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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18:39  浏览:9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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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4月19日 财法[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部内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

附件:

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理财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根据《纲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及其他各项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财政的目标:
(1)公共财政体制基本建立,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适应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各项财政管理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财政对经济运行监测、评价、调控机制健全,制度规范,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财政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明显增强。
(3)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制衡机制基本形成,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国库管理制度基本完善。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
(4)税收制度基本完善,公平、科学、规范的税收体系基本建立。政府非税收入范围明确,收缴分离,管理规范,使用合理。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基本完善,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制度基本完善,防范风险能力提高,保值增值能力增强。
(6)会计制度基本完善,会计秩序良好。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7)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财政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财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8)财政立法程序规范,立法质量明显提高。财政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程序正当、内容适当,财政监督全面、有效;财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财政违法行为、执法过错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财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相结合的财政运行机制基本建立。
(9)财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观念和能力明显提高。
二、深化财政改革,完善财政职能,规范财政管理
2.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1)依法确定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合理界定财政资金供给范围,提高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保障能力,提高财政对依法行政保障能力。
(2)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
(3)合理划分中央、地方税权,健全各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在统一税收法律制度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4)建立规范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合理确定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和计算方法,逐步提高财力性转移支付占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比例,均衡地区间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促进区域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机制,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1)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调控经济的一般规律,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加强对财政经济景气预测分析,建立科学的财政经济预测和财政政策模拟分析及其相关指标体系,正确判断和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态势。
(3)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机制,根据经济运行态势,相机抉择财政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适当行政手段调控宏观经济,保证财政政策实施。
(4)建立财政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化解形成财政收支风险、政府债务风险和其他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的因素,提高财政风险防范能力。
(5)完善财政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评价体系和反应机制,提高财政对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保障能力。
4.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机制
(1)建立健全与国家宏观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施政目标紧密结合的政府预算决策机制。
(2)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制度,建立健全标准预算程序,在财政部门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预算单位之间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
(3)改革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体系,建立符合公共财政体制、充分反映政府职能活动和收支全貌的收支分类体系。
(4)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5)逐步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6)规范预算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国债资金、彩票公益金、各种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7)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对预算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评价,使执行效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
5.完善国库及债务管理制度,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1)完善国家金库体系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减少中间环节,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2)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
(3)推进国债市场化改革,降低财政筹资成本。建立国债余额管理制度,提高国债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4)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还款准备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5)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6.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
(1)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
(2)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合理确定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3)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
(4)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理调节个人收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
(5)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除烟叶之外农业特产税,逐步取消农(牧)业税。
(6)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和关税制度,促进对外贸易良性增长。
7.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1)依法清理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禁止违法收费,逐步将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2)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的听证、公示、评价和监管制度。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行为,严格依法征收。
(3)完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源开发利用效益。
(4)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监缴制度,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5)推动完善国家特许经营权管理制度,规范国家特许经营权收入征收与使用管理。
(6)完善罚没收入管理制度,加强罚没收入管理。
(7)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收缴系统,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8.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保证行政事业性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1)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单位资产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国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客观依据。
(2)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监督和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探索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3)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中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9.完善财政对农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的投入机制
(1)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完善对农民补贴政策和补贴方式,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机制。
(2)建立稳定和可持续增长的教育投入机制,规范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探索与学校质量和效益相联系的财政拨款制度。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
(3)建立健全国家对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机制,积极推动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4)建立健全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机制,推动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建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长效机制。
10.完善行政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范国家公务员待遇
(1)完善行政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差旅费支出标准,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控制会议费等行政经费支出,提高政权建设保障能力。
(2)改革国家公务员工资和津贴制度,依法建立健全财政对地区间收入差异的调控机制。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机关相同职级公务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
11.完善会计管理
(1)完善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与国际惯例协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体系。
(2)推行会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电算化管理,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加强会计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惩戒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完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体制,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推进会计诚信建设。
12.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1)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逐步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体制,推动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2)规范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科学、统一的行业执业准则,完善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行业违法行为责任制度。
(3)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加强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教育,完善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和内部运行机制,健全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档案制度。
(4)完善行业执业风险基金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13.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完善财政决策机制。积极研究界定各级财政部门的决策范围,完善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财政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财政决策机制。
(2)健全财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决策程序,在做出重大财政决策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前,要认真搜集和分析数据和证据,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听取法制机构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对重大的或技术性强的项目预算,应进行评审。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3)实施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14.强化财政监督
(1)完善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程序和监督手段,依法强化对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及绩效评价的监督,构建系统、全面、有效的动态监控体系。
(2)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发挥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作用,健全派出机构工作制度,提高财政监督队伍执法水平。
(3)依法查处各种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完善处理违法事件与追究违法责任人相结合的制度。
15.积极探索新的财政管理方式
(1)积极探索新的财政管理方式,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财政规划、财政指导、财政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对社会和经济事务进行调控。
(2)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和运用,加强财政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建立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机制,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3)建立健全财政信息对外发布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开财政预算,提高财政透明度。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16.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1)适应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财政立法进程,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2)密切配合相关单位,积极提出财政立法建议和立法项目草案,推动提高财政立法层次。研究起草财政基本法、税收基本法、财政转移支付法、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各项单行税法,研究修订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注册会计师法。研究起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支付条例、国库现金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国债条例、政府外债条例、评估行业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研究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其他税收暂行条例、国家金库条例等行政法规。
