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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0:38  浏览:9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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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荆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荆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6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一票否决权由市、县(市)区、荆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行使。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遵循属地管理、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注重结果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 市安委会有权对辖区内符合安全生产否决条件的任何一级组织,直接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也可建议下级安委会进行否决,对下一级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不当的,有权进行纠正。

第二章 否决的对象、内容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 否决内容包括取消被否决单位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的资格;取消被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评先受奖、干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晋升奖励工资的资格。

第七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一般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否决机关根据被否决对象整改情况决定。

第三章 否决条件

第八条 市安委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死伤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重特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发生一次死亡5人(包括5人)、死伤7人或直接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本籍车辆负主要责任事故)。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火灾责任事故。

(五)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影响恶劣的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六)一年中工矿商贸企业连续发生两起同类事故、死亡共计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责任事故。

(七)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

第九条 对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够一票否决但连续多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专项整治工作滞后、安全隐患较大且整改不力等问题比较严重的,市安委会对其实行黄牌警告,重点督查限期整改,一年内连续两次被黄牌警告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否决决定和取消否决

第十条 县以上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一票否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否决建议,报同级安委会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 县以上安委会收到否决建议书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否决的决定,并制发否决通知书,否决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否决对象、否决原因、否决期限。并分别送达被否决单位、被否决人和纪检、组织、编办、人事、监察、劳动保障、文明办、综治办等部门。

第十二条 被一票否决的责任人已构成失职,或连续两次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由县以上安委会核准后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第十三条 对于应予一票否决,但未能否决的,同级安委会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否决内容。

第十四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责任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切实进行整改,并适时向做出否决决定的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对安全生产面貌改善、经验收整改合格的单位,从否决决定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不满一年的,应在满一年之后取消一票否决;超过一年的,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取消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生产 监督 规定

主 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抄 送:市委各部门,荆州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1日印发
















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荆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的审修说明

《荆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市安监局于1月13日


经市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报送我办的,我办经过审核并提出了初步修改意见。


市安监局经过修改后,又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议,根据市委常委会审议意见,我办将原文中


涉及到的党委及其部门参与的内容予以了删除,在表述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在原规定前冠


以“暂行”二字,特此说明。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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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6〕36号




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我局决定“十一五”期间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在对各重点城市“城考”的基础上,在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全面开展“城考”工作。结合国家“十一五”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我局调整了“城考”指标,并进一步规范“城考”工作,制定了有关工作规定。

  “城考”工作是实行地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对象是各城市人民政府,考核重点是城市环境质量、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工作和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等。通过“城考”工作,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现将《“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6341.pdf
   2.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6342.pdf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高速船建造领域进行合作的协议

俄罗斯 中国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高速船建造领域进行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8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1998年2月17日)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经贸关系,促进两国间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在造船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为以下目标将在高速船领域发展和加强相互的经济和科技合作:
  在中国建造高速船,该高速船用于中国内河和沿海航线的客货运输,并共同向第三国出口;更加安全和有效地使用内河和沿海运输的高速船。
  在改善服务,提高运输速度,开辟新航线的基础上,为内河和沿海航线乘客建造最方便舒适的高速船。
  保证航海安全,包括船舶、船员、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扩大在船舶建造方面的经济联系。

  第二条 双方执行本协议的授权公司分别是:
  俄罗斯联邦方面:“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第三条 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船舶领域进行广泛的合作:
  --合资、联合研制、合作生产三体船、气泡滑行艇、民用地效翼船等高性能船,共同开发上述高速高性能船市场。
  --向中方提供船用发动机和配件。
  --建立高速船的服务、维修中心。
  --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再开展“奥林匹克”型高速船的合作。
  --其它类型船舶及其技术方面的合作。
  合作的方式和条件将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由“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及其所属有关单位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有关单位签署具体的协议、合同和纪要来予以确定。

  第四条 为实施本协议,“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将:
  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提供建造三体船、气泡滑行艇、民用地效翼船设计、工艺方面的资料。
  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转让俄罗斯船用柴油机的许可证制造技术。

  第五条 为实施本协议,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将:
  在确定具体船型和用户的前提下,向“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转交长江流域使用的高速客船研制技术任务书和乘客布局图。
  向“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提交俄罗斯专家参加三体船、气泡滑行艇、民用地效翼船设计、建造的建议。与此有关的专家出差人数和日期,由“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另行具体商定。
  提出目前在中国不生产的,需向俄罗斯购买的船用设备的建议。

  第六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代表轮流在俄、中两国举行会谈,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本协议第六条所规定的有关组织会谈的经费由东道国承担。
  派出方承担其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和食宿费。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议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在莫斯科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俄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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