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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3:41:34  浏览:9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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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关于未来双边合作方向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自1990年8月8日恢复外交关系以来,两国间双边关系迅速发展,在各个领域的互利合作不断扩大。两国最高领导人、政府和人民为推动双方友好合作关系持续发展一直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双方认为,在平等、互利、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巩固和加强中、印尼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双方一致认为,世纪之交,中、印尼两国关系正面临进一步改善和发展的重要契机。为巩固业已存在的传统友谊,加强双方21世纪在各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建立和发展长期稳定的睦邻互信全面合作关系。为此,双方同意共同制订一个未来双边合作方向的框架,并达成以下共识:

  一、双方重申将以《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万隆会议十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定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础,进一步加强双边关系,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持久和平、稳定与繁荣。

  二、双方认为,两国高层保持经常互访和接触有利于两国友好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双方将加强两国政府机构、议会、政党、军队及民间团体之间的友好交往,鼓励两国政府各层次官员保持经常性的互访与交流。两国外交机构将定期举行外交磋商,并充分利用各种场合保持经常性的会晤。

  三、双方同意充分利用业已存在的磋商机制,就双边和多边范围各领域的合作进行探讨。双方将继续保持并加强经贸技术合作联委会、科技合作联委会、双边领事磋商以及双边地区安全对话等机制。由双方外交部长牵头的中、印尼政府间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将作为两国政府间保持沟通和磋商的高层机制,从宏观上为两国各领域合作提供政策指导和导向。双方还认为,上述磋商论坛对双方在共同关心的双边、地区和国际问题上的相互理解和支持是必要的,并具有重要意义。

  四、双方将在平等互利、公正合理、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加强贸易、投资、科技、农业、畜牧业、渔业、医药卫生、工业、林业、能源、交通、矿产、电信及信息、金融、民间交往、青年及体育、旅游业、教育、司法协助、防务、政治和地区安全等领域的友好合作,以促进地区和世界的持久和平、稳定和繁荣。为此,双方将共同致力于:

  (一)促进建立一个更具吸引力的、更有利以及更好的经贸合作环境。通过交换信息和加强协调,增加贸易法规的透明度和非歧视性。

  (二)简化投资程序,定期举行投资促进会,推动双向投资不断发展,并提供切实保障。鼓励双方企业界开展密切交往和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包括双方在第三国进行的经贸合作。

  (三)采取建设性的政策,开拓有潜力并有利于双方的新的合作领域,发挥双方私营部门在开展各领域合作方面的积极、主动的作用。

  (四)积极促进学术和技术交流,鼓励在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科技成果商品化方面的联合研究和开发。

  (五)加强在农业、畜牧业、农业机械以及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互利合作,商谈签署《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两国《林业合作备忘录》,加强林业的交流与合作。

  (六)为加强渔业合作,双方主管部门可直接对话,并就渔业合作达成一项互利协议或安排的可能性进行探讨。

  (七)根据双方现有有关协定,进一步加强在工业和矿产开发方面的互利合作。

  (八)加强金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致力于改革和改进国际金融管理制度,为建立一个有利于各方的国际金融新秩序而继续努力。

  五、双方愿共同努力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在两国同意的领域内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一)进一步促进在医学、医药特别是传统医药的研究和生产、消费者保护以及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方面的合作。

  (二)加强两国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并尽早签署文化协定,双方分别建立友好协会,积极鼓励民间团体开展交往,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促进旅游业合作,为两国人民保持经常交往提供便利,包括通过深入交换信息加强在旅游合作方面的联系,简化双方的签证手续,为吸引更多旅客首先讨论扩大两国间空中航线的可能性。

  (四)充分利用双方各自优势,加强在城市规划、住房和公共设施建设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互利合作。

  (五)促进两国教育和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双方的奖学金计划项目交换留学生,鼓励专家和学者之间保持经常交往,组织两国的研究人员、专家和学者开展共同研究。

  (六)密切在青年、体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六、双方愿相互尊重对方的法律制度,密切司法交流,加强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贩毒、走私、计算机犯罪、经济犯罪及其他犯罪活动中的执法合作。

  七、双方将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东盟、东盟地区论坛、东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韩国领导人非正式会晤等多边场合,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政治、经济、安全等问题加强磋商与合作,促进地区和国际的和平与发展。

  八、双方重申坚持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中方认为印尼的稳定、完整和繁荣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与发展,支持印尼政府在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促进国内各民族和解以及平等基础上的和睦方面的努力。印尼方重申继续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支持中国的和平统一进程。