(3)重视财政规章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预算管理规章、国库管理规章、税收管理规章、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章、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规章、政府采购管理规章、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规章、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农业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财务管理规章、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国有金融资产和金融业财务管理规章、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管理规章、会计管理规章、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财产评估行业管理规章、财政监督管理规章等。
17.规范财政立法程序,提高财政立法质量
(1)重视财政立法计划的制定,严格财政立法计划的实施。
(2)规范财政立法程序,完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协调、审议、公布和备案的管理制度,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3)加强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扩大财政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探索建立财政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加强财政立法项目的审核、协调工作。遵守上位法,做好财政立法项目与其他部门同层次立法项目协调工作。加强对其他部门立法项目中涉及财政条款的审核、把关。
(5)适时分析财政法规执行情况,评价财政法律制度实施的效果、效益,分析财政法律制度执行中及本身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财政法律制度的建议。
(6)完善财政法律制度公布、公开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为社会公众提供财政法规信息。
18.建立健全财政执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财政管理活动由财政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执法主体资格必须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财政部门的合法委托。各级财政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和执法职责要明确,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确化、执法程序规范化。
(2)全面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财政部门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财政执法文书审核制度、财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财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财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探索财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
(3)依法加强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建立财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规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听证、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行为。进一步推进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行政审批程序。
19.自觉接受各方面对财政部门监督,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财政部门实施的专门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2)完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制度和机制。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层级监督。
20.究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1)研究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2)研究建立行政补偿制度,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3)完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赔偿费用拨付。完善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依法予以追偿。
21.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做好财政普法规划制定工作。按照普法规划组织各项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生动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整体效果。
(2)建立健全财政干部学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和财政干部依法行政培训制度。研究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考核制度。建立完善财政部门新录用人员上岗前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考核制度。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措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22.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领导
(1)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与水平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行政首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机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第一责任人。
(2)各级财政部门党组(党委)要经常研究本部门财政法制建设情况,分析本部门财政法制建设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部署财政法制工作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汇报本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情况。
23.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本部门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执法监督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完善相应的奖惩办法和措施,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作为财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财政部门要对下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评价,探索将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绩效评估与财政转移支付适当结合的工作机制。
24.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财政法制机构是财政部门专司法制工作的机构,财政法制队伍是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财政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县(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要设立与财政法制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机构,人员配备与经费保障要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2)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法制干部培训,建立一支懂财政、通法律、政治强、作风硬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3)各级财政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履行职责,加强财政立法、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
25.制定方案,完善举措,稳步推进本意见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纲要》和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方案,全面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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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印发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1]12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南海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建办建[2001]25号),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管理,确保按计划完成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建办建[2001]25号)规定就位范围内的符合就位条件的我省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申请资质就位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除建设部规定的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资质就位直接向建设部申请外,其余在粤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所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均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省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包括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申请资质就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1
省级有关厅局的尚未脱钩(指人、财、物等由其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直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向其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报。
省所属建筑业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上述以外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的部门机构为建筑管理处或建筑管理科(股)。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实行书面申请与网上申请并行的办法。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必须通过网上进行申请。企业网上申请资质就位按照《关于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及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申请资质就位的建筑业企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验资报告;
(六)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七)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
2
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八)企业已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十)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十一)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十二)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十三)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附件材料需复印封面、首页、末页);
(十四)企业的调入或外聘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行政人事调动手续或原调出单位经法人签字同意调出证明和本单位的经法人签字的同意聘用证明;
(十五)各类上岗人员证件(包括身份证);
(十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第七条 申请资质就位的建筑业企业同时申请增项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
3
(二)相关专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附件材料需复印封面、首页、末页);
(四)调入或外聘人员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供调动手续或聘用证明;
(五)企业所有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六)相关专业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价资料;
  (七)相关专业机械设备清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对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有明确规定的,还需提供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的购买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对企业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除提供第六条、第七条所要求全部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需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要求相同。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指第六、七条所要求的全
4
部资料)一份。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可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该表第一至第十三部分由企业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该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该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申请资质就位材料中的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并应当分类装订成册(注:不能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装订在一起)。
第十二条 附件材料装订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附件材料装订规格: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要有封面、目录和页码。封面内容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字样、申请日期、申请单位等。
(二)附件材料装订顺序:封面、目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资料,财务及统计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项目经理资料、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及其他资料。资料装订可根据以上顺序分册装订。
(三)附件材料中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证书上
5
的工作单位必须与本单位相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的复印件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相应顺序单独装订成册。(注:每个人的有关资料应装订在一起)
(四)申请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方面增项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五)报送省建设厅审批企业资质的,上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材料由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对其原件核验后保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抽查原件。
第十三条 直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在每一页复印件上加盖审核章和公章,并负审核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省内所有建筑业
6
企业申请材料,市、县(区)资质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进行检索、检查。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就位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批。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就位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劳务分包一级资质和不分等级资质,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委托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属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二级以下(含二级)资质。
委托其他各市审批市属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二级资质。
受委托的市应当在审批后的1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不按规定时间备案的,其审批的资质不予承认。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一级以下企业的资质证书全部由省建设厅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 按统分结合原则,报送省建设厅审核、审批的(企业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方面资质的,由省建设厅送有关部门初审。报送名市(包括广州、深圳市)审批的,涉及交通等方面资质的,由各市(包括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水利、通信、消防等方面资质的,
7
由各市(包括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水利、通信、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第二十一条 资质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报送省建设厅审核、审批的,经专家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以及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制度。凡由省建设厅审批的,在广东省建筑信息网上公示,在一周内如无异议,才发给企业资质证书。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强制戒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强制戒除。”
三、第七条修改为:“强制戒毒包括戒断治疗和康复治疗,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由强制戒毒单位报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一年。”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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