应及时用淡水冲洗。
5、盐度测量中,严禁在电导池无水时打开加热器;测量完毕,按技术规定进行清洗、贮放;(出现问题立即检查原因,及时排除,无法排除时,报上级业务部门处理)。
6、经常检查百叶箱、风向杆、围栏是否牢固并保持洁白,一般1 ̄3年油漆一次,大风和降雨(雪)以及其它有关天气之后要及时检查清洁仪器。
7、经常保持观测场内整洁,浅草平铺,草高不超出20厘米。观测场四周在规定距离内不种高杆作物。
8、安装、维护仪器一定要严密组织、保证安全。 (四)报表制作和报送制度
1、报表制作要定人、定时、明确责任,做到日清、旬清、月清。
2、报表字迹、符号要求工整、清晰、美观、大小适当,严禁书写怪体字、字上写字及涂、擦、刮、贴。
3、报表必须认真抄校,仔细进行初复算,严格预审,争取出门合格。
4、月报表应按规定的份数(连同预审单、报送清单)在次月十日前上报;年报表必须在制作前将全年查询单更正情况复校一次,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完成上报。
5、不合要求退回的报表,必须认真重新制作,并于报表收到后五天内寄出。
6、凡报送上级业务部门的各种记录报表,必须包装牢固、挂号邮寄。 (五)业务学习制度
1、业务学习采取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集体学习每周不少于4小时。
2、学习内容要密切联系业务工作,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学习规范和有关规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
3、未达到中专水平者应努力学习,在一定时期内达到中专水平;已达到中专或以上水平者,要不断提高理论基础和实际业务工作能力。
4、业务学习要定期考核(具体办法另定),作为测报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报告制度
1、定期向上级业务部门上报每季业务工作小结和全年测报工作总结及安排。
2、每月的测报质量考核月报表及其它观测报表同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3、海洋站档案变动情况表,于次年一月内填写一式三份报上级业务部门。
4、台站发生重大问题,如伪造涂改记录、损坏仪器、丢失原始记录资料等事故及场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要及时做不定期专题报告上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
三、海洋站测报人员考核办法
(一)在职人员考核
海洋站在职测报人员应定期考核,考核主要有以下四项内容:
1、出勤考核。按月(年)统计出勤、公差、病假、事假、旷工日数,计算月(年)出勤率。其中日数包括在站的各种工作日数和外出公差日数:
实际出勤日数
月(年)出勤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全月(年)应出勤日数
(准确到小数后一位)

探亲假时间和日数在备注栏内注明。月(年)应出勤日数为除节、假日和探亲假以外的日数。
2、业务工作质量考核。按现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3、业务技术及学习考核。年内本站、中心站、分局、局进行的各种业务技术、学习考核及测报竞赛成绩都要进行登记,有突出技术创新、发表业务论文除在备注栏内注明外,还应附有专门材料记载。
4、思想考核。主要考核对本职工作的认识、工作责任心、对业务学习的态度;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及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年终总结,经过群众评议、站领导批准,记入思想考核栏内。
(二)海洋站见习观测员转为正式值班的考核规定。
凡分配到海洋站担负测报工作的人员,不论是否为专业毕业生包括大学、中专、高中、短训班),必须通过见习和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值班。为使见习观测员顺利地完成见习期任务,非本专业院(校)毕业生先由分局(或中心站)组织进行三到六个月的专业知识培训,后再进入见习期。
达到正式值班的标准、考核办法和审批手续规定如下:
1、达到正式值班的标准。
(1)地面气象:
Ⅰ、气象专业毕业生(大学或中专)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非气象专业毕业生(不论大学、中专、高中或其它)见习时间一般为半年,包括学习气象基础理论和实习。
Ⅱ、见习操作必须做到:
A、基本掌握各种气象观测仪器的构造、性能及其维护,能正确操作和观测、整理记录;
B、基本掌握各类云的特征和结构,正确判别云状、云量、云高,会识别和记录各种天气现象和能见度;
C、在承担天气发报任务的台站工作,必须会编发天气电报;
D、会编制站内现有的各类气象报表;
E、见习期间错情率≤2.0%。 (2)潮汐
Ⅰ、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其中见习观测不少于30个班次)。
Ⅱ、见习操作必须做到:
A、懂得潮汐学一般知识,明确本站潮高基准面、水尺零点、校核水准点和基本水准点的关系。
B、懂得验潮仪的工作原理、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熟悉自记记录和报表编制。
C、在承担风暴潮观测任务的台站工作,应会编发风暴潮电报。
D、见习期间错情率≤2.0%。 (3)海浪
Ⅰ、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其中见习观测不少于30个班次)。
Ⅱ、见习操作必须做到:
A、懂得测波仪器的原理、结构和使用方法,正确进行观测和整理记录,掌握波高、波周期的目测方法,正确判定海况、波型。
B、会编制海浪报表。
C、在承担海浪发报任务的台站工作,应会编发海浪电报。
D、见习期间错情率≤2.0%。
(4)表层海水温度、盐度、海发光
Ⅰ、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其中见习观测不少于30个班次)。
Ⅱ、见习操作必须做到:
A、懂得水温、盐度观测仪器的工作原理、结构和使用方法,能正确进行观测和整理记录。
B、能按照发光类型和等级表正确进行观测记录。
C、会编制水温、盐度记录报表。
E、见习期间错情率≤2.0%。
2、考核办法: (1)见习观测员达到上述要求后,海洋站提出申请报告, 由中心站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
Ⅰ、笔试;Ⅱ、观测操作;Ⅲ、计算;Ⅳ、编发报;Ⅴ、报表。
每一项考核(考核细则由分局制定)结果以百分制计分,各单项分别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3、审批手续
(1)见习期满,由海洋站填表上报中心站,经中心站考核合格,报分局批准后,才能正式值班。
(2)根据见习观测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对优秀的见习观测员,经海洋站长提名,中心站考核合格,报分局批准后,可提前正式值班。
(3)见习观测员见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不能达到正式值班的要求时,应适当延长见习时间;延长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时,应考虑其能否继续从事观测工作。
海洋站测报人员考核登记表
一九______年 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级别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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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份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十│全┃
┃项目 │ │ │ │ │ │ │ │ │ │ │一│二│年┃
┠──┬─────┼─┼─┼─┼─┼─┼─┼─┼─┼─┼─┼─┼─┼─┨
┃ 出 │出勤日数 │ │ │ │ │ │ │ │ │ │ │ │ │ ┃
┃ ├─────┼─┼─┼─┼─┼─┼─┼─┼─┼─┼─┼─┼─┼─┨
┃ │公差日数 │ │ │ │ │ │ │ │ │ │ │ │ │ ┃
