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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高处作业分级》等二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09:56  浏览:9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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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高处作业分级》等二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高处作业分级》等二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1983年8月12日,劳动人事部

我部委托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的《高处作业分级》及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的《安全电压》等两项国家标准草案,业经国家标准局分别以国标发〔1983〕143号和297号文批准,其编号、名称和开始施行的日期为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GB3805--83《安全电压》自1984年5月1日起施行。《标准》文本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发行,应以出版社《标准》文本为准。请各地区、各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执行两项《标准》做好准备工作。

附一:高处作业分级 Classification of worksat heigh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608—83(国家标准局1983年4月15日发布 198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1.基本定义
1.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2 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1.3 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当高度h为2米至5米时,半径R为2米;当高度h为5米以上至15米时,半径R为3米;当高度h为15米以上至30米时,半径R为4米;当高度h为30米以上时,半径R为5米。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1.4 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2.高处作业的级别
2.1 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3.1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3.2 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3.2.1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米每秒)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2.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2.3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3.2.4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3.2.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3.2.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3.2.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3.2.8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3 一般高处作业系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标记
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种类标记。一般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种类;特殊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类别,种类可省略不写。
例1:三级,一般高处作业
例2:一级,强风高处作业
例3:二级,异温、悬空高处作业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

附二:安全电压 Safety Votl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805--83(国家标准局1983年4月15日发布 1984年5月1日起实施)
制定本标准是为了防止在工矿企业的劳动生产过程中因触电而造成的人身直接伤害。
当电气设备需要采用安全电压来防止触电事故时,应根据使用环境、人员和使用方式等因素选用本标准中所列的不同等级的安全电压。
本标准不适用于水下等特殊场所,也不适用于有带电部分能伸入人体的医疗设备。
本标准中的《安全电压》相当于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物中的《安全特低电压》(Safetyextra--low Voltage)。
1.定义
1.1 安全电压
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这个电压系列的上限值,在正常和故障情况下,任何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均不得超过交流(50赫兹~500赫兹)有效值50伏。
注:①除采用独立电源外,安全电压的供电电源的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②工作在安全电压下的电路,必须与其他电气系统和任何无关的可导电部分实行电气上的隔离。
③直流电的上限值待以后补充制订。
1.2 人身直接伤害
因电流本身的作用而对人身造成的伤害。
2.等级
2.1 安全电压的等级及选用举例见下表:
----------------------------------------------------------------------
安 全 电 压 |
(交流有效值) |
------------------------------| 选 用 举 例
额定值 | 空载上限值 |
(伏) | (伏) |
--------------|--------------|--------------------------------------
| |在有触电危险的场所使用的
42 | 50 |
| |手持式电动工具等
--------------|--------------|--------------------------------------
| |在矿井、多导电粉尘等场所使
36 | 43 |
| |用的行灯等
--------------|--------------|--------------------------------------
24 | 29 |
--------------|--------------|可供某些具有人体可能偶然
12 | 15 |
--------------|--------------|触及的带电体的设备选用
6 | 8 |
----------------------------------------------------------------------
2.2 当电气设备采用了24伏以上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其电路必须与大地绝缘。
2.3 安全电压的选用及使用条件,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具体规定。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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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3]7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为团结、动员、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教兴市事业,推动我市三个文明建设,进一步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荣誉称号定名为“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参与技术创新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市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条件: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优良传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在本职岗位上扎实工作、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为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在科技工作者中堪称典范。
