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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02:20  浏览:9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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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20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结合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工资含量包干”)。
第2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施工企业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严格掌握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做到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低于产值的增长速度,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
第3条 凡是经过“五项工作”整顿验收合格,直接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担纳税人义务的全民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经过铁道部批准,可试行工资含量包干。
第4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局、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工程指挥部,根据当年承担的施工任务,按工程类别预算项目编制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方案,于三月底前报部(劳动人事局、基建总局、计划统计局、财务局)。经国家批准后,由部平衡分劈,连同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产值利润率、工期等指标批准下达,抄各局开户建设银行。
铁路局、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工程指挥部,在部批准下达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负责核定所属施工企业的工资含量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并报部及企业当地建设银行备案。
在计划执行中,上级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不准突破。工资总额可随实际完成的产值和规定的挂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浮动。铁路局、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工程指挥部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按部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及挂钩考核指标计算的工资总额比计划有增减时,年终
按铁道部(85)铁劳人字1113号文规定的结算表式报部(劳动人事局、计划统计局、财务局、基建总局)予以核增核减后下达,抄送开户建设银行监督执行。
第5条 为保证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在完成产值指标的同时,必须完成部下达给各局、通号公司、工程指挥部的挂钩考核指标。经质量监督部门认证,完不成部规定的工程质量优良率(单位工程)指标,每降低1%,扣减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额度0.1%(例:核定含量系数18
%,扣减0.1%后为17.9%)。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其造成损失价值的50%在工资总额中扣除;负伤频率每超过规定限度0.1‰,扣减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0.05%。发生死亡事故按铁道部(84)铁劳人字1878号文规定处罚,但罚款金额的50%在应提工资含量
包干总额中扣减上交;产值利润率指标,每降低0.1%,扣减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0.04%。铁路局、工程局、通号公司、工程指挥部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单位的综合产值利润率指标由铁道部核定。
第6条 核定工资含量的产值、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及计算产值利润率的产值,计算口径必须一致,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筑业总产值”划分的范围为准。
第7条 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按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价格或包干造价为主要依据,不包括材料涨价因素。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格部分要从产值中剔除。
第8条 计算工资含量的人员范围按现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列入建筑业(不包括筹建机构及生产准备人员,以及勘察设计机构人员)的职工人数和军工、民工在内的全部人数。
工资含量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不计算工资含量包干人员的工资计划单独下达。
第9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仍予保留。用于劳动竞赛、安全等一次性奖励和交纳奖金税,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10条 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施工企业,在不超过上级批准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生额列入工程成本。节余的含量工资额从税前利润中划出存入银行专户,可跨年使用,以丰补欠。
含量包干工资实行“按月预提,按年结算,专户存储,先存后用”的办法,具体预提比例,由企业与开户银行商定。含量工资要在当地建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由银行监督使用。
第11条 凡经批准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按国务院国发(1985)86号文件《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建筑工人免征奖金税。
第12条 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单位,要管好用好包干工资,充分发扬民主,搞好内部工资分配,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自行建立的内部各种工资、津贴发放办法及单位工资分配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
第13条 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端正经营思想,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14条 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单位,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主管业务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计划统计、劳动人事、财务、安全质量、审计、施工技术等有关部门都要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15条 铁路局、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工程指挥部应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16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前发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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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3日卫生部令第1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位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二章卫生许可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许可档案。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经审查同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一)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提交下列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资料;
(三)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效果评价审查意见。
第九条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必须取得卫生许可;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条申办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认可;
(二)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
(三)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应当有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
(五)有必要的放射防护措施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
(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七)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八)建立健全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九)符合放射卫生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做出受理、不受理或者限期补充有关资料的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出具卫生审查意见书。
第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于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放射工作登记,逾期不办理放射工作登记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验一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规定复验期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评价资料,原发证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验,符合要求的,予以验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复验意见书。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证规定的项目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一)逾期不申请办理复验或者擅自变更的;
(二)经复验或者变更审查不符合卫生要求,逾期不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自行歇业或者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连续一年以上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收缴被注销的卫生许可证,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严格在卫生许可范围内从事放射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更项目或者场所。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卫生许可证。
第三章卫生防护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二)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四)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五)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志:
(一)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三)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
(四)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储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五)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按有关标准分为控制区、监督区时,可采用国际通用颜色(红、黄)作为工作区域标志;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在地面或地下水中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时,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
(二)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三)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铁路、民航、交通等运输部门的货运仓库、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可能储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第二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和下列卫生要求:
(一)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二)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三)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四)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及钴-60治疗装置等辐射源工作场所,应当设有多种联锁装置和应急装置,并做到单一联锁装置发生故障时,其余联锁装置仍能正常工作;
(五)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的生产场所,射线装置启动与调试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防护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卫生标准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其他卫生要求。
生产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产品与射线装置应当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二十四条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管理;
(三)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四)禁止购置、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产品、制品及设备。
第二十五条从事放射诊断、治疗的单位,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断、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实施方案,遵守质量控制监测规范。放射诊断、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时,应当事先在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购批件,经批准后,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货、购货及运输手续。
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销售去向,做好登记,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禁止向无准购批件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
第二十八条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有关运输规定对所运物品进行包装,并在外包装上加贴放射性货包等级标志,其内容有:电离辐射标志、货包等级、核素名称、活度、运输指数;
(二)对货包进行剂量检测,由检测机构出具《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明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三)承运单位应当查验《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明书》无误后,方可办理运输手续,并保证货包在装卸、储存、转运等运输过程中的放射防护安全。
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应当按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被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空容器的运输,也应当遵守上述要求。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交由原供货单位回收。在处置或回收后,应当到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其注销手续后,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撤销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将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送交原供货单位回收。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委托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进行经常性检测,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评价,并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应当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测机构
第三十三条从事放射防护评价、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等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
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认证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方可开展健康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从事放射防护评价、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检查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管理规章制度,并设专人、专门科室负责检测工作及质量控制。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工作单位建立档案,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γ辐照装置、放射治疗装置和γ探伤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发现其不具备放射防护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卫生许可证,并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放射工作单位、检测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复制相关资料;
(三)责令放射工作单位、检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第三十九条发生放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放射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并在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产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
(二)封存造成放射事故或者可能导致放射事故发生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三)会同有关部门控制危害现场。
第四十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涉及放射工作单位的技术的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未进行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进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运行或者使用的;
(三)放射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失效仍从事放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卫生许可证的,除按前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外,收缴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产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或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或者未按规定落实管理措施的;
(二)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电离辐射标志或者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的;
(四)未经备案,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五)储存场所未按规定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
(六)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不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
(七)未按规定制定放射诊断、治疗的质量控制方案,或者未按放射防护规范、技术标准及卫生要求,进行诊断、治疗的;
(八)未按规定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进行检测的;
(九)销售的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未按规定登记或者未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十)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未经剂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
(十一)对废弃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规定处置或者办理注销手续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体检或者未建立健康档案的;
(十三)超出卫生许可范围或者变更项目未按规定经审查同意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产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或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生产、销售不合格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产品或者射线装置的;
(二)购置、转让、出租不符合防护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制品和国家规定淘汰的产品的;
(三)向无准购批件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
(四)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租借给无卫生许可证单位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发生放射事故,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根据事故级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放射工作单位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撤消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将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送交原供货单位回收,造成放射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按规定取得资质认证,擅自从事放射卫生评价或者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的检测机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机关取消资格:
(一)超出资质认证范围从事评价或者检测工作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放射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工作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者其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造成放射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放射工作,是指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工作,不包括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度在豁免水平以下的工作。
中、高级加速器,是指粒子能量高于100MeV的加速器。
γ辐照加工装置,是指用于医疗用品辐射消毒、农业育种、工业产品加工、食品保鲜、以及辐射研究用的γ放射源装置。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81年5月29日由卫生部发布《医用高能X线和电子束卫生防护规定》、1986年11月26日由卫生部和石油工业部联合发布的《油(气)田测井用封闭型放射源使用管理办法》、1991年1月10日由卫生部发布的《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1991年4月26日由卫生部发布的《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1年9月14日由卫生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联合发布的《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3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和1995年5月1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


