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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20:09  浏览:9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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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每次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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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方案》的通知


2003-06-19

教体艺〔2003〕7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高校体育教育专业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体育教育人才,我部专门组织课题组,对国内外普通高校体育本科专业教育、教学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深入的分析论证,根据体育教育专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起草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方案》。现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经我部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修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方案》(以下简称《课程方案》)和《课程方案》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决定从2004年新学年开始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综合大学、师范院校、体育院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中施行。



  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加强对施行工作的领导,对《课程方案》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地区设有体育教育专业点的所有普通高等学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能胜任学校体育教育、教学、训练和竞赛工作,并能从事学校体育科学研究、学校体育管理及社会体育指导等工作的复合型体育教育人才。



  二、培养规格



  (一)领会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基本原理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熟悉国家有关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掌握学校体育教学、健康教育教学、体育锻炼、运动训练和竞赛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较强的自学能力、社会适应能力。



  (三)了解学校体育改革与发展的动态以及体育科研的发展趋势;掌握基本的科研方法,并具有从事体育科学研究的能力。



  (四)掌握一门外国语和一门计算机语言,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具有运用计算机的基本技能,达到大学英语四级等级和计算机二级等级的要求。



  (五)具有健康的体魄,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具有感受美、鉴赏美、表现美和创造美的情感与能力。



  三、专业课程及课时分配



  各类课程课内总学时为2600~2800学时,除公共课约720学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外,按1900~2100学时、100~110学分安排专业课程(以下按110学分安排)。



  (一)必修课程(1126学时、60学分)



  1.主干课程



  必修课程中主干课程总学时约846学时,总学分约45学分。各校可根据下列6类课程领域自主开设和组合各学科领域的课程。



  课程领域:



体育人文社会学类,包括学校体育学、体育心理学、体育学概论、体育社会学等课程。



运动人体科学类,包括运动生理学、运动解剖学、体育保健学、运动生物化学等课程。



田径类,包括田径、户外运动、定向越野、野外生活生存等课程。



球类,包括篮球、排球、足球等课程。



体操类,包括基本体操、健美操、舞蹈等课程。



武术类,包括武术、跆拳道等课程。



  2.一般必修课程



  各校可从下列一般必修课程中选择开设4~5门课程(球类课程中篮球、排球、足球除外),约280学时,15学分,亦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课程置换其中的l~2门课程或自主开设1~2门具有特色的课程。



  一般必修课程:体育科学研究方法导论,体育统计学,运动训练学,健康教育学,顶点课程,球类,艺术体操,地方性运动项目。



  (二)选修课程(880学时,50学分)



  1.分方向选修课程(约530学时,31学分)



学生须选修第一方向课程270学时,16学分,在第二、三、四、五方向选修课中各选修2~3门课程,总计约260学时,15学分。



  各校可根据社会需要和本校实际具体确定开设分方向选修课程。建议开设的方向选修课程如下:



  (1)体育锻炼手段与方法方向

主项提高课: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体操,武术。



副项提高课:田径,篮球,软式排球,足球,体操,健美操,



武术,地方性运动项目,艺术体操,舞蹈,乒乓球、网球、羽毛球。



  (2)体育教学训练方向



  体育课程与教学论、体育教学设计,体育学习原理,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体育测量与评价,体育绘图,学校体育发展史,运动竞赛学,体育游戏,遗传学基础,运动训练学,竞技教育学,体育场地与设施,运动生物力学,运动营养学,比较体育。



   (3)社会体育方向



  社会体育概论,休闲体育,传统健身理论与方法,健身锻炼方法与评定,运动环境与健康,社区体育指导,体育人类学,体育媒体论,体育管理学,体育市场与营销,体育产业经营管理,职工体育组织与管理,体育经济学,体育锻炼与心理健康,体育法学,体育伦理学,体育广告,体育新闻。



