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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33:29  浏览:9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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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2001-7-13
实施日期:2001-7-13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内政办发(2001)26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包括退耕还林(草)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所安排的国债投资、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管理的专项国债投资中央补助资金、财政或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中的社会保障费、地方配套资金以及有关银行安排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生态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分配、管理、使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部门和单位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按计划批复、执行和调整、变更情况;
(二)财政部门对上级拨入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结算情况;
(三)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情况;
(四)有关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情况;
(五)用款单位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招投标管理机关、稽察单位、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完成、验收以及投资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八)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建成以后各项管护措施落实和实际管护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生态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对列入审计署或自治区年度审计计划的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的审计项目,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上审下”或同级审的审计方式。
对未列入自治区年度审计计划的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审计项目,下级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主要以同级审为主,必要时采取“上审下”的审计方式。
第七条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关系到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政策的贯彻执行等重大问题的,可以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八条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同级审计机关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责任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责任人的任免机关或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机关提交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有关建议后,再决定生态建设项目责任人的任免和调离。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一条 为了完成好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任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可从当年安排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审计经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按年度分级建立审计台账和数据库。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擅自改变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截留、出借和挤占挪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或违反国家规定将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用于盖楼、购买小汽车和人员经费开支等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监察机关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对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项目资金的审计情况,要写出审计综合报告或专题审计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审计综合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本级审计机关和下级审计机关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总体评价;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改进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和宏观调控方面的建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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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教党[200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按照“要重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支持他们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贡献力量”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教育系统离退休老同志在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精神,现就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教育系统关工委建设的重要性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教育系统各级党政领导要从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全局高度,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关工委建设和发动、组织老同志参与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关工委的建设,为新时期关心下一代事业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准确把握教育系统关工委的性质、任务和工作方针

教育系统关工委是在同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有在职同志参加的工作机构。以现职党政领导为主导,提出工作任务,以老同志为工作主体,开展工作。

教育系统关工委的工作方针是围绕中心、配合补充,因地制宜、量力而为,立足基层、注重实效。

教育系统关工委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指导教育系统离退休老同志,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对高校和中小学校学生以及青年教职员工进行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全面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服务。

三、努力建立健全各级关工委组织和机构

1.教育部关工委在部党组领导下,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服务全国教育系统关工委的工作。关工委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分工协助主任工作。关工委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挂靠在教育部相关司局,配备若干行政编制,由教育部提供必要经费支持。关工委主任、秘书长由部党组任命。

2.省、市、县三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关工委组织,由现职领导、离退休老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关工委在同级教育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关工委工作。

3. 省、市、县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关工委应设日常办事机构,可独立设置或挂靠有关部门,并配备一定的专兼职人员(现职干部或离退休人员)。

四、着力加强教育系统关工委队伍建设

1. 要高度重视关工委队伍建设。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委要宣传、动员、组织引导老同志,特别是新退休的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要尊重老同志的意愿,发挥老同志的优势和专长,逐步发展建设一支素质高、乐于奉献的老年志愿者队伍,为关心下一代事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要加强各级关工委领导班子建设。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委要根据工作需要或在职领导的人事变动、老同志年龄及身体状况等,及时调整关工委领导班子;动员、选配组织能力强、理论水平高、有热情和威望、身体健康的低龄老同志充实领导班子;特别要选配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

3.要加强关工委日常办事机构建设。要选配服务意识强、热心关工委工作、有一定能力和水平的同志担任负责人。 4.要发挥、保护好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老同志的积极性。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生活上关心老同志。对担任关工委领导职务且坚持日常工作的离退休老同志个人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工作需要并经领导批准返聘的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执行本单位返聘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老同志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逐步完善关工委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关工委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勇于创新。从实际出发,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会议、学习培训、信息交流、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保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六、切实加强对关工委工作的领导

1.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关工委工作的领导。要有同级党政领导担任关工委领导职务,要把关工委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统筹安排部署,指定专人分管,定期听取汇报和研究工作,及时解决关工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大力支持关工委的工作。有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要及时向关工委传达、通报;召开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和有关德育、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党建等专题性会议,要请关工委负责同志参加。

3.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为关工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4.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关工委和老同志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总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16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部门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切实做好当前的出口退税工作。


国税明电〔1997〕16号 1997年4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1-3月,全国出口退税累计完成40.1亿元,进度较慢,4月上中旬进度也不理想。对此,国务院领导极为重视,朱■基副总理3月14日在我局1-2月税收完成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出口退税老是前松后紧,造成麻烦不少,舆论不佳,要认真解决”。4月16日朱副总理
又在我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今年任务繁重,要抓紧、抓紧、再抓紧”。为了积极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加快退税进度,切实支持出口创汇,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8号)等有关电报的指示精神,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把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作为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的首要工作来抓,尽快扭转目前退税进度较慢的被
动局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集中人力,采取切实措施,定期督促检查,将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第二批退税计划近日下达)尽快准确地退给企业。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干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的为企业服务的观念。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允许退税而又单证齐全、无骗税嫌疑,但单证规范和技术上存在一些问题的业务,应主动灵活地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尽快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已申报的退税业务,退税机关要摸清底数,分门别类,分别处理。对退税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无需调查的,应不受出口业务发生时间先后的限制,及时办理退税;对退税单证齐全、真实,而电子信息存在技术性问题的,要及时调查了解,区别对待,主
动想办法解决问题;对退税单证齐全、真实,能够排除骗税嫌疑,而电子信息暂时核对不上的,可以先人机结合办理退税,然后在本年度内适当时间重新核对审查;对退税单证有骗税嫌疑及电子信息明显有疑问的,要及时发函调查,俟调查清楚后方可决定是否办理退税。发函未回函或回函
不清的,要及时清理、催办。有关函调及其他相关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8号)第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会同外经贸部门督促企业及时申报退税。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国税明电〔1997〕8号通知第五条规定精神,1996年11月30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应于今年3月31日前办理退税申报手续,逾期未申报的,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手续,对个
别理由正当而不能按时申报的,应申报备案;1996年12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应在出口业务发生后半年内办理该笔出口业务的退税手续,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也应在此期间向退税机关登记备案。对逾期不申报退税和登记备案的,将不再退税。
五、因各种原因不能排除骗税疑点而不能批准办理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所在地有关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其理解和支持,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出口企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可要求出口企业协助或自行做好办理退税的调查和举证工作。
六、今后仍应继续有选择地优先办理纺织、机电、丝绸货物的出口退税。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出口俄罗斯的货物也应优先办理退税。
七、新三资企业、自营和代理出口业务,在免抵退办法未下达前所发生的出口退税业务(含以前年度),凡单证齐全、能排除骗税嫌疑的,原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依然要加速办理免抵退;没有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应依“先征后退”办法尽快办理退税。
八、在加速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实事求是;既要求用好、用活、用足指标,又要防止虚报和弄虚作假,加速退税和防止骗税同等重要。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退税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充实主管出口退税工作的税务干部,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从人力上、组织上确保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对二季度退税进度仍明显偏慢的省、市、自治区,总局将视情况派工作组督促、检查。



19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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