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发《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2003年第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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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发《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2003年第156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评价函〔2003〕156号
关于检发《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做好200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确保企业将所属基建单位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全面完整编制年度决算,我们向中央企业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9号),现检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
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9号
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反映中央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实力和财务状况,为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奠定基础,根据《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04 号)有关规定,各中央企业在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中,应当将建设单位并入企业财务决算。为了使各中央企业在并表时规范操作,我们设计了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并表的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及有关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表的方法和步骤
(一)将建设单位报表按照统一要求转换为企业类报表;
(二)将转换后的报表内重复科目予以抵消;
(三)与生产单位报表进行抵消合并。
二、并表的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遵循“全面完整、不重不漏、规范操作、双轨运行”的原则进行报表格式转换与合并;
(二)各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编制一套完整的基建财务报表;
(三)企业应做好资产清查、往来账核对等基础工作,为并表做好准备;
(四)企业应按统一工作要求编制抵消工作底稿;
(五)企业应按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逐级逐户实施并表;
(六)企业应根据有关要求按时上报合并后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报表合并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三、企业集团应加强指导,严格把关,确保并表质量,并及时就并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
2.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2:
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
为规范各中央企业建设单位会计报表与企业财务决算的合并,特列示以下工作底稿抵消分录以供参考。(注:以下分录中所用科目为企业类会计科目,括号内为原建设单位类会计科目。)
一、建设单位表内调整分录如下:
(一)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的资金来源,对交付使用资产进行抵消,抵消分录为:
1.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基建拨款”项下的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交付使用资产”项下各明细科目)
2.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
借:其他应付款(待冲基建支出)
贷: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交付使用资产”项下各明细科目)
(二)完成的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的抵消:
借:专项应付款(“基建拨款”项下的相关科目)
贷: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
(三)完成的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借:专项应付款(“基建拨款”项下的相关科目 )
贷:在建工程(转出投资)
二、与企业类报表并表时的抵消分录如下:
(一)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的抵消分录:
借:长期借款基建借款(基建投资借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二)建设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的往来抵消:
借:应付款项
贷:应收款项
(三)基建拨款相关项目的冲抵
借:专项应付款(以前年度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贷:生产单位拨付基建款项时所计入的相关科目
(四)建设单位所有者权益与生产单位投资抵消
借:实收资本
贷:长期投资
(五)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的抵消(基层单位不用):
借:专项应付款(下级单位的基建账上的“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贷:其他应收款(上级单位的基建账上的“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三日
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市高教园区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中外投资商通过各种形式在我市高教园区投资、开发、建设,兴办高等教育。
第三条 凡在我市高教园区投资、开发、建设,兴办高等教育的中外投资商(包括境外客商和市外客商),均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高教园区内的教育投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协商采取优惠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协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对国内外大学、大财团、跨国公司、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市高教园区创办大学,设立分校、分院的投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优惠办法,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六条 在办理高教园区内的教育投资项目相关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市政府不断完善高教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高教园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各审批、登记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转呈。
第九条 市教育局为来高教园区投资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在院校筹建和正式建校招生等各个环节的手续的审批、招生计划的申报等各方面提供全面的积极的配合和帮助。市外经贸局、国土局、计委、建委、财政局、税务局、人事局、公安局、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投资商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对高教园区建设项目施工所需临时用水、用电及通讯提供保证条件,对建成投入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项目和生活设施项目提供水、电、气、暖、城市道路、公交线路、电话线路、有线电视等“八通”保证条件。