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
编号

购货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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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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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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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邮编

电话


核素名称

每个活度

个数

类别

用途(如用于仪器,填写仪器名
称型号)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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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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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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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素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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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
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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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批件仅限一次使用,自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2、表中“类别”系指放射性同位素(简称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简称密封

源)或含密封型放射源仪器(简称仪器);

3、本批件一式四联:审批部门、公安部门各持一联,购货单位持两联。



附:


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明书

发货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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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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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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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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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数



物理
状态
固体□液体□粉末□
其它□(符合者□中填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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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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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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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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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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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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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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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包表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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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q/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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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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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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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辐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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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v/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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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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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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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部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全国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及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现状,我部编制了《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
彻施行。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信息化重要意义的认识。当今社会正在向信息社会迈进,信息化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党中央、国务院已把信息化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针。建设事业的信息化是关系建设事业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各级建设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信息化的重要战略意义,高
度重视建设事业信息化,把信息化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作好安排。
二、认真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国信息化建设发展很快,为了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必须加强政府对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机构,统筹安排,做好协调,加强管理,抓好落实。
三、按照国家经济信息化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统一实施和管理。信息化建设既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也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
共享”的二十四字指导方针和建设部的统一规划,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
四、坚持只建一个信息网(全国建设信息网)的原则。为了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必须坚持只建一个信息网的原则。在优先保证“金建”工程实施和充分利用全国建设信息网物理网的前提下,个别行业确有特殊需要就某方面专业内容建立计算机网络的,必须事先报经部信息化工作
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纳入全国建设信息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五、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步伐。信息网络建设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各地要充分重视信息网络建设,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尚未与建设部联网的城市要尽快联网,并积极做好企事业单位联网工作。
六、加大信息资源开发工作力度。信息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信息化的核心。各地要把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放在重要位置,加强信息库建设,大力开发利用丰富的建设资源,提高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开发、利用能力,为建设事业的发展服务。
七、给信息化建设一定的资金保证。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比较多的资金投入。各地要根据自己的财力情况,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信息化建设,以保证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八、搞好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化人才队伍,是全面实现信息化战略目标的根本保证。信息化的发展,也需要信息化工作人员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各地要重视、关心、支持和鼓励信息化人才培养工作,制订培养计划,作好安排,多渠道、多办法培养各类信息化
专门人才,提高信息化人才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九、确保信息安全。国际上窃密和反窃密的斗争仍很激烈,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关系重大,尤其是国际联网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国际联网一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执行。既要防止失密,又要防止反动和黄色东
西的渗透。确保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
在施行中有何问题,请直接与部信息中心联系。


