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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涉及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5:41  浏览:8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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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涉及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涉及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0]141号


为适应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需要,规范教育收费等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有关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有关会计科目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增设3个会计科目:净资产类“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收入类“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科目,支出类“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科目。

(一)“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编码为323。

本科目核算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相抵形成的结余,包括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用等资金的结余。

年终转账时,应将“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等有关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等有关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相抵后的滚存结余,转入下年度。

本科目根据管理需要,按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科目编码为423。

本科目核算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入,包括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等收入。

收到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当年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类科目设置相应明细账。同时,根据管理需要,按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科目编码为523。

本科目核算用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支出。

发生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等有关科目;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当年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设置相应明细账。同时,根据管理需要,按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二、调整有关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调整《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102号科目“其他财政存款”的使用说明,在其包括的具体核算内容中增加“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存款”。

三、会计科目对应关系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及其它有关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规定废止后,原预算外资金会计科目核算事项,应结合具体预算管理方式,使用调整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具体会计科目对应关系见附件1。

四、增设有关会计报表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增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分部门收支情况表(见附件2)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分科目收支情况表(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政部门对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应当单独设账核算。

(二)对预算外资金历年滚存结余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3号)有关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财综字[1998]164号)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办库[2002]3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财政专户彩票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31号)、《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25号)、《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3号)中有关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

附件.doc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2/P0201012283403065521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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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2006年8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2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再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维护城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海南省海口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在本辖区内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工作。

  环卫、规划、园林、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燃气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执法内容与处罚

  第一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管理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未及时清除建筑物、构筑物上违法张贴的纸张或涂写的痕迹的,对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人行天桥、立交桥和其他桥梁、街道两侧人行道上摆设摊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临街建筑物上搭建、封闭阳台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经批准用作发布广告的载体闲置时不发布公益广告的,招牌、广告牌破损或使用不规范文字,逾期不改正的,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沿街建筑物、雕塑及市政、公用、供电、通讯、防空等设施未按规定保持完好、整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不按规定对城市临街的建筑物立面及构筑物、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饰的,对其所有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经批准在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设施或者设置报亭、标语牌、读报栏、宣传橱窗等构筑物的,以及虽经批准但期满未及时清理或者拆除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在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地、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牌、招牌,悬挂条幅、气球等悬挂物的,以及虽经批准但期满未及时清理或者拆除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清运渣土,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不封闭施工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槟榔、吐口香糖、便溺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污水排放在道路上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向海、河、湖、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垃圾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处理任意丢弃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运载散体、液体物料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遮盖、封闭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泄漏或遗撒的,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市区行驶的车辆车身、轮胎带泥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或未设置冲洗设施,造成车身或轮胎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拒缴清洁费的,按应缴清洁费的2倍处以罚款。

  (十)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每日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随意丢放家禽、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养护作业产生的枝叶渣土未在当天清除干净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清疏沟渠和下水道的污泥未当日清运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按规定搞好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工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未按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厕所,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擅自移动、占用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十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或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第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三节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二)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责令自行摘除或者消除广告,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的,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行为予以处罚: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核定绿化标准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缴绿化补建费;

  (二)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复绿化用地的,并按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或者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处以应缴绿化补偿费2倍的罚款;

  (三)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并按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

  (四)损毁、破坏城镇绿地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

  (五)擅自移植树木的,处以该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造成移植树木死亡的,处以该树木价值4倍的罚款;

  (六)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

  (七)擅自修剪树木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的,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市政设施管理方面

  第十三条 在市政道路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提交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提交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提交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十四条 在市政道路建设中,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的;

  (二)在城市桥涵设施、照明设施范围内挖坑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的;

  (三)擅自设置门前台阶、固定坡道的;

  (四)在桥涵设施范围内停放车辆、停泊船只的;

  (五)擅自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私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或者擅自在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安置其他设施的;

  (七)其他损害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挖掘路面未按技术要求施工的,或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后未按照规定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及原有道路交通设施的;

  (四)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未及时补缺、修复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五)擅自在道路或者桥涵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对道路、桥涵有损害的车辆的;

  (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的;

  (四)擅自依附桥涵设置管线的;

  (五)擅自在路灯设施上悬挂广告或者其他悬挂物的。

  第五节 建筑市场管理方面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发包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提交国资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监理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前款规定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移送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前款规定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第一、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提交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提交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提交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交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使用量对使用单位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提交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提交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提交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提交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五)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交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资质证书的,可移送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移送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资质等级证书》,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

  (三)出卖、转借、出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四)将监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五)与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

