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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43:24  浏览:8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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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1992年7月15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该公约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外发〔1992〕8号文件)。经征询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的意见,今后,香港最高法院和内地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发〔19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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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如何纠正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如何纠正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8月2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青法字第10号《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纠正程序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指令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再由原第一审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如何纠正问题的请示报告 (88)青法研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检查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质量的过程中,发现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有的处刑畸轻。经审委会讨论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按何种程序予以纠正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为了保证案件质量,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保护被告人上诉权利的规定,应当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作为第一审,或由原第一审法院移送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以上两种意见妥否,请予批示。
1988年5月31日


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

公通字[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作,制定实施办法。酒后驾驶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是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是建立严管酒后驾驶长效机制的重要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各保监局和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该项制度稳步实施。各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要在充分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信息交换程序规定,并建立费率浮动告知制度和异议处理制度。

二、结合实际,确定浮动标准。各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要密切协作配合,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在公安部和保监会确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幅度内,明确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上浮费率的标准。其中,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确定费率标准情况应当报公安部、保监会备案。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方案、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不得擅自加收或减收交强险保费。

三、完善平台,健全交换机制。各省级公安机关要定期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转递给当地保监局。已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要通过该信息平台向保险机构转递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尚未建立平台的地区,可以通过数据交换、书面通报等方式实现信息转递。各保监局要认真做好协调配合、技术服务等工作,指导督促各保险公司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准备工作,实现各保险公司内部信息的共享,确保联系浮动制度的顺利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步伐,扩大建设平台的地区范围,完善平台功能。

四、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各省级公安机关和各保监局、保险公司要提前研究策划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召开新闻通气会、电视访谈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该项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办法,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贯彻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保监会。


公安部 保监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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