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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省人民政府农业委员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9:29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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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省人民政府农业委员会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省人民政府农业委员会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79年9月20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政府对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领导,决定撤销原省革命委员会农林水办公室,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农业委员会。



197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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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为了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同时为逐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展培训创造条件,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对工作人员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培训,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一手抓业务培
训。培训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体现培训和任用相结合的方针。接受培训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培训的质量与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各级人
事部门,尤其是人事部门的领导同志,对培训工作的意义、作用及其地位,要有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二、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放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首位,这对机关建设既具有战略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要作为基本思想来教育国家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要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列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当前主要应当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包括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马列主义哲学、逻辑学以及国家学说
,以指导政府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三、做好岗位培训工作,有利于在公务员制度实施后,与公务员培训工作相衔接。要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人员现状,确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的标准和内容。要组织学习政府管理科学化必须具备的理论、专业知识、管理技能和行为规范。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解
决政府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培训课程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共修课,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学习掌握的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行政管理知识以及廉政教育等。另一类为专业课,可视具体工作性质,选择若干科目(如不同部门管理所需的不同专业知识,以及机关公文写作
、社会调查研究的理论与方法、电子计算机应用等管理技能)开展培训。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后在接受岗位培训时学过的课程,经考试合格,三年内在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组织的其他培训时,该课程可申请免修。岗位培训既要从工作人员现有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水平
和文化程度出发,又要考虑岗位对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水平和文化程度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按不同层次、不同要求组织实施。
四、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研究公务员制度有关理论、法规和专门知识,为将来实施公务员制度培训骨干。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做大量准备工作和试点工作,并相应地做好公务员制度
有关理论、法规和专门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
五、为更好地把好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进人关,凡新录用的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还必须经过入门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任职。培训成绩作为试用期考核的内容之一。入门培训可分脱产集中培训和业务实习两个阶段进行。培训时间根据用人单位和被录用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不应少于一个月。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一般要先在人事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目前因工作急需,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先到职,一年内参加培训,但要向先培训后晋升的方向发展。
跨单位,跨地区转换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发生变化的工作人员,一般也应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以达到拟转岗位工作的要求。
六、鉴于相当一些人员现有文化程度同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尚不适应,各地及各部门应主要通过业余自学等途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提高这些人员的文化水平。为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开展的各种培训活动,各地及各部门可视实际需要组织,对专业证书教育,必须从
严,决不能放宽条件。
七、培训教材的编写,是培训工作的基本建设,在统一教材未编写出来以前,各地及各部门可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需要,选用有关代用教材或参考书,并结合实际需要积极编写讲义,为教材编写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现阶段未经人事部批准,不能随意编印供公务员培训用的教材。
八、为逐步形成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包括各类各级培训机构在内的培训网络,需做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院校建设必须坚定地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在国家指导下稳妥地进行。国家行政学院和若干地方行政学院的建设,要适应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培训工作的需要。根
据目前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尽可能利用相近类型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考核制度。这项考核制度主要包含三项内容,一是建立和健全工作人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考试考核制度,把个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成绩载入档案,并定期检查,使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有制度保证;
二是建立和健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制度,重视业务培训的累积效用,岗位培训等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成绩要有记载;三是建立和健全对单位培训工作状况的考核制度,把是否从时间和条件上保证培训,以及通过培训人员政治水平、业务水平是否提高,作为考核单位工作的依据之一。
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的干部分类管理原则,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内,认真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是各级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要结合
本地及本部门实际情况,在组织、宣传、计划、财政等部门支持指导下,制订本地及本部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请将培训计划报送人事部。希望各级人事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努力探索和总结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好经验,好办
法,使培训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正规化,为以后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上述意见,在实施中有何情况和反映,请告我部培训与人事司。



1989年11月4日

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开展了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对稳定社会、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确保养
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保护农民的利益,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现就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为维护农民群众的养老权益,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基金。
二、基金运作必须遵循确保安全、保值增值和谁使用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并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动作。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都不得使用基金直接投资以及进行拆借、抵押、担保。基金应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
三、要认真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基金保值增值的原则要求是,略高于社会商品零售和服务项目价格总指数上涨水平或与之持平。具体应参照三年期国库券和三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加上相应保值贴补率的数值。
四、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进行基金运作,或为之提供服务,进行业务管理的地方,应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该机构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收费、核算、支付及其它服务管理工作。其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和在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中
解决,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五、各级民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管理与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各地要在今年底以前对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挪用的部分限期(1994年底)收回本息。对自行投资已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情况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199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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