  第三十七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交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领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移送发证机关按规定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移送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岗位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私下承接监理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转借、出卖岗位证书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

  (四)承包经营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或在政府机关、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的。

  第四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移送发证机关按规定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移送发证机关按规定吊销岗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移送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移送发证机关终身不予注册。

  第四十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六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六十三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七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移送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节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燃气管理方面

  第七十四条 新建燃气工程项目未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七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 燃气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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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三次全网测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国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三次全网测试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期货、郑州商品、大连商品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三次全网测试将于1999年4月17日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批准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必须参加本次测试。
二、参测单位要根据《中国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三次全网测试方案》(附后),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测试方案和应急计划。测试前要做好系统、数据备份,确保测试后业务的正常进行,测试中要认真做好现场记录,测试后要认真总结经验。
三、各期货经营机构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必须坚持自测自改,认真做好对交易、行情、财务管理、办公等系统的评估、升级、改造,对1999年9月9日、12月31日和2000年1月1日、1月3日、1月4日、2月28日、2月29日、3月31日等全部敏感日期进行
自测自改,对历史数据进行检查、修正,全面解决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不留死角。
四、各参测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本次测试工作。鉴于本次测试内容多、涉及面广,参测单位领导要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参加,认真准备,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总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记录和书面总结要在1999年4月30日前交所属交易所,各交易所汇总后,于19
99年5月10日前报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
五、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各参测机构全网测试的督促、检查工作。如发现难以在地方协调的问题,请及时与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联系。
请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从速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各期货经营机构,各期货交易所从速将本通知及附件发至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本通知及附件同时在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www.csrc.gov.cn)发布。