┃ ├─────┼─┼─┼─┼─┼─┼─┼─┼─┼─┼─┼─┼─┼─┨
┃ 勤 │ 事假 │ │ │ │ │ │ │ │ │ │ │ │ │ ┃
┃ ├─────┼─┼─┼─┼─┼─┼─┼─┼─┼─┼─┼─┼─┼─┨
┃ │ 病假 │ │ │ │ │ │ │ │ │ │ │ │ │ ┃
┃ ├─────┼─┼─┼─┼─┼─┼─┼─┼─┼─┼─┼─┼─┼─┨
┃ │ 旷工 │ │ │ │ │ │ │ │ │ │ │ │ │ ┃
┃ ├─────┼─┼─┼─┼─┼─┼─┼─┼─┼─┼─┼─┼─┼─┨
┃ │出勤率(%) │ │ │ │ │ │ │ │ │ │ │ │ │ ┃
┠──┼─────┼─┼─┼─┼─┼─┼─┼─┼─┼─┼─┼─┼─┼─┨
┃ 业 │工作基分 │ │ │ │ │ │ │ │ │ │ │ │ │ ┃
┃ ├─────┼─┼─┼─┼─┼─┼─┼─┼─┼─┼─┼─┼─┼─┨
┃ 务 │事故次数 │ │ │ │ │ │ │ │ │ │ │ │ │ ┃
┃ ├─────┼─┼─┼─┼─┼─┼─┼─┼─┼─┼─┼─┼─┼─┨
┃ 工 │错情总扣分│ │ │ │ │ │ │ │ │ │ │ │ │ ┃
┃ ├─────┼─┼─┼─┼─┼─┼─┼─┼─┼─┼─┼─┼─┼─┨
┃ 作 │错情率(%) │ │ │ │ │ │ │ │ │ │ │ │ │ ┃
┠──┼─────┼─┼─┼─┼─┼─┼─┼─┼─┼─┼─┼─┼─┼─┨
┃业务│考核单位 │ │ │ │ │ │ │ │ │ │ │ │ │ ┃
┃技术├─────┼─┼─┼─┼─┼─┼─┼─┼─┼─┼─┼─┼─┼─┨
┃及学│考核项目 │ │ │ │ │ │ │ │ │ │ │ │ │ ┃
┃习考├─────┼─┼─┼─┼─┼─┼─┼─┼─┼─┼─┼─┼─┼─┨
┃核 │成绩评定 │ │ │ │ │ │ │ │ │ │ │ │ │ ┃
┠──┴─────┼─┴─┴─┴─┴─┴─┴─┴─┴─┴─┴─┴─┴─┨
┃ 思想考核 │ ┃
┃ │ ┃
┠────────┼─────────────────────────┨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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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洋站测报质量评定办法
(一)目的和要求
质量考核的目的是考核海洋站测报人员的工作质量, 便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纠正错误,促进测报人员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
质量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严禁弄虚作假。
(二)基分统计方法
1、观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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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单位 │基分│ 备 注 ┃
┠─────────┼───┼──┼─────────────────┨
┃波 浪 │ 次 │ 4 │ 加密观测亦按此计算 ┃
┠─────────┼───┼──┼─────────────────┨
┃水 温 │ 次 │ 2 │ 采水样一次加一分 ┃
┠─────────┼───┼──┼─────────────────┨
┃水 位 │ 天 │ 6 │ ┃
┠─────────┼───┼──┼─────────────────┨
┃风暴潮 │ 时 │ 2 │ ┃
┠─────────┼───┼──┼─────────────────┨
┃海 冰 │ 次 │ 3 │ ┃
┠─────────┼───┼──┼─────────────────┨
┃海发光 │ 次 │ 1 │ ┃
┠─────────┼───┼──┼─────────────────┨
┃气象观测 │ 次 │ 6 │ ┃
┠─────────┼───┼──┼─────────────────┨
┃计算风、水位自记纸│ 张 │ 3 │ ┃
┠─────────┼───┼──┼─────────────────┨
┃计算温压湿降水纸 │ 张 │ 1 │ ┃
┠─────────┼───┼──┼─────────────────┨
┃绘冰情图 │ 张 │ 2 │ ┃
┠─────────┼───┼──┼─────────────────┨
┃测冰厚 │ 点 │ 2 │参加人每人每点 ┃
┠─────────┼───┼──┼─────────────────┨
┃测定盐度 │ 个 │ 1 │参加人平分 ┃
┠─────────┼───┼──┼─────────────────┨
┃水文气象报 │ 组 │05│取整数 ┃
┠─────────┼───┼──┼─────────────────┨
┃校核上班记录 │ │ │得上班记录所得的基分的25% ┃
┠─────────┼───┼──┼─────────────────┨
┃保养检查仪器 │ │ │气象10分,潮汐、温盐、波浪各3分┃
┗━━━━━━━━━┷━━━┷━━┷━━━━━━━━━━━━━━━━━┛
2、报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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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海表│海表│海表│海表│海表│海表│海表│气表│气表│旬表┃
┃ 分数 │ │ │ │ │ │ │ │ │ │ ┃
┃工序 │ 1 │ 2 │ 3 │ 4 │11│13│14│ 1 │21│表 ┃
┠────┼──┼──┼──┼──┼──┼──┼──┼──┼──┼──┨
┃抄 录│ 5 │15│20│15│ 8 │40│20│35│40│15┃
┠────┼──┼──┼──┼──┼──┼──┼──┼──┼──┼──┨
┃校 对│ 3 │10│12│ 9 │ 6 │24│12│21│24│10┃
┠────┼──┼──┼──┼──┼──┼──┼──┼──┼──┼──┨
┃初 算│ 8 │16│38│24│12│64│32│39│64│10┃
┠────┼──┼──┼──┼──┼──┼──┼──┼──┼──┼──┨
┃复 算│ 6 │12│30│18│ 8 │48│24│30│48│ 8 ┃
┠─┬──┼──┴──┴──┴──┴──┴──┴──┴──┴──┴──┨
┃预│底本│每份得分与复算分相同 ┃
┃ ├──┼─────────────────────────────┨
┃ │抄本│每份得分与校对分相同 ┃
┃ ├──┼─────────────────────────────┨
┃审│原始│每份得分为校核上班记录所得分的50% ┃
┃ │记录│ ┃
┠─┴──┼─────────────────────────────┨
┃ │1、抄本只统计抄录、校对分 ┃
┃备 注├─────────────────────────────┨
┃ │2、气表中作雨量自记加5分,抄逐时风加20分。 ┃
┗━━━━┷━━━━━━━━━━━━━━━━━━━━━━━━━━━━━┛
(三)考核内容和扣分方法
1、伪造涂改记录或电报:伪造指根本没有进行观测,赁空捏造的记录或电报:涂改指为掩盖错情而将观测记录、电报等涂改,致使记录失真。每发生一项扣60分,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本人态度等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2、缺测:某项目定时观测全部未进行或超过正点一小时进行为缺测。每发生一次,按该项目定时观测基分的十倍扣分。
3、缺报:漏发整份电报(气象、水文报以正点后45分钟为准;航空报以正点后10分钟为准)为缺报。每发生一次扣40分。
4、早测:不按规定时间,提前进行观测为早测。发生一次,按所测项目时观测所得基分的2倍扣分。
5、迟测:超过规定观测时间,而在规定时间进行补测的为迟测。按所测项目定时观测得基分的2倍扣分。
6、观测错情
(1)目测错情。经研究,确定有明显差错的,每项扣2分。
(2)器测错情。各类仪表读数有错,每错一项扣2分。
(3)自记纸错情。各种自记纸的读数达到下列误差,每一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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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气 压 计│温 度 计│湿 度 计│雨 量 计│日 照┃
