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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58:33  浏览:8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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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运发〔201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根据《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组织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重大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的基础支撑。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城市规模迅速增长,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居民的出行总量和出行距离呈现大幅增长。同时,城市交通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机动化出行比例迅速上升,非机动车出行比例持续下降,城市中心区的交通拥堵日益严重,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压力不断加剧。在此背景下,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调控和引导交通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推进新时期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是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施以来,城市公共交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面临的土地、资金等硬约束依然存在,公交供给和需求的矛盾尚未根本消除,公交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与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中心任务就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全面落实提供动力、创造经验,全面提升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从根本上改变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滞后和被动适应的局面。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行动。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人民群众“行有所乘”的重大民生工程,直接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权利,这是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三是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模式的重要抓手。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本质,是以“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为战略导向,通过科学规划和系统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交通体系,扭转城市公共交通被动适应城市发展的局面,实现公共交通与城市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四是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途径。城市交通拥堵已成为我国大中城市普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注重城市的科学规划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最根本的途径和最有效的手段。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核心,就是通过实施科学的规划调控、线网优化、设施建设、信息服务等措施不断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吸引力,降低公众对小汽车的依赖,从源头上调控城市交通需求总量和出行结构,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从根本上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二、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政府主导、规划先导、政策引导、试点先行,推动相关城市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促进城市发展与城市交通的良性互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并为全国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积累经验。在推进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坚持以城市人民政府为主体,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在规划、资金、土地、路权、财税、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增强公共交通的吸引力,使广大群众愿意乘公交、更多乘公交。
(二)因地制宜,科学谋划。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之间的差异,科学论证、因地制宜地确定各试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
(三)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调控作用,统筹城市公共交通与不同运输方式以及与城市经济社会间的协调发展,稳步推进试点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基本出行需求。
(四)以点带面,分步推进。以试点为基础,及时总结和归纳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推广,为其他城市提供借鉴,全面推进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又好又快发展。
三、试点城市的推荐条件和程序
(一)基本条件。
优先选择城市人口较为密集,公共交通需求量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较高,城市轨道交通或快速公交系统发展较快,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有明确的扶持政策的大中城市。主要条件如下:
1.具备较大规模的城市常住人口。城市市区常住人口原则上应在150万以上,最低不低于100万。
2.编制了相关发展规划。编制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3.有明确的扶持政策。城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针对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或制定了促进公共交通发展的专项行动计划。城市公共财政对公共交通发展有明确、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和保障制度,资金保障到位。
4.公交发展水平较高。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管理水平在全省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确立了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城市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5.原则上应属于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城市。
(二)确定程序。
——城市申请。符合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认真编制国家“公交都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材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直辖市的申报材料经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报交通运输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建设国家“公交都市”总体思路和工作重点、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法规和政府文件及实施情况说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及其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省市推荐。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试点城市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将审核同意的城市(1—2个)向交通运输部推荐,作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试点备选城市。
——择优选择。交通运输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申报试点城市进行综合评价筛选,研究确定“十二五”期国家“公交都市”建设试点城市和年度实施计划。2013年底前,全部启动30个城市的示范工程试点工作。
——签署协议。交通运输部与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签订《共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的建设目标、建设重点、支持政策、保障措施和相关各方的责任分工等内容。
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目标
通过试点,力争在试点城市建成“保障更有力、服务更优质、设施更完善、运营更安全、管理更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对城市发展的引领作用显著增强,较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得到缓解。到“十二五”末,初步建成1—2个具有国际水准的国家“公交都市”和若干个国内领先的国家“公交都市”。
试点城市在“十二五”末达到以下考核目标的,由交通运输部授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
——保障更有力。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出行总量含机动化出行和自行车出行、不含步行,下同)年均提升2个百分点,有轨道交通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5%以上;没有轨道交通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0%以上。公交服务网络不断扩大,线网结构不断优化,初步形成公交快线、干线、支线分工明确、衔接顺畅、运营高效的公交运营网络。城市建成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以上,常住人口万人公交车车辆保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成效,城市公共交通线网覆盖城市近郊主要中心镇,城市周边20公里范围内城乡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率达到85%以上。