  九、双方对近年来中国和东盟友好关系不断发展并取得积极成果表示满意。中方赞赏印尼方为推动中国-东盟关系的发展所发挥的作用,支持印尼为进一步加强东盟的团结合作以及推动东盟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所作的努力。双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中国-东盟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发展。

  十、双方认为,在有关国家政府和人民的不懈努力下,本地区经济已逐步摆脱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正在走向复苏。亚洲特别是东亚国家在经过必要的调整后,将继续成为世界经济最有活力、最有希望的地区之一。双方强调,亚洲国家应坚持自己的价值观,走符合本国实际的发展道路,并建立起更加广泛的合作,共同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十一、双方相信,尽管存在着风险与挑战,谋求和平、安全、稳定、繁荣与合作仍是本地区和世界形势的主流,多极化已成为国际关系发展的总趋势。双方强调,《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应继续成为更加公正和平衡的国际政治、经济和安全新秩序的基础,必须得到所有国家的尊重。任何国家都无权以任何借口干涉其他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

  十二、双方重申了人权普遍性原则应与各国国情、包括文化背景相结合的立场。双方认为,应基于合作、对话、非对抗精神和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就促进人权交换看法。双方认为,人权问题不能通过牺牲国家主权和国家间主权平等的原则来解决,不能违背或破坏联合国本身赖以成立的原则。

  十三、双方重申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性,呼吁亚太地区和全世界就促进信心和信任采取合作措施。双方认为,反弹道导弹条约(ABM)和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对于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与战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支持制定普遍有效的准则,通过实施双边和多边协议来裁减武器,尤其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如不履行此类条约,地区和世界和平与稳定将受到威胁。

  十四、双方重申将继续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和不结盟运动,鼓励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国际事务并在新的世界秩序中占有自己应有的位置。

  十五、双方承诺为促进双边关系的不断发展,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以及维护世界稳定与繁荣作出共同努力。 如双方认为有必要,并应任何一方要求,两国外长将共同对此份关于未来双边合作方向的联合声明进行审查。该联合声明的解释和适用中如出现困难、分歧或争议,双方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友好磋商加以解决。

  本声明于二000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代表

      外 交 部 长               外 交 部 长

     唐 家 璇                阿尔维·希哈布博士


                       二OOO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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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9年第3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9年第3期公报)


1999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段春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袁国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左树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郭天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吕凤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梁银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吴明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圣马力诺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程文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圣马力诺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收退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2001]46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收退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收退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收、退件管理暂行办法
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
(2001年6月)

为加强对收、退件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收件和退件
收件是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办理各类事项的书面材料;退件是指给办证中心相关窗口审核认定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和舟山市总体发展规划的收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一) 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二) 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表,报“中心”业务处汇总。
三、一般件的管理
(一) 一般件的认定
涉及1个主管部门,需经核实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一般件。
(二) 一般件的管理
1、一般件收件后,须填写由“中心”统一印制的《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一般事项受理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业务处经登记后移交督查处),第三联报审批部门领导,第四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一般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核实或踏勘;
3、一般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一般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督查处投诉。
四、联办件的管理
(一) 联办件的认定
需经2个以上(含)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 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贸委、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工商局等;
2、生产性、经营性、投资性项目及新建性质的外商投资项目等联办件的受理牵头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等联办件的受理牵头部门为市经贸委;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有关进出口审批项目等联办件的受理牵头部门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企业注册登记项目等联办件的受理牵头部门为市工商局;其他事项以具有该事项最终审批权的部门为牵头部门;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填写由“中心”统一印制的《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4、牵头窗口部门应以“联办件通知书”的复印件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牵头落实办理。“中心”负责监管工作。
5、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申报材料中非主件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由“中心”统一印制的《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特办件的管理
(一) 特办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提出的特别重要、时间特别紧迫或有充分理由必须采取特急办理的申请事项,均属特办件。
(二) 特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中心”业务处报经“中心”负责人,认为是特办件的,应当场认定,并填写由“中心”统一印制的《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特办件通知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存“中心”业务处,第二联送主办窗口部门;
2、窗口部门收件后,须填写由“中心”统一印制的《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特办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报审批部门领导,第四联交服务对象。
3、特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以最短的办事时限(必须短于一般件的承诺时限),向服务对象明确承诺,并按一般件管理程序办结。
七、退回件的管理
(一) 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无法提供;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舟山市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
(二) 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在承诺期限内认定;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填写《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中心”业务处备查,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疑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业务处投诉,由业务处提交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复核,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暂行办法由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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