┠──┼──────┼─────┼────┼──────┼──────┨
┃算错│ │ │ │ │一天感光迹线┃
┃ │≥0.5pa│≥0.5℃│ >1% │≥0.3mm│大于铅笔线 ┃
┃标准│ │ │ │ │0.2小时 ┃
┗━━┷━━━━━━┷━━━━━┷━━━━┷━━━━━━┷━━━━━━┛
┏━━┯━━━━━┯━━━━━━━━━━━━━┯━━━━━┯━━━━━┓
┃项目│风 向 │ 风 速 │水位计潮时│水位计潮高┃
┠──┼─────┼─────────────┼─────┼─────┨
┃算错│ │风速≤3.0m/s,>0.3m/s │ │ ┃
┃ │≥1个方位│ │≥1分钟 │≥1cm ┃
┃标准│ │风速>0.3m/s时,>风速×10%│ │ ┃
┗━━┷━━━━━┷━━━━━━━━━━━━━┷━━━━━┷━━━━━┛
注明:小于上述规定虽不算错,但须改正误差。
(4)漏测项目。某项或某几项要素漏测,每漏一项要素扣4分。
(5)自记记录中断。在守班时间内自记记录中断,按影响正点记录的个数计算错情,每个扣2分;非守班时间内出现记录中断,是否扣分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雨量自记纸在无降水过程中中断记录,可不算错情。
(6)查算错情。在查算过程中出现的差错。以要素为单位计算错情个数,每个扣2分;影响错不扣分。
(7)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维护仪器,每发生一次扣3分。如:不按规定清洁仪器或换湿球纱布;仪器不上弦、不对时;不冲洗水温表和帆布桶;漏掉最低气温度表酒精柱读数;字上改字,擦、刮、贴等。
7、发报错情:包括编错、漏组、多组、例组、传递错等,按组数计算错情个数,每个错情扣1分,最多不超过4个。
8、报表错情:错一个扣2分,但不统计影响错。
9、其他:凡不影响测报质量,但未按规定填写或填写错误的项目,每项扣一分。如:表、簿封面,封面里的各项日期、签名;自记纸换上换下的时间、型号等。 (四)错情率统计(取小数后两位)
1、个人错情率:个人月测报总扣分
_________________×100%
个人月测报总基分
2、全站错情率: 全站个人月测报总扣分之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全站个人月测报总基分之和
(五)几点说明:
1、如发现伪造、涂改、缺测、缺报、丢失原始资料等,应及时弄清情节,严肃处理。
2、损坏仪器等不列入质量考核,但发生后要及时采取措施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并报中心站。
3、下一班对上一班的记录、报表抄算或编报错情等未校出而被第三者或预审员,检查发现的,校对者和上一班各算错情的一半。
4、中心站审核各种报表中发现的错情,预审员算一个错情,属原始记录错,值班员和复算者(校对者)各算半个错情,属报表错,初算者(抄录者)和复算者(校对者)各算半个错情。
5、旬、月报表中发现的错情,算在该旬、月的最后一天。年报表中发现的错情,算在次年的3月31日。
6、海洋站每月将测报质量统计好,填写一式三份,由站长签名后随月报表上报中心站二份,经中心站审核更正后于每季后二月内(连同中心站质量统计)上报分局(中心站每季发《测报质量简报》一次)。
7、执行本办法时如遇有问题,在不影响本制度总的精神的前提下,由分局负责解答,并上报局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8、在危险天气情况下进行观测时,应在注意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保证测报质量。
五、海洋站测报人员连续百班无错情劳动竞赛办法
为增强海洋站测报人员的工作责任习,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广大测报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测报工作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此办法。
(一)劳动竞赛评比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关心集体,团结互助。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消灭伪造、涂改、缺测、缺报、早测、迟测,人为原因损坏仪器、丢失原始资料等现象。
3、边疆值班达到的要求:
(1)测报业务连续取得1800分无错情时,算作连续50班无错情;连续3600分无错情时,算作连续百班无错情;连续7200无错情时,算作连续双百班无错情。
(2)测报业务连续取得5400分,错情扣分不超过2分时,作为连续百班无错情看待;连续取得10800分;错情扣分不超过2分时,作为连续双百班无错情看待。
(3)原始资料、报表预审工作单独计算。凡预审记录、报表达到连续二十个站月(年报表按月报表来参加统计)无错情者(即连续取得基分7000分),作为连续双百班无错情看待(连续50班、百班无错情的计算方法由分局自定)。考虑到报表预审有的站是轮流担任,故此“连续”是指某人连续预审次数(即月份不一定连续)。但预审员必须参加测报值班,其值班班次不得少于本站月值班测报人员数(包括预审员)除当月总值班次数的三分之一。预审员参加测报值班的工作基分和错情,与其他测报人员一样另行统计,并参加竞赛活动。
(4)测报人员连续半年或以上时间未参加值班工作,则在统计连续50班、百班和双百班无错情工作基分时,未参加值班前后的工作基分不得合并统计。预审员连续半年不参加预审工作,则在统计连续二十个站月无错情时,未参加预审前后的月份不得合并统计。
(二)验收核实
1、达到连续50班、百班无错情者,由中心站组织验收核实,报分局审批达到连续双百班无错情者,分局验收核实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2、验收时,必须抽查原始记录(包括报底)。验收双百班无错情时,抽查各项记录资料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验收50班、百班无错情时,抽查的资料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3、参加验收的同志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得循私舞弊。验收工作要走群众路线。验收结果要征求站长和群众意见后,再上报审批。
4、海洋站凡有隐瞒错情、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劳动竞赛资格外,全站人员50班、百班、双百班无错情的统计都从验收之日重新开始计算,以前的统计一律作废。
5、经验收后应写出验收小结归档备查。
(三)授予“质量优秀测报员”称号和奖励
凡达到连续双百班无错情,并由分局验收核实后,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每年审批二次(五月、十一月),授予“质量优秀测报员”称号和给予奖励,并通报分局,以资鼓励。
连续50班、百班无错情的应给予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分局自行制定和实施。
(四)开展劳动竞赛中,各级领导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测报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他们钻研技术,苦练基本功,着重锻炼每一个测报人员的独立工作能力,实事求是地按时取准取全第一性资料,全面提高测报质量,为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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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计划管理办法

1980年1月1日,铁道部

铁路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路职工进行运输生产建设活动的行动纲领。
铁路计划的基本任务是运用有计划按比例规律和其他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正确安排铁路运输与国民经济之间以及铁路内部各环节之间的比例关系,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为高速度发展国民经济当好先行。
