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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46:58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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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政〔1999〕5号 1999年7月13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指:
(一)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二)市人大代表书面建议;
(三)经市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四)市政协提案。


第三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努力办好每件建议和提案。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二章 交办与承接


第五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市人大代表建议在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市政府办公室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市政协建议案由市政府承办;
市政协提案在市政协办事机构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交办机关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建议和提案后,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并在收件后10日内将回执单退回交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作出说明,经同意后方可退回,不得延误或自行转办。


第三章 办理与答复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承接的建议和提案,要认真研究,组织落实。重要的建议、提案,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办理。对其提出的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切实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或不可行的,应如实说明情况,以取得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谅解。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主动通报情况,征询意见。分管领导要听取办理工作汇报,认真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会议期间收到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能够在会议期间办复的,应在会议期间抓紧办理,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第十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提供具体情况资料,与主办单位共同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


第十一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以公函的形式予以答复。答复函要针对建议和提案中的意见逐条答复。
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要按照要求,提前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负责答复。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答复函中应附有《征询人大代表办复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只需将《征询人大办复意见表》寄给领衔代表,答复函分别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市政府办公室。
办理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答复函报送市政协办事机构,由市政协办事机构转复提案人。答复函应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内容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协办单位应在离办理期限15日前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第十二条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复;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一般应在2个月内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复的,应向交办机关作出说明,经同意后,可相应延长办理时限,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对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按特别要求办理。


第四章 复查与总结


第十三条 建议和提案办复后,承办单位要组织自查,对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解决的建议和提案,要制定跟踪落实措施。


第十四条 经征询意见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按照交办机关的要求,及时研究,组织复查;
(一)办理不当的,要采取措施,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二)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复查一般应在收到征询意见后1个月内完成,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复查答复函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市政协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应按要求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政协办事机构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对需要进一步落实的建议和提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函件,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归档一般应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后1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一般每两年一次,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无领导分管,无专人负责办理工作的;
(二)久拖不办,贻误工作的;
(三)遗失建议、提案文本的;
(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的。


第二十条 办理工作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并追究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大、政协机关转交市政府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按来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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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名单的通知


教社政函〔2003〕60号


  首批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专家评审工作已结束。经名刊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现公布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名单(见附件),请有关高校认真按照《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入选学报的建设工作,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

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名单

刊名
刊号
主管部门
主办单位
创刊时间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N11-1561/C
教育部
北京大学
1955

文史哲
CN37-1101/C
教育部
山东大学
1951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N32-1084/C
教育部
南京大学
1955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N11-1476/C
教育部
中国人民大学
1987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CN31-1142/C
教育部
复旦大学
1935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N11-1514/C
教育部
北京师范大学
1956

思想战线
CN53-1002/C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大学
1975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N35-1019/C
教育部
厦门大学
1926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N22-1064/C
教育部
吉林大学
1955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N12-1027/C
教育部
南开大学
1955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N61-1012/C
教育部
陕西师范大学
1960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2003年5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南府发[2003]78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具备国家或省一级注册的土地评估资质。

拆迁当事人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签订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

估价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转让评估业务。

第四条 拆迁评估估价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

第五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并出具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签字并经估价机构盖章方才有效。

第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

拆迁当事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拆迁当事人要求的,估价机构应向其解释评估方法等技术问题。

第七条 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应按委托方要求,对其提供的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八条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称拆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行业管理协会成立南宁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争议的评估结果进行鉴定。

技术委员会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任评估专家设立技术委员备选库。受聘技术委员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

(二)主持完成房地产估价项目10宗以上或评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三)在评估机构执业;

(四)无违法或违反估价人员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房屋拆迁评估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拆迁评估采用的价值标准为市场价值。估价时点与批准拆迁日期相距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规范,根据区位、结构、房屋用途、产权状况等因素,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参照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综合考虑成新、楼层、朝向、装修等因素确定评估结果。