附:中国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三次全网测试方案
根据中国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一次和第二次两次联网测试情况,特制定第三次全网测试方案如下:
一、目的
1.增加测试项目,通过测试检查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解决情况;
2.进一步发现问题,检查交易所经纪公司的行情、结算系统和异地交易系统;
3.对第二次测试发现问题进行修改后系统的全面测试与检查。
二、原则与要求
1.完整性原则:所有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按照测试方案参加测试,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在全网测试前自行进行各种敏感日期及时间自然跨越的测试;
2.风险最小原则: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在备份系统下测试,确有困难必须在现行系统下测试者,须做好有关程序和数据的备份工作;
3.安全性原则:制定完善的应急计划,以保证测试后能够正常进行交易;
4.在1999年4月10日前,各期货经纪公司须自行安排计算机系统2000年问题的测试,并作出详细测试记录和结果分析;
5.参加全网测试的各个单位必须做好测试记录,并认真填写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规定的各个测试表格,保留测试中的各种原始单据,同时根据测试的具体情况撰写测试报告;
6.各参加测试单位必须由单位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全网测试工作,指挥协调整个测试过程,认真细致地对待第三次计算机2000年问题全网测试。
三、参加测试单位及测试内容
1.测试单位
(1)各期货交易所;
(2)所有期货经纪公司;
(3)相关的信息服务公司和软件开发商。
2.测试内容
(1)各期货经纪公司的行情、结算系统和异地交易系统;
(2)各期货交易所的信息发布、交易、结算、交割和财务系统等;
(3)有条件的单位还应组织与期货交易直接相关的外围系统(电力、电信、银行等)或接口的测试;
(4)测试敏感日期有:1999年9月9日、1999年12月31日、2000年1月4日、2000年2月29日、2000年3月1日。
四、测试准备
1.测试环境准备
(1)期货交易所在测试前务必准备好测试所用的服务器、网络通信系统、系统软件和修改过的应用软件;
(2)各期货经纪公司在1999年4月12日前务必准备好测试所用的硬件、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该升级的必须升级。
2.测试数据准备
各参测单位在测试前准备各个场次所需的各种数据。
3.测试文档准备
4月6日前,各期货交易所务必向所属会员单位转发本方案,并印发如下文档:
(1)第三次全网测试数据准备及注意事项(附件1);
(2)交易所席位机测试情况表(附件2);
(3)期货经纪公司行情资讯系统测试情况表(附件3);
(4)期货经纪公司结算系统测试情况表(附件4);
(5)期货经纪公司异地交易系统测试情况表(附件5)。
各期货经纪公司应要求相关信息服务公司和软件开发商在4月12日前提供如下文档:
(1)行情资讯系统测试操作规程(内容包括备份、测试、应急、恢复等操作方法和步骤);
(2)结算系统测试操作规程(内容包括备份、测试、应急、恢复等操作方法和步骤);
(3)技术支持热线电话。
五、测试时间与步骤
1.测试时间:第三次全网测试时间定于1999年4月17日进行,各参加测试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进行测试。
2.测试步骤:
4月16日下午结算完成后,各交易所、期货公司进行系统和数据的备份,然后系统时钟日期调至1999年12月31日,进行时钟自然跨越2000年的测试。
(1)4月17日上午:第一场交易,模拟1999年9月9日的交易。
●北京时间8∶45将系统时间改为1999年9月9日上午8∶45,并准备好模拟1999年9月9日交易的数;
●北京时间8∶45-9∶00,会员登录,检查数据正确性;
●北京时间9∶00开始交易;
●北京时间9∶15闭市;
●北京时间9∶15-10∶00,交易所和会员进行结算。
(2)4月17日上午:第二场交易,模拟1999年12月31日的交易。
●北京时间上午9∶45将系统时间改为1999年12月31日早上8∶45;
●北京时间10∶00-10∶15会员登录,检查持仓、资金、结算价等初始数据的正确性;
●北京时间10∶15开始交易;
●北京时间10∶30闭市;
●北京时间10∶30-11∶30,交易所和会员进行结算。
(3)4月17日下午:第三场交易,模拟2000年1月4日的交易。
●北京时间下午12∶30将系统时间改为2000年1月4日早上8∶45;
●北京时间12∶30-12∶45会员登录,检查持仓、资金、结算价等初始数据的正确性;
●北京时间12∶45开始交易;
●北京时间13∶00闭市;
●北京时间13∶00-13∶45交易所和会员进行结算。
(4)4月17日下午:第四场交易,模拟2000年2月29日的交易。
●北京时间下午13∶45将系统时间改为2000年2月29日早上8∶45;
●北京时间13∶45-14∶00会员登录,检查持仓、资金、结算价等初始数据的正确性;
●北京时间14∶00开始交易;
●北京时间14∶15闭市;
●北京时间14∶15-15∶15交易所和会员进行结算。
(5)4月17日下午:第五场交易,模拟2000年3月1日的交易。
●北京时间下午15∶15将系统时间改为2000年3月1日早上8∶45;
●北京时间15∶15-15∶30会员登录,检查持仓、资金、结算价等初始数据的正确性;
●北京时间15∶30开始交易;
●北京时间15∶45闭市;
●北京时间15∶45-16∶30交易所和会员进行结算。
六、测试结果分析
1.4月30日下午17∶00前各期货经纪公司将下列材料送达有关交易所技术或工程部(交易所出具签收凭证):
(1)第三次全网测试过程记录;
(2)第三次全网测试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和结算汇总表;
(3)期货经纪公司异地交易系统测试情况表;
(4)期货经纪公司测试行情资讯系统测试情况表;
(5)期货经纪公司测试结算系统测试情况表;
(6)第三次全网测试总结报告。
2.5月10日前,各交易所汇总测试情况表,整理测试反馈信息,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书面报告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
附件:
1.第三次全网测试数据准备及注意事项;
2.交易所席位机测试情况表;
3.期货经纪公司行情资讯系统测试情况表;
4.期货经纪公司结算系统测试情况表;
5.期货经纪公司异地交易系统测试情况表。

附件1:期货经纪公司测试注意事项
1.期货经纪公司就公司所用的行情资讯系统和结算系统分别向相关的信息公司和软件公司发出咨询,内容包括目前使用的计算机硬件配置、系统软件(操作系统、网络系统、数据库等)和应用软件是否2000年就绪;如未就绪,请信息公司和软件公司指明其软件所需的最低硬件配
置和系统软件要求,由期货经纪公司要求有关信息公司解决;应用软件则由软件公司负责升级。在测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敏感日期:
(1)1999年9月9日
(2)1999年12月31日
(3)2000年1月1日
(4)2000年2月29日
(5)2000年3月1日
2.测试之前,不能在备份机上做测试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按照信息公司和软件公司提供的《测试操作规程》进行数据备份,测试结束后再恢复备份。同时,经纪公司应准备应急方案,确保1999年4月19日能够进行正常交易。
3.《交易所交易席位机测试情况表》由出市代表填写,每场一表,每场闭市后直接交给交易主持人。
4.《期货经纪公司异地交易系统测试情况表》由各交易所的异地交易会员根据测试结果填写,每场一表,测试结束后,连同《期货经纪公司行情资讯系统测试情况表》、《期货经纪公司结算系统测试情况表》一起送达交易所技术(工程)部。
5.《期货经纪公司行情资讯系统测试情况表》、《期货经纪公司结算系统测试情况表》由会员根据测试结果填写。会员必须核对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成交明细表和资金结算表,若数据有出入,要在表中注明。测试结束后送达给交易所技术(工程)部。