当前,铁路计划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编好铁路调整规划,使铁路运输生产建设能够逐步走上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发展的轨道,争取尽快地克服目前存在的比例失调的严重状况。
同时,要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原则,逐步改革铁路计划管理体制,该集中的要集中,该下放的就下放,使企业有一定的自主权利,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铁路计划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执行国家统一计划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做好调查研究,综合平衡,加强计划管理,严格计划纪律,提高科学性,预见性,准确性,严肃性,充分发挥促进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作用。

第一章 综合平衡
第1条 综合平衡是铁路计划工作的基本方法。铁路计划综合平衡的主要内容是:
(1)铁路运输同国民经济之间的平衡。这是安排铁路计划最基本的平衡关系。铁路计划部门必须充分了解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使铁路客货运输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衔接,相互适应。同时积极贯彻工业合理布局、合理运输和各种交通工具合理分工的方针,最大限度地节约运输力。
(2)铁路运输需要与运输能力之间的平衡。这是铁路内部运输、生产、建设之间最基本的平衡关系。为适应铁路运输需要,以增强运输能力为中心,做好线路、枢纽、机车车辆和其他客货运输设备的平衡,搞好设备配套,并相应安排好各项设备的修造能力。
(3)处理好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关系。根据先简单再生产后扩大再生产的原则,首先要加强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管理,按照检修规程,安排好大修和维修计划,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合理地提高设备运用效率。然后,才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扩大再生产所必须的基本建设要求。
(4)按照专业化和协作的原则,改进铁路工业产品的供求关系。要在满足运输需要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铁路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的生产能力和协作关系,逐步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不合理现象,最大限度地满足运输需要。
(5)发展运输、生产、建设与改善人民生活之间的平衡。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使职工生活逐步有所改善,积累逐步有所增加。
(6)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平衡。正确分配人力、物力、财力是全面安排,综合平衡的物质保证,是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发展的基础。各级单位都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反复计算,综合平衡,把人力、物力、财力合理使用好。要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少用人、少投资、少用料的情况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果。
(7)要处理好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的关系。长期计划规定铁路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应与长期计划互相衔接,保证长期目标的实现。
第2条 综合平衡要注意科学性、合理性,要贯彻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考虑经济效果,运输工作要不断提高组织管理水平,提高运输效率。工业产品要强调提高质量,增加品种,降低成本。基本建设、大修和更新改造必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降低造价,加强配套,加强项目衔接,发挥综合能力。任何建设项目和技术措施,都必须进行经济比较,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方案,坚决扭转那种不讲究经济核算,不问经济效果的倾向。
第3条 综合平衡必须留有余地,留有后备。所有计划指标,都必须从实际出发,贯彻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使各单位和广大职工经过努力可以实现。各部门、各单位的计划不应当留缺口,对下属单位的计划也不应当层层加码。
铁路运输生产设备的能力和主要工种的劳动力等要留有后备,要有应付运输生产任务波动和可能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突然事变的机动能力。
留有余地、留有后备要实事求是,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防止片面强调留有余地、留有后备而不积极组织平衡,不进行细致的经济比较。计划必须建立在反复平衡计算的基础上。

第二章 调查研究
第4条 调查研究工作是编制计划的基础,是提高计划质量的关键。各级单位在编制计划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工作。反对没有调查研究,片面“框大数”的主观主义的做法。
各级单位向上级提报的计划建议,对于主要指标、生产能力、基建项目等,都必须有调查研究的资料作依据。上级单位在审查计划建议时,应认真研究下级单位报来的调查研究资料,倾听群众意见,从全局出发,进行综合平衡。
调查研究工作,要用制度固定下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加。要把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经常调查和定期调查结合起来。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经济调查,设备调查,定额调查。
第5条 经济调查是编制铁路运输计划的基础,目的在于正确反映国民经济对于铁路运输的需要。通过调查,应摸清各经济区及主要厂矿的生产建设安排,产供销关系、运输条件、经济发展远景等基本情况。同时,还应加强客运调查,研究确定客货运量和流向。
经济调查应取得各级地方的领导和支持,由铁路各级单位的领导组织计划、客货运输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按部、路局、分局、车站分级分工进行,并提出调查报告。
第6条 设备调查包括设备状况和设备能力的调查。目的在于摸清“家底”。应先从与运输直接有关的设备调查做起,着重调查设备的利用状况和质量变化,设备的综合能力和薄弱环节,经过综合平衡、经济比较,提出修建方案,作为平衡计划和编制计划任务书的依据。
设备调查每年至少一次,要提早进行。各单位都要在各级领导(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计划部门、基建部门、设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参加,共同深入现场,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调查。
第7条 定额调查主要是对劳动定额、消耗定额、设备应用、检修定额等技术经济定额的调查。各项计划中,凡需要用定额计算的,都应进行定额调查,用查定的平均先进定额,作为编制计划的依据。
调查的定额要使单项定额与综合定额,实物定额与货币定额结合起来。
