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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7:51:53  浏览:9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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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制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流程与实施方案。
一、概述
实施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基本思路是“手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由于货物运输发票票量较大,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的手段,以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使用信息化手段辅助管理的原则为“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
(一)国税局、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采集
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录入,接收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和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汇总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做好数据传递工作。
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做好数据上传工作。
各地采集的发票信息,无论是在税务局端还是在纳税人端,其格式必须满足总局规定的接口标准。 
(二)数据传输
1.国税局、地税局同级信息交换
地方税务局根据自身网络分布和数据集中情况,在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的汇总与传输时,可选择以下三种基本模式。一是全省无统一网络,或是有统一的网络,但是数据(包括货物运输发票清单采集的数据)采集和处理集中在区县处理,流程示意图见附图1,简称模式一;二是地市级有统一的网络,而且数据(包括货物运输发票采集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直接集中在地市级处理,流程示意图见附图2,简称模式二;三是全省(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条件较好,而且数据(包括货物运输发票采集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直接集中在省级(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处理,流程示意图见附图3,简称模式三。对于数据还未集中到区县的情况,各地应将采集的数据先自行集中到区县,再视同数据在区县的情况传输数据。
各省级地方税务局应结合自身网络和数据分布状况,与省级国家税务局协商确定省内信息交换的对应双方单位,并上报总局备案。原则上,各省国税局、地税局信息交换地层级应选择附图所示的三种模式之一。这种传输对应关系确定后,不能随意更改。有条件的省市,应尽量提高传输层级。
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在区县级同级交换信息的情况,每月20日前,由地方税务局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局。
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在地市级同级交换信息的情况,每月22日前,由地方税务局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局。
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在省级同级交换信息的情况,每月22日前,由地方税务局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局。
2.国税局数据上传
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将地方税务局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和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当月22日前直接上传至省级国家税务局,并将该区县级税务局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备查。
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在地市级交换信息的情况,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将地方税务局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和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当月22日前上传至省级国家税务局。
省级国家税务局于每月23日开始对各地上传数据进行提取、清分,并将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上传总局。
(四)省级国家税务局和总局进行比对
省级国家税务局每月进行本省发票的比对。总局每月进行全国发票信息的比对。
(五)比对结果处理
总局比对结果相符和不符的发票信息,按照上传路径回传到相应的省级国税局(具体传输规则另行制订)。
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在省级存储的申请抵扣的运输发票的比对结果(包括总局下发的比对相符和不符的发票信息),各单位可以按照权限查询或下载。凡属比对不符的,由主管国税局追回抵扣税款。凡接收地税局发票信息的省、市、县级国税局均应将相应的信息用递送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回传到相应的地税局。
在总局比对结果不符的发票信息,由总局稽查局查处。省内比对结果不符的申请抵扣的发票信息由省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同时省级国家税务局将不符申请报税的发票信息传递给省级地方税务局,由省级地税局稽查局查处。
(六)为便于各地抓好落实工作,对上述各环节各部门的工作任务进行了归纳整理,制订了《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工作一览表》(见附表)。
二、发票信息采集
在运输发票信息的采集、传输、比对的流程中,采集是整个流程的开始。信息采集的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运输发票管理工作的质量,同时由于信息的采集还涉及到对纳税人的要求,因此,运输发票数据采集工作必须要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手段,并针对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采集方式才能达到加强管理的目的,为后期的传输、比对处理做好准备。各国税局、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并督促纳税人按照总局相关办法的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证单书。
对于运输发票的开具方和抵扣方的数据采集,总局提供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录入软件。各地可以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和总局因特网站(http://chinatax.gov.cn)下载使用。
信息采集主要分为如下两类:
(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采集
该信息由货物运输发票开具方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依据不同的开具方式分为如下三种。
1.自开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
纳税人应根据开具的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企业版)” 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相关报表一并报送。
2.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
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代为开具的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地税局版)” 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3.由中介机构代开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

