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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48:54  浏览:8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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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实施方案,并报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四年六月七日

            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和事权划分

  (一)特大安全事故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5、煤矿和非煤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特大安全事故;

  8、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事权划分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省政府及有关牵头单位进行指导协调。

  二、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民航甘肃管理局、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省军区、武警甘肃总队负责人组成。

  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帮助市(州、地)政府(行署)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救事故伤害人员和进行工程抢险。

  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组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

  三、应急救援职能划分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牵头部门及其职责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事故类别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其中:

  道路交通、火灾、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水上交通事故由省交通厅牵头负责;

  建筑工程事故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非煤矿山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煤矿事故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负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协调,其中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分别由公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牵头负责;

  铁路交通事故由兰州铁路局牵头负责;

  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由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协调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意见。

  3、帮助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

  4、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7、接受监察部门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警戒保卫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主要任务是:

  1、组织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2、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及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3、必要时采取措施,依法冻结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资产。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主要任务是:

  1、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2、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

  3、及时组织对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4、协助有关方面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四)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由省经委负责。主要任务是:

  1、根据事故情况,指导协调事故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及时组织调用救灾物资和设备。

  2、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协调通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各种信息传递畅通。

  (五)特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会等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负责。主要任务是:
 
  1、指导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处置,收集保管死亡人员的遗物,通知死亡人员家属,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协助家属办理认领、火化等后事。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有关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六)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矿特大事故应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五、应急反应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要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领导和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应急救援分组牵头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发生特大事故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领导负责。

  (二)牵头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市(州、地)政府(行署)进行抢险和救援工作,并向省特大安全事故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抢险救灾情况。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六、其他事项

  本预案适用于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的应急救援,各类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办法由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报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建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

  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及时组织救援,救援中工作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事故单位和当地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6月8日印发

  共印1200份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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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埃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总统穆罕默德·穆尔西于2012年8月28日至3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分别与穆尔西总统举行了会谈和会见。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强调,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是最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阿拉伯和非洲国家,两国建交56年来,特别是1999年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来,双边关系不断巩固和深化,务实合作不断加强,实现了互利共赢,两国人民友谊历久弥坚。

  三、中方尊重埃及人民自主选择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欢迎自2011年1月25日以来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在和平政治过渡后取得的积极成果,祝贺埃及人民完成总统选举并组建新政府,支持埃方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进步与福祉所作的一切努力,祝愿埃及人民在国家建设与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埃方强调恪守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政府在台湾、涉藏、涉疆等问题上的立场。

  四、双方强调,愿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形势下继续加强双方传统关系,不断开辟新的前景,密切合作,携手共进,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巩固中埃传统友谊,不断充实两国战略合作关系内涵,全面规划两国未来关系发展,以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

  五、双方愿进一步巩固两国政治关系,密切高层往来,增进两国政府、议会、政党、社会团体之间的各层次交往,交流治国理政、改革发展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健全并充分发挥业已存在的各交流及合作机制的作用。

  六、双方认为,各领域务实合作是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方赞赏埃方提出的重振国家经济方略,将继续鼓励更多中国企业赴埃及投资兴业,并愿为埃及经济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双方表示将积极推动经贸往来,拓展在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卫生、交通、能源、金融、旅游、通讯、环境等领域的合作,对稳步推进苏伊士经贸合作区等项目建设表示欢迎。

  七、双方认为,应进一步密切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协调与合作。中方支持埃及作为地区重要核心国家和中坚力量,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埃方赞赏并支持中方为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促进发展中国家团结与合作所作的努力。

  八、双方对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的创立和发展,以及在论坛框架下确立中阿“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战略合作关系感到满意,对2012年5月在突尼斯共和国举行的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高度赞赏。双方愿继续共同努力,推进论坛建设,推动中阿战略合作关系不断深入发展。双方欢迎根据在突尼斯召开的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中阿合作论坛2012年至2014年行动执行计划》,适时在埃及召开首届中阿旅游合作暨旅游投资大会。

  九、双方认为,发展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符合双方根本和战略利益,中非合作论坛作为中非之间集体对话的重要平台和务实合作的有效机制,对促进中非关系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双方高度评价2012年7月在北京举行的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取得的成果。在筹备会议过程中,双方作为论坛共同主席国密切磋商与配合,为会议成功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愿共同努力落实好后续行动,进一步加强论坛建设,推动中非关系取得更大发展。

  十、双方重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建立以1967年边界为基础、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拥有完全主权的独立的巴勒斯坦国,支持巴勒斯坦加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支持国际社会进一步加大劝和促谈力度,推动巴以双方通过和平谈判最终实现巴勒斯坦问题的全面、公正解决。中方对埃方为促进巴以和平、推动巴勒斯坦人民内部和解所作贡献表示高度赞赏。埃方对中方在支持巴勒斯坦人民正义事业、维护中东地区和平稳定方面所作努力予以高度评价。

