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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13:00  浏览:8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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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
二、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契税征收机关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全面掌握、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一)规范契税申报管理。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要填报总局统一制定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另文下发),并附送购房发票、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征收机关要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明。
(二)契税征收机关要及时整理、归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信息。包括:转让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转让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三)要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征收契税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土地使用权承受方及其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开发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房地产转让方及其房地产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转让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房地产承受方及其承受房地产的有关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保有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征收契税的财政部门要将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集中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分解传递给有关税种的主管部门或岗位。同时,各税种主管税务机关或部门也要将实施有关税收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信息,及时传递给契税征收机关。
(四)各地可根据信息化水平、信息量大小、信息存储方式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信息传递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网络或软盘等电子介质传递信息;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用纸质的形式传递信息。
三、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信息,加强房地产各环节的税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加强有关税种税收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明确责任人,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一)要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了解或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源,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及时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要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掌握从事建设施工、装饰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源情况,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
(三)要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并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税收管理。
(四)要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漏缴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切实加强在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收的管理。
(五)要采取多种方式跟踪了解承受方承受的房产的装饰装修情况,对承受的新建商品房还要跟踪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及时掌握有关税源,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实施装饰装修施工和物业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纳税收的征收管理。
(六)要利用房地产转让信息,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变化情况,将承受方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类别等信息,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对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催报催缴。要将契税征收中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作为长期的税源资料及时归入税源管理档案。
(七)要综合利用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房地产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的管理。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应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管理,如委托街道、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员管理机构等组织代征有关税收,并按规定付给手续费。实行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定期检查了解代征情况,及时研究代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各地征收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有关税收。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凡可在一个窗口一并征收的,可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缴纳契税时一并征收。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掌握二手房交易价格情况,可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财产转让销售发票。
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场所开设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征收场所,以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五、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比对堵塞税收漏洞。各地要利用税务机关现有的设备和资源,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根据各地实际以省(市、区)或地区(市)或县(区、市)为单位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和其他纳税人户籍资料,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方便查询,比对分析,促进管理。
各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对,开展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纳税评估,分析筛选存在的疑点,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发现漏征漏管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征收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狠抓落实。要紧紧抓住契税征管这一关键环节,充实契税征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改善征管条件。要注重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广泛收集、有效利用涉税信息。各地要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情况,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由点到面,扎实推进,全面提升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