房屋产权状况包括房屋产权性质和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屋产权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性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土地使用权证未标明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2、3、4)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

第十一条 拆迁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分户评估,以及对被拆迁房屋装修部分的评估。

第十二条 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区位、结构、用途、产权状况等因素,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分类并采取适当方法,参照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区位修正系数计算出的分类评估指导价,评估出各类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

分类评估指导价的计算公式:

分类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1+区位修正系数)

分类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三条 分户评估是指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每户的区位、结构、用途、产权状况、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参照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相关系数计算出的分户评估指导价,评估出每户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

分户评估指导价的计算公式(不包括未上市或半产权的房改房)

分户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1+区位修正系数(表6)}×楼层修正系数(表8)×朝向修正系数(表9)×铺面临街进深修正系数(表10)-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表5)×{1-成新率(表7)}

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平均分摊。

第十四条 装修评估是指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装修标准,结合装修市场行情和使用年限,评估出每户房屋的装修评估价值。装修评估价格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房屋装修评估指导价=房屋装修重置价值×(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

各类房屋装修的标准使用年限:①住宅10年;②办公用房7年;③铺面、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

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由估价机构参照房屋装修补偿指导价格(表13)进行评估。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的20%。

装修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应扣减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由估价机构根据有关技术规定,按市场状况并结合土地已使用年限等因素,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后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由拆迁当事人在分类评估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以该协商结果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第十七条 已上市的房改房拆迁补偿价格按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未上市的房改房在私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基础上扣除5%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半产权的房改房在私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基础上扣除25%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

未上市房改房的分户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95%×(1+区位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1-成新率)

半产权房改房的分户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75%×(1+区位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1-成新率)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七日内,由拆迁当事人共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共同委托不成的,由市拆迁管理机构在拆迁人代表和被拆迁人代表均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取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拆迁当事人单方对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委托。

受委托估价机构应在接受评估委托之日起七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分户评估结果申请鉴定的,分户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及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自收到评估鉴定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3~7名(单数)技术委员组成评估鉴定小组,并将鉴定小组组成人员告知拆迁当事人。

抽取的技术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作为评估鉴定小组成员:

(一)正在或曾在出具被鉴定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工作。

(二)与出具被鉴定评估报告的估价人员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与受评估房屋的产权人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

(四)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拆迁当事人认为抽取的鉴定小组成员具有上述应回避事由的,可在接到鉴定小组组成人员通知之日起二日内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技术委员会在二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技术委员会发现抽取的人员具备上述回避事由的,可决定回避。

第二十一条 出具被鉴定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技术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向评估鉴定小组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评估鉴定小组在作出受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须经评估鉴定小组全体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予注明。

鉴定结论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和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评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评估报告经鉴定为不合法、不合理的,鉴定费用由出具该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建议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评估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

(二)违反房屋拆迁评估操作规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或解释义务的;

(四)不配合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五)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利益的;

(六)其他不符合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估价人员、鉴定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建议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一)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格,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鉴定结论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业方便谋取委托评估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房屋拆迁评估活动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估价机构、估价人员、鉴定小组成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行为的,由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不良记录应存档备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下列各类指导价格和各类系数表见附件:

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指导价格(表1);

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2);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3);

杂物房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4);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表5);

房屋区位修正系数幅度表(表6);

房屋已使用年限、成新率对照表(表7);

楼层修正系数表(表8);

住宅朝向修正系数表(表9);

铺面临街进深修正数表(表10);

私有房屋最低补偿单价(表11);

部分附属物的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12);

房屋装修补偿指导价格(表13)。

上述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辖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各类评估指导价格和相关参照系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南宁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和相关系数表

表(1) 有关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指导价格



┌─┬───────────┬──────────────────────────────┐

│类│ 项 目 │ 费 用 标 准 │

│别│ │ │

├─┼───────────┼──────────────────────────────┤

│ │住宅搬迁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5元标准。 │

│ ├───────────┼──────────────────────────────┤

│ │非住宅搬迁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5元补助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 │