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根据代为开具的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地税中介版)” 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报送至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
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依据不同的采集对象分为如下二种。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 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相关报表一并报送。
2.由中介机构代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受托中介机构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 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相关报表一并报送。
三、发票信息传输
在地方税务局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的传输路径为:主管地方税务局-同级国家税务局-省级国家税务局(清分比对后)-总局;在国家税务局采集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的传输路径为:主管国家税务局-省级国家税务局(清分比对后)-总局。其中,国家税务局在接收到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后应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一起向省级传输,直至总局。区县级国家税务局除向省级国家税务局传递信息外,同时向地市级国税局报送上传税务机关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
(一) 发票信息汇总软件
对于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数据汇总,总局提供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各地可以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和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下载使用。
(二) 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与传输流程
1.采用国税局、地税局区县级同级传输模式
区县级地方税务局应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及时将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汇总,并将汇总接口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软盘、网络或其它方式传递给同级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
2.采用国税局、地税局地市级同级传输模式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直接集中到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后,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将信息汇总,按标准生成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软盘、光盘、网络或其它方式传递给同级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3.采用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同级传输模式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直接集中到省级地方税务局后,省级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将信息汇总,按标准生成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软盘、光盘、网络或其它方式传递给同级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三) 地方税务局向同级国税局传输流程
作为数据传输源头的各地方税务局应保证数据文件的内容正确,格式符合总局规定的标准。各地应根据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结果选择数据传递的介质和途径。
各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在同级信息传递时,对于汇总与传递的时间、操作人员、文件名、文件大小、记录的发票数等情况,双方均应有详细记录备查。
(四) 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与传输流程
1.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
(1) 接收地方税务局传来开具方货物运输发票
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时间,接收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并妥善保管介质。
(2) 汇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由区县级国家税务局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信息汇总,生成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
2.向省级国家税务局传输数据
在运行的初期,为方便快捷,传输数据采用FTP方式。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域网采用FTP方式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同时汇总传递给省级国家税务局,并将该区县级税务局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备查。
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设置并向下公布FTP服务器的地址和用户名,保证FTP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3.省级国家税务局向总局传输数据
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清分、汇总各地上传的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和货物运输发票清单数据,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传数据。













附图1


附图2


附图3


附表
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工作一览表
级别
环节
地税局
国税局
时间要求
备注
区县级
录入数据
1、 负责录入《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


每月20日前完成
地税局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地税局版)》等软件进行录入

汇总数据
1、 接收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电子信息;

2、 接收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电子信息;

3、 将本区县《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电子信息汇总; ①

4、 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区县级国税局。 ①

1、 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

2、 接收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

3、 将本区县《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汇总;

4、 将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直接上传至省级国税局,并将税务机关名称和上报时间等信息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5、 将区县级地方税务局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直接上传至省级国税局。①
地税部门每月20日前完成

国税部门每月22日前完成
自开票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企业版)》等软件进行录入

代开票中介机构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地税中介版)》等软件进行录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等软件进行录入

代开票中介机构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等软件进行录入

税务机关采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等软件进行汇总
地市级
汇总数据
1、 将本地市《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电子信息汇总; ②

2、 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地市级国税局。 ②

1、 将地市级地方税务局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上传至省级国税局。②
地税部门每月20日前完成

国税部门每月22日前完成
税务机关采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等软件进行汇总

催报数据
1、 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有错误的区县级地方税务局进行催报。

1、 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有错误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进行催报。



省级
汇总数据
1、 将本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电子信息汇总; ③

2、 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省级国税局。 ③

1、 接收省级地方税务局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③

2、 将本省区县级上报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汇总。


税务机关采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等软件进行汇总

催报数据
1、 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有错误的区县级地方税务局通过地市级地方税务局进行催报。

1、 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有错误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通过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进行催报。




数据清分比对

1、 对本省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进行清分;

2、 将全部货运发票清单以及跨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上报总局;

3、 对省内发票进行比对处理;

4、 省内比对的不符信息由稽查局处理;

5、 从总局接收跨省发票的比对结果信息;

6、 提供本省发票的稽核结果信息的查询和下载。
每月23日开始进行数据清分比对
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稽核系统》软件进行清分比对
总局
数据比对

1、 接收各省上报的全部货运发票清单以及跨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

2、 对跨省发票进行比对处理;

3、 比对的不符信息由稽查局处理;

4、 下发总局的比对结果信息。



注:表中①、②、③分别代表模式一、模式二、模式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从中选择一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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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



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对制造、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刑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坚决取缔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地下工厂”、包装、藏匿假冒商标卷烟的“黑窝点”和已成为假冒商标卷烟集散地的卷烟交易市场及场所。
四、各执法部门查获假冒商标卷烟案件,必须全部收缴其假冒商标卷烟、制假机械、原辅材料,不得罚款放行。没收的假冒商标卷烟依法公开销毁,没收的烟草机械应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销毁。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及个人,为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提供场所、原辅材料、机器设备、资金、证明、票据及藏匿、运输、邮寄等便利条件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或运输工具,无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制假、售假活动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自通告之日起,各地烟草专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卷烟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不法活动。



1999年12月14日

吉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财政部


吉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资格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切实履行财政部赋予专员办就地监督的职责,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全面提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指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吉林专员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具体包括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及中准、中瑞岳华、中磊、北京京都天华、利安达、立信、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吉林省设立的7家分所。

  第三条 吉林专员办依法对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执业质量、业务报备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吉林专员办应与省级财政部门保持沟通,及时掌握事务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更名等情况并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根据财政部调整后的授权范围实施行政监督。

  第五条 吉林专员办应加强与其他专员办的沟通和配合。在负责监督事务所总所时,切实发挥牵头和协调作用;在就地监督事务所分所时,应与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保持沟通联系,积极配合牵头专员办的工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疑点、问题,监督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的同时通报牵头专员办。