附件2:交易所交易席位机测试情况表

请各出市代表认真严格地按测试内容进行测试,逐项填写本表,签名后交至交易厅
交易主持人。
会员名称:______会员号:______模拟测试日期:
-----------------------------------------------
| 测 试 内 容 | 正常(√),不正常请说明 | 注 意 事 项 |
|---------------|--------------|--------------|
| |交易日期、时间 | 情况 | |
| |-------------|--------------|--------------|
| |行情 | |注意涨跌停板、最新价、前结 |
|初| | |算价位,品种持仓是否连续 |
| |-------------|--------------|--------------|
|始|品种 | | |
| |-------------|--------------|--------------|
|化|保证金 | |注意资金是否连续 |
| |-------------|--------------|--------------|
|数|会员持仓 | |注意持仓是否连续 |
| |-------------|--------------|--------------|
|据|客户持仓 | |注意持仓是否连续 |
| |-------------|--------------|--------------|
| | | | |
| |-------------|--------------|--------------|
| | | | |
|-|-------------|--------------|--------------|
| |开市、收盘 | | |
| |-------------|--------------|--------------|
| |分节交易品种 | | |
| |-------------|--------------|--------------|

|交|录入、撤消、查询定单 | | |
| |-------------|--------------|--------------|
| |成交查询 | | |
| |-------------|--------------|--------------|
|易|会员、客户持仓查询 | | |
| |-------------|--------------|--------------|
| |会员资金查询 | | |
| |-------------|--------------|--------------|
| | | | |
| |-------------|--------------|--------------|
| | | | |
|-|-------------|--------------|--------------|
| |检查成交明细 | | |
| |-------------|--------------|--------------|
| |检查会员资金 | | |
| |-------------|--------------|--------------|
|收|检查会员、客户持仓 | | |
| |-------------|--------------|--------------|
| |检查收盘价 | | |
| |-------------|--------------|--------------|
| |检查结算价 | | |
| |-------------|--------------|--------------|
|盘| | | |
| |-------------|--------------|--------------|
| | | | |
| |-------------|--------------|--------------|
| | | | |
-----------------------------------------------
出市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签名日期:

附件3:期货经纪公司行情资讯系统测试情况表

会员名称: 会员号:
--------------------------------------------
| 测试项目 | 测试情况(不正常请说明情况) | 备 注 |
|------------------------------------------|
| 是否参加行情系统测试 □是 □否 |
|------------------------------------------|
| | |□未出现异常 | |
| |硬件平台(服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1.是否有备用系统 |
| |务器、客户机)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 系 | |□未出现异常 |1.系统是否已进行Y2K|
| |操作系统、网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升级 |
| 统 |络软件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2.是否做好系统备份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情 |--------|----------------|------------|
| | |□未出现异常 | |
| 况 |行情系统软件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 |是否用备份机 |□是 | |
| |测试 |□否 | |
| |--------|----------------|------------|
| |是否作好数据 |□已备份 | |
| |备份 |□未备份 | |
|------------|----------------|------------|

| |□未出现异常 | |
|能否正常接受行情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等信息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未出现异常 | |
|技术分析系统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是 | |
|是否作好备份数据恢复 | | |
| |□否 | |
|------------|----------------|------------|
| |□没有问题 | |
|是否通过2000年测试 |□有问题,不影响运行 |会员自己评估 |
| |□有问题,影响运行 | |
--------------------------------------------
注:1.在相应的选项中填写√。 2.出现异常时应详细描述异常状况。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会员盖章:

附件4:期货经纪公司结算系统测试情况表

--------------------------------------------
| 测试项目 | 测试情况 | 备 注 |
|------------|----------------|------------|
| | |□未出现异常 | |
| |硬件平台(服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日期是否正常设置、显示 |
| |务器、客户机)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 系 | |□未出现异常 | |
| |操作系统、网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 统 |络软件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情 |--------|----------------|------------|
| | |□未出现异常 | |
| 况 |数据库系统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 |是否用备份机 |□是 | |
| |测试 |□否 | |
| |--------|----------------|------------|
| |是否作好数据 |□已备份 | |
| |备份 |□未备份 | |
|------------|----------------|------------|
| |□未出现异常 | |
|查询、增减客户资金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未出现异常 | |
|客户持仓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未出现异常 | |
|结算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1.结算过程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2.平仓过程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未出现异常 | |
|利息计算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未出现异常 | |
|报表打印、汇总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检查盈亏、手续费、保证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金、持仓等是否异常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 测试项目 | 测试情况 | 备 注 |
|------------|----------------|------------|
| |□未出现异常 |对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成 |
|核对交易所提供的单据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交明细表、结算资金表中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的数据进行核对,是否有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数据出入 |
|------------|----------------|------------|
| |□未出现异常 | |
|客户单据是否正确 |□出现异常,但不影响运行 | |
| |□出现异常并影响运行,能够恢复 | |
| |□出现异常,不能恢复 | |
|------------|----------------|------------|
| |□是 | |
|是否作好备份数据恢复 | | |
| |□否 | |
|------------|----------------|------------|
| |□没有问题 | |
|是否通过2000年测试 |□有问题,不影响运行 |会员自己评估 |
| |□有问题,影响运行 | |
--------------------------------------------
注:1.在相应的选项中填写√。 2.出现异常时,应详细描述异常状况。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会员盖章:

附件5:期货经纪公司异地交易系统测试情况表

------------------------------------------
| | | 是(√) | |
| | 项目 | | 备注(不正常请说明情况) |
| | | 否(×) | |
|-|--------------|------|----------------|
|系|系统是否已进行Y2K升级 | | |
| |--------------|------|----------------|
|统|自测是否通过 | | |
| |--------------|------|----------------|
|情|是否用备份系统进行测试 | | |
| |--------------|------|----------------|
|况|是否做好系统备份 | | |
|-|--------------|------|----------------|
| |交易日期是否正常 | | |
| |--------------|------|----------------|
| |交易时间是否正常 | | |
|初|--------------|------|----------------|
| |交易品种参数是否正确 | | |
| |--------------|------|----------------|
| |行情显示是否正确 | | |
|始|--------------|------|----------------|
| |客户保证金是否正确 | | |
| |--------------|------|----------------|
| |会员保证金是否正确 | | |
|化|--------------|------|----------------|
| |客户持仓是否正确 | | |
| |--------------|------|----------------|
| |会员持仓是否正确 | | |
|-|--------------|------|----------------|
| |是否正常开市 | | |
| |--------------|------|----------------|
| |分节交易是否正常 | | |
| |--------------|------|----------------|
| |定单录入是否正常 | | |
|交|--------------|------|----------------|

| |定单撤销是否正常 | | |
| |--------------|------|----------------|
| |定单查询是否正常 | | |
| |--------------|------|----------------|
| |成交回报是否正常 | | |
| |--------------|------|----------------|
| |成交查询是否正常 | | |
| |--------------|------|----------------|
| |客户持仓变化是否正常 | | |
| |--------------|------|----------------|
|易|客户持仓限额是否正常 | | |
| |--------------|------|----------------|
| |会员持仓变化是否正常 | | |
| |--------------|------|----------------|
| |会员持仓限额是否正常 | | |
| |--------------|------|----------------|
| |保证金变化是否正常 | | |
|-|--------------|------|----------------|

| |收盘行情是否正常 | | |
| |--------------|------|----------------|
| |成交明细是否正常 | | |
|收|--------------|------|----------------|
| |平仓盈亏是否正常 | | |
| |--------------|------|----------------|
| |持仓盈亏是否正常 | | |
|盘|--------------|------|----------------|
| |资金划转是否正常 | | |
| |--------------|------|----------------|
| |持仓增减是否正常 | | |
|-|--------------|------|----------------|
| |与交易所数据交换是否正常 | | |
| |--------------|------|----------------|
|其|广域网接口是否正常 | | |
| |--------------|------|----------------|
|它|备份系统的恢复 | | |
| |--------------|------|----------------|
| |自评是否通过全网测试 | |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会员盖章:
股票发行目录
关于核准中国化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2日,证监发行字〔1999〕21号)
关于核准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2日,证监发行字〔1999〕22号)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8日,证监发行字〔1999〕25号)
关于核准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8日,证监发行字〔1999〕26号)
关于核准牡丹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证监发行字〔1999〕27号)
关于核准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证监发行字〔1999〕28号)
关于核准海南宝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18日,证监发行字〔1999〕30号)
关于核准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18日,证监发行字〔1999〕31号)
关于核准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24日,证监发行字〔1999〕32号)
关于核准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24日,证监发行字〔1999〕33号)
关于核准厦门大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31日,证监发行字〔1999〕34号)
关于核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1999年3月31日,证监发行字〔1999〕35号)



19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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