序 言
随着当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当今全球范围内正在兴起一场新的信息革命,许多国家正在兴建的“信息高速公路”吹响了信息革命的号角。世界经济正从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变,推动这个转变的正是目前正在蓬勃兴起的信息革命。
人类社会正在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迈进,目前科学技术革命的核心和主流是信息技术革命,21世纪将成为信息社会,这一点已成为世界共识。
信息技术是当代社会最具潜力的新的生产力,信息资源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信息化水平已成为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在信息社会,谁掌握了全面、权威、可靠、及时的信息,谁就占据了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的制高点。因此,世界各国都把建立完善
的信息系统和快捷的信息交流作为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繁荣、事业发达的战略举措,竞相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的浪潮正以不可阻挡之势席卷全球。
在这场信息革命的高潮中,我国奋起直追。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四个现代化,哪一化也离不开信息化。”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把信息化摆在了重要位置,把“国民经济信息化的程度显著提高”列为一
项重要目标。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字系列工程的相继实施,标志着我国信息化建设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国际国内信息化的发展,为全国建设事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严竣的挑战,建设事业要跟上时代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步伐,要为国家的强盛和民族的崛起作出贡献,
就必须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建设事业的信息化就是根据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总要求,在国家和建设部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实施“金建”工程,在建设事业各个领域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收集、深入开发、科学利用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办公自动化,加速建设事业现代化进程,为国
民经济信息化贡献力量。
信息化是科教兴国的重要手段,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重要保证。信息化对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因此,制定正确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已势在必行。根据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
治报告中提出的“发展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全国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结合建设事业信息化现状,特制定《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规划纲要》。
一.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建设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建设事业信息化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信息收集、传播、整理、利用渠道和网络。建设事业信息化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政务信息工作得到加强,为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1987年,建设事业的信息化工作逐步开展起来,建设部和各地建委、建设厅及有关单位相继建立健全了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配备了必要的设施,许多地方和单位都? 窗炝诵畔⒖铮ㄋ偷男畔⑹亢椭柿慷加辛私洗笤龀ず吞岣撸纬闪舜车恼裥畔⒐ぷ魍纭? 2. 建立健全了信息化领导和管理机构。 1989年底,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建设部信息中心成立。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的领导,1994年,成立了以常务副部长叶如棠为组长的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系统的信息化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
并明确部信息中心作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也相继成立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3. 全国建设事业的信息工程──“金建”工程的实施迅速展开。1995年4月,建设部批准颁发了《全国建设信息系统规划方案》,决定在全国建设系统实施“金建”工程。截止去年底,除西藏自治区和台湾省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都成立了省级建设
信息中心,并实现了与建设部电脑联网。另有130多个设市城市也建立了建设信息中心,并实现了与建设部电脑联网。目前,初步实现了建设部节点网络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设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之间电子函件方式的信息交换。全国建设信息网的建设初具规模。
4. 信息交流服务手段极大改善。随着全国建设信息网的发展,已基本实现了部、司发文、领导讲话以及地方文件、信息的电子化双向快速传递的目标。省、市建设信息中心在充分利用电子化传递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创办具有本地特色的信息专刊,有针对性地上报、下发,? 艿接泄亓斓己偷ノ坏钠毡橹厥雍驮扪铩? 5. 全国建设信息系统应用模式与国际接轨。结合因特网(Internet)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和趋势,适应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全国建设信息系统”应用模式采用因特网(Internet)技术,并已与因特网(Internet)联网。
6."建设部机关计算机辅助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工程完成。自1996年10月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设部机关计算机辅助管理信息系统”后,网络建设、软件开发进展较快,目前一期工程可投入使用。
许多省、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机关办公自动化也在积极实施。
7. 初步形成一支信息化工作骨干队伍。