  十一、双方认为,国际社会应尊重西亚北非地区人民寻求变革、发展的愿望和诉求,鼓励本地区国家的有关各方通过包容、和平的政治对话途径化解分歧,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人民自主探索符合本国国情的和平、稳定、发展、民主、繁荣之路。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尊重本地区国家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加强对其经济援助与合作,推动热点问题解决进程,为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

  十二、双方主张尽快寻求叙利亚问题的政治解决,反对外来军事干涉,敦促叙利亚政府及有关各方尽快停止杀戮和一切暴力活动。中方赞赏阿拉伯国家联盟为推动政治解决叙利亚问题所作的积极努力。

  十三、双方主张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重申有必要对联合国进行改革,重申应解决非洲国家遭受的历史不公,优先增加非洲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和其他各机构的代表性。

  十四、双方主张不同文明相互尊重,支持通过开展包容、开放的对话,相互借鉴,促进世界文明的繁荣。

  十五、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农垦部关于加强中埃农业技术研究示范基地合作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通信和信息技术部信息通信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环境事务国务部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旅游部旅游合作执行计划》、《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埃及国民银行2亿美元授信协议》、《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埃及科研部规划咨询合作框架协议》。

  十六、穆尔西总统对胡锦涛主席及中方在其访华期间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深表感谢。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于北京










官不畏出丑,奈何以出丑惧之?

杨涛
    
广东省翁源县政府欠债不还败诉法庭,该县副县长童志跃两次到上级法院求情延期执行,导致被欠债的农民工苦等不见还款音信。在韶关市人大和新闻媒体的双重监督下,尽管韶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近4个月,但胜诉的普通百姓仍不知何时能够索回被翁源县政府拖下的欠款。(《羊城晚报》7月28日)
报道说,翁源县副县长童志跃第二次走进韶关市中级法院,希望法院能够延期执行该县政府的欠债案时,法院的同志从金羊网上下载该报报道后,复印给童志跃,没想到童志跃副县长当着法官的面说,“翁源县出丑不是第一次了,也不怕再多一次”。
在笔者看来,,翁源县的父老乡亲是要脸面的,并不会轻易让自己在全国人民面前出丑,童志跃副县长的话顶多能代表县政府和他本人的意思。分析童副县长这句话,我们分明感到: “官不畏出丑,奈何以出丑惧之?”
从情理上讲,人要脸、树要皮。在这个世界上,如果尽丢人现眼,出尽洋相、丑态百出,那还有什么尊严、信誉和价值,生存又还有什么意义。这对于一个人是如此,对于一个组织更是如此。除非,要么是某个人或某个组织破罐子破摔,自我贬低,做个无赖,不再有任何追求;要么是某个人或某个组织自持有强大的实力和靠山,占山为霸王,他人对其是无可奈何,出丑又何妨?
我们看到,童副县长和翁源县政府在媒体面前、在全国的读者面前,多少有些“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味道,曝光就曝光吧,反正也不是第一次了!但其在法院和对于债权人面前,我们分明感到更多的是一种霸气,你告你的,你判你的,我还照干我的,你能拿我怎么样?
因为,在童副县长和翁源县政府看来,媒体实在是算不了什么,尽管《羊城晚报》一再对这一事件进行报道,但媒体既没有强制政府执行判决的权力,也不能处罚不履行判决的政府官员的权力,舆论监督也仅仅代表民众的一种呼吁。所以,尽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法传唤,但翁源县政府可以不派人到庭,也不作出书面答辩、不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不仅不自觉履行判决内容,而且县政府领导还四处活动,干预案件的执行。
更可怕的是在童副县长和翁源县政府看来,不仅媒体算不了什么,还上一级的韶关市中级法院也不过是如此而已。今年6月11日,童志跃就曾到该院求情,希望对翁源县政府的欠债案延期执行,法院没有理会。但法院工作人员在翁源县执行的过程中,被上级领导电话阻止,得到人大、省高院、政法委支持的韶关市中级法院也只得无功而返。
这就不难理解童副县长会甩出这么一句惊世骇俗的豪言壮语!
然而,政府的官员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从政府存在的价值而言,政府不应该有自己的私利,政府的目的就是为民、为公众服务,谋求公众利益。政府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政府的权威是人民授予的也是不可放弃的,对于任何有违法和有损于政府权威的行为官员,人民有权罢免。可以说,政府官员干预案件的执行的行为是违法的,也就是有违人民的意志,政府官员使政府出丑的行为损害了人民的威信,这都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因此,我们不禁要问:?给了童副县长干预案件的执行和使政府出丑的权力?我们该如何让政府官员的行为依法进行,又该如何让政府官员自觉维护政府的权威?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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