七、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及时抄报总局。总局将选择部分省市跟踪了解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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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中发〔1985〕5号)下发后的十多年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国渔业生产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取得了巨大成就。水产品在我国人民的食物结构中已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可用于发展渔业的海
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和宜渔低洼荒地等非耕地资源的开发潜力很大,外海、远洋渔业也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加快对宜渔资源的治理和开发利用,积极发展渔业生产,对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增加食物生产总量,提高城乡人民的营养水平,增加渔民、农民收入,扩大出口创汇,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农业、大粮食的观念,把渔业作为农业中的一个大产业,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要象重视耕地一样重视水域的治理和开发利用,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发展淡水和近海养殖,有计划地扩大远洋渔业,加强对近海渔业
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在政策以及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继续给予积极扶持,推动我国渔业和渔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中发〔1985〕5号)下发后的十多年来,我国渔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水产品产量年均增长率达13.6%,大大高于同期世界平均增长1.5%的水平,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渔业发展
道路。1995年水产品总产量达2517万吨,居世界第一位,约占世界水产品总量的1/4。人均占有量从80年代初的4.6公斤提高到1995年的20.7公斤,达到世界平均水平。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用三五年时间分期分批解决大中城市“吃鱼难”的奋斗目标已经
如期实现。现在全国城乡市场水产品供应充足,价格平衡,大批渔民、农民通过发展渔业走上了致富之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渔业发展的条件和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扶持渔业发展的政策不够落实;一些地方开发宜渔荒芜水面、荒滩和低洼荒地(以下简称“三荒”“进展不快;水产种苗培育体系落后,一些养殖品种病害
严重;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和渔业基础设施薄弱;近海渔业资源衰退和环境恶化和状况严重;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管理难度大;由于世界海洋管理制度的变革,远洋、外海渔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增多,等等。
为了进一步促进渔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九五”期间要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行加速发展养殖,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资源,积极扩大远洋渔业,狠抓加工流通,强化法制管理的方针,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调整产业和养殖品种结构,加快科技
成果转化,使我国渔业的整体素质和发展水平有显著的提高。到本世纪末,力争使我国水产品总产量达到3500万吨,养殖产量占水产品总产量的比重由目前的不足55%提高到60%以上,产品质量和名特优新产品比重有较大提高,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份额和渔民的收入有明显增
加。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开发力度,推动水产养殖业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我国现有养殖水面增产的潜力很大,要把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作为主攻方向,通过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优良品种、调整养殖品种结构等措施,大幅度地增加产量,提高效益。在稳定大宗品种生产的同时,根据市场需要,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名特优新水产品的养殖,形成规模化生产。
发展水产养殖业要立足于非耕地宜渔资源的综合开发,充分利用“三荒”。各地开发利用“三荒”从事养殖生产,要依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国家水域利用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经科学论证后制定开发“三荒”的具体规划,按照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
,并依法确认“三荒”的养殖使用权。开发“三荒”,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家庭(联户)承包,也可以租赁、转让,还可以采取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并注意规范和提高,推进水产养殖业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开发“三荒”的有关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中的规定执行。承包、租赁、转让和拍卖宜渔“三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应专项用于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区域性农业开发、“菜蓝子工程”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等项目,要注意统筹规划,有条件的地方,要农渔结合,全面发展。要因地制宜地积极推广稻田养鱼等各种生态农业模式,在促进粮食增产的同时,提高粮田的综合经济效益。有水产养殖资源条件的贫困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
,要把水产养殖业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引导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产业,加快开发。
为加快不产养殖业的发展,对在新开发的“三荒”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行水产原(良)种、新品种培育试验的科研机构(含国家重点水产原(良)种场、良种示范基地和水产育、引种中心),继续按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特产税。各级财政用于支持水产养殖业发展的资金
应继续保留,并建议随着生产的发展适当有所增加。位于城市郊区的水产养殖基地,应作为城市副食品生产基地的组成部分,严格限制征用;确需征用的,征用单位除按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外,还应参照征用菜地的办法缴纳开发基金,用于养殖池塘的建设和渔业开发。
二、控制近海和内陆水域捕捞,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各级政府要重视近海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将近海渔业管理列入议事日程。要从实际出发,积极调整产业和作业结构,鼓励开发外海新渔场、新资源。对近海和内际水域捕捞生产实行限制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渔船马力控制指标,不得突破。严格执行捕捞渔船更新、
改造的审批和检验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渔船,渔政策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坚决查处。加强捕捞许可证管理,从事捕捞生产的人员,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严格制止非渔业生产者从事近海和内际水域捕捞生产。要切实采取措
施改善渔场环境,加强对水域污染的治理,保护渔业资源。
要加强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所需经费,要通过多渠道筹集解决,各级财政也应适当安排。
三、深化渔业体制改革,提高渔工贸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水平
要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以及船独立经营为主、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渔业生产体制的同时,不断深化改革,为渔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正确引导和规范渔业股份合作制,因地制宜推进渔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引导渔区渔业企业不断完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扶持发展一批渔工贸一