近年来,部、省、市级建设信息中心积极开展信息化工作的各类技术培训,参加培训人数达2000余人次。目前全国各地建设信息中心约有专兼职人员300余人,其中计算机技术人员占30%,信息分析处理人员占50%,其他20%。初步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的信息化工作专业骨干队伍。
8. 全国建设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得到较快发展。全国建设信息网动态信息交流量每天达260K字节,静态信息截至目前已达50M,建设信息中心数据库每天约有5万字的信息录入量,信息内容涉及建设事业各个行业。信息的针对性、实用性和质量都有较大提高。与此同时,地方建设信息数? 菘獾慕ㄉ枰踩〉媒洗蠼埂? 9.建设事业各行业信息化水平有较大发展。信息网络已实现了建设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130多个设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互联,电子函件(E-mai1)已于1995年底开通使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自动监测控制以及多媒体技术等高新技术已在建设事业? 餍幸悼加τ闷鹄础? 近几年来,在全国电子办的支持下,取得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专项贷款3000万元,安排项目26个,有力地推动了建设事业各行业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
统计行业,主要统计数据初步实现了网络报送和计算机处理。
勘察设计行业,工程设计已基本采用了CAD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
城市规划行业,已有数十个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采用了GI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PS技术(地理卫星定位系统)也已用于城市规划和城市勘测,还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很多其他技术。
建筑业,CAC技术(计算机辅助施工)已开始用于工程施工管理;招投标管理系统等正在研制开发。
城市公用事业,全国所有大城市,大多数中等城市都已建立了计算机辅助供水监测调度系统,计算机辅助燃气、供热监测调度系统的应用也已展开,城市公交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开发已提上日程。
房地产业,房地产交易系统已普遍使用,并准备全国联网,产权产籍管理系统已开发完成,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应用。
10. 建设事业IC卡的开发应用与管理开始启动。1997年4月建设部IC卡应用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建设事业IC卡的规划、标准以及开发应用工作开始起步。
几年来,建设事业的信息化工作发展较快,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建设事业的信息化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 对信息化的意义认识不足,信息化意识不强,重视不够。信息资源作为政治、经济、科技、军事发展的战略资源的重要性还没有被人们充分认识,信息和信息服务的价值还没有得到社会普遍承认。
2. 资金投入不足已成为信息化深入发展的主要困难。由于资金缺乏,一些地方设备比较落后,信息收集、处理加工能力差,甚至尚处在手工操作阶段。
3. 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也是制约信息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计算机技术发展迅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成长跟不上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建设事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更为缺乏。
4. 全国建设信息网的规模尚未达到预定目标。一是尚有近80%的设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还没有成立建设信息工作机构;二是企事业单位联网的更是凤毛麟角。
5. 思想不够解放,存在行业内信息封锁的情况,尚未实现信息共享。
6. 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中西部经济后进地区落后于沿海经济比较发达地区。
7. 信息市场发育缓慢、市场机制尚未形成,信息市场尚待培育,运作方式尚待规范。
8. 行业应用软件的开发比较薄弱,技术力量和资金投入都严重不足。
9. 缺乏信息工作管理、开发、利用经验。
二.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建设原则
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紧紧围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的总体部署,立足于建设事业实际,着眼未来发展,深化改革,
扩大开放,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 ,坚持“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在各行业开发、应用并逐步普及信息技术的同时,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权威的、统一的、门类齐全、上下贯通、快捷准确? 木霾咝畔⒎裣低常ㄉ枋乱档某中⒖焖佟⒔】捣⒄固峁┯行У男畔⒎瘛? 2. 发展战略
根据国家信息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总体战略,建设事业信息化的发展战略是:吸取先进经验,发挥后起优势,抓住机遇,把握全局,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需求为动力,以国家骨干信息工程为依托,以信息网络建设为基础,以信息资源的开发和数据库的建设为重点,以专业信
息开发为龙头,充分重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培育信息市场的形成,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大力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实现“跨越式”发展。
3. 建设原则
建设事业信息化应遵循以下原则:
按照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总体部署和建设部的规划要求,统一实施和管理的原则;只建一个信息网(即全国建设信息网)的原则;信息化建设水平与建设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讲求实效,因地制宜的原则;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原则;发挥各方积极性,兼顾各方利益的原
则;市场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打破封锁,资源共享的原则;注意保密,保证安全的原则;学习先进,贵在消化,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重视人才,强化创新的原则;重视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健全法制,依法管理的原则;完善自我,促进民族信息产业发展的原则。
三.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规划目标根据国家制定的信息化发展目标,结合建设事业的具体情况,特提出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规划目标。