│ │ │装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 │

│ ├───────────┼──────────────────────────────┤

│搬│搬迁误工费 │每户100元/次 │

│ ├───────────┼──────────────────────────────┤

│迁│电话、宽带网迁移费 │按电信部门规定的安装费标准。 │

│ ├───────────┼──────────────────────────────┤

│补│有线电视安装费 │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原安装收费标准。 │

│ ├───────────┼──────────────────────────────┤

│助│三相电源安装费 │按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

│ ├───────────┼──────────────────────────────┤

│费│空调迁移费 │窗式50元/台,壁挂式100元/台,柜式150元/台。 │

│ ├───────────┼──────────────────────────────┤

│ │管道燃气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

│ ├───────────┼──────────────────────────────┤

│ │太阳能热水器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

│ ├───────────┼──────────────────────────────┤

│ │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费│200元/证 │

├─┴───────────┼──────────────────────────────┤

│ │按应补偿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二类地段每月│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每平方米10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四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7│

│ │元,五、六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元。 │

├─────────────┼──────────────────────────────┤

│ │1、铺面: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类地段每 │

│ │月每平方米40元,二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

│ │米30元,四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5元,五、六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0│

│ │元。 │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2、办公、旅(社)馆、工业用房: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二 │

│指导价格 │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1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类地段每│

│ │月每平方米9元,五、六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 │

│ │3、其它用房: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元,二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5 │

│ │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4元,四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元,五、六│