体化的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和完善“公司加渔(农)户”的经营体制,提高产业化水平,带动群众渔业,壮大渔区集体经济。围绕渔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积极、稳妥地发展渔民协会、渔业技术协会、渔业互助保险等各种服务性组织,健全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广大渔民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大胆地推进国有水产企业改革。大中型国有水产企业要逐步向有限责任公司过渡,有条件的可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小型国有水产企业可采取租赁、承包、出售或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要依法处置土地等资产使用权。改革不论采取何
种形式,都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海洋捕捞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渔业基地和沿海开放地区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强企业管理,优化产业结构,盘活企业资产存量,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培植一批技术含量高、竞争力强、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的渔工贸综
合经营的大型水产企业或企业集团。重点大中型水产企业要在各级计委、经贸委以及金融部门的扶持下,大力加强技术改造。
四、各级发展远洋渔业,全面开发国际渔业经贸、技术合作
我国远洋渔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跻身于世界远洋渔业主要国家行列。远洋渔业的开辟和发展,对于保护我国近海渔业资源、增加国内水产品供应、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企业和增加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都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远洋渔业,参与利用世界海洋渔业资源,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领域。“九五”期间,国家继续把远洋渔业作为优先发展和重点支持的产业。当前,要抓住机遇,充分发挥我们的相对优势,按照积极开拓,强化管理,综合配套,提高素质的方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渔工
贸结合,以捕捞为主,加工、养殖、运输多种经营,力争在“九五”期间远洋渔业有更大的发展。国家在“八五”期间所确定的扶持远洋渔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建议继续保留。
要鼓励、扶持骨干企业在国外建立产、运、销配套的远洋渔业基地。对与我国开展渔业合作有优势的国家和地区,可适当考虑将对外援助项目与渔业经济合作(包括远洋渔业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发展远洋渔业各方面都要积级给予支持,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
远洋渔业法规,实行许可证制度,加强行业管理。要通过发展远洋渔业带动国内渔船、渔业机械和渔具等产品出口,有关方面要给予政策性信贷支持。
要充分利用沿海、沿江的地域和资源优势,积极发展渔业外商投资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开辟国际市场,带动国内渔业上档次、上水平,提高出口创汇能力,使外向型渔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五、大力发展水产品保鲜加工,促进食物结构的优化
为适应渔业生产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要努力提高水产品质量,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水产品加工业。重点发展淡水鱼、海水中上层鱼以及贝藻类大宗产品、低值产品的精加工、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开发多样化的营养、卫生和食用方便的新产品。积极做好消费引导工作,逐步提高城乡人
民的水产品消费比重,促进食结构的优化。要在政策上扶持和促进制碘工业及以海藻为主的含碘食品生产的发展,为在本世纪末实现消除碘缺乏病提供物质保证。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切实抓好水产品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监测和检验,建立健全水产品加工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开发创立优质名牌产品。
六、发挥产销一体化的优势,加快水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渔业产销一体化管理体制,对发展渔业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要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要完善水产品市场布局、设施、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市场法规和信息网络,规范交易行为,提高水产品流通效率。各地要根据国家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总体规划,重点抓好主产区、
主销区和主要集散地的批发市场建设,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广辟资金渠道,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和利用外资加快建设。沿海重点渔区要创造条件,建立外向型的水产品贸易市场。
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渔业发展后劲
水产种苗体系、病害防治体系、渔船技术改造和渔港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渔业发展中突出的薄弱环节,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农业基本建设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投入,加快建设。
通过保护、保存、开发利用水产优良品种,不断提高良种覆盖率。新建、扩建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用地,应按农业用地安排,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计划统筹解决;使用其他单位土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水库建设要根据条件配备必要的水产种苗场,所需资金列入工程基
建投资。新建、在建和除险加固的水利工程,有渔业利用功能的,可征苗种场用地,征地费应执行农业用地标准,建设资金列入工程基建投资。要广辟动植物蛋白源,推广优质渔用饲料配制技术,提高渔用饲料质量 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 嗖愦蔚牟『Ψ乐瓮纾忧考嗖狻⒃けê妥橹乐喂ぷ鳌8骷队嬉敌姓鞴懿棵乓忧慷运置纭⒂嬉┥拖鄣墓芾怼? 加快渔船技术改造步伐,特别是中小型渔船玻璃钢化的推广普及,是实现我国渔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在政策以及资金、信贷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群众渔港建设要实行国家、地方与群众投资相结合,实行民办公助、以港养港的办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渔港的规划、建设和港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渔港港区及其设施。地方建设项目需征用渔港及港区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要加强渔业通信导航管理,建立健全海洋渔业和内陆重点水域安全通信网络,搞好渔业航标建设,为渔业生产提供安全保障。
八、树立科教兴渔观念,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渔业整体水平
要切实加强有关渔业的科研教育工作,把渔业的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要根据渔业的特点,积极推进渔业科教体制改革,增加投入,稳定科技队伍。为确保重大水产科研项目的投入,建议有关部门适当增加科研经费,多渠道筹措资金。渔业基础研究要与
生产应用研究相结合。针对目前渔业生产现状,重点在水产育种与规模化养殖、水产品综合加工、重要养殖品种病害防治等方面进行科技攻关,集中力理解决一批严重制约渔业生产发展的技术难题。
要把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当前重点先解决乡镇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定性、定员、定编和经费问题。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可以参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做法,实行技物结合、技贸结合。大力发展各类技术推广组织,形成以县站、乡站为主体的多层
次、覆盖面广和服务功能强的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大面积地推广一批精养高产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积极鼓励和引导水产企业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对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科研、开发项目,可列入科研计划,并确认其成果,逐步使一批大中型水产企业成为科技开发的主体,成为推广水