各级单位应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定额”的原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定额的审定、审批工作,并监督检查定额的贯彻执行。
第8条 充分利用统计财务等有关资料,加强历史资料的积累、分析和研究工作。调查研究工作和历史资料的积累、整理工作应结合进行,做到有情况、有数字、有分析、有结论。各级计划部门要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的资料台帐,充分运用历史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找出规律,总结制定计划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计划管理水平。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
第9条 铁路计划分为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以及月、旬、日、班计划。
长期计划是铁路实现四个现代化和较长时期战略目标的计划。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发展,应当以长期计划作指导。重大的建设项目、生产力的合理分布、专门人材的培养、重大的技术改革和各种重要比例关系等,都必须在长期计划中作统一规划。在长期计划中又可对较近的一段时期(譬如三年、五年)做个比较具体的安排。
各铁路企业部门对长期计划的编制要严肃认真,长期计划应报上级单位审批,使长期计划真正起到指导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作用。长期计划确定下来以后,要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定期进行修改补充。
年度计划是根据长期计划的要求和当年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执行计划,是实行计划管理和综合平衡的主要手段,国家对企业,通过年度计划,规定具体的运输生产建设要求,国家考核企业各项生产经济活动也以年度计划为主要依据。
季度计划是保证完成年度计划的阶段计划。月、旬、日、班计划是在年度、季度计划指导下,具体进行运输生产的作业计划。
第10条 铁路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客货运输计划 (2)机车车辆运用计划
(3)工业生产计划 (4)基本建设计划
(5)设备大修计划 (6)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7)勘测设计计划 (8)劳动工资计划
以上由各级单位计划部门负责归口统一管理。
(1)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2)文教事业计划
(3)卫生事业计划 (4)物资供应计划
(5)成本计划 (6)财务计划
(7)战备计划 (8)环境保护计划
(9)建筑安装施工计划
以上由各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这些计划的安排,凡涉及计划部门归口管理的计划的,应与计划部门协商一致。
各级单位用自筹资金(福利费、企奖等)和专项资金(客货运服务基金、装卸收入等)进行生产和生活设施建设的计划,也应纳入统一计划,由各级计划部门归口平衡。自筹资金计划报部审批;专项资金计划由铁路局等单位审批。
第11条 铁路年度计划的编制,应贯彻专群结合、上下结合的方法,按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一般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1)由上而下部署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2)由下而上编报计划建议;
(3)由上而下下达年度计划;
(4)由下而上编报正式计划。
年度计划一定要在年度开始前,逐级下达到基层。如年度计划开始前,计划未经国家批准,由铁道部先安排第一季度执行计划,以便于各级单位组织运输生产建设。
年度计划建议一般应从基层单位编起,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逐级平衡上报。计划建议应按规定的表格填报,同时要说明上年度计划指标预计完成情况,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明年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的依据,为保证完成计划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需要上级领导平衡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第12条 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各级单位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层层贯彻,及时下达,发动群众充分讨论,同时制定技术组织措施,把年度计划指标和保证完成计划的技术组织措施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应包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革新挖潜,修旧利废,以及“五对口”、“三落实”的有关措施,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各级单位领导(或总工程师)主持审查批准,逐级上报。
第13条 为了编好年度各项计划,各级单位都要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一般情况,第一季度应着重检查当年计划落实情况;第二季度着重调查研究计划执行中的问题,抓典型,树标兵,组织交流,并进行设备调查;第三季度应展开全面的经济调查和定额调查,完成基建、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批,逐级提报下年度计划建议,做好编制下年计划的准备工作;第四季度应总结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并全力做好下年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工作。
第14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各级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如果在执行中,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计划时,应按计划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年度计划的调整,一般应在九、十月份进行。

第四章 计划的检查分析
第15条 为保证铁路各项计划的全面贯彻,各级单位应经常组织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解决矛盾,保证计划的顺利实现。
对计划的定期检查,各企业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各基层单位应每月进行检查。
每年检查的结果,要按期上报,并由单位领导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16条 考核企业完成任务的主要标准是全面完成计划规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凡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应给予表扬,并可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提取奖金。
凡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国家计划的,应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如因特殊原因(任务变更、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确实需要改变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时,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及时上报审批。