  第六条 吉林专员办还应加强与省财政厅注管办、省注协、吉林证监局、长春审计特派办等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督联动机制,形成事务所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七条 吉林专员办应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做到规范、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事务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吉林专员办要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与事务所的沟通、交流,寓服务于监督之中,为事务所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建立和谐、顺畅、有效的监管关系。

  第九条 吉林专员办在对事务所开展行政监督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廉政建设相关要求,并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支持配合专员办开展行政监督工作,如实提供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等方面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采集制度。吉林专员办将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报备系统、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新闻媒体、上市公司公告、事务所报送等渠道全方位采集行政监管相关信息。各事务所应切实履行年度业务报备职责,严格按财政部规定,于每年的5月31日前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完成年度报备工作,并将报备财政部和证监会的资料在报备后一周内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吉林专员办。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分析制度。吉林专员办通过分析、利用注册会计师行业报备系统平台的业务信息和收集到的其他相关信息,全面掌握事务所的客户分布、审计报告数量、审计意见类型等执业情况;并通过跟踪分析重点企业的财务报表,了解其财务状况,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迹象,及时启动现场调查或专项检查程序,做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相结合,逐步形成“点对点”的动态日常监控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吉林专员办通过走访、约谈、座谈会、调查等方式了解和掌握事务所的历史表现、内部质量管理、分所管理模式、人员素质、执业理念、业务承接、工作底稿、审计程序执行等情况;及时掌握事务所发生的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更名等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吉林专员办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加大违法信息的收集力度,实现投诉举报信息的收集、批转、跟踪和处理程序的规范化。凡举报人以书面、电话、电报、口头或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举报,内容涉及事务所内部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重大问题的均予受理,但要求举报人必须提供举报事项的初步证据和信息。若举报人不愿意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关注制度。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吉林专员办将予以特别关注:

  (一)受到举报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证券业务,或者最近1年内未从事证券业务的;

  (四)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五)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关系不协调,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六)高层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七)审计收费异常的;

  (八)客户数量、规模与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

  (九)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换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接业务的;

  (十一)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二)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十三)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事务所应对全年的内部管理和执业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年末报送吉林专员办。总结的内容包括:审计执业理念、审计客户分布、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审计准则执行、人员配备情况等,也可对行政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吉林专员办每年年末要将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专题上报财政部。

   

  第三章 现场调查

  

  第十七条 对事务所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线索、疑点和问题,吉林专员办应及时到事务所、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线索以及财政部直接交办的核查工作等,可以通过现场调查的方式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 结合具体调查事项的实际情况,现场调查还可以采用查阅资料、走访相关单位、询问当事人、约谈知情者、召开座谈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核实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现场调查中如发现事务所存在问题较为严重,或者阻挠现场调查工作的,应当启动专项检查程序。

  

  第四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在开展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吉林专员办应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事务所内部管理、执业质量和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吉林专员办对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次检查至少延伸检查两户被审计单位,重点检查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具有重要影响以及具有较高审计风险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吉林专员办对事务所的所有审计业务进行全面监督,并有针对性地选取被审计单位开展延伸检查,延伸检查不受地域限制。发现事务所在异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规线索的,可与被审计单位所在地专员办协商,由当地专员办进行调查或检查;也可报财政部备案后,直接开展异地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吉林专员办对所监督的事务所可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将有关资料调到机关及检查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查。

  调阅的有关资料应当在3个月内送还并保持完整。

  第二十四条 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

  (三)对工作现场、询问谈话及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手段。

  第二十五条 吉林专员办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可直接选择企业进行检查,然后再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如涉及其他专员办牵头负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与牵头专员办沟通了解相关情况,检查范围限于事务所对被查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牵头专员办,由牵头专员办负责汇总并研究处理意见。检查涉及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将检查结果移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处理,同时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应当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如发现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吉林专员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章 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均由吉林专员办负责监督且对其违纪问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吉林专员办汇总检查结果和处罚意见并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事务所分所由吉林专员办负责监督的以及延伸检查其他专员办负责监督的事务所,由吉林专员办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由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汇总复核后将检查结果和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下发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吉林专员办可采取约谈批评、下发监管关注函、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财政部,涉及分所的要通报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

  第二十九条 吉林专员办就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吉林专员办下发处理处罚决定;异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统一组织的联合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 财政部对吉林专员办负责监督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由吉林专员办负责送达并监督执行。如涉及撤销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决定,由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执行。事务所应认真执行财政部下达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果及时上报吉林专员办。

  

  第六章 质量评价

  

  第三十一条 建立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吉林专员办将根据日常监督、现场调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开展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 执业质量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事务所业务承接、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审计执业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吉林专员办将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管理,对评价结果较差的事务所作为行政监督的重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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