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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37:51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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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国家工商局


关于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的暂行规定

1991年8月12日,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出版事业,促进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工作的开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活跃图书市场,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三条 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主要是扩大本版图书(即本社出版的图书,下同)的发行,特别要重视做好专业性强、读者面窄、学术价值高的图书的发行。
第四条 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正式的发行机构,有一位社级领导分管发行工作。
(二)有固定的发行专业人员。发行专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发行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在职的正式职工。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和申请登记注册:
(一)出版社开展自办发行图书业务,需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出版社自办发行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法人条件的,应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内部单独核算,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出版社,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本版图书发行”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登记。
(二)出版社自办发行,一般不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个别专业性很强的出版社确有需要建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新闻出版署审批,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其经营活动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三)出版社在外地建立专业书店或门市部,应经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四)建立集体性质的发行机构,应按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的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出版社有本版图书的总发行权,由新华书店包销的图书除外。
第七条 出版社总发行的图书,可以选择新华书店发货店代理发行;可以选择经销、寄销等各种购销形式;也可以对各级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实行浮动折扣。浮动折扣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由新华书店包销的图书,出版社可以办理零售和邮购发行,但不得从事征订和批发业务;特殊情况下,出版社需要开展征订和批发业务的,应与发货店协商安排,或申报省以上(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可承办外版图书的零售或二级批发业务。
第十条 出版社总发行的图书,不得向没有图书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总发行权;也不得向非正式发行单位批发图书。
第十一条 出版社总发行的图书,要努力满足读者需要,并优先保证各级新华书店的订货、添货,特别对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订货、添货,要努力做到及时足量供应,加强备货工作。
第十二条 出版社要按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及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向指定负责部门按时报送自办发行的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国家已有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登记。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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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聊城市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聊城市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制定的《聊城市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1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聊城市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

(2009年6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与挑战,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续贷支持,促进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标准,在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周转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为我市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流动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市级贷款周转金的审核;聊城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投资公司)出资设立聊城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担保公司),作为市级贷款周转金的运作主体,具体办理该项资金的审批与借款手续。

第二章 贷款周转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市级贷款周转金由财信投资公司筹集,初始筹集规模为1亿元。

第六条 借用贷款周转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证件齐全;

(二)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上(含AA级);

(三)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且企业负债率不得高于70%;

(四)企业无银行不良记录。

  第七条 贷款周转金的使用要求:

  (一)申请使用贷款周转金,必须是获得金融机构足额续贷或能够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中小企业,单笔申请贷款周转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内,一般为50至500万元。

  (二)中小企业申请使用的市级贷款周转金,必须用于为争取金融机构续贷资金支持、解决偿还到期贷款时出现的暂时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中小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资金缺口,不得使用贷款周转金。

(三)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确因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30日。

(四)贷款银行发放新贷款时,必须将贷款资金存入企业在贷款银行的存款账户,该账户由财信担保公司、贷款银行、企业三方监管,签署监管协议,以确保财信担保公司收回贷款周转金。

第八条 贷款周转金的运行程序:

  (一)中小企业出现还贷资金困难或缺口的,应在该笔贷款到期15日前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提交使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填写《企业借用贷款周转金审批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市属以下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申报,并经县(市、区)政府初审认定并出具担保函后,上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共同审核。

  (二)中小企业向贷款银行提出续贷资金申请,贷款银行受理企业续贷资金申请后进行审查,贷款银行同意企业该笔贷款续贷的,应在《企业借用贷款周转金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明确续贷金额。

  (三)企业应在原贷款到期前完成必要的续贷抵押、担保等保证手续,贷款银行应在原贷款到期前完成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等续贷手续。

(四)企业持贷款银行签署同意续贷意见的《企业借用贷款周转金审批表》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审核,其中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审核,200万元以上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审定。

(五)企业持贷款银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或市政府签署意见的《企业借用贷款周转金审批表》报财信担保公司,财信担保公司根据贷款银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或市政府审核意见,进行业务核批,与中小企业签订贷款周转金借用协议并签发资金支付凭证,同时通知贷款银行。

  (六)中小企业续贷资金到位后,贷款银行应在当日告知财信担保公司和贷款企业。中小企业必须于续贷资金到位当日最迟不超过2日将借用的贷款周转金足额归还财信担保公司。

  第九条贷款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财信担保公司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适当上浮,向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三章 贷款周转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的借款企业,按照约定对未归还的周转金加收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对承诺续贷的银行,不履行承诺办理续贷的,责令限期办理续贷。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财信担保公司要完善手续,规范运作,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贷审批手续,自觉接受监督,对违规办理贷款周转金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输卵管切除致残谁担责?