——服务更优质。城市建成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90%以上,实现主城区500米上车、5分钟换乘。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年均提升5%以上,公共汽电车准点率较2010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早晚通勤高峰时段平均满载率在90%以内。公共交通车辆、场站、枢纽的无障碍通行及服务设施基本完善。针对上学、购物、旅游等不同出行需求的特色公共交通服务基本到位。城市公共交通节能环保水平明显改善,新能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比例达到5%以上,公共交通平均能耗强度(单位车公里燃料能耗水平)下降10%以上。城市公共交通的乘客测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设施更完善。城市建成区内公交停车场、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和主干道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年均提升5个百分点;新建或改扩建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到100%。2万人口以上的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公共交通首末站或换乘枢纽。初步建成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和集多种运输方式为一体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网络;基本形成城市轨道交通或快速公共交通网络及公共汽电车专用道网络;建成城市公共交通智能调度及监控中心、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城市主干道和重要交叉口公交优先通行信号设置比例达到30%以上。
——运营更安全。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升,行车责任事故率年均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公共汽电车交通责任事故年均死亡率控制在4.5人/万标台以内。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显著提升。有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相关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制度基本完善,并落实到位。
——管理更规范。建立体系完整、机构精干、运转高效、行为规范的“一城一交”综合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城市公共交通相关规划体系初步形成,衔接更加顺畅。城市公共交通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准入和退出、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财政和土地保障、运营监管、票制票价、行业信息统计、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技术、安全运营、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考评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全部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乘车IC卡使用率超过80%;行业更加稳定,公交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社会在职人员平均收入水平。城乡客运管理政策、票制票价、服务标准等逐步理顺,城乡客运一体化管理格局基本形成。
五、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完善组织保障。
试点工作需得到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在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国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大领导力度,完善城市交通管理体制,为共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二)完善扶持政策。
交通运输部将根据试点城市的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和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共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对试点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智能交通运输系统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节能减排等,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并将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试点城市作为部“城市客运智能化应用示范试点”城市和“城市公交车辆新能源改造试点”城市。同时,将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试点城市在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方面先行先试,创造和积累工作经验,为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奠定基础。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建立完善规划、建设、用地、路权、资金、财税扶持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
(三)加强规划编制
各试点城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规划。一是要认真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公交基础设施和公交线网布局方案,并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衔接,争取做到同步编制、修编和实施。二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城市公共交通部分的研究编制工作。三是要做好规划的落实工作。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公交基础设施建设、运力投放、服务提升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按规定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周边和大容量公共交通走廊沿线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增强公共交通对城市发展的引领作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土地利用的协调发展。
(四)落实实施方案
各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编制本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广泛征求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工程建设目标、建设重点、保障措施、投资预算、融资方案、进度安排、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以及需要部支持的事项等内容。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论证、系统谋划适合城市自身特点的公共交通发展模式,灵活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
各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市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的阶段性工作计划,落实好本市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资金投入、用地保障、路权优先、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按时、保质完成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五)加强动态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建立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绩效考评制度,组织考评小组对试点城市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考评。试点工作结束后,交通运输部依据《共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合作框架协议》,组织开展对各试点城市的考核工作,达到规定标准的,部将试点城市确定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
各试点城市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示范工程实施年度报告审查制度,并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写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当年重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预算资金投入和融资落实情况;以及对下一年度试点工程建设的设想和改进意见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党委、政府宣传及新闻管理部门的沟通,积极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加大对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为推动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快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一系列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制度、标准,研究出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长效支持政策和措施,加快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对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方面的保障作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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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批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1997〕429号)收悉。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开采、冶炼、加工、销售的铜产品,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的稀
有金属和贵重金属的范围,以及是否可以享受税法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问题,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意见,确认铜不属于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的范围。因此,我局意见:从事铜开采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作为生产性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请你局按上述原则处理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税收问题。



