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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48:26  浏览:9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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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6〕2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社科联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发挥我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作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的“思想库”、“智囊团”作用,为我市建设珠三角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先行示范市以及大力推进“科教兴市”战略等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政府奖)。本办法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三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和咨询报告等。每类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评审年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的实际需要,设立特别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已成立的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
第六条 我市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七条 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二)具有创新精神,在某一领域提出了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理论,对某一理论问题做出了新的补充、新的说明或进一步完善,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三)研究新问题、开拓新领域,在研究、探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上有创见,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办法,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或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有参考价值,收到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
(五)属于本届评审年度范围。
第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审和核准的程序进行。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审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
第九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第十一条 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及评审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宣传文化建设专款基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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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目前,一些试点城市在支票结算中使用支付密码,这有利于银行审核付款,保障银企资金安全。但不少部门对支付密码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够,使用支付密码的试点缺乏统一组织,支付密码器的选用没有统一管理。为了规范支付密码的使用,加强支付密码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明确支付密码与签章的关系
使用支付密码的城市,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支票上签章,支付密码不能代替签章。为解决银行会计人员对签章真伪的审核,便于在联网的条件下付款银行对收款人开户银行传输支付信息的确认,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在开户银行预留签章的同时,可以与
银行约定采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依据。
二、正确处理使用支付密码与票据交换制度及清分机的关系
从一些中等城市的试行情况,较长时期支付密码难以推广到所有客户,因此票据交换制度依然需要保留。为避免重复投资,更好地发挥使用清分机和利用支付密码实时清算的各自作用,使用清分机处理票据交换的城市,原则上不应再采取利用支付密码搞实时清算办法;使用支付密码实
行实时清算的城市,原则上也不应再上清分机处理票据交换。今后新上清分机项目的城市,必须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总行审批。
三、确定支付密码的使用范围
为便于银行接受客户支付委托时的审核,保证银行付款安全,使用支付密码的城市,银行可以与客户约定在支票、银行汇票委托书、信(电)汇凭证上填写支付密码,银行凭以审核支付。
四、统一组织支付密码的使用
为保证同一个城市的支付密码能够跨行通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要牵头做好各家银行统一施行支付密码的工作。支付密码设置的要素和密码运算的软件必须统一,建设上要科学合理,节省投资。统一的步骤是,新的试点城市不得各自为政。已经试点的城市,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行牵头,与各家银行协商,尽快实现统一。
五、选择适当的支付密码模式
目前试点城市的做法主要有青岛、长沙、东莞和鞍山四种模式,代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和业务做法。其他需要试行的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但在一个城市范围内只能使用一种模式。为了进一步增强支付密码的安全性,便利客户的操作和降低成本,总行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
务做法,以便推广应用。
六、加强支付密码器具的管理
根据中央办公厅〔1996〕27号文件要求,凡试行支付密码的城市,使用的支付密码器必须向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允许生产支付密码的厂家购买。对具体厂家的选择,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当地分行商各商业银行确定。选择的厂家要有利于加强
管理,确保安全,有利于保证质量和性能,有利于降低成本和保障服务。
七、严格试行支付密码的审批
凡需要试行支付密码的城市,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将试行的业务和技术方案(包括拟选设备)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和支付与科技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部门均不得擅自批准支付密码的试行。
以上各项要求,请速转发所辖各分支行执行。



1997年5月6日

印发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府[2008]58号

印发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江门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隶属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 (一)根据产业布局、城市规划、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二)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土地征收、收购、协议收回等工作;

 (三)根据土地使用需要,对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或整理;

 (四)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做好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和运作;

 (五)管理储备土地,建立储备土地档案;

 (六)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储备土地和储备资金运作情况;

 (七)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

 (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开发和补充耕地等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为统筹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建立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为召集人,成员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局、市房产局、市中级法院、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蓬江区政府、江海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领导,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每季度向各有关单位通报土地储备相关信息。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储备中心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布局、土地储备和市场供需状况,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实施。计划外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在实施储备计划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调整计划的,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或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批准。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 (三)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 (四)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

