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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罚款票据领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6:27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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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罚款票据领用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罚款票据领用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我部制定的《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已印发执行。为规范管理,做好罚款票据领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罚款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通用票据为当场处罚罚款收据,适用于一般的当场处罚罚款收缴;专用票据为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和边检罚款专用收据两种。凡需使用以上票据的中央单位,均由主管部门财务机构统一向我部领用。
二、中央主管部门首次领用罚款票据,必须向我部提出申请,填写《中央单位罚没票据领用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后,发给《中央单位罚没票据购领证》,凭证领用有关罚款票据。中央主管部门在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复印件,中央主管部门或国务
院批准实施行政处罚的文件复印件。
三、中央主管部门再次领用罚款票据,应提供《中央单位罚没票据购领证》,提交前次使用罚款票据的情况说明,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罚款收入的数额以及入库情况等,经审核后,方可继续领用票据。
四、本次罚款票据的印制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暂不向领用票据的单位收取工本费。
五、中央主管部门逐级发放票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我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直接发放。中央主管部门需委托发放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提供详细的委托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委托发放的中央主管部门需承担相应的委托运费等成本费用。
六、中央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建立罚款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罚款票据登记簿,定期向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罚款票据的领用、结存情况。罚款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
向财政部报告。
七、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各单位罚款票据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票据申领、使用、保管、销毁等情况,以及与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等。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八、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部即开始受理罚款票据领用手续,请各中央主管部门及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办理票据领用手续,确保罚款票据领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系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68551248
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68518869



20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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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厅、局、办)、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精神,为了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免税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按照公开公正和“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工作安排,下达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税名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规定认真做好审核推荐有关工作,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包括电子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一)按年度提供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经专家审核,并经公示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三)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表),经审计的最近1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四)已取得免税资格,但经审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

  附件:2009年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填报表.doc  http://www.gov.cn/zwgk/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2217990.files/n12216841.doc

关于印发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8〕47号


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

为扎实推进三十二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工作考核文件和市民生工程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为市直民生工程项目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省、市政府确定的三十二项民生工程工作情况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条 考核内容以市政府与市直成员单位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和有关要求为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市民生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分部门进行,实行百分制综合考核,其中:工作开展情况30分,政策落实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70分。
(一)工作开展情况(30分,以查阅资料为主)
1.建立健全民生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民生工程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6分);
2.完成市民生办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6分);
3.对县(市、区)定期开展民生工程督查检查(6分);
4.每月按时编报统计报表、报送信息不少于2篇(6分);
5.多形式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3分);
6.规范基础工作,建立信息库和档案资料等(3分)。
(二)政策落实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70分)
按照对县(市、区)考核相关内容进行,按具体实施的项目考核。
第五条 考核安排在2009年1月份进行,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看、随访群众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直牵头部门所负责的项目,在省对市单项考核中进入前五名的,市考核总分另加5分;第6—8名,分别加3分、2分、1分;在省对市单项考核中处于后五名的,取消评先资格。
第七条 市政府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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