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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03:20  浏览:9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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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人办发[20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部分
副省级市人事局: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便于各地、各部门有计划的安排各项工作,
现将200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按计划做好各专业考试的准备
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建筑行业设计单位的普遍要求,经与建设部协商,决定将2002年度一、二级注册
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推迟至2003年4月份举行,请各地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00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200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
│ 专 业 名 称 │ 考 试 日 期 │
├──────────────┼────────────────────┤
│职称外语 │4月 14日 │
├──────────────┼────────────────────┤
│价格鉴证师 │5月 10日、11日、12日 │
├──────────────┼────────────────────┤
│监理工程师 │5月11日、12日 │
├──────────────┼────────────────────┤
│会计 │5月25日、26日 │
├──────────────┼────────────────────┤
│注册税务师 │6月 7日、8日、9日 │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
├──────────────┤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6月 9日 │
├──────────────┤ │
│质量 │ │
├──────────────┼────────────────────┤
│注册资产评估师 │9月 20日、21日、22日 │
├──────────────┼────────────────────┤
│出版 │9月 22日 │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
├──────────────┤ │
│执业药师 │ │
├──────────────┤ │
│造价工程师 │10月12日、13日 │
├──────────────┤ │
│企业法律顾问 │ │
├──────────────┤ │
│房地产估价师 │ │
├──────────────┼────────────────────┤
│计算机软件 │ │
├──────────────┤ │
│统计 │10月 13日 │
├──────────────┤ │
│审计 │ │
├──────────────┼────────────────────┤
│国际商务 │ │
├──────────────┤11月 3日 │
│经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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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职工名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荆州市职工名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荆州市职工名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推进职工名册制度的规定,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资源共享型、完整型、动态型和利用型的用工数据库,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包括外地驻荆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名册的登记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有形成劳动关系或其他除公务员、人事(聘用)关系管理外的其他用工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职工名册登记备案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社会就业规范有序发展的一项免费服务措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者不论用工形式、合同期限和职工身份类别,都必须纳入职工名册范围,进行登记备案。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的用工人员;派遣制、临时性等用工人员;未在岗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

派遣人员除所派遣单位须将其列入职工名册上报外,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也应上报使用派遣人员的情况。停薪留职、放长假、息工等人员,除保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上报职工名册外,新使用的用人单位也应纳入职工名册管理上报登记备案。

第六条 职工名册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基本信息。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号码、社会保险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经济类型、登记注册地、经营地址、是否劳务派遣企业、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方式。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信息,但不能减少。

(二)职工基本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户口性质、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增加信息,但不能减少。

第七条 各县(市、区)所管辖的用人单位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登记备案。市直各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登记备案。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在建立职工名册时,应按所规定的内容建立一套或多套书面职工名册,并备份电子数据文档。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起三个月内将一套书面和电子文档《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职工基本信息表》,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至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将职工名册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备案:

(一)新招用人员的;

(二)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的;

(三)职工名册中有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信息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备案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便于更新、保存。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职工名册登记备案的相关制式表格和办事程序。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名册制度,并明确专人认真填报、录入、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职工名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职工名册的监督管理,将用人单位职工名册登记备案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接受日常巡视检查或劳动保障年检时,必须按要求提供职工名册。用人单位首次提供职工名册时,应提供职工全员名册,以后年度提供时,只须提供人员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包括职工增减情况及职工基本信息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省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但
必须清醒地看到,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还在发展,并向农村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仍在扩大,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决定: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省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三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的重点要面向各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和大、中
、小学校要开设环保课程。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列入年度宣传计划,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
二、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依法保护环境。要加快环境保护立法步伐,抓紧制定环境保护亟需的地方法规。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易于操作的法规;其他市、县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也要就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做出决议或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法监督和支持人民政府加大执法力度,扭转执法不力的状况。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要进行一次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采取
有效的监督措施予以纠正;每年都要听取一次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监督落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听取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开展评议活动时,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
议内容之一,要把人大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加强综合决策,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一定要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受能力。计划中要有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要有环境保护项目和资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
环境保护项目和资金的执行情况,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落实。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制定实施产业政策时,要合理调整工业产业产品结构,限期淘汰污染
重、消耗高、效益差的工艺和设备。不准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严重的项目;原有的要限期治理;治理无望的,一律关停或转产。
四、切实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我省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要在“九五”期间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确保下列投资的到位:一是有污染的新建项目基建投资中用于环境保护的比例由目前的4-5%提高到7%以上;二是有污染的企业技改资金7%用于
环境保护;三是城市建设投资中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由目前的25-30%提高到40%。各级财政每年都要拿出适当资金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要继续加大通过环境保护绿色通道引进外资的力度。
五、强化责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经济综合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措施。各资源管理部门要注意
开发、节约和保护相结合,科学、高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各工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应认真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限期治理污染严重的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减少环境污染。禁止污染严重的产品向我省转嫁或转嫁他人。
公安、交通、商贸、城建、卫生、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科技部门和科研单位应加强全省重大环境问题的科学研究,积极开发和推广高效、低耗、节水、节能、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
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依照本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监察,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将辖区环境质量及其提高或下降的幅度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之
一;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环境保护问题;要积极支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领导都要建立自己的环境保护联系点,每年要亲自解决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工作评比奖励、上级人民政府授予
下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荣誉称号时,要考察环境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环境污染状况及群众对这方面的反映。对那些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破坏资源,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坚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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