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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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环保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需要,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决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度起,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实施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具体职责分工自行协商确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为保证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3号)中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1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270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光训 于光远 才旦卓玛(女) 万 达
习仲勋 马文瑞 马青年 马恒昌 马浩谦
马寅初 王 平 王世泰 王必成 王冶秋
王昆仑 王首道 王恩茂 王 铎 王淦昌
王 谦 王瑞昌 王 震 天 宝 韦国清
扎喜旺徐 区棠亮(女) 尤太忠 贝时璋 毛文书(女)
毛迪秋 毛致用 乌兰夫 巴一恺 巴 金
邓小平 邓典桃 邓颖超(女) 玉 荣(女) 甘渭汉
石钟琴(女) 平错汪阶 卢盛和 叶 飞 叶圣陶
叶剑英 叶洪海 田富达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如冰 白寿彝 冯纪新 朴春子(女) 毕 肯(女)
吕叔湘 吕 骥 朱光亚 朱学范 乔晓光
伍 禅 任仲夷 华国锋 华罗庚 向腊玉(女)
庄希泉 刘田夫 刘志坚 刘芸生(女) 刘伯承
刘 杰 刘明辉 刘念智 刘 斐 关山月
江一真 江渭清 安平生 许世友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那木拉 廷 懋
阮泊生 阴法唐 严佑民 严 政 严济慈
严家安 芦国俊 克尤木·买提尼牙孜 苏步青
杜心源 李人林 李井泉 李世璋 李亚敏(女)
李 贞(女) 李先念 李坚真(女) 李 昌 李 强
李瑞山 李福忠 李聚奎 李德生 杨东生
杨永青(女) 杨成武 杨秀峰 杨尚昆 杨尚奎
杨易辰 杨 勇 杨得志 肖 华 肖劲光
吴先锋 吴克华 吴冷西 吴若安(女) 吴承清
吴桓兴 汪月霞(女) 汪 锋 沙千里 宋任穷
张天放 张文裕 张平化 张廷发 张启龙
张劲夫 张秉贵 张金榜 张桂珍(女) 张鼎丞
张福财 阿沛·阿旺晋美 阿依吐拉(女)
陈 云 陈玉娘(女) 陈丕显 陈再道 陈伟达
陈孝顺 陈逸松 陈景润 陈登科 陈福汉
陈璞如 武新宇 范忠志 茅以升 林一山
林巧稚(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依平 林 铁
林慧卿(女) 果基木古 罗青长 罗叔章(女) 罗登义
帕巴拉·格列朗杰 季 方 岳美中 金如柏
周占鳌 周叔弢 周建人 周海婴 项 南
赵永焕 赵朴初 赵 林 赵忠尧 赵祖康
赵德尊 赵燕侠(女) 郝树才 荣毅仁 胡子昂
胡立教 胡乔木 胡绩伟 胡 绳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奎 璧 段苏权 段君毅
侯占友 侯宝林 饶守坤 洪丝丝 洪学智
祝星发 费彝民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秦基伟
袁任远 聂荣臻 莫文骅 栗又文 贾庭三
夏茸尕布 顾卓新 阎达开 钱三强 钱学森
铁木尔·达瓦买提 铁 瑛 倪志福 倪谷音(女)
徐向前 徐健生 爱新觉罗·溥杰 高厚良
郭兰英(女) 郭林祥 唐克碧(女) 浦洁修(女) 海玉琛
陶峙岳 措 姆(女) 黄克诚 黄秉维 黄欧东
黄 荣 黄菊香(女) 常香玉(女) 盛 婉(女) 康克清(女)
梁必业 梁吉泉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董天祯 董其武 韩权华(女) 粟 裕 曾 生
曾思玉 谢冰心(女) 谢 明 谢铁骊 瑞 板
楚图南 裔式娟(女) 蔡 畅(女) 裴昌会 廖汉生
廖志高 廖承志 赛福鼎 谭友林 谭启龙
谭 政 谭善和 谭震林 缪云台 潘 多(女)
霍士廉 冀春光 戴念慈
秘书长
杨尚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仍很突出,安全隐患大量存在,煤矿、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4月28日,在胶济铁路发生旅客列车脱轨倾覆相撞特别重大事故,截至30日,已造成71人死亡,416人受伤。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4·28”特别重大铁路安全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制订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严格安全生产情况的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肃责任追究,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深入排查治理隐患,确保防患于未然
要按照国务院已经做出的部署,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全面落实工矿商贸领域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狠抓促进瓦斯抽采利用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加强现场管理,严防瓦斯事故。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加强非煤矿山、油气井等重点防控,防止坍塌、井喷等事故发生。针对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冶金、电力、军工、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存在的问题,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地正陆续进入汛期,务必做好河道、水库、堤坝、桥梁、涵洞等除险加固,严防暴雨、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事故灾难。存在淹井隐患的矿井,暴雨期间一律严禁井下作业。
四、狠抓运输安全管理,确保交通安全
各级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要深刻吸取“4·28”铁路特别重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交通安全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加强对铁路列车、线路、通信等运输设施设备的安全监控,加强调度指挥,加强主要干线、提速区段的安全检查和巡查,严格实行标准化作业,严肃查处超速等违规违章行为,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确保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严禁非客运车辆载客,严禁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加大对超速、超载、超限和危险路段治理力度,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监管。要继续抓好水上交通防碰撞、防泄漏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桥梁隐患,加强渔船和乡镇船舶安全监管,出海渔船必须配备救生和通讯设备。要加大民航安全监管力度,加强飞行员培训和管理,严格机场安全检查,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五、严防事故引发污染事件,确保环境安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和医药、化工等高危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针对汛期降雨集中、洪涝灾害多发的特点,加快病险尾矿库除险加固进度,严防垮坝事故导致污染事件。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各项安全措施,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网点,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严防丢失、流散或泄漏。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把污染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装备等各项准备,督促企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强化区域联动,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六、切实加强旅游、消防等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目前已进入旅游旺季,要认真做好游船、缆车、索道等旅游设备的安全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使用;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必须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各类旅游场所要按照接待容量,控制高峰时段游客数量,合理疏导游客,严防发生拥堵、踩踏等事件。加强对各种体育、文化、娱乐等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制订妥善的人群疏散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学校、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奥运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严防火灾事故。
七、狠抓综合治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加大治本力度,充分运用财税政策、市场调节和保险机制等经济手段,强化对安全生产的激励约束;加快法制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科研攻关和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安全知识普及,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和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和标准,大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舆论工作,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开展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整治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等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八、从严执法,提高监管监察效能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要更加注重对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坚决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对严重违反规定即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也要追究责任;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要加大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跟踪督导,确保实效。要做到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