第五章 计划管理体制
第17条 根据铁路运输的特点,铁路计划必须集中统一。在保证统一计划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企业(包括基层单位)的计划管理权限,更好地发挥铁路企业的积极性。
第18条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计划在运输部门由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主要站段分级管理。基建、工业、科研、文教、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19条 各种计划都实行分级管理。由铁道部统一管理的计划权限范围如下:
(1)铁路运输计划中的客货运输量、主要物资运量和机车车辆运用主要指标;
(2)铁路工业计划中的主要产品产量、品种、规格、质量标准;
(3)铁路基本建设计划中的投资总额、大中型项目和涉及全路的、重要的小型项目;
(4)铁路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计划中的主要运输设备大修(线路、机车车辆、通信信号)、主要技术设备的较大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部指定的单项工程;
(5)铁路劳动工资计划中的职工总数、劳动生产率以及工资基金总额。
其余计划指标项目由各局、厂、院、校分级管理。
第20条 加强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扩大企业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计划的管理权限。
铁道部根据各铁路局担负运输工作量的大小,固定资产的数量和状态,并考虑近几年大修和更新改造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各局确定一个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数额,由各局自行安排必要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项目。
对部属工厂确定一个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成比例,由工厂按规定比例自提自用,安排企业的更新改造计划项目。
各铁路局、工厂确定的资金数额和提成比例保持数年不变,保证各局、厂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以利计划和规划,早作安排。
铁道部集中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用于安排全路性的重点项目和各局、厂间调剂使用。
铁道部和各局、厂暂未用的折旧费和每年未用完的结余资金,要由各级单位计划部门加强管理,安排计划,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21条 铁路有偿转让固定资产给外单位的变价收入,只能用于购置需要的固定资产,由各级单位计划部门统一安排计划,用于设备购置费。
第22条 铁路主要工业产品的价格,由铁道部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确定和管理。生产单位无权改变这些产品价格。
由各局管理的工业产品价格,各局计划部门应设专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为路内运输生产建设服务的工附业企业的产品价格,应以收支平衡为原则,不计或少计利润。
第23条 上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计划指标、定额、项目,未经上级单位批准,不许改变。计划调整应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提出,年终不得修改计划指标。
第24条 要维护计划的统一。各级单位的年度计划,要由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安排,由计划部门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不能各切一块,自行下达增加投资、人员、设备的规定,打乱整个计划的平衡。
第25条 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纳入计划,一切工作要按计划办事。
严格计划纪律。不许无计划开支、施工、购置。不许乱挤资金,乱列款源。严禁挪用国家分配的物资搞计划外的生产或建设。
各级领导机关和主管业务部门向下布置任务,涉及计划安排时,应同计划部门商量一致,并报领导批准。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计划纪律,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广大干部和职工,特别是计划人员,人人有责任维护计划纪律,有责任纠正不按计划办事,不按规定权限办事的情况,并有权越级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对一切违反计划纪律的行为和由此而发生的损失,主要责任者应受到处分并负经济责任。
第26条 各级单位的计划机构和人员必须充实和健全。
铁道部所属各局(分局)、厂、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设置计划统计处(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计划统计工作。
铁路局特一、二等站、段(厂)、队和主要的基层单位,应设计划室或专职计划人员,其主要车间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经济核算员,负责本单位(车间班组)的计划管理和核算工作。
部属工厂应设置独立的计划统计科。
铁路局、工程局所属的工程处、大修处(段、队)应设置计划统计科(室)。
铁路其他基层单位均应设置专职(或兼职)计划人员。
各单位的计划部门(或专职计划人员)应受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配备的计划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熟悉业务,开展工作。

第六章 计划部门和计划干部的职责
第27条 计划部门是重要的综合部门,是各级党和行政领导的有力助手和参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府法令以及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指示,制订必要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研究编制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综合平衡,并按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计划,下达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按期编报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4)加强计划管理,维护计划纪律,对完不成计划和一切破坏统一计划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对完成计划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28条 各级计划人员应做到:
(1)系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政治经济学和计划理论,认真钻研业务,了解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掌握科学技术和生产知识,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主观主义,反对墨守陈规,反对浮夸虚报;