│ │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元。 │

└─────────────┴──────────────────────────────┘



表2 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

│ 结构│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简易 │

│用途、级别 │ │ │ │ │

├─────┬─────┼─────┼─────┼─────┼─────┤

│ │ 一级 │ 2200 │ 2000 │ 1800 │ 1385 │

│ ├─────┼─────┼─────┼─────┼─────┤

│ 住宅 │ 二级 │ 2060 │ 1870 │ 1683 │ 1135 │

│ ├─────┼─────┼─────┼─────┼─────┤

│ 旅社 │ 三级 │ 1925 │ 1750 │ 1575 │ 930 │

│ ├─────┼─────┼─────┼─────┼─────┤

│ 办公 │ 四级 │ 1780 │ 1620 │ 1460 │ 760 │

│ ├─────┼─────┼─────┼─────┼─────┤

│ │ 五级 │ 1650 │ 1500 │ 1350 │ 720 │

├─────┼─────┼─────┼─────┼─────┼─────┤

│ │ 一级 │ 5115 │ 4650 │ 4185 │ 2325 │

│ ├─────┼─────┼─────┼─────┼─────┤

│ │ 二级 │ 4840 │ 4400 │ 3960 │ 2200 │

│ ├─────┼─────┼─────┼─────┼─────┤

│ 铺面 │ 三级 │ 4620 │ 4200 │ 3780 │ 2100 │

│ ├─────┼─────┼─────┼─────┼─────┤

│ │ 四级 │ 4290 │ 3900 │ 3510 │ 1950 │

│ ├─────┼─────┼─────┼─────┼─────┤

│ │ 五级 │ 3960 │ 3600 │ 3240 │ 1800 │

├─────┴─────┴─────┴─────┴─────┴─────┤

│说明:以上价格仅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

└───────────────────────────────────┘



表3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

│ 结构│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简易 │

│用途、级别 │ │ │ │ │

├─────┬─────┼─────┼─────┼─────┼─────┤

│ │ 一级 │ 2930 │ 2660 │ 2390 │ 1330 │

│ ├─────┼─────┼─────┼─────┼─────┤

│ │ 二级 │ 2820 │ 2560 │ 2300 │ 1280 │

│ ├─────┼─────┼─────┼─────┼─────┤

│ 铺面 │ 三级 │ 2650 │ 2410 │ 2170 │ 1205 │

│ ├─────┼─────┼─────┼─────┼─────┤

│ │ 四级 │ 2490 │ 2260 │ 2030 │ 1130 │

│ ├─────┼─────┼─────┼─────┼─────┤

│ │ 五级 │ 2200 │ 2000 │ 1800 │ 1000 │

├─────┴─────┼─────┼─────┼─────┼─────┤

│ 住 宅 │ 1265 │ 1150 │ 1035 │ 575 │

├───────────┼─────┼─────┼─────┼─────┤

│ 办公用房 │ 1330 │ 1210 │ 1090 │ 605 │

├───────────┼─────┼─────┼─────┼─────┤

│ 旅 馆 │ 1730 │ 1570 │ 1410 │ 785 │

├───────────┼─────┼─────┼─────┼─────┤

│ 工业用房 │ 1100 │ 1000 │ 900 │ 500 │

├───────────┴─────┴─────┴─────┴─────┤

│说明:以上价格仅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

└───────────────────────────────────┘



表4 杂物房拆迁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

│ 私 有 │ 公 有 │

├─────┬─────┬─────┼─────┬─────┬─────┤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

│ 700 │ 600 │ 450 │ 500 │ 350 │ 250 │

├─────┴─────┴─────┴─────┴─────┴─────┤

│说明:以上价格仅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

└───────────────────────────────────┘



表5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结构│ 钢混 │ 钢混 │ 钢混 │ 排架 │砖混│砖木│简易│

│ │ (高层) │(小高层)│(多层)│(工业厂房)│ │ │ │

├──┼─────┼─────┼────┼──────┼──┼──┼──┤

│计价│ 1400 │ 1000 │ 800 │ 750 │700 │525 │125 │

│标准│ │ │ │ │ │ │ │

├──┴─────┴─────┴────┴──────┴──┴──┴──┤

│说明:1、高层:楼层数≥13层 │

│ 2、小高层:8层≤楼层数≤12层 │

│ 3、多层:楼层数≤7层 │

└───────────────────────────────────┘


表6 房屋区位修正系数幅度表



┌─────┬──────┬──────┬──────┬──────┬──────┐

│ 土地级别│ │ │ │ │ │

│修正范围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房屋用途 │ │ │ │ │ │

├─────┼──────┼──────┼──────┼──────┼──────┤

│ 铺面用房 │-6%~+12% │-2%~+12% │-7%~+14% │-11%~+14%│ -8%~+3% │

├─────┼──────┼──────┼──────┼──────┼──────┤

│ 住宅用房 │ -2%~+6% │ -4%~+5% │-7%~+11% │-9%~+10% │-10%~+12%│

├─────┼──────┼──────┼──────┼──────┼──────┤

│ 工业用房 │ -2%~+2% │ -5%~+3% │-10%~+10%│ -7%~+8% │ _______ │

├─────┴──────┴──────┴──────┴──────┴──────┤

│说明:房屋区位修正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片具体情况进行修正。 │

└────────────────────────────────────────┘



表7 房屋已使用年限、成新率对照表



单位:年

┌─────┬───┬──┬──┬──┬──┬──┬──┬──┬──┬──┬──┬──┐

│ 成新率│ │ │ │ │ │ │ │ │ │ │ │ │

│结构 │100% │95%│90%│85%│80%│75%│70%│65%│60%│55%│50%│45%│

│使用年限 │ │ │ │ │ │ │ │ │ │ │ │ │

├─────┼───┼──┼──┼──┼──┼──┼──┼──┼──┼──┼──┼──┤

│ 钢 混 │ 0~3 │4~6│7~9│10~│13~│16~│19~│22~│25~│31~│37~│43年│

│ │ │ │ │12 │15 │18 │21 │24 │30 │36 │42 │以上│

├─────┼───┼──┼──┼──┼──┼──┼──┼──┼──┼──┼──┼──┤

│砖混、排架│ 0~2 │3~5│6~8│9~ │11~│14~│16~│19~│21~│27~│32~│37年│

│ │ │ │ │10 │13 │15 │18 │20 │26 │31 │36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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