  (4)体育保健康复方向



  学校卫生学,安全防护与急救处理,运动免疫学,运动创伤学,体育康复学,康复心理学,残疾人体育,保健推拿,中国传统养生文化,心理健康与咨询,运动处方理论与应用。



  (5)民族传统体育方向



  民族传统体育概论,民族传统体育竞赛与训练,民族传统养生方法,地域民间体育。



  2.任意选修课



  学生选修此类课程应不少于350学时,19学分。



  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本专业任意选修课程和跨专业任意选修课程,供各校参考开设的本专业任意选修课程如下:



  (1)理论学科选修



  体育人才学,体育摄影,康乐设施经营与管理,现代商业体育,运动损伤与预防,运动选材学,学校卫生学,体育文献检索与选读,专业外语,体育国际公共关系,学校体育器材制作与维修,体育多媒体课件制作与应用,体育美学,体育欣赏,应用写作,运动禁药,团体操创编理论,体育舞蹈与音乐,奥林匹克运动,常用生理生化指标测量与应用,体育学术讲座与专题讨论。



  (2)技术学科选修



  健美运动,地掷球,气排球,沙滩排球,橄榄球,保龄球,棒(垒)球,门球,毽球,手球,桌球,台球,医疗体操,太极拳,防身术,保健气功,拳击,散打,摔跤,击剑,轮滑,技巧,举重,滑冰,登山,攀岩。



  (三)实践性环节



社会实践(入学教育、军训、劳动教育、社会调查、毕业教育、就业指导);教育实践(10~12周,其中见习l~2周、实习8~10周),科研实践(毕业论文、学术活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方案》说明



  一、学时安排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本科专业课程方案》(以下简称《课程方案》)中各类课程课内总学时为2600~2800学时,包括公共课约720学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专业课程按1900~2100学时、100~110学分安排,各校可根据《课程方案》中确定的学时数浮动±10%。



学生自学以及课外复习、训练等不计算在总学时数内。



  二、课程设置



  《课程方案》确定了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各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开设课程。《课程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基本特点是:



  1.增大学校课程设置的自由度。基本思路为:主干课程“领域”化,必修课程“学科”化,限选课程“模块”化,任选课程“小型”化。



  2.拓展课程的形式与内容。具体表现为:增加课程门类,力求课程形式多样化,课程设置合理化,课程结构弹性化,课程形态多元化。



  3.从课程设置的改革入手,促进教学管理体制从学年学分制过渡到完全学分制。



  《课程方案》中的“顶点课程(Capstone Courses)”指的是为毕业班开设的综合四年所学知识的课程。



三、外语和计算机作为一种信息交流与获取知识的工具,其重要性日趋明显,21世纪体育教育本科专业所培养出来的人才,既要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又要适应知识化和信息化社会建设的需要。为了加强和提高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方案中对学生应达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分别达到国家四级和二级等级水平,各校应从2004年新学年入学的新生中开始施行。



  四、为应对21世纪对体育教育人才的要求和市场竞争的挑战,根据培养目标的定位,分方向选修课程以模块的形式开设了5个方向,约530学时,31学分。



  第一方向选修课程为技术技能方向——体育锻炼手段与方法方向,是分方向选修课程中的重点。作为实践性很强的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必须掌握主要运动项目的技术技能。因此,《课程方案》中对第一选修方向的学时和学分都加大了权重。



体育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以培养体育教师为本、辐射其他体育相关领域,根据“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和全面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需要,应进一步拓宽专业培养口径,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同时也增强学生选课的灵活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为此,《课程方案》设置了体育教学训练方向、社会体育方向、体育保健康复方向及民族传统体育方向等方向的选修课程。



五、为了更好地体现宏观调控和微观放活的精神,各校可以参照《课程方案》中建议的任意选修课门类开设课程,也可根据《课程方案》中规定的学时、学分自主开设任意选修课,以便充分体现各校办学的自主性,更好地发挥学校的优势,办出各自的特色。



  六、关于《课程方案》中各门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由“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力量编写各门主干课程的教学指导纲要,供各校参照执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 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 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 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 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危险化学品时,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出口危 险化学品时,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
第二十二条 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 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没有安全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 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而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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