(3)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做好综合平衡,编制质量良好的计划,及时解决运输生产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搞好计划管理。维护计划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向一切违反计划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29条 各级单位要注意培养计划人员,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训练班,抽调现职干部定期轮训。同时,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也要有计划地培养计划经济管理的专门人才。
要恢复计划经济人员的技术职称,设工程师、技术员、经济师、助理经济师、主任计划员、计划员,建立各级计划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
第30条 附则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贯彻执行。


关于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效力的思考

张延岭

本文所指预购房屋再转让,指预购人将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在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之前,与买受人签订转让合同,待预购人取得房产证后再将该房转移过户于买受人。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主要为该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究竟有效抑或无效。下面就该问题谈谈本人的几点拙见,以求教于各位业界同仁。
一、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五规定的理解。
探讨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究竟有效抑或无效,必须首先提到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条内容为:“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目前多数观点根据该条规定认为,在“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之前,预购人将其购买的房屋再行转让,违背了该条强制性法律规定,其所签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应为无效。
本人持不同意见,认为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应为有效。首先我认为必须弄清该第三十七条规定中该“转让”概念的含义,虽然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该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因此,“房地产转让”应包括签订合同、付款、交付房屋、过户转移等系列行为,所谓“不得转让”应指上述系列行为的不能彻底完成,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不能办理过户转移,也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即合同履行不能,但不能据此认为禁止签订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房屋的转让合同或所签合同应为无效。值得注意的是,该类合同中,双方对“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是明知的,而且往往约定了出卖人尽快办理房产证然后逐步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等有关内容。因此,从合同内容看,它是一个对双方系列行为进行约束的合同,当事双方对交易的风险和各自的权利义务是知晓和同意的,如果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其关于出卖人尽快办理房产证的约定岂不亦为无效?如此势必违背了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此外,实践中,该观点也助长了出卖人常常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反悔的行为。
另外,也有人将该类合同折衷理解为付生效条件的合同,即当出卖人取得自己的产权证时,该再转让合同始生效,当出卖人故意不办理产权证而阻止条件生效时,应视为合同已经生效。该观点从实践中来讲,不失为一种解决上述问题的折衷办法。本文对此不作具体分析。
不得不提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从此条的立法含义可以看出,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应该是允许的,否则,应直接明令禁止。其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中曾明文规定禁止预售房再转让,但该法正式颁布时,却又改写为上述第45条规定,由此也可看出我国法律对预售房再转让予以认可的基本精神。
目前,某些人为了合理解决上述实践问题,在坚持认为转让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之房屋的合同应为无效的基础上,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际指预售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本人认为,关于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合同法或民法通则均有明确规定,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债权与债务的转让,其并无特别例外之处,无需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另行规定。另外,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属于特定的法律概念,如果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包含此含义,应直接引用该法律概念,但该条款恰恰叙述的是“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而非预售合同的转让。此外,债权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债权债务的转让,应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而实践中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仅有二方,并无预售人,而且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一般约定了出卖人尽快办理房产证然后逐步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等内容。因此,个人认为,预售房屋再转让与预售合同债权债务转让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实,将“预售房屋再转让”理解为“债权债务转让说”实际是对现实生活的曲意回避和对当事人合意的严重违背。
二、对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效力的法理分析