樊斌杰


  2005年3月1日,刘某因阴道流血数天不止,到穆某个体诊所治疗。穆某给其开了3天抗炎止血口服药,并嘱有情况及时复查。3月4日,刘某到穆某处复诊,穆某为其行宫内诊刮术,并将刮出物送××县人民医院作病理检验。该次诊刮术的临床诊断为慢性子宫内膜炎?功血;病理诊断为发育不全的分泌期宫内膜。4月11日,刘某到××县妇幼保健所行B超检查,超声提示:盆腔积液(少量),该所医生在血检报告学上填诊刮术后宫内感染,并载门诊用三天药,抗炎对症治疗三天不见效住院治疗。5月12日,刘某到××县人民医院行三维彩超检查,检查部位:子宫附件。超声描述:膀胱充盈,子宫前位,形态大小正常,实质回声尚均匀,内膜线居中清晰,内膜厚0.3cm,宫颈内口上方见直径0.8cm囊性回声团一枚,边界清。双侧附件区未见明显异常回声团。盆腔内未探及异常血流征象。超声提示:宫颈纳氏囊肿。5月23日,刘某入××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腹痛原因待查,盆腔炎?5月26日在该院行数码电子阴道镜系统检查。图像表现:宫颈轻度糜烂,醋酸白色上皮,腺开口,诊断意见:慢性宫颈炎。6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盆腔炎。7月12日,刘某诉活动时患下腹部坠胀痛20余天再入××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双附件炎;2、子宫肌瘤。7月19日,该院行腹腔镜下子宫肌瘤剔除术+双输卵管切除术。手术记录单载,术前诊断:腹痛原因待查;术后诊断:①子宫肌瘤;②双输卵管积水。术后,离体组织送病检。7月22日,病理检验报告单载,病检号353537;病理诊断:(子宫)平滑肌瘤;(双侧)输卵管充血。7月13日,刘某出院。出院诊断:1、双输卵炎;2、子宫肌瘤。8月15日,刘某以穆某行宫内诊刮术属非法行医,且行诊刮术公然违反医学常规。该行为引起宫内感染、盆腔炎,导致双侧输卵管切除是其必然结果理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穆某和××县妇幼保健所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了××省妇幼保健院为被告。9月15日,××县人民法院委托××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刘某双侧输卵管切除与穆某与其施行宫内诊刮术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9月27日该所受理委托,29日出具了(活)鉴字第050927215号鉴定书。鉴定书在检查过程与检查所见栏记述:“重阅××省妇幼保健院病理科(353537号)切片:输卵管壁结构排列规则,各层均未见急慢性炎症细胞浸润”。在分析说明栏记述:“根据送检的病理切片检验,刘某的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病的病理改变,结合其它送检材料,综合分析,鉴定认为:刘某的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换言之,施行宫内诊刮片并未引起感染);其输卵管切除的原因并不是输卵管感染。因此,刘某输卵管切除与施行宫内诊刮术无因果关系。” 2006年3月28日,××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由被告穆某返还原告刘水梅手术费50元,由被告××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刘某伤残赔偿金60477.12的40%即24190元。刘某不服上诉。9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该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省妇幼保健院为刘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2007年4月13日,该中心出具了×司鉴中心 [2006]临鉴字第403号鉴定书,该鉴定书记述:“本案存在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不符问题,对此原因与后果应作具体分析。院方临床诊断患者为输卵管炎,经重阅术后送检的353537号病理切片,未见双侧输卵管存在急慢性炎症。”11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中民一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不服申请再审。2008年6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后,于9月8日作出(2008)×中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由原审被上诉人穆某返还原审上诉人刘某手术费50元,并赔偿刘某医疗费13003.74元,赔偿刘某伤残赔偿金10%即6047.71元,共计19101.45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认为:刘某在穆某处行宫内诊刮术后,其一直腹痛并一直采取抗炎治疗,且病情不见好转,在省妇院第一次住院治疗时,其诊断结论为“腹痛原因待查,盆腔炎?”那么,刘某的腹痛是否是穆某行宫内诊刮术行为引起的呢?相关医疗资料介绍:输卵管卵巢炎常有一定病因存在。如曾行输卵管通气手术或其他宫腔内操作。子宫腔手术操作无菌技术不严密等情况可能会将病原带入宫腔。而慢性间质性输卵管炎为急性间质性输卵管炎的慢性炎症病变,可见双侧输卵管增粗、纤维化,临床表现为附件增厚或条索状增粗。镜检输卵管各层均有淋巴细胞,浆细胞浸润。穆某在原一审时虽然提供了××县卫生防疫站“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报告单”,证明其个体诊所卫生情况达标,但穆某诊所的诊疗科目是“中西医结合”,该检测报告只能证明穆某个体诊所的卫生情况符合“中西医结合”的卫生要求,而穆某为刘某所作的宫内诊刮术属于妇科手术范畴,该检测报告不能证明穆某个体诊所卫生条件符合妇科手术的卫生标准。综合刘某曾在穆某诊所行宫内诊刮术后刘某一直腹痛,且一直采取抗炎治疗,在省妇院诊断结论为盆腔炎,以及输卵管切除后其病理切片经××市司法鉴定中心解释为“非炎症性病理改变”等情况分析,可以认定刘某行宫内诊刮手术后应患过急性双侧输卵管炎症,在采取抗消炎治疗后转为慢性输卵管炎症。对于宫内诊刮术与双侧输卵管炎症之间的因果关系,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应由医疗机构(本案中即行医人穆某)承担举证责任。穆某明知自己没有进行妇科手术的资质,却还为刘某行宫内诊刮术,其医疗行为及主观上均存在过错,并且已经造成刘某患有急慢性输卵管炎症的损害后果,且穆某没有就自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因此应由穆某承担不利后果,穆某应对刘某治疗双侧输卵管炎症所发生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原一、二审仅审查了穆某的医疗行为与刘某输卵管切除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没有审查其与刘某输卵管切除造成的七级伤残的人身损害后果,因穆某为刘某行宫内诊刮术造成了急慢性输卵管炎症,在抗消炎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刘某才到省妇院进行治疗,最后在省妇院做了双侧卵管切除手术,虽然原××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的鉴定结论表明穆某宫内诊刮术与刘某切除无因果关系,但穆某的诊疗行为与刘某双侧输卵管切除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可适当判穆某对刘某的七级伤残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错误,且对责任的处理违反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规则。具体理由如下: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刘某行宫内诊刮术后应患过急性双侧输卵管炎症,在采取抗消炎治疗后转为慢性输卵管炎症错误