产技术的重要力量。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及水产院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积极开发渔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对渔民的培训,培养各类渔业专门人才,提高渔业劳动者的素质。
九、健全渔业法规,加强渔业热法工作
渔业生产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正确处理好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增强资源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渔业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好渔业资源、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好
伏季休渔,要通过社会综合治理,组织渔业、海洋、公安(边防)等部门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要依法加强渔船和渔港水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渔船登记和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制度,继续清理整顿“三无”
渔船,严厉打击利用渔船进行走私、抢劫、偷渡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涉外渔业管理,做到发展生产与安全管理并重,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海洋渔业权益。要注意发挥村委会、渔民协会的作用,引导他们积极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加强渔业管理。
要切实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地方各级淦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具体管理范围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报批。关于渔政港监督管理设施和手段严重落后问题,建议各级政府的计划、财政等部门安排经费逐步解决。
当前,我国发展渔业的机遇很好,各地要重视发挥渔业资源优势,认真解决好渔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行业规划、服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把我国渔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97年1月27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2]22号


自农业部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以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扎实开展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监督管理工作,为维护农机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地区仍存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管责任不明确、投诉渠道不畅通和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不利于我国农机化质量水平的全面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的重要意义
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是农机化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机化进程加快,农机品种数量大幅增长,运用领域不断拓展,农民对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等要求越来越高,对提高农机投诉监管工作的时效性、有效性越来越迫切。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有利于掌握农机产品质量信息,有利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机化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服务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认真受理、及时处理农机质量投诉,努力提高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水平。
二、全面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
各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明确承担农机质量投诉监督职责的处室(科、股)或单位,建立农机质量投诉工作制度,健全部、省、市、县四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网络。要向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充实相应专业资质的工作人员,配置电话机、传真机、上网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农机质量投诉受理窗口或场所,开通农机质量投诉网络平台或热线电话,不断拓展投诉渠道。各地要在农机经销场所或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方便农机用户投诉。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作为农业部的农机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要主动加强对各地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的业务联系,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开设专栏,公开各地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信息。
三、进一步明确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处理的工作原则
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遵循“属地管理、就近处理、首问负责、无偿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对于“三包”服务期限之内的农机质量投诉,一般由销售该农机的当地投诉监督机构负责处理。对于跨行政区域或越级投诉的一般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单位可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转由当地投诉监督机构处理,但仍负有本案件的督办和答复责任。当地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受理单位反馈处理结果。农机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不得以受理或调解的名义,向投诉方或被投诉方收取任何费用。各投诉监督机构要对电话、信件等投诉材料做好登记,认真审查,按要求及时受理和处理,做到事事有解答、件件有回声。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投诉,投诉监督机构要加大协调力度,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积极促成投诉方与被投诉方达成解决方案。
四、认真落实农机质量投诉信息报送制度
各级投诉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受理投诉的农机产品信息、用户诉求和处理结果等基本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总结分析,按季度报送本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监督机构。各省级投诉监督机构要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之前,分别将一、二、三季度农机投诉信息汇总上报;在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投诉特点、工作成效、对策建议等。对于单次10个用户以上、不同用户在同一作业季节累计投诉超过10次的群体性投诉或有人员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各级投诉监督机构应立即上报,不得瞒报和漏报。
五、积极推进农机质量投诉工作信息化
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以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为平台,负责建立和维护“农机质量投诉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有关农机质量投诉信息的汇总与分析,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活动。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机质量投诉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在今年第三季度前,各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全面使用该系统,并认真按照系统设定的文本格式、统计表格等要求,按时填报有关农机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汇总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农办机〔2012〕2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204/t20120412_26007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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