2000年发展目标
1. 实现全国建设信息网在国家公用通讯平台基础上的互联,达到信息收集、整理、发布、传递、系统管理一体化,信息资源共享。
2.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设市城市与建设部实现电脑联网,一级(甲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应逐步加入全国建设信息网,并吸收其他资质的企事业单位联网。
领导讲话,部、司发文,重要动态等,全部实现网络传递;各类统计数据,报表,各种地方建设信息等大部实现网络报送。
3. 省、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控制、管理、销售、开发研究、教学等方面,要逐步使用计算机,并提高应用水平。
4. 建立、完善对全国建设事业发展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基础性数据库,促进各专业特别是重点领域信息化的发展与应用,培育和发展信息市场。专业化信息有比较高程度和较大规模的发展。
5. 行业应用软件的开发达到一定规模,重点做好供水、供热、供气、招投标、房地产市场交易、产权产籍管理以及CAD、GIS的研制开发应用工作。
6. 在因特网(Internet)上建立全国建设信息网网址,并开展Internet服务业务。
7. 将一些信息量大,变化周期长的信息作成光盘,为各方面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8.通过各种渠道培养发展实施信息化所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大力开展在职计算机使用技能培训,以适应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9. 抓好IC卡应用的规划和试点,积极稳妥地做好IC卡的研制、开发、应用、推广管理工作。
10. 形成比较完善的以传统技术为辅,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为主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

