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15:33  浏览:8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

2003年10月23日 财预[2003]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精神,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全面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提高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作如下通知:
今年新增农村税费改革全面试点省份的党政领导重视试点工作,做出了相应部署,目前总体进展较为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受“非典”疫情等因素影响,有些省份试点工作有所延缓,全面推进改革的一些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细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试点,不强求一律在年内全面推开。没有进行试点的地区,暂不享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中央财政已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在年终结算时要相应扣回。具体办法是: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将于今冬明春对今年新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的改革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将根据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检查结果,扣回拨付给未试点地区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对没有按照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减轻农民负担的地区,中央财政也要酌情扣回拨付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扣回的资金,下年继续用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分配行为,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专项使用,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或以任何形式改变用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违反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继续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或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中央财政将扣减对该地区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18 号

现发布《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证出口煤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出口煤炭的检验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分工分别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管和口岸检验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出口煤炭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未取得出口质量许可的煤炭不得出口。



第二章 产地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推行全面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出口煤炭质量。

第六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发证和管理。

第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 对出口新煤种、煤质发生变化或新获质量许可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煤质检查;

(二) 对获得生产质量许可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审核;

(三) 收集和掌握所辖地区当月出口煤炭质量状况和发运计划等,并及时通知煤炭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四) 根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情况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及时进行检查;

(五) 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出口煤炭质量事故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企业的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

(一)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国外客户反映强烈,造成退货、索赔或降价的;

(二)生产企业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三)煤质检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

(四)涂改、冒用许可证发运出口煤炭的;

(五)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三章 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出口煤炭经营部门应当对集港出口煤炭进行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 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应按煤种分别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记,不得混堆。

第十二条 出口煤炭报检时,除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供煤炭生产企业的出口质量许可证和经营部门出具的煤炭质量验收报告。出口混煤的,还应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每月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反馈出口煤炭质量状况,对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外反映强烈的煤炭质量问题,及时会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出口煤炭质量分析,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报告,并抄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考核办法按照原国家商检局和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原车过轨(过境)的出口煤炭,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出口焦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按照出口矿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出口煤(焦)炭检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交通部关于治理公路“三乱”保障运输畅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治理公路“三乱”保障运输畅通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今年初以来,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出现严重回潮,主要表现是公路管理秩序混乱,一些部门或单位滥设路卡,乱收乱罚,或是随意拦车;少数执法人员以权谋私,以路敛财,中饱私囊。这种状况破坏了党和群众的关系,败坏了政府管理部门的形象,阻碍了运输畅通
,增加了运输经营者的不合理负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造成公路“三乱”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法制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以及部门、地方利益的驱动。为制止公路上的“三乱”现象,刹住以权谋私的歪风,保障运输畅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交通部门要坚决贯彻中纪委二次会议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重点治理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利用职权乱收费的精神,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治理公路“三乱”的工作,要组织力量,对现有的公路站卡、收费项目、罚款标准进行认真清理,该撤的站卡坚
决撤,不合理的收费、罚款坚决取消。要确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认真听取运输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研究改进各项管理工作。要严格整顿管理人员队伍,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对少数执法犯法的人,必须严肃处理。
二、国家制定的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隧收取通行费的政策,对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项政策必须坚持,同时又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各地交通部门要按照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
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精神,对现有的公路、桥隧收费站进行认真地清理,符合国家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撤下来。收取通行费和设置收费站的审批权应集中在省级人民政府,不得下放。收费站的设置要统一规划,相邻的收费站可考虑
合并,采取一家收费,几家分成的办法,使收费站的设置布局合理。
三、交通部门的路检路查是路政、运政、稽征工作的必要的辅助管理手段。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的各项管理工作要围绕保障道路通畅,加快商品流通,积极探索新形式、新办法,促进运输市场的发育。要加强源泉管理,逐步推行运输车辆年审制度,加强对车辆? ㄕ屎偷蛋腹芾恚捎眉扑慊认执芾硎侄危岣吖芾砉ぷ鞯男屎退健R实奔跎俟芳觳檎镜氖浚实奔跎俾芳炻凡橄钅俊6栽耸涑盗靖髦治ス嫘形拇Ψ#×坎扇⊥ㄖ导诘亟煌ú棵畔虻笔氯耸杖》?畹陌旆ā? 四、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和路检路查的工作要规范化、公开化。上路检查的人员和收费人员应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检查证收费证,证件应印有持证人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号码、监督电话,一人一证,不得转让。罚款和收费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罚款和收费票据应由省
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罚款应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进一步加强交通法制建设。目前,法制工作亟待加强和完善,一些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过宽,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过大,容易产生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要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已出台的部门规章,进一步修订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堵塞管理中的漏
洞,逐步建立完整的、科学合理的、高效及有制约的管理机制。
六、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廉政勤政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对违法违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情况参照执行,并将治理“三乱”情况报部。



1993年8月3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