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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58:28  浏览:8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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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有效地掌握建设工程项目总量和规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以及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内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手续,应在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放前进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手续时,应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向项目报建主管部门申领并填报《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以下简称《报建表》)。《报建表》经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报建审核印鉴。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单位持经审核的《报建表》办理其他建设手续。对于不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
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七条 对当年不能竣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批准立项部门办理下年度结转计划,并到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办理结转报建手续。凡没办理结转手续的项目,一律按计划外项目处理。
第八条 《报建表》填报内容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到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结转、变更登记手续的,由项目报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没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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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1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3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人权外交与政治讹诈

2000年9月6日 00:47 郝铁川

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念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当前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否认这一点。但如同当年罗曼·罗兰曾经感叹的“自由啊自由,多少人假借自由之名来残害自由”那样,我们如今面对西方的人权外交,也同样可以感叹“人权啊人权,多少人假借人权之名来残害人权”。西方国家开口便是“人权高于主权”,闭口则是“人权无国界”,似乎昔日的欧洲宪兵一下子变成了今天的人权卫士,其实根本不是那回事。

法治应该使人免于恐惧、免于匮乏,所以它特别注重人的安全权和生存权。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安全权则无从谈起,“饥寒生盗心”,生存权得不到保障,政治权利也不过是画饼充饥。然而,西方国家最不关心的恰巧就是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

50多年前,联合国成立时曾把“消除贫困”写进《联合国宪章》,而今天消除贫困依然是一个世纪话题。在过去的15年中,100多个国家的人均收入都在减少,60多个国家的人均消费以每年大约一个百分点的速度递减。在东欧,如果以每天的收入低于4美元作为贫困的标准,那么这里的穷人数目已从1998年占人口总数的4%增加到了90年代中期的32%。在拉美最富有的1/5的人控制着一半以上的财富;贫富差距在扩大。现在联合国确定的最不发达的国家已从20年前的29个增加到了48个。更令人震惊的是,世界上最富有的3个人拥有的财产已超过了48个最不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总和;生活质量的差距在增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报告说,在保健服务方面,工业化国家平均每400人就有一位医生,而发展中国家平均每7000人才有一名医生。在全世界发展中国家的44亿人口中,3/5生活在基本卫生设施匮乏的社区里;1/3没有安全的饮用水;1/4住房不足;1/5营养不良;还有13亿人每天生活费不足1美元。

面对这些严峻的现实,西方国家是如何作为的呢?第一,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数量。70年代初,联合国大会提出,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发达国家亦承诺将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7%作为“官方发展援助”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但迄今为止不仅没有达到这一目标,相反还在下降。自1990年以来,全球的援助奖金从每年600多亿美元降到了每年550亿美元,如1993年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官方援助”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3%。第二,“嫌贫爱富”式的援助。发达国家援助的对象主要集中在自己以前的盟国,而不是最穷的国家。联合国人文发展指数的主要设计者马赫布卜·哈克说:“仍然在过去的阴影的影响下提供援助,世界还没有作出调整以正视冷战后的现实。”海外发展委员会的报告说,较为“富有”的受援国每人可得240多美元,而最贫穷国家常常每年得不到1美元。第三,“捆绑式”的援助。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都减少了多边援助,而根据政治需要和附加条件增加了双边援助。这些附加条件包括:要求受援国必须从援助国购买产品和服务;实行多党制;货币贬值;开放市场,等等。

不难看出,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并不热心、真心关注,仅有的一点援助也以有利于本国的利益为前提。同时,我们还要看到,西方国家所作出的那点援助,说到底也是为了在发展中国家赚回更多的钱。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西方国家十分清楚,如果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太穷,无力购买他们的商品和服务,那么,他们就得不到利润、赚不到钱,就无法用在发展中国家所发的横财,回到本国推行公共福利政策。鸦片战争前,英国人一开始想用商品打开中国市场,没想到那时的大多数中国人比较穷,根本买不起。英国人这才动了歪脑筋,试图用鸦片撬开中国的大门。

所以,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策略是:让你死也死不了,因为你死了,谁来买他的商品?但让你活也活不好,因为你活得好了,他何来幸福?就是要让你不死不活——赖活着,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西方的人权外交,是生意交易,是政治讹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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