2010年发展目标
建成全方位、多层次、技术先进的建设事业信息化管理、服务体系。发展和完善全国建设信息网,实现建设部和全国多数设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大部分建设企事业单位计算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在各个行业得到广泛应用与普及;建成门类比较齐全的基础信
息数据库,信息服务达到及时、准确和权威;网络技术应用广泛,实现信息传递的电子化、标准化;信息化人才教育与培养高度发展,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复合型信息化工作队伍;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达到较高水平,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法规标准比较健全,信息市场趋于成
熟。使建设事业信息化成为建设事业宏观决策、微观经营和建设事业现代化不可缺少的有力保证。
四.全国建设事业各行业信息化建设
1. 全国建设信息网
全国建设信息网是建设事业信息化的基础,根据全国建设信息系统发展规划的要求,到2000年的设想是:
1) 有条件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起因特网(Internet)技术为基础的内部计算机网络,并逐步形成与其他专业职能局相联的城域网。在全国建设领域实现以建设部为中心建立在国家公用通讯平台基础上的全国建设信息网(虚拟专网)。
2) 筹划完善建立全国建设信息网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建设事业各行业的政策法规、统计、项目等各项内容。
3) 逐步建立正常、有序的信息收集、开发、传递、发布渠道。在满足政务信息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信息的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协调促进多种信息载体的共同发展,全国建设信息网上各用户间电子函件业务得到普遍应用。
4) 各地建设信息中心在推进本地信息化工作时,技术选型需尽量采用流行实用的操作系统、浏览器、数据库平台、电子函件等软硬件环境,并积极发展最终用户,加强应用技术培训。
2. 城市规划
要在城市规划行业中大力推广3S(GIS、GPS、RS)技术等多种新技术,健全信息网络系统,充分利用和发挥建设信息网的作用。
规划管理部门要建立和推广以GIS技术为核心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到2000年部分城市在建设综合规划信息系统上有一定突破并投入试运行。
城市规划、城市测绘部门在推广3S和CAD等技术的基础上,建立由大比例尺地形图构成的、可面向GIS的“城市基础信息库”,提高行业信息化水平和信息共享程度。
3.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在生产、运营全过程中广泛应用电子信息技术,确保高效、优质服务。
供水、燃气、供热等含有产品制备(如净水厂、制气厂、热源厂等)和管网输配系统的行业,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条件(规模、技术、经济及需求等)建立计算机辅助调度、监控系统。分别建立分布式计算机监控网络系统(即分布式SCADA系统)、集散型计算机监控系统(即集散型SCADA
系统)以及初级计算机监测系统。
节水方面要建立以全市水资源和供水总量动态管理以及不同水资源、供水量情况下的用水管理信息系统。科学、合理地分配利用有限的水资源。
公共交通中的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地铁、轮渡等公交企业要建立计算机辅助运营调度指挥系统,以方便公众出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公共交通整体运营效益。
市政、环卫、园林、风景等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计算机信息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计算机辅助监控、调度系统要尽可能应用GIS、RS、GPS、扩频通信以及多媒体等高新技术,提高监控系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充分利用监控系统提供的实时数据,提高数据加工处理能力,逐步实现生产系统经济运行的目标。
市政公用事业各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优化组织结构,建立包括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部门以及下属机构的具有良好开放性的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系统应能向下容纳、处理、有效利用包括SCADA系统在内各分系统提供的信息;向上应能方便地与上级信息管理网络交换信息? R鸩浇⑵笠祷拘畔ⅰ⑸臣菩畔ⅰ⑸璞腹芾硇畔ⅰ⒓际醭晒畔ⅰ⒆ㄒ等瞬判畔ⅰ⒆ㄓ胁沸畔⒌茸ㄒ凳菘猓魑ㄉ栊畔⒖獾挠谢槌刹糠帧;挂⑵笠底ㄓ杏τ孟低常缍岳醋宰远嗖馔绲氖荽硐低常扑慊嫉倒芾硐低常呕杓啤⒐芡ぁ⑶佬薜募扑
慊ㄖ霾呦低车取? 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分专业、分阶段地研究制订供水、燃气、供热、公交SCADA系统和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应用指南、标准及规范。
积极跟踪并推进国内外先进的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包括加快GIS技术和IC卡在市政公用事业中应用。
4.建筑业
大力推进建筑业信息化进程。在施工领域中开发和推广CAC(计算机辅助施工)技术,开发和完善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和包括钢筋加工表、模板放样、脚手架及模板计算、混凝土龄期控制、工程进度计划、工程款管理、材料进场和劳动力进退场等方面在内的施工现场技术管理的成套? τ萌砑V鸩绞迪滞臣票ū怼⒉莆窆芾怼⑽镒使芾硗缁J迪执笾行推笠盗透髦旨苹臣剖萆贤约笆┕ぜ际醯蛋傅奈⒒芾怼? 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和投标招标、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与全国建设信息网联网。不断加强建筑业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广标准软件,减少软件开发的重复劳动。
施工辅助生产企业的生产要逐步采用计算机控制和辅助管理,其中年产5万M3 以上的厂拌商品混凝土要首先实现计算机控制和管理。
5.房地产业
努力发展房地产业的信息化工作。研制、开发、推广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普及房地产交易信息系统,在现有基础上,实现300个城市房地产交易所间入网互联,信息共享。搞好房地产业的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的标准化、规范化,普及推广成熟的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在沿海? 鞘泻头⒋锏厍拇笾谐鞘腥媸迪植ú募扑慊芾怼J适蓖菩蟹康夭镆倒芾硇畔⑾低场⒐鸸芾硇畔⑾低车取2⒂肴ㄉ栊畔⑼浞址⒒臃康夭畔⒌淖饔谩? 利用多媒体等高新技术,开展信息发布、广告等多种信息服务业务,提高房地产业计算机应用水平。
6. 勘测设计行业
大力推广与普及CAD技术,积极开展集成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到本世纪末,工程设计普遍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与绘图,逐步建立数据库网络和光盘存储图档系统。全面提高设计行业的CAD技术的应用水平、质量和效益。
建立勘测设计单位自己的计算机工程数据采集、处理、分析系统;文件管理和图档存储系统,积极应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实现工程项目计算机管理。