第十一条 对境外投资商和外籍工作人员实行国民待遇,在用电、水、气、暖,购房、就医、子女上学、旅游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对国内投资商和聘用的工作人员及其眷属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二条 市财政安排高教园区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对高教园区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予以重奖。
第十三条 外商在高教园区投资固定资产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或相应外币)以上的,市政府分别免费提供1亩、3亩、4亩、5亩土地使用权给投资者,用于建造个人生活设施或其它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权限与投资兴办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相一致。
第十四条 对在我市高教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投资额大(超过200万美元)、贡献突出的外商,授予 “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五条 对为高教园区引进教育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
(一) 引进本市以外的的高等教育投资项目,按2%予以奖励;
(二) 引进国内重点大学、国外著名大学设立的分校、分院项目,或引进大财团、跨国公司、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市高教园区创办大学的投资项目,按2.5%予以奖励;
(三) 奖励的认定和支付,按《鹤壁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5日印发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环线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环线管理范围:
(一)外环道路和桥涵设施;
(二)外环路中分隔带和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的各种树木;
(三)外环河和内边沟;
(四)外环道路上设置的纪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等。
第三条 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河道、行道树、公路设施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 外环线管理范围内的外环河由郊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
外环河的外边坡、子埝、树木,以及外环道路内边沟的外侧小埝和树木,由郊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所辖区域内负责管理。
桥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外环道路(包括两侧路肩和边坡)、分隔带、行道树及纪念碑、雕塑等设施由天津市公路管理处外环线管理所(以下简称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在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
(二)挖坑取土,开挖填垫沟渠;
(三)修建与外环道路相接的土路;
(四)设置集市场地和售货摊亭;
(五)倾倒、堆放垃圾物料,焚烧物品,积肥制坯,放牧牲畜;
(六)利用路面、桥面打场晒粮,拌合水泥灰浆,碾压农作物、炉碴等;
(七)损坏树木等绿化设施;
(八)移动、损坏指向牌、里程啤、雕塑、纪念碑等;
(九)设置存车场地或机动车试刹车。
(十)种植任何农作物。
第六条 在外环道路上行驶的装载散体、液体物料的车辆,要密封捆盖结实,不得沿途遗撒。畜力车在外环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挂带合格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沿途弃撒畜粪。
第七条 车辆不得在外环道路两侧的路肩上行驶,不准穿越路中分隔带。
禁止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外环道路及路肩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应事先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道路的措施。
超重车辆过桥,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在外环线征地范围内,未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准立杆架线,不准设置各种招牌,不准埋设各种地下管线,不准在外环道路的桥梁上敷设管线。
横穿外环道路的管线,应采取地下顶管的方式通过,并且管线深度须在路面一点二米以下。特殊情况确需挖掘路面的,须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再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九条 外环道路两侧的坑塘水面和外环河的蓄水水位应低于路面一米以下。
外环河水用作外环线树木绿地和农业、林业及渔业水源。其中外环线树木绿地的用水量纳入市水利主管部门的供水指标,并按农田灌溉用水支付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在外环道路上的管线、路井及井盖等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设施损坏、丢失以及地下管线出现渗、漏、跑、冒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补齐。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除掉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停止违章行为;对拒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强制拆除违章设施、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支付或以料抵工。
第十二条 凡损坏道路、桥涵、树木、分隔带等设施,以及挖掘道路、占用道路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按照附件一、二、三、四规定的标准赔偿损失或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凡在外环道路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实施办法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一、损坏道路桥梁设施赔偿标准
二、损坏树木绿化设施赔偿标准
三、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四、临时占路收费标准
附一:损坏道路桥梁设施赔偿标准
项 目 单 位 标 准
桥梁结构 损坏部位实际造价
纪念碑、雕塑 损坏部位实际造价
大悬臂指向牌 架 6085元
双悬臂标志 架 8035元
小悬臂标志 架 3514元
双柱式标志 个 784元
单柱式标志 个 888元
门架式标志 个 23792元
示警桩 个 100元
桥涵轮廓标 个 50元
反光牌 个 50元
里程碑 个 570元
百米桩 个 65元
侧绿石 块 15元
遗撒污染路面 平方米 5元
车辆超速过桥 部 50-300元
试刹车 部 100元
车辆超重20-30%过桥 部 150-450元
车辆超重31-40%过桥 部 451-900元
车辆超重41-50%过桥 部 901-1500元
车辆超重50%以上过桥 部 1501-2400元
附二:损坏树木绿化设施赔偿标准人为损坏 因工迁移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
乔 木 干径4-50厘米 株 20~300元 15~250元
桧 柏 高1-5米 株 15~200元 10~120元
侧 柏 高1-3米 株 10~45元 8~35元
花灌木 冠径0.5~1.5米 株 10~70元 10~55元
草 坪 冷型草 平方米 40~60元 20~35元
草 坪 本地野牛草 平方米 30~45元 20~25元
草花类 一、二年生 株 3~5元 1.5~2元
草花类 多年生宿根 株 时 价 时 价
附三: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项 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路 面 平方米 100元
路 肩 平方米 40元
路 基 平方米 30元附四:临时占路收费标准
项 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临时占路 平方米/日 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