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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13:40  浏览:8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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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信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 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 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验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证书。

第四章 技防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的规划。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加。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但尚未装置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装置,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依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依照地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资格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技防系统质量保证体系;
(四)技防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资格等级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属于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范围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应当持所在地取得的资格证书向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境外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技防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加强对技防系统知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人员应当经过技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装置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二)破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四)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六)影响技防系统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不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生产和销售未办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技防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销售技防产品或者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指定技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核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等级资格证书,除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l98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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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各级党委部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凡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为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提供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的需要,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事业单位的范围包括:(一)农业(畜牧、水产)事业单位;(二)林业事业单位;(三)水利事业单位;(四)气象事业单位;(五)教育事业单位;(六)科研设计监测勘探事业单位;(七)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九)卫生事业单位;(十)体
育事业单位;(十一)环境保护事业单位;(十二)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十三)交通事业单位;(十四)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十五)公检法司事业单位;(十六)其它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级编制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和特点控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各级编制部门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该部门工作任务、业务范围、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料;在规定权限内负有机构编制的监督、否决权。
第五条 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着精简、节约、效能的原则,因地因事制宜,视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分别轻重缓急,合理设置,重点配备,逐步发展。现有事业单位能承担任务的,不要再新建事业单位;可由集体或民间兴办的

事业,不要由国家来办。
第六条 严格按照政事、事企分开的原则划分编制使用的界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编制不得相互挤占。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凡未按本规定设置的机构和增加的编制,财政部门不拨经费,人事、计划部门不安排劳动计划指标,
不办理工资基金和人员调配手续。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级别,在国家未制定新的办法之前,可暂比照行政机关的机构级别确定,即分别相当于厅级、副厅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积级、股级。其级别原则上应低于或不高于主管部门的级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相当于厅级、副厅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更改名称,由地市或省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委批准;省属相当于厅级、副厅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及相当于处级以下(含处级)事业单位的设
立、调整、撤销、更改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报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地、市、县所属相当于处级以下(含处级)事业单位及地、市所属相当于副厅级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更改名称,其审批权限由各地、市比照上述原则结合当地情况自行规定。人员编制—律报同级编制部
门批准。其中:
(一)省新建独立自然科研机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省编制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审批;地、市、县新建独立自然科研机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同级编制部门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委
员会会同省编制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审批。省、地、市、县独立自然科研机构的调整、撤并、搬迁,机构名称、研究方向和隶属关系的改变的审批程序,与上述审批程序相同。
(二)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立、调整、撤并、改变名称按现有规定办理。省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数,处级领导干部职数,人员编制总数由省教育委员会会同省编制委员会审批。中等师范学校,全日制中小学、盲、聋哑学校人员编制及内部机构设置由同级教育委员会会同
同级编制部门审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人员编制及内部机构设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批。
第九条 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主要采取制定编制定员标准和规定各类人员比例的办法进行管理。定员标准和各类人员的比例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编制委员会、省财政厅制定。中央下达的有关专项事业编制由省编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经费上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现已实现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国家和地方财政不再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可适当放宽;对仍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实行全额拨款或差额补助的以及以收缴各种管理费为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编制应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应包括被选聘任职在内的所有干部、工人(含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事业单位的业务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要有一个合理的比例。行政后勤人员比例过大的应尽快调整。超编单位不得继续增加人员,满编单位必须先出后进。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确定和调整,必须由各主管部门向同级编制部门专题报告,陈述理由,明确基本职能和工作任务、经费来源、办公条件、工作方法、隶属关系、机构名称、规格、编制员额和人员结构等。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性质、任务、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人
员编制、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等进行审定,实现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全面管理。
第十三条 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中心等社会团体的设立和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不列入国家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录:事业单位分类

1、农业(畜牧、水产)事业:包括农业示范、养殖试验场(站),良种场,种子站,植保站,土肥站,农业(农机、水产)技术推广站,农机鉴定(试验)、监理站,畜牧兽医站,兽医检疫站等;
2、林业事业:包括试验场(苗圃),林业(蚕桑、果树)技术推广站,林业保护队(站),森林防火队(站),林业调查队(站)等;
3、水利事业:包括水库、闸坝、河道堤防、机电排灌、水土保持、水文、抗旱防涝、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监督(监测)等管理处(所、室、站、队)等;
4、气象事业:包括气象台(站),天气预报站,梯度测试站等;
5、教育事业: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党团行政干校(中训班,培训中心),电教馆,教研室等;
6、科研设计监测勘探事业: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综合科学研究院(所、室),情报资料所(站),电子计算机中心(站),地震站、台,标准计量所,工业(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验)所(站),锅炉压力熔器监测所(站),设计院(所、室),勘探队,普查队,测量队
,测绘队等;
7、文化艺术事业:包括各种艺术表演团体,文艺(学)创作室,图书馆,文化馆(宫、站),书画院,展览馆,美术馆,群艺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考古队等;
8、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包括报社,出版社,通讯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转播、接收、发射、干扰台(站)等;
9、卫生事业:包括各种医院,疗养院,防疫站,妇幼保健院(所、站),药检所,食品检验所(站)等;
10、体育事业:包括各专业运动队,公共体育场(馆),体育俱乐部等,
11、环境保护事业:包括环境监测站,排污监理所(站)等;
12、城市公用事业:包括城市规划院(室),市政养护处(队),绿化队,公园,动物园,房管所,环卫处(所)等;
13、交通事业:包括公路、航政航道维护等;
14、社会福利事业:包括敬老院,儿童福利院,教养院,社会福利院,荣军休养院,麻风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收容所,殡仪馆,火葬场,烈士陵园等;
15、公检法司事业:包括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及劳改劳教农场(厂)等特殊事业单位;
16、其它事业:包括档案馆,文史馆,经济文化研究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经济信息中心,党史资料、地方志编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站),会计(审计)事务所,以及为机关、事业单位服务的附属单位,如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卫生所等。
未列入上述范围,确属事业性质的单位,由地市或省主管部门报省编委、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也可列入事业单位的范围。