第九条 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开展储备土地的各项具体工作。需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会同规划、建设、发改等相关部门协调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或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没有纳入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不纳入供地计划。



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经储备中心审核,有利土地利用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 (一)根据城市规划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依法收回、收购,具有储备价值的土地;

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移交的闲置土地和其它土地;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 (五)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移交的土地;

 (六)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由政府收回移交的土地;

 (七)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区内无明确业主的公共土地;

 (八)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申请收购、托管的土地;

 (九)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 收回、收购的土地应连同地上构(建)筑物一并收回。区政府可根据用地需求情况向储备中心提出土地储备计划,储备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后,由储备中心纳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方式和程序。

 (一)储备中心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储备土地:

 1.征收。根据城市规划,由储备中心按征收土地的有关规定,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支付各种补偿和税费,并形成报批资料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报批,经批准后移交储备中心储备。

 2.接受移交的土地。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移交的各类土地。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移交储备中心托管的土地,按上级有关土地托管的规定处理。

 3.收购。由储备中心代表政府收购转让申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转让土地、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回购的土地、司法机关公开处理的涉案土地、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等。

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 (二)不同方式取得储备土地的程序如下:

 1.征收方式:

 (1)由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征收地块选址,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展征收土地工作;

 (2)储备中心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并代表政府履行土地征收应承担的各种义务。组织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3)经批准后,储备中心负责接收土地,支付各种补偿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 2.接受移交方式:

 (1)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移交的储备土地,双方应共同核定土地成本,并签订移交合同。储备中心需要支付成本的,在该地块重新出让后按核定的成本支付。

 (2)接受土地使用者移交托管的土地,应签订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移交时间、托管期限、托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 3.收购方式:

 收购申报转让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土地使用者申请收购以及涉案土地、抵债土地的,应先经政府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储备中心提出收购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与被收购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收购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土地移交方式和移交时间,明确权利义务接收土地后进入储备库储备。

 储备中心通过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必须先核查土地权属状况,征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根据评估后果提出费用测算意见,形成收购储备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 (三)确权登记:

 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由储备中心或联同原土地使用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或土地变更登记。储备土地由储备中心管理。



第四章 土地储备补偿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中的补偿标准:

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经市政府批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补偿协议后实施。

 (二)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不予补偿;闲置土地收回,按照处理闲置土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 (三)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收购、收回出让性质的土地,按原批准用途,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原则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 (四)收回城市范围内有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的土地,土地补偿按该宗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扣除已使用年期内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之后的金额进行补偿。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补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 (五)收回的土地是划拨性质的,按基准地价减除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后补偿。涉及工程投入部分通过评估机构评估进行补偿。

 (六)采用置换使用方式补偿的,同等地类级别的土地按1:1等面积置换;不同地类级别的土地按等值原则置换。

 上述各项补偿费用均不计利息,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需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四条 储备中心可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包括以下内容:

 (一)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迁;

 (二)对地块进行平整,与有关部门协同完成地块的基础设施建设。

 储备中心可委托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有关工程的实施应按基建程序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利用是指储备中心对暂未安排给项目使用的储备土地,安排作临时使用,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确定临时使用的用途;

 (二)组织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承租用地者可凭租赁合同,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临时建筑报建及有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市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

第十八条 储备中心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对侵害储备土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 (一)启动资金通过财政支持及与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等多渠道筹措解决,用于征用和收购土地的前期投入,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落实;

 (二)从储备土地出让后的土地收入计提,储备土地出让后,将出让地块增值部分的20%和储备成本安排用于征收和收购储备土地;

 (三)储备中心按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 (四)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形成的收入;

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 (六)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土地储备资金与日常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不相互混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依据《江门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过程中,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未如实提供收购所需资料和土地利用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政府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江门市蓬江、江海两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细则。各市和新会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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