本人认为,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无效说,没有严格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未能对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进行区别。转让合同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因,房屋产权能否发生变动则属于所有权变动的结果。就合同的时间程序而言,可分为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消灭等阶段。转让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仅对房屋产权能否顺利发生转移,即对合同的履行有所影响,但不能决定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的效力仅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满足法定的无效原因。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即使该合同最后不能彻底履行完毕,也不应因此而否定该合同的效力。
虽然我国合同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但立法上已经接受“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原则。合同法第135条的规定就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该条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条也明确肯定了上述区分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上述法律规定均明确体现了“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之原则。
此外,从比较法解释角度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自始不能)第二款规定:“合同订立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欧洲合同法原则》第4:102条也规定:“仅仅由于合同成立时所负债务的履行不能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无权处分合同关联的财产,合同并不无效。”从上述有关规定看,出卖人签约时是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出卖人最终仍不能取得转让物的所有权,应按合同履行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参照上述规定,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其标的价值较大,合同履行过程较长,因此,更有必要认定该类合同一旦签订即可合法生效。
   三、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效力的现实意义
有观点认为,禁止转让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预购房屋,可以预防房屋买卖投机,抑制炒楼花的蔓延。笔者认为不尽然,原因如下:1、事实上,现实生活中该种转让行为甚多,该种观点所体现的立法意图并未得以实现。3、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禁止转让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预购房屋,可能起到一定的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但当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可能更需要市场因素的自然调解,而且,如果一味坚持禁止转让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预购房屋,则可能对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起到破坏和阻碍作用。4、禁止转让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预购房屋,必然迫使当事人进而规避采取转让预售合同债权或债务的方式,其恰恰又助长了另一种“炒楼花”的行为,而且后者操作更为直接、经济、方便,发展商也常常乐意配合(多采取收取合同转让更名费用的配合方式),其发展势头甚猛,更不得不注意的是,它减少了一道产权过户程序,从而使国家丧失了大量的契税、营业税等各种税费。
另外,如果说禁止转让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预购房屋,其目的之一是为了抑制出卖人的转让行为,但事实却相反,它恰恰助长了出卖人在房价上涨后常常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反悔的行为,而最终受害的确是善意买受人。如果任由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反悔,将更加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发展,而且给对方造成极大损失。我们知道,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只能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相反,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将使守约方的救济手段更加丰富,既可以选择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包括赔偿合同履行利益等,与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二者相比较,前者更加有利于保护善意交易一方的利益。此外,个人认为,如果预购人直接将其预购房屋作为自己的房屋,并未告知买受人尚未办理权属证书之事宜,并直接约定付款过户等,对买受人隐瞒了一定的交易风险(如开发商违约拒绝交付等),受让人也可考虑以欺诈为由申请撤销等,该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不作论述。
鉴于能否继续履行预购房屋转让合同还取决于开发商与预购人之间房屋购销合同关系的全部履行,如果因开发商违约等各种原因致使预购人不能顺利取得产权证书,则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即使有效也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当预购人以种种理由拒绝继续履行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时,作为受让人最好选择追究预购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预购人已经付清房款、实际入住且具备办理权属登记的条件或正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受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请求继续履行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

综上所述, 唯有严格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将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的效力注意分开,才能更好的平衡静的安全即所有权的安全和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承认预购房屋再转让合同有效,将更有利于保护诚信和善意,打击恶意和欺诈,既不损害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更加利于鼓励和刺激市场交易的发展,并可抑制市场投机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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