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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45:52  浏览:9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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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释字〔1998〕1号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
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
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
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
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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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关于认真抓紧完成部储备肉出库转库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关于认真抓紧完成部储备肉出库转库调整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有关省市区商业厅(局):
为了加强国家对猪肉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生猪生产,调节淡旺季矛盾,安排好城市猪肉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决定,我部每年为中央储存一定数量的冻猪肉。多年来,在各省、市、区食品公司及各代储企业支持下,较好地利用了国家储备手段,有效地促进了生猪生产的发展,猪肉市场的繁荣和购销价格的平稳。
为了加强储备肉管理,去年下半年原商业部对储备肉进行了出库、转库的调整。从目前进展情况看,储备肉调整计划完成得不好:一是一些企业由于资金紧缺,担心储备肉调出后影响自营业务的开展,迟迟不愿意安排出库;二是已出库的单位储备肉货款长时间占用不退还;三是有些企业储备肉加工质量不好,调入单位不愿接收,影响调肉计划的实现;四是个别企业库存不足,而将储备资金挪用搞其它经营等。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储备肉调整工作进展缓慢,已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储备肉的正常运转。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菜蓝子工程会议”精神,尽快完成储备肉调整工作,严肃储备制度纪律,确保国家储备肉宏观调控手段的正常发挥,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中央储备肉是国家重要的商品和物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食品公司及代储企业要认真对待,共同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动用,也不能以次充好,更不能以任何借口挪用国家专项储备资金。各单位要从国家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眼前和长远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这次储备肉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二、原商业部已安排产区转库到销区的储备肉计划不得随意变动,调出单位要严格执行加工质量标准。库存不足的尽快加工补足,质量超期的要抓紧更新生产,集中精力抓紧淡季运量较少的机会,提早申报车皮计划,避免大旺季运输集中影响调肉计划的完成。如果人为地继续拖延调出时间,或因质量问题影响调肉任务的完成,由此而造成的严重后果,由代储企业负责。
三、各销区调入单位,要积极主动与产区联系,配合产区衔接好调运计划,按出库通知单如数将储备肉接足。同时,要把好储备肉入库关,对不符合储备肉加工规格、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调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但调入单位不得提出超部规定以外的等级比例要求,如因无理要求而使产区无法安排调出,而发生质量超期被迫更新造成的损失,由调入方负责。
四、销区已经接收入库的储备肉,一定要按照储备肉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负责做好更新、保管等项工作,保证储备肉的质量和数量。
五、已安排出库的储备肉货款,各单位要抓紧时间退还。储备肉资金是我部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农副产品专项储备贷款,国家规定储备资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按月付息,到期还贷,逾期不归,银行加罚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出库单位长时间拖欠货款,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储备资金的周转。因此,各单位要立即清理和退还占用的国家专项储备资金,如继续拖欠,我部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超过还款期限,银行加罚的利息,一律由欠款单位负担。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公路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5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公路条例》的决定


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二、第九条修改为:“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乡道、村道建设中的具体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改作立体交叉、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四、第十九条修改为:“ 国道、省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县道、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道的养护和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非专业化养护。”
  五、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六、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省年度预算的国道、省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统一由省财政部门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公路管理机构。
  “县道、乡道、村道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公路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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