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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5:51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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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督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2008年11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督办工作,促进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果,切实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推动政府和“两院”及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采取综合督办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根据职责要求全面做好建议督办工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做好联系部门的建议督办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20天内,将会议期间代表书面提交大会秘书处的建议整理成册,分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第四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收到代表建议汇编后,根据联系部门的工作特点,对涉及本委职责的代表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在全面督办的基础上,选取部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全局性和可操作性强的重点建议,提出督办意见。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综合整理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督办意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督办意见,确定年度督办重点。

第七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督办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牵头,相关专门委员会跟踪督办。

第八条 涉及到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督办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牵头督办专门委员会和协助督办专门委员会进行督办。

第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所督办的代表建议可通过听取汇报、视察调查、实地检查、工作评议等方式,了解办理工作进展情况,推动代表建议所提问题的落实。督办过程中,可以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参加相关工作。

第十条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就建议督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专题汇报。必要时可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题汇报。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的行文格式要规范,表达要准确,文字要精炼,态度要诚恳,并要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直接报送给代表。同时抄报市人大人事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与沟通,让代表直接参与办理工作,面对面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以达到代表的满意或理解。通过走访等方式,征询代表对办理落实情况的意见,对办理结果满意的,要由代表签字验收;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部门要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代表如仍不满意,可以约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到问题解决、代表满意或表示理解为止。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听取市政府关于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不定期地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实地视察。对人大代表反映强烈,应该办、能够办而又未认真办理的建议,要跟踪检查,监督落实。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把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汇编成册,组织代表进行评议,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得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好评的承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予以表彰;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或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督办过程中,应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督办过程和办理结果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对社会公开,形成人大工作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有效统一。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根据专门委员会的要求,配合专门委员会做好相关建议的督办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闭会期间收到的代表建议,由人事办公室及时转交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参照会议期间代表所提建议的督办程序督办。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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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将城市园林、市容卫生、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委托依法成立的城市广场管理事业组织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将城市园林、市容卫生、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委托依法成立的城市广场管理事业组织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2年3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50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将城市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委托依法成立的城市广场管理事业组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根据上述规定,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城市广场管理事业组织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城市广场管理事业组织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将城市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委托依法成立的城市广场管理事业组织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我市先后建成了西门口绿地、新宁、新世纪、城南开发区等多个广场。广场的建设为改善城市形象、为群众提供优美的休闲、娱乐、活动的场所起到很大的作用。为了规范广场的管理、维护其正常公共环境卫生和安全秩序,根据各级人大代表以及群众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广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此,我们组织起草班子、草拟了《西宁市城市广场管理条例》。该条例关于对依法成立的城市广场管理事业组织能否受城市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界定的广场范围内行使处罚权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将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场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于城市广场管理组织是一种相对集中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能在法规中委托。

二、将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场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于城市广场管理组织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其理由:一是委托的组织是经法律法规批准并依法成立的。二是受委托组织行使处罚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就以上两种意见,我们请求给予答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市国企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快物资系统改革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理顺行政职能和国有资本、职工国有身份有序退出为目标,坚持机构改革与企业改制相结合、招商引资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体制创新与安置职工再就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加快国有物资企业改制步伐,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转换经营机制,激活内部动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稳定原则。要将行政管理职能划转与人员分流安置相结合,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切实维护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二)坚持安全退出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施改制重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企业顺利交接,确保国有资本、国有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安全退出。

  (三)坚持整体下放原则。要将资产优良企业与资产欠佳企业、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一并整体下放到所在区,由所在区组织实施改制退出,实现市物资系统所属企业由原来按行业管理向按行政区划属地管理的转变。

  三、主要内容
  (一)机构改革
  1、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机构改革与组建市商务局一并考虑。撤销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将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划入市商务局和市经委,其中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报废汽车回收(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专项管理、物资行业协会及其他物资行业宏观管理职能划入市商务局,煤炭市场管理职能划入市经委。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现有在职职工45人,其中原机关人员31人、事业单位人员14人(含经费自筹编制3人);离退休职工100人,其中离休干部24人、退休职工76人。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分流安置:⑴市管干部6人(局级5人、处级1人)由市委统一安置;⑵按规定享受分流政策的处以下干部16人,其中12人根据本人申请提前办理退养或退休手续,4人予以重新安置;⑶行政管理人员8人(含重新安置的4人)随职能划入市商务局;⑷煤炭市场管理人员5人随职能划入市经委;⑸机关离退休职工划归市商务局统一管理。
  3、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集体办、信息中心和老干部活动室等3个事业单位及其人员14人划入市商务局,人员经费暂由市财政承担,待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一并研究解决。局办公用房及其所属财产统交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二)企业改革
  截至2003年末,市物资系统共有国有企业18户、集体企业28户,2004年5月市燃料公司划归哈物业供热集团后,现有直属国有企业17户、集体企业28户;国有企业在职职工2697人,离退休职工1476人;集体企业在职职工901人,退休职工239人;资产总额10.9亿元(其中50%土地使用权价值1.1亿元),负债总额10亿元,净资产0.9亿元,资产负债率91.7%。按照市物资系统机构改革与企业改革同步进行的部署,17户直属国有企业整体下放到所在区管理,由所在区组织实施改制退出,其中下放到道里区10户、道外区6户(其中参股企业1户,股本金30万元,占总股本的15%)、南岗区1户;28户集体企业全部随主办国有企业一并下放。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04年8月中旬):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企业下放交接(2004年8月底):〖HT4”SS〗由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会同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下放企业资产、人员表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属物资企业下放交接会,一次性完成下放交接工作。

