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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2:32:32  浏览:8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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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办[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速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良影响,2009年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扩大规模,在去年招生810万人的基础上,再扩大招生50万人,达到860万人。现就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战略突破口,放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上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调整力度,在安排2009年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时,原则上各地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都要大于普通高中,要把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增量部分主要用于中等职业教育。近年来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低,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比例不协调的地区,要通过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努力做到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要重点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扩大面向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

  二、积极推进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充分利用东部和城市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源优势,面向西部和农村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是统筹区域、城乡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扩大招生规模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解决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机制和政策措施。开展东部对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原则上应由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承担。东部地区中等职业学校面向西部地区招生,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西部生源地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各地要多渠道筹措并安排经费,对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规模较大、对学生补贴力度大的学校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有条件的地区,要对西部农村跨省就读学生的交通和生活费用给予适当补贴。中部地区也要积极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

  三、扩大招生范围,办好面向人人的职业教育

  面向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退役士兵、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城乡劳动者开展中等职业教育,既是完成今年招生任务的重要举措,也是办好面向人人的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下大力气采取有力措施,拓宽生源渠道,扩大招生范围。进城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要采取灵活的学习方式,积极面向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招收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士兵等城乡劳动者进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的,要纳入当地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统一管理,计入当地年度招生统计范围。

  四、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建立统一的招生工作平台。要把今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超过普通高中作为统筹管理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落实。要树立大局意识,克服部门和地方保护倾向,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服务能力,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补录和统计截止时间,原则上到11月10日。

  五、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秩序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招生资格审查并公示,根据办学条件,确定招生规模。鼓励办学条件好的学校,特别是近年来得到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的学校扩大招生规模。调控办学条件较差的学校的招生规模。要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肃查处有偿招生问题,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健康开展。

  要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严格实行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等制度,加强对招生情况的监控和管理,保证招生录取结果的真实准确。各地教育行政和招生部门在招生录取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新生电子档案,实行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严格按照招生录取审批后的新生名册建立新生电子学籍。

  六、认真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和农村学生免费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管理。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学校要为其申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农村生源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国家资助政策范围;接受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前三年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农村生源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跨省及城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学生转学进入联办学校,由联办学校为其申报学籍,原就读学校随即注销其学籍,国家助学金均由学生所在就读学校负责申请发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资助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学籍和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的相关工作,加大对这项惠民政策的宣传落实力度,鼓励更多的农村青少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七、完善招生工作激励机制,加大奖励力度

  各地要按照我部有关要求,做好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性招生计划分解落实工作,确保招生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目标管理机制,把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要完善招生激励机制,把中央和省级职教项目和资金的安排与各地及各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任务完成情况有机结合起来,要与中央财政重点支持的中等职业教育有关项目挂钩。对招生措施得力,任务完成好的地方和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

  实现中等职业学校招生860万人的目标,是今年教育工作的重点之一,是职业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广泛宣传国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营造良好氛围,吸引更多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确保今年招生任务的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十日
  附件:
  1. 2009年度分省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性招生计划.doc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1238121697844350&filetype=application/msword&filename=2009年度分省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性招生计划.doc&filetypeclas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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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7〕7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省直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部门预算由部门本级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组成,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

第四条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依法理财的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进行。
(二)公共财政的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应依据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按照“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分清轻重缓急,量入为出,统筹安排项目支出。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投入。
(三)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预算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预算内外资金、其他资金、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及彩票资金等各项收支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部门预算应按照预算供给政策公开、编制方法合理、编审程序规范、定额体系健全、支出内容细化的要求编制,实现预算资金分配的公开、透明。
(五)科学合理的原则。部门预算编制应合理划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建立健全预算定额标准体系和预算项目库。基本支出预算按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评审论证和滚动管理,按轻重缓急排序编制。

第五条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在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省财政厅统一管理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负责审核编制省直各部门、单位预算草案,批复省级部门预算,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省财政厅省直预算编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部门预算布置、审核、汇总、批复等预算编制管理工作。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审核所属单位预算收支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收支建议计划,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及时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接受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省直各部门、单位统筹布置、审核、汇总、编制、上报本部门、单位预算。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第六条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30日内,提交省级部门预算草案和相关资料;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30日内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条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的编制程序。具体程序为:
“一上”:部门上报预算基础信息和项目清理结果。各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初始数据,更新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并将审核、汇总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报送省财政厅;清理本预算年度已批复的项目支出,并将清理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一下”:省财政厅下达预算编报限额。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和预算供给政策编制各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结合初步测算的省级财力,核定部门预算编报限额,下达各部门。同时,对部门报来的项目清理结果进行审核,确认部门实行滚动管理的持续项目和延续项目,作为各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基础。
“二上”:部门上报预算建议草案。各部门对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核对并及时反馈意见。编制本部门组织收入预算。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编报限额和滚动转入下年预算的持续项目和延续项目,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格式,编制部门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建议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二下”:省财政厅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省财政厅对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结合省级财力等因素平衡后,确定部门预算控制数,下达各部门。
“三上”:部门反馈预算安排意见。各部门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省财政厅初步确定的预算草案,认真核实收支项目,补充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修改部门预算草案文本,按时向省财政厅反馈意见。
“三下”:省财政厅正式批复部门预算。省财政厅对各部门反馈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形成省级部门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草案后,省财政厅应当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级各部门预算,省直各部门应当自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八条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安排,按时完成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按照法定时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省级部门预算草案。

第三章部门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部门收入是预算单位从不同来源取得收入的总称,是各部门切实履行其职能的财政保证。具体包括一般预算拨款收入、单位依法组织或委托征收的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部门的各类收入要按照不同来源分别编制预算,汇总后形成部门收入预算。
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收入政策规定,全面考虑影响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变化因素,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据实编制各种收入(不包括一般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收入预算要按照收入种类核定到项目。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

第十条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预算和定额公用支出预算。省级部门预算支出采用零基预算、标准定额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一)人员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厅按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核定到人。各部门、单位对省财政厅编制的人员支出预算必须认真核实确认。
(二)定额公用支出预算分别按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办公条件、资产状况等基础信息,按照标准定额分类分项核定。各部门、单位对省财政厅编制的定额公用支出预算必须认真核实确认。
(三)项目支出预算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究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的评审论证制度,要遵循绩效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民主、透明的论证和决策机制。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建立部门、单位项目库,省财政厅要建立省财政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开放、滚动式管理。各部门、各单位项目按规定程序论证审核后,纳入部门项目库,省财政厅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省直部门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财力状况,从省财政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安排省级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省直各部门、单位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部门预算草案文本的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文本对部门基本概况、一般预算收支总体情况、政府性基金(含社会保险基金和彩票资金)收支总体情况分别列示。省直各部门、单位要重点说明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情况。
第四章部门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切实细化预算编制。对于年初预算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的,必须在预算执行中及时提出细化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对没有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按法定程序重新安排。

第十四条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省直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项目、数额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省直各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申请。部门或单位确需增加安排支出的项目,可在本年度预算内,经法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
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03〕67号)中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部门预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直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部门预算编制的审查监督。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确保部门预算编制的政策、程序、办法、标准公开透明。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全面、完整、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部门预算草案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对省直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重点监督省直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和完整性。省直各部门负责监督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省直各部门、单位对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公开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编制部门预算的省直部门和单位,将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直部门和单位,将依照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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