第四条 评选周期:每两年评选、表彰1次。
第五条 名额:每次表彰人数10名左右。
第六条 推荐:市直各单位、市直各学会、镇区科协、企业科协原则上每两年可以向市科协推荐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1名。
第七条 评审:在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八条 审批和表彰:由市政府审核批准和表彰。
第九条 “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1次,为终身荣誉(因第十条而被除名者除外)。
第十条 “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或违背科技工作者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有关推荐与评审的实施细则,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
  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参与技术创新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在职科技工作者。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优良传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在本职岗位上扎实工作、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作出贡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科技推广、科技普及工作,在科技工作中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优秀新产品奖的主要完成者;省优秀新产品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主要完成者;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两名完成者;两项市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者;国家、省教学科研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省级三等奖以上优秀科技学术论文的主要完成者;市级科技学术论文(建议)一、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主要完成者。
  (三)具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
  (四)根据有关规定获得相当于(一)、(二)、(三)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五)省级以上劳动模范。
  (六)获得省丁颖科技奖或被选为市专业技术拨尖人才。
  以上(一)、(二)、(三)、(四)项所涉及每个项目只能申报1人次。
  二、推荐办法
  市直各单位、市直各学会、镇区科协、企业科协负责推荐本单位或本学会所属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作为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企事业单位如有适当人选可由所在镇区科协申报。
  三、推荐名额
  市直各单位、市直各学会、镇区科协、企业科协原则上每两年可以向市科协推荐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1名。
  四、评审机构
  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由市科协主席担任,副主任3-5人,委员9-11人,分别由市科协有关领导、著名专家和学者担任。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具体工作。
  五、推荐程序:市直各单位经适当范围组织民主评议,市直各学会、镇区科协、企业科协经理事会(委员会)民主评议,选出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名单,征求候选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镇区意见后向市评审工作委员会推荐。
  六、推荐材料
  (一)评选、推荐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推荐程序、评选工作情况和候选人评审组人员名单)一式十份;
  (二)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一式十份;
  (三)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事迹摘要一式十份,600字左右,由候选人工作单位核实盖章;
  (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可复印,一式十份,但要所属单位或组织核实盖章);
  (五)推荐单位或学会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
  七、评审办法
  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关于加强站车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关于加强站车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的若干规定
1993年9月22日,铁道部
为进一步整顿站、车的经营秩序,规范企业行为,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现对站、车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做如下规定:
一、车站严禁将旅客车票切块交给其他部门代售。车站所收订票费、送票费要严格按铁道部或铁路局公布的杂费标准执行。订票户加收的费用不得超过铁路规定的国内旅客订票费标准,如发现超过,车站取消其订票户头。
车站严禁从订票户获得各种形式的礼金。要严厉打击倒卖火车票的违法行为。
二、车站内修建经营性场所时,不得影响旅客正常候车和进出站,并必须经分局批准,由车站统一管理,指导经营,价格必须经地方物价部门批准。地方及铁路其他部门占用车站的建筑物、土地时,必须报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租金等有关费用,车站所收房屋建筑物租金等收入,按现行规定,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并冲减营运成本有关项目。
三、站、车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旅客自愿的原则,并提供可选择的条件。严禁向旅客搭售商品或强买强卖。严禁以提前检票进站、上车、免于检查“三品”等为条件招徕旅客,收取费用。
四、不得在旅客列车编组内搞“雅座、雅卧”,变相提高票价。严禁加边铺出售或卖边座。列车剩余卧铺一律由列车长掌握发售,不得分辟给其他乘务人员。坚决打击卖座、卧号的行为。
五、站、车职工除专职经营人员外,一律不得从事本职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任何时候都不准违章倒买倒卖、长途贩运。严禁敲诈勒索旅客和私带无票旅客。
六、列车内的饮食供应一律由列车(客运)段统一管理,统一经营。车站内的饮食供应由车站统一管理,指导经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站、车旅行服务部门转手加价销售物品,侵占旅客利益,严禁小商贩进站围车、上车叫卖。各级客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防疫部门要认真执法。
七、加挂的软、硬卧车,车站售票不得加收旅客下车站以远的票价。
八、旅行社组织的团体外宾在餐车就餐,结算餐费时,可用“外宾在列车上用餐专用结算单”,也可用现金(外汇券),但不准只强行收取现金。
九、站车开展广告业务,必须经路局、(集团)公司客运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铁运[1992]88号《关于发布<铁路站车广告(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
十、开行旅游列车和优质优价列车必须报铁道部审批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1、旅游列车和优质优价列车要符合部定标准。开行以后服务质量下降的,要将上浮票价降下。空调机发生故障,要按有关规定退还空调费。
2、旅游列车和优质优价列车原则上由铁道部投资由主业经营。其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运输收入管理。其它部门或企业投资入股的,需经铁道部批准,原则上按照还本付息的办法,使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收期满后,资产一律归国铁。
各级客运干部职工要清廉敬业,以自己的行为规范来保证企业的行为规范,以自身的形象来维护企业的形象,增强责任心和荣誉感。发现以票谋私或敲诈勒索旅客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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