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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9:56  浏览:8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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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市政发【 2012 】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2日市政府2012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9日



                   通化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全面提高城市绿化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通化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绿线划定工作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及通化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划定我市城市绿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划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市区内的浑江、玉带河、水源地、光复河、荒沟河、抽水河、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市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破坏,不得改变绿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在控制线内,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绿地,须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严禁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要求建设绿地。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制定绿化设计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审查未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准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验收基本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核发《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未达到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所建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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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同意中国纺织总会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纺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同意中国纺织总会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纺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批复

1997年7月15日,劳动部

中国纺织总会:
你会《关于成立纺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请示》(纺人劳〔1997〕58号)收悉。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纺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印发《纺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中心”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纺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制定纺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负责纺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条件的审查工作,指导纺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三、制定纺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与考核;
四、组建纺织行业特有工种的试题库;
五、参与制定纺织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
六、参与推动纺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待行业特有工种范围确定后,组织纺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并在工作中加强与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联系,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94〉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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