1997年11月10日

关于2010年全国水运建设市场检查情况的通报

交通运输部


关于2010年全国水运建设市场检查情况的通报

交水发〔2011〕36号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江西、湖北、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广东等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水运建设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部组织开展了2010年度全国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部《关于开展2010年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246号)的统一部署,各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开展了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并形成了书面检查报告报部。在此基础上,部水运局会同部内有关单位组成检查组于2010年11~12月对江苏省、广东省和浙江省水运建设市场进行了综合检查,抽查了部分重点在建项目,并印发了检查意见书。
  这次检查分为部级检查和省级检查,部级检查在省级自查的基础上由部组织开展,省级检查由有关省(区、市)在地(市)级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检查重点为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运基建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建设和履约情况。检查实行“三不放过”原则,即问题不查清楚不放过,对有关问题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并相应建立了重大问题检查回访制度。
  21个省(区、市)开展了本次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部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抽查大中型水运建设项目72个,检查出问题270余个。检查后,各有关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90%以上的问题得到了整改。
  二、总体评价
  全国水运建设市场总体秩序基本规范;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推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力度较强,监管措施到位;水运重点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整体处于受控状态,建设质量稳步提高;招投标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招投标行为不断规范。
  (一)重视建章立制,狠抓制度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注重规章制度的建设,我部制定出台了《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大力推行水运工程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制度。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水运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围绕信用体系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市场准入、工程变更、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出台有关规定,努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管体系。如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执行处罚手册》,河南省出台了《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等。
  (二)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管理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能够按照国家和我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市场监管,狠抓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重点水运工程总体上能够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履行有关部门的报批或备案手续,工期设置比较合理,能够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实施。如江苏省连云港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扬州港扬州港区六圩作业区5号泊位工程,广东省广州港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工程、西江(界首至肇庆)航道整治工程,浙江省长湖申线(浙江段)航道扩建工程等,均较好地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也比较规范。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奖惩机制。
  为深入推进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部先后印发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8〕510号)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交水发〔2008〕511号),部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于2010年8月15日正式上网运行。各省(区、市)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制度的建设,省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已有8个省(区、市)的平台实现了与部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其余省(区、市)正在积极建设或互联中。目前,广东、广西、山东、辽宁、福建、浙江、河南、重庆、安徽、海南等省(区、市)制定了本地区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如黑龙江省组织编制完成了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了信用奖惩机制和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海南省对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业绩信誉和不良记录档案,建立“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被清出市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完成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从履约能力、诚信守法等各方面进行考核。
  (四)加强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我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2010年第7号),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评标结果备案管理行为。各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和部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加强招标备案管理,完善评标专家管理,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使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如江苏省建立全省交通运输招标评标中心,研究开发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通过信息化不断提高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手段和水平;福建省强化评标专家培训,提高公正度;广东省坚持把公开透明放在首位,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业绩、人员等情况,遏制造假行为。
  (五)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强制性标准执行的监督工作,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细化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相关责任,水运重点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成效较好,建设质量、安全均在可控范围之内;各从业单位能够执行强制性标准要求,按照合同要求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如浙江省开展了水运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和质量通病治理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推行第三方检测制度、工程首件认可制、资金全方位监管等;江苏省连云港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以全新的理念指导项目建设,制定了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了试验检测中心、桥梁检测中心、质量控制检测中心,运用实测数据强化过程监管,开发了集防护、生态、景观于一体的新型生态护岸结构。
  (六)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排查、重点抽查和专项督查,并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整改,总结经验,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主要问题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检查工作开展不平衡。
  个别省(区、市)检查工作开展深度不够,检查项目较少,查出的问题表面化,书面材料不完整,不能真实反映本地区水运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不能按时报送书面材料。
  (二)部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
  部分建设单位对基本建设程序的理解和认识不够全面和准确,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实施先于相关审批;施工图的技术审查工作滞后于项目开工时间;设计变更程序不完善;项目初步设计第三方技术审查咨询单位无相应工程资质等问题依然存在。
  (三)部分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
  部分项目招标方式不符合规定,评标办法和标准不规范、评标过程不严谨,招标信息没有在指定媒体发布;少数地方评标专家库人员较少、专业划分不够细致;部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未进行招标;部分在建项目在不具备招标条件下进行招标、不按规定履行招投标备案等。
  (四)质量通病治理不到位。
  部分项目质量通病治理不到位,建设及参建单位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低。如混凝土块体存在裂缝、表面不平整、气泡较多、养护不到位等;混凝土预制块预制、安装未严格执行工艺要求,质量存在部分缺陷;钢筋捆绑、焊接不规范;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有待提高;局部沉降缝处理不规范等。
  (五)部分从业单位履约较差。
  部分施工、监理单位在中标后,进场人员、设备未按合同承诺到位,个别标段人员更换率达到100%;部分标段技术负责人职称低于合同约定要求;施工现场关键人员存在一个人同时参与几个项目的情况。
  (六)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度不够。
  部分建设单位对专项治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深入,排查不细致,存在自查结果“零问题”或者只查出几个表面化问题的现象,治理成效不明显。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水运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此次检查结果,继续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监管,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制定整改措施,按照“三不放过”原则,狠抓整改落实,健全市场管理机制,提高监管意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水运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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