  (三)组织实施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机构改革(2004年9月)。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原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行政管理职能及人员划转、享受政策人员分流、离退休人员并入市商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划转工作。

  五、相关政策
  (一)机构改革政策
  1、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原机关人员享受哈办发〔2001〕42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分流政策。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行政管理职能划转遵循“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行政管理职能及人员编制同时划入市商务局和市经委。

  (二)企业下放政策
  1、下放企业的资产,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为准,企业下放时不再进行新的资产评估。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2003年末以前借给下放企业的资金,与企业其他资产一并划转,在改制时可转为国有权益。
  3、下放企业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可继续享受贷款折扣、一次性清偿终结银行债务的优惠政策。
  4、下放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标准,按哈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深化物资系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和副市长王大伟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编委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和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全面负责市物资系统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



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放开搞活物资企业,市政府决定将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两年内国有、集体物资企业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全部退出为目标,坚持政策扶持、转制放活、平稳过渡三项原则,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从大局出发,认真执行政策,严明工作纪律,严格程序,统一标准,精心组织,实现市属物资企业顺利下放交接,促进全市物资经济的繁荣和协调发展。

  二、下放范围
  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国有物资企业共17户,其中道里区10户、道外区6户(其中参股企业1户,股本金30万元,占总股本的15%)、南岗区1户;集体企业28户全部随主办国有企业一并下放。

  三、相关政策
  (一)下放企业的资产,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为准,企业下放时不再进行新的资产评估。

  (二)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2003年末以前借给下放企业的资金,与企业其他资产一并划转,在改制时可转为国有权益。

  (三)下放企业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可继续享受贷款折扣、一次性清偿终结银行债务的优惠政策。

  (四)下放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标准,按哈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核实(2004年7月前):〗由市政府物资系统改革调研小组负责,原则上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报表和人员统计报表为准,对企业上报的数据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保证各项基础数据准确无误。

  (二)制定方案(2004年8月中旬):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三)组织交接(2004年8月底):由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会同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下放企业资产、人员表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属物资企业下放交接会,一次性完成下放交接工作。

  (四)检查验收(2004年底)。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推进组对企业下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全面总结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向市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下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下放企业工作,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有序组织推进工作,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

  (二)企业下放过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变卖国有、集体资产;不准抽逃企业资金,突击花钱,私分钱物;严禁弄虚作假、涂改、销毁账目。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三)下放企业在未交接前,停止调入职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如需调动,须待企业交接结束和进行离任审计后办理手续。
  (四)下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所提供的情况要真实,资料要完整,数据要准确,并对其负责。

  六、组织领导
  在市深化物资系统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推进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王大伟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编委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和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制定企业下放方案、协调政策落实、组织交接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附件: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物资企业名单



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物资企业名单





  合计45户,其中国有企业17户、集体企业28户。

  一、道里区(国有企业10户、集体企业15户)
  (一)哈尔滨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金属切割厂
  2、哈尔滨市金属公司第三供应站

  (二)哈尔滨物资销售总公司

  (三)哈尔滨市木材一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市第三燃料公司三悦旅社

  (四)哈尔滨进口设备配件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市友联物资贸易商行

  (五)哈尔滨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生产资料贸易中心
  2、哈尔滨生产资料服务站

  (六)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龙江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2、哈尔滨市金属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3、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第一经营部
  4、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第三经营部

  (七)哈尔滨松花江物资公司

  (八)黑龙江龙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九)哈尔滨市协同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机电公司绝缘材料分公司
  2、哈尔滨市机电公司机械设备经销部
  3、哈尔滨市机电公司京海成套设备公司
  4、哈尔滨市机电公司道里门市部
  5、哈尔滨市机电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十)哈尔滨华滨实业公司

二、道外区(国有企业6户、集体企业8户)
  (一)哈尔滨市恒森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建材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市物建建材有限公司

  (二)哈尔滨物资贸易中心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物资贸易中心经销站
  2、哈尔滨市物资贸易中心第二经销站

  (三)哈尔滨国华物资经贸公司

  (四)哈尔滨松花江物资贸易中心

  (五)中集哈尔滨集装箱有限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物资实业总公司

  (六)哈尔滨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化轻总公司物资经销公司
  2、哈尔滨市道外化轻物资商场
  3、哈尔滨市先锋化轻材料经销站
  4、哈尔滨市化轻总公司哈特胶粘剂厂

  三、南岗区(国有企业1户、集体企业5户)
  (一)哈尔滨聚祥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木材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南岗木材加工厂
  2、哈尔滨市哈西木材加工厂
  3、哈尔滨市道外木材加工厂
  4、哈尔滨滨西木制品加工厂
  5、哈尔滨市哈西木材加工厂林木产品经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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