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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4:39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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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二)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二、预算科目
  从2013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其下设01目“国有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2目“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99目“其他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订情况见《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三、税款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一)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三)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四、汇总清算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一)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余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二)多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其余2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退库,其中60%从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科目退付,40%从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科目退付。
  五、税款缴库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汇算补缴、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与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三)多缴的税款由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预算级次按原缴款时的级次填写。
  六、财政调库
  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中央总金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方国库。地方国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七、其他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二)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划转至地方国库;地方国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跨省市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理。
  (三)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四)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同时废止。
  (五)分配给地方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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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蓄水工程所有人或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业主或持证人)应按本办法交纳水资源费,但按《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可免交的除外。
第三条 水资源费收取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每立方米水资源费=深圳市自来水公司前一年每立方米自来水综合平均销售价×规定的百分比。具体百分比如下:
(一)地表水:蓄水3%,江河水1.5%;
(二)地下水:矿泉水400%,地热水300%,其他地下水10%。
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应由深圳市物价部门依据上款计算公式每年核定一次。
第四条 业主或持证人应向市水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主管部门收取水资源费:
(一)总库容在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
(二)取地下矿泉水或地热水的;
(三)取水地点位于罗湖、福田、南山区内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主管部门可委托区水主管部门收取水资源费:
(一)总库容在一千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
(二)龙岗、宝安区内直接从江河取水或取其他地下水的。
第七条 水资源费应按月或按季收取。收取水资源费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市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收取水资源费应发给《水资源费交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通知书》应标明水资源费交纳的主体、时间、地点、数额及交纳方式,标准格式由市水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业主或持证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的规定交纳水资源费,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
接到异议的部门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
第十条 业主或持证人逾期未交纳水资源费的,市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可按日加收应交纳水资源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业主或持证人交纳的水资源费应计入成本或在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受市水主管部门委托收取水资源费的部门,应按季向市水主管部门缴交收取的水资源费。
受委托部门可从收取的水资源费中提取10%作为代收费用。
第十三条 收取的水资源费应纳入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并专项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二)与水资源有关的勘察、监测、规划等科学研究;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原居民的补偿费用;
(四)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的奖励。
第十四条 市水主管部门应编制水资源费的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查核准后实施。使用水资源费,应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收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日

关于做好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
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
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我部《关于组织开展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表彰活动
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22号)精神,现就做好今年中华技能大奖和全
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宣传技能人才事迹及贡献,宣传在培养技能劳动者方面
做出贡献的单位,宣传党和国家对广大技能劳动者的关怀和期望。我部将于
12月12日召开全国表彰大会,请各地区、各行业在表彰大会期间,组织收看
《新闻联播》、《劳动就业》等栏目,感受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技术技能劳动
者的重视和关怀,宣传高技术技能劳动者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
传新时期职业培训工作肩负的历史使命;宣传企业、社会在培养技术技能劳
动者方面的共同责任;宣传提高劳动者素质对稳定就业的关键作用。

二、要结合学习贯彻十六大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全国再就业工作
会议精神,配合实施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结合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突出做好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
能手表彰活动的各项宣传工作,以营造重视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建立和完善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的激励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宣传实效。各地区、各行业要充分发挥电视、
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的作用,通过对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先进事
迹和敬业精神的宣传报道,树立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典型。今年,还要特
别注重对获奖企业的宣传报导,为技能人才的成长开辟更广阔的绿色通道;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继续做好对历届获奖人员的追踪宣传报道活动。

各地区、各行业要引导全社会重视劳动者的培训工作,创造良好的学习
环境,加强企业培训,建立学习型企业,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营造鼓励
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

附件: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表彰活动宣传口号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表彰活动宣传口号

1.优秀技术工人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人才

2.实施科技兴国战略,培养和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

3.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4.加快培育高技能劳动者,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5.努力营造尊重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6.培养和造就一支作风好,技术精,纪律严的职工队伍

7.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练就过硬本领,走岗位成才之路

8.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营造人才辈出社会环境

9.迎接知识经济挑战,培养现代化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10.向培育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的企业学习,为高技能劳动者的成长开
辟绿色通道

11.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

12.加快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13.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14.开展技能振兴行动,加速培养技术技能劳动者

15.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ΟΟ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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