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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56:19  浏览:8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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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1997]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加强住宅设计管理,进一步提高住宅设计水平,保证住宅建设质量,适应我国城镇住宅建设发展和人同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我部制定了《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附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为了加强住宅设计管理,进一步提高住宅设计水平,保证住宅建设质量,适应我国城镇住宅建设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住宅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建设方针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现代家庭居住行为方式为依据,合理组织室内空间,提高室内空间的利用率,努力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有条件的住宅建设项目可吸收住户参与设计,满足不同类型、不同生活方式的家庭需
求。
二、建筑设计单位应加强居住区和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工作。居住区和小区设计要以创造“文明居住环境”为中心,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精心处理人--建筑--环境三者关系,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为人们创造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三、住宅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住宅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宅和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不得为满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合理的要求,随意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违反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
四、住宅设计应注重科技含量,采用行之有效的措施节约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源。积极选用成熟、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鼓励采用新型、高效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大力推广太阳能资源的利用。
五、住宅设计应当重视厨房、卫生间的设计,采用整体设计的观念和方法,按照炊事行为和生理卫生的需求,合理配置各类设施和成套设备,隐蔽、暗藏各种管道,有效排除油烟和通风排湿,实现厨、卫设计定型化和系列化,满足使用功能,达到文明、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
六、设计单位对住宅、住宅小区、居住区内的水、电、气、热、通讯等管线设计要统筹考虑,合理布置。各专业要协调配合,充分考虑住宅家用电气的发展,特别是空调器、热水器、取暖器等用电量较大的电器,必须合理设置或预留电器设施,保证住宅设计的整体性和室内外设计的有
序安排。
七、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八、住宅设计在确保建筑结构体系安全合理的同时,应优先选用大开间灵活分隔的建筑结构体系,为居民提供灵活、合理、经济的住宅空间,便于住户进行适应自己使用要求的再次装饰。住宅设计和装饰单位尽可能为居民住宅装饰提供多样化、不同风格、不同档次的装饰设计方案,供
住户选择。
九、住宅和小区设计应注重地方性,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自然资源和风土人情,创造出具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现代建筑形式与小区景观,做到形式与使用功能有机结合。
十、我国将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老龄家庭增多,住宅和小区设计应考虑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征,以及老年人的居住要求。为方便老年人和残疾人,新建住宅小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十一、为加强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建设,住宅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类型及所在地居民习俗,在综合考虑抗震、防火、景观等要求的前提下,精心设计住宅安全防范设施,保障居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为配合物业管理的需要,有条件的住宅建设项目应当考虑智能化管理系统的设计。
十二、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应充分考虑居民的道路交通和停车的需求,合理设置或预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空间,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各地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交通工具发展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标准或技术措施。
十三、要加快住宅设计标准化的进程,开发和推广优秀的住宅类型、套型。研究主体建筑构件、各种设施和设备之间的相互协调,有机配合,有效衔接,促进产品的开发,推进住宅建设产业化和标准化的进程。
十四、为加强全国城市住宅建设发展的宏观调控,促进我国城市住宅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缓解城市居民的住房矛盾,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各地应控制普通住宅每套平均建筑面积为60-7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面向个人销售的商品住宅可结合当地条件和市场需求,适当提高
面积标准。
十五、设计单位要强化精品意识和创新意识,通过方案竞选,提高住宅设计水平。为鼓励住宅设计的技术进步,各大中城市应每年组织优秀住宅设计评比工作,并给予奖励。甲乙级设计单位应加大住宅设计方面的投入,并奖励设计有创新、创优成果和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的设
计人员。
十六、设计单位要加强住宅设计的内部审查制度,健全和完善内部三级审核制度,严把住宅设计质量,杜绝不合格的设计产品。
十七、要强化住宅及住宅小区设计资质管理。住宅的单体设计:二级以上的住宅建设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三~四级的住宅建设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由二级以上的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居住区及住宅小区的设
计: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建筑甲级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10万平方米及以下建设项目应由建筑乙级或以上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均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未经批准,任何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越级设计。
十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设计质量和水平当作勘察设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以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加强对住宅设计的管理,定期开展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方案竞赛,总结优秀住宅设计的特点和经验,推广采用成熟的优秀住宅,做好住宅设计管理工作。
十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住宅各专业设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不得片面强调专业的特殊性,而分割垄断设计任务。住宅和住宅小区各专业的设计,原则上应由总体设计单位统一设计,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批准后,方可由其它单位设计,但应当由一个总体设计单位
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住宅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要确保安全,防止保守浪费。对审查出来的质量问题,要明确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经修改确认后方可实施。审查不合格的住宅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
住宅设计文件质量的抽查工作,对抽查出来的质量问题要从严处理。设计单位质量低劣,将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业务范围、降低或撤销设计资格等处理。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设计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二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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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1998年)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80529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均属赌博。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都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第三条 查禁赌博活动,应坚持主管机关与各单位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第四条 查禁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乡村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人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发现赌博活动应主动制止、举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第六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参加赌博,但赌注、赌资、输赢额较小的;
(二)偶尔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或其他条件的;
(三)招引他人赌博,情节较轻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参加赌博赌注、赌资、输赢额较小,但多次赌博经批评教育或处罚再犯的;
(二)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或其他条件的;
(三)招引他人赌博,情节较重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加赌博赌注、赌资、输赢额较大的,或经常参加赌博,输赢额累计较大的;
(二)提供赌博场所、赌资、赌具,从中牟利的;
(三)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工作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
(二)用公款进行赌博的;
(三)携带凶器参加赌博的;
(四)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赌博的;
(六)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二)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后果严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登记悔过或投案自首并保证改正的;
(二)被胁迫参加赌博,情节轻微的;
(三)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协助查禁赌博,有立功表现的;
(四)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较轻,保证不再重犯的。
对免予处罚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或隐瞒不报,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个人治安警告或五百元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处理后,转其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制止、检举赌博行为的人打击报复的,阻碍公安保卫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冒充公安、司法人员以查禁赌博为名劫掠赌资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参加赌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
城镇、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因参加赌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财物,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或公安人员没收赌资、赌具及赌博所得财物或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并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公安机关及公安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十八条 公安人员对赌博违法事实确凿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和当场收缴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安保卫人员在查禁赌博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敲诈勒索或侵吞没收的赌博财物和罚款的,应从严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处罚的裁决和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青海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农机(厅)局:

  今年以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交通事故时有发生。1至5月份,全国发生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交通事故5409起,死亡1877人,伤5732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起,死亡42人。特别是5月15日贵州省贵定县窑上乡一村民驾驶拖拉机,搭载42人,从茶山村谷几关寨前往报管乡,当行至贵定县境内乡道破长河大桥时,车辆撞坏桥面左侧护栏,坠入垂高为13.5米的破长河,造成29人死亡,4人重伤。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充分暴露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违法行为依然突出;一些地方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执法监督不严;农村部分群众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冒险搭乘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农民出行难问题突出,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差。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就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做出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强化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构建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工作的合力。农机部门要认真做好拖拉机登记和年度检验,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农村道路安全防控网络,严厉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县乡道路要完善防护设施和提示标牌,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积极主动会同公安、农机等部门认真做好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各项工作。

  二、开展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力度,针对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一是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无牌无证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专项整治,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农机、公安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核发牌证,纳入日常管理;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严禁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予以扣留;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二是农机、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辖区内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要严禁继续上道路行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三是农机、交通等部门要对辖区内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驾驶人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清理。取缔违规培训机构,杜绝违规办班现象。

  四是公安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全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集中警力,依法严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载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靠乡镇党委、政府,发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加强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制止农村群众搭乘上述车辆赶集出行。

  五是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农村建设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农村公路的技术和安全状况;要结合隐患治理年活动,对新建农村公路要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对在用农村公路要抓紧开展安保工程试点,及时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逐步予以整治。

  六是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部门要将拖拉机驾驶人违法情况、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时向农机部门通报。

  三、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一是各地要按照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部署,深入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活动。要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农村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努力增强广大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使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和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使农民群众自觉抵制乘坐违法载人运输车辆,农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明显遏制。

  二是农机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平安农机示范村”、“平安农机示范户”的示范作用,开展“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采取给农机手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为群众放映“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向村屯送“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农机户送“平安农机”知识手册,在村及中小学校上“平安农机”知识课等形式,广泛普及拖拉机安全知识。

  三是各地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活动内容,纳入即将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中,针对农村的特点,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车主、驾驶人和农村群众的安全教育。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农户、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以案说法,努力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从源头上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

  各地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对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出行问题的调研,并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研究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的治本措施。要认真总结和借鉴一些地方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采取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税费减免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公共交通。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研究解决公路安全隐患和县乡道路交通管理力量不足等问题,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导致的群死群伤交通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重点要查清:一是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登记和年度检验情况;二是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情况;三是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人员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是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用事故教训推动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工作,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督促各项整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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