1、××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把“双侧输卵管增粗、纤维化”理解为慢性间质性输卵管炎的表征,且该表征为急性间质性输卵管炎遗留的慢性炎症病变。而××市司法鉴定中心在法院质证时将刘某的双侧输卵管增粗、纤维化表征解释为“非炎症性病理改变。”且法院对鉴定机构的上述解释予以采信。笔者认为法院把“非炎症性病理改变”视为“急性间质性输卵管炎遗留的慢性炎症病变”,明显错误。

2、原××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重阅××省妇幼保健院病理科(353537号)切片:输卵管壁结构排列规则,各层均未见急慢性炎症细胞浸润。根据送检的病理切片检验,刘某的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的病理改变,结合其它送检材料,综合分析,鉴定人认为刘某的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换言之,施行宫内诊刮术并未引起感染)。法院再审时对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了确认。××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书中指明“院方临床诊断患者为输卵管炎,经重阅术后送检的353537号病理切片,未见双侧输卵管存在急慢性炎症。可法院再审时,对两鉴定机构阐述的事实视而不见,或见而不理,而自行主观臆断地认定“刘某行宫内诊刮术后应患过急性双侧输卵管炎症,在采取抗炎治疗后转为慢性输卵管炎症”。笔者认为该认定明显错误。

二、再审认为“原一、二审仅审查了穆某的医疗行为与刘某输卵管切除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没有审查其与刘某双侧输卵管炎症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当”错误

  ××省妇幼保健院切除刘某梅的输卵管之事由为输卵管炎,而刘某请求穆某赔偿是其诊刮术引起输卵管感染导致炎症。切除与诊刮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以感染(炎症)作为因果链条。炎症是切除的近因,诊刮是切除的远因。要确定远近必须以近因为桥梁或纽带。原××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在鉴定“刘某双侧输卵管切除与穆某为其施行宫内诊刮术有无因果关系时必须以近因感染(炎症)为基础。如果近因不存在,那么远因就更不存在。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已经明确肯定刘某的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换言之,施行宫内诊刮术并未引起感染)。从逻辑学的角度说,这是一个三段论:输卵管因炎症而切除,诊刮术未引起输卵管感染即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所以诊刮术与输卵管切除无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输卵管因炎症而切除是一个假命题。而法院再审时,却只见森林不见树木,把一个因果链条上的两个事实进行孤立化。并由此认定“原一、二审仅审查了穆某的医疗行为与刘某输卵管切除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没有审查与其刘某双侧输卵管炎症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当。”笔者认为,此种认定显然错误。

三、法院再审时以行为与结果有关联性判决穆某承担10%的责任错误

  民事责任构成应当具备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特殊情形不考虑主观过错,但另外三个要件必须具备,缺一不可。本案法院已认定穆某的行为与刘水梅的损害无因果关系,但判决时却以有“关联性”为由判决穆某承担10%的责任,笔者认为该种处理方法显然违反民事责任构成规则,是错误的。
  综上事实和理由,笔者认为:1、穆某为刘某施行宫内诊刮术并未引起感染(见《活体检查》鉴定书分析说明 );2、刘某双侧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见(活)鉴定第0509272154号鉴定书分析说明和×司鉴定中心[2006]临鉴字第403号鉴定书);3、××省妇幼保健院的临床诊断双附件炎、输卵管炎与病理诊断(双侧)输卵管充血不符(见×司鉴中心[2006]临鉴第403号鉴定书);4、输卵管切除的原因不是输卵管感染(见《活体检查》鉴定书);5、刘某残疾是输卵管切除造成的,而非施行诊刮术造成的。由此,穆某对刘某的残疾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的残疾损害赔偿责任只能由××省妇幼保健院承担。



(樊斌杰—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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