1989年12月13日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1999〕11号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国妇女八大提出的“巾帼创新业”的号召,发挥各族农村妇女在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两法”、“两纲”)>的实施,促进各族农村妇女在全面参与中实现新的进步,全国妇联对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妇女工作的重要性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完成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跨世纪发展的宏伟任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持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结了农村改革20年的基本经验,提出了从现在起到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是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开创农村妇女工作新局面的纲领性文件。
农村妇女占农村人口的半数,是农村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的主力军。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劳动力的流动,妇女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显著。加强农村妇女工作,促进农村妇女在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实现新的进步,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而且关系到妇女的进一步解放。在跨世纪的发展进程中,各级妇联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妇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妇女工作作为妇联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认清形势,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使农村妇女工作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迈出新的步伐,提高到新的水平。
农村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两法”、“两纲”的实施,紧密围绕国家关于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团结动员全国各族农村妇女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在全面参与中实现新的进步,为实现我国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广大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提供有效服务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始终把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作为整个农村工作的中心。妇联要更加自觉地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动员和组织妇女积极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大力开发农村妇女这支伟大的人力资源。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要求把工作的着力点转移到调整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轨道上来,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开辟新的领域,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来源。“双学双比”活动要适应这一阶段性变化,在内容上有新发展,在领域上有新开拓,在方式上有新创造,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广大农村妇女服务。“科技致富工程”是在新形势下对“双学双比”活动的深化和发展。各级妇联要积极推动“科技致富工程”的实施,把引导妇女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尽快增收致富,作为农村妇女工作的首要任务。
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战略,突出不同的工作重点。在贫困地区,要围绕实现扶贫攻坚的目标,帮助妇女依靠科技进步和艰苦奋斗,多渠道地寻找增收致富门路,尽快摆脱贫困。在欠发达地区,要适应市场需要,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帮助妇女掌握农业生产新技术,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并促进妇女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在发达地区,要围绕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引导妇女推进农业深度开发,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品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各地妇联要针对农村妇女在转产和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她们提供更有效的服务。要引导农村妇女更新观念,抓住机遇,根据市场需求,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围绕创优质高效农业开展各类劳动竞赛,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的积极性、创造性。要发挥女科技人员、各类妇女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做好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为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提供社会化服务。要积极培养、扶持农村妇女营销队伍,鼓励更多的妇女进入流通领域。要抓好妇字号龙头企业和“三八”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对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要给予更多的关注,继续实施“巾帼扶贫行动”,加大科技扶贫力度,推广小额信贷、连环脱贫、结对帮扶、劳务输出、项目扶贫等扶贫到户经验。发达地区妇联要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搞好对口扶贫与合作。要积极配合国家完成每年帮助1000万贫困人口解决温饱的目标。
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方针。妇联要配合政府贯彻落实这项方针,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加义务植树,营造防护林和速生丰产林,争做造林、爱林、护林的模范。要进一步加强“三八绿色工程”的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要发动妇女积极参加治山、治水、治河、治沙等活动,为农业基本建设立新功。
三、大力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科技素质,培养适应跨世纪农业发展需要的妇女人才
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科技素质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推进农业跨世纪发展的根本大计,也是广大农村妇女实现进一步解放的重要条件。我国农业正经历着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必然要求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各级妇联要适应两个转变的要求,认真实施“女性素质工程”,把提高农村妇女文化科技素质、培养跨世纪妇女人才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紧迫的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学文化是学科技的基础。为了如期实现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各级妇联要配合政府重点抓好青壮年妇女的扫盲工作和脱盲后的巩固提高。要特别关注适龄儿童尤其是女童受教育的问题,通过宣传义务教育法,实施“春蕾计划”、“希望工程”,为发展女童教育提供有效帮助。
根据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农村妇女增收致富的需要,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科技培训力度,利用妇女学校、妇女之家、妇女活动中心等阵地,开展多层次、多门类、多样化的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要继续实施“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推广培训计划,确保完成每年培训200万农村妇女的任务。要把科技培训与颁发绿色证书、评定农民技术员结合起来,实现本世纪末平均一村一名女农技员的目标。要重视农村妇女人才的培养,鼓励有较高文化程度并掌握一定生产技术的妇女上农函大、农广校学习。积极发展妇女科技指导中心、各类妇女专业协会和妇女科技示范户,发挥她们在开发新产业、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生力军作用。