重点发展勘测设计行业的软件产业,提高软件水平。推广多媒体的应用,建立自己的应用软件集成系统、各自的工程数据库、智能化和专家系统。开发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进行多方案比选或优化的软件、有共性的支撑软件、数据库系统和通用应用软件。注意学习国际先进技术,避
免低水平重复。
完善本单位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建立远程网络通讯,实现资源共享。
7. 建设科教事业
(1)建设科技:
大力加强建设事业计算机与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研究。包括建筑设计应用软件的理论方法、商品化建筑设计应用软件、城市GIS应用软件、工程设计CAD集成化系统、建机CAD/CAM集成化系统、建筑施工计算机应用成套技术、智能化与仿真技术、建设行业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标准
规范等方面的开发和研究,不断提高传统产业中采用以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等新技术为基础的实用性技术水平,进一步推广CAD、GIS、智能建筑设计技术的应用并扩大开发领域。
加快和完善科技成果库、专家库、项目管理等数据库的建设。
在全国建设领域积极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加强基础条件建设,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和规范的市场秩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力争使技术市场在规模、结构和管理上达到较高水平。
(2)建设教育:
加快建立部属院校的校园计算机信息管理和服务网络,并与国家教委信息网、全国建设信息网联网。及时交流有关信息,掌握有关动态和国内外科教新成果,为教学、科研服务。
不断完善电化教育手段,并适当增加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内容,培养既掌握专业技术,又懂电子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积极利用电视、广播、音像等传媒以及多媒体等高新技术手段,加强在职职工队伍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再教育工作。
建立人才和科研成果信息库,为行业服务。
8. 标准定额事业
建立标准全文检索系统、定额数据库、工程造价资料数据库;实施标准文本报批,标准规范制、修订电子化管理;开发推广应用通用的概预算软件。
9. 村镇建设: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信息基本数据库,包括全国村镇建设统计、试点镇建设统计、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建设统计。在建制镇、集镇推广小榄镇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已通过部级科技成果鉴定),逐步实现全国县以下小城镇规划设计、规划管理、建筑管理和房地产物? 倒芾淼氖莼⑼缁⒈曜蓟孀鸥鞯鼐梅⒄沟男枰捎孟嘤Φ缱有畔⒓际酰忧啃畔⒌目ⅰ⒔涣骱屠茫逭蚪ㄉ璺瘛? 10. 其他
(1)城建档案:
建立较完善的计算机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为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档案信息服务,为公众信息查询服务。
(2)建筑机械、城市车辆、建筑金属制品等行业:
推广应用CAD技术和CAM技术,建立计算机综合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和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并与全国建设信息网联网,及时交换有关政策、新技术、新产品及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五.主要措施
为保证《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规划纲要》的实现,应加强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管理机构是信息化建设的根本保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结合自身的特点,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管理机构,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开发、管理等专业人员。各企事业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明确机构或人员。
2. 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初期投入和运行管理费用是必须的。各单位要将信息化所需资金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
3. 标准与规范是保证信息化实施与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制定信息化发展计划和实施信息化工程时,一定要严格遵循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与规范。同时,大力提倡使用正版软件。
4. 各种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开发、应用、管理人才是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条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应将吸收和培养从事信息化的人才列入议事日程,并为他们创造学习进修的条件,及时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
5. 加强数据的安全与保密工作,各单位应根据自身信息化发展规划、资金投入情况和信息的价值含量,制定相应的数据安全、备份、信息保密规则,加强管理与监控,保证信息安全。
6. 将信息化程度、计算机应用水平作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考核、升级、评优的条件之一。
7. 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多方筹集资金。
8. 搞好信息工作人员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建设一支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建设事业专业知识,安心工作,乐于奉献的信息化工作队伍。
9. 扩大开发,更新观念,积极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10.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信息化工作人员待遇,解决信息化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1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信息化意识。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信息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而自觉参与和支持信息化建设。



199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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