四、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妇女既是建设者,又是受益者。尤其是在家庭美德建设中,妇女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各级妇联参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主阵地仍然是家庭。要围绕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在全国农村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把这一活动纳入创建“文明村镇”的活动中,为农村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做出新贡献。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实施“家庭文明工程”,开展家庭读书、家庭教育、家庭健康、家庭文化、家庭环保、家庭服务、“五好文明家庭”评选等活动,使家庭建设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各级妇联要坚持不懈地对广大农村妇女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农村妇女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自觉履行对国家、集体、社会的义务,自觉维护农村稳定,树立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发扬顾全大局、互助友爱、扶贫济困的精神,走勤劳致富、共同富裕的道路。要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引导妇女正确处理家庭、邻里关系,提倡理解人、宽容人、与人和睦相处,尤其要提倡尊重老人、赡养老人。要重视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办好家长学校。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农村妇女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要教育妇女保护耕地,合理利用资源,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要不断推出时代精神与传统美德相结合的先进家庭典型,激励更多的农村家庭争先创优,走向文明。
五、积极参与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妇联要教育引导农村妇女用好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妇女参政要从基层抓起。要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逐步提高村妇代会主任进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的比例。要做好基层女干部的推荐工作,使县、乡妇联成为培养输送基层女干部的阵地。贯彻实施“两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保持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妇联要在农村广泛深入地宣传“两法”,使全社会增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时要在农村妇女中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她们增强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妇联干部要深入妇女群众,认真倾听她们的呼声,积极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执法监督。要建立健全维权网络,深入调查研究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推动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要进一步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反对家庭暴力,反对黄、赌、毒,发动妇女参与禁毒、禁赌、禁娼等活动,遏制社会丑恶现象蔓延,同各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要继续发挥妇联组织及其信访网络的作用,把各类与妇女儿童权益相关的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促进农村安定团结,改善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
六、关心妇女儿童的健康,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提高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是提高农村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两纲”的重要内容。各级妇联要关心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努力实现“两纲”中提出的有关妇女儿童健康的各项指标。要配合卫生部门,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协助做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项工作。要积极支持和参与“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特别要大力普及妇幼保健、计划免疫、营养与食品卫生、安全饮水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科学知识,帮助农村妇女提高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生活质量。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妇联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常见妇女病的防治工作,普及新法接生,提倡住院分娩,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不仅关系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着妇女的进步与健康。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各地妇联要配合政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妇女改变传统的婚育观念,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要为妇女提供有效的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把实行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推动政府出台鼓励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帮助妇女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
七、以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妇女组织建设
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是妇联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基础。在新形势下,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工作,必须重视农村的基层妇女组织建设,以改革的精神研究和解决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认真贯彻《1999—2003>年妇联基层组织建设规划》,健全和巩固乡、村两级组织机构,及时整顿软弱涣散和不发挥作用的基层妇女组织。要认真研究解决乡镇机构改革中妇联组织设置面临的问题,确保乡镇一级妇联有编制、人员和必要的活动经费,确保村一级妇代会有组织,有活动,妇代会主任有相应的待遇,把村妇代会建设纳入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的整体规划中。要积极推动在乡镇企业、专业市场、个体劳协以及其它新经济组织中建立妇女组织。要活跃基层妇女组织的工作,探索新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要重视培养农村女干部,实施对基层妇女干部的培训计划,帮助她们提高思想政策水平、文化科技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村妇代会主任要达到农民技术员的水平。要做好农村妇女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和培养工作,逐步提高基层党员队伍中女党员的绝对数量和所占比例。加强妇女活动阵地、基地和实体建设,是增强妇联组织实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保证。
要积极兴办和发展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两地一体”,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人才效益三统一,在服务中创收,在创收中服务,使基层妇女组织真正做到为妇女儿童服务有能力,有实力。
八、主动争取党和政府的领导,努力构筑有利于农村妇女发展的社会化工作格局
做好农村妇女工作,促进“两法”、“两纲”在农村的贯彻实施,是一项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妇联要更加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主动争取党和政府对妇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动员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努力构筑有利于农村妇女发展的社会化工作的格局。要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一项基本国策,努力创造全党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推动政府把实现妇女发展目标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开展农村妇女工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类协调组织的作用,积极开辟新的合作领域。要重视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争取他们对妇女事业的支持。要加强与世界各国妇女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和组织实施好国际援助项目,推进农村妇女儿童事业,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各级妇联要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女工作的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推动农村妇女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实现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作出新贡献。

199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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