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0:01  浏览:8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

安委办〔2008〕8号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现就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形式和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专项行动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地区有关行业部门专项行动指导、协调。

  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地方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坚持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已部署开展的第二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三、督查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地区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行业2007年安全生产形势及今年以来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各自的体制运行情况,特别是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地区,选择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

  (三)重点内容

  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8.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9.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建议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督查重点内容为:

  道路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老旧客滚船的安全及运行状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铁路行车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及维修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推进情况;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情况;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管理情况。

  民航:空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机故障处理情况;整顿机坪秩序情况;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水利: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煤矿安全供电情况。

  农业机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胜任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检查奥运承办城市、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的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的情况。

  国防科技工业:危险作业场所“压点减员”、强制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危险品销毁、处理专项整治,开展外包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等的情况;军工危险品单位外部安全距离问题的整治情况;武器科研装备试验安全管理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

  中央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和治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与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治理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督查内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督查内容和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监管总局已作出部署和安排。

  四、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抽查。

  3.专项检查,专家评议。督查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4.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5.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五、工作制度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涉及多部门,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需要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期间,建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4月底前制定下发开展本系统专项行动的具体督查方案,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会议联系制度。在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机制下,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交流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反映的共性、重大或倾向性问题。

  (三)信息沟通制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编发《工作快报》报国务院,发有关部门。请各有关部门于8月上旬将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提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联合督查制度。督查活动涉及相关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联合督查和联合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员参加有关专项督查行动。

  (五)通报公告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工作及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好的做法、成效,以及反面典型案例等予以通报、公告。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警察敢于购买赃车的根子在那?
     杨涛

“我代表省厅党委、代表李文喜厅长向公安部、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全省人民作深刻检讨!”昨天(25日),在通报查处抚顺市公安局民警购销赃车案件的情况时,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白月先诚恳地说。(《辽沈晚报》1月26日)
这事情源于去年11月,本溪市公安机关侦破了“3·13系列盗车案”,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区分局刑警张永军因为参与这个特大盗车团伙,收购、销售赃车,被依法逮捕。除了张永军之外,抚顺市公安机关还有20名民警、2名工人涉案。
说实话,像张永军这样的明目张胆收购、销售赃车并以此牟利的警察还不算多,但是,敢于收购赃车以自用或公用的警察却真得不少。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臧某上述15名警察于1997年6月2日至1997年8月19日,先后分别通过他人低价购买赃车17辆,购买的这些赃车,其中11辆供被告人单位办公使用, 6辆归个人使用。福建一名犯罪嫌疑人黄某在1999年6月至2001年6月的两年间,盗窃了17辆“桑塔纳”轿车,其中的11辆赃车,买家都是江西省的一些政法机关及政法和消防部门的干警。
那么,何以这么多警察敢于收购赃车呢?首先,我们看到,交警部门本来就是公安部门的一家人,许多公安干警与交警就脸熟,许多手续不全、来历不明的车子就被轻易放行,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有如此方便的“漂白”的途径,这警察买赃车焉不带劲。其次,即便这赃车难以“漂白”也没有关系,让我们看看现实警察的车子横行霸道就能知晓另一个答案,这些警察只要往车子上涂上蓝、白相间的警察标志的油漆,安装上警灯,在本地范围内便是畅通无阻,有时甚至连这些功夫都不用白费,有警察这一工作证件或者是那张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脸就是通行证。
赃车买来能通行无阻,警察敢于放心买赃车,但如果这买赃车的行为风险大,成本高,想必他们也不敢轻易就买赃车。可惜在现实中,买赃车的警察被查处的机率却又是如此之小,这使一些警察对这一本万利的事情更是趋之若鹜。买赃车的警察自持具有反侦查能力,可能被查处的风险很低;其次,购买赃车的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刑事犯罪,而查处这类案件的人也是警察,所以查处的警察遇到购买赃车的警察,常常是在收缴赃车后网开一面;再次,一些地方政府也往往从种种原因出发,强调警察买赃车是为公、警察经费紧张等等因素出面求情,庇护。
因此,警察买赃车只是反映了警察队伍中的一种病症,其根子却在警察实际享有的一些法外特权,以及由此孳生的特权思想。但是,警察买赃车比普通百姓买赃车危害更甚,执法者带头破坏法律给百姓带来恶劣的示范作用。所幸的是,辽宁省公安厅的领导对此已经有所认识,除了向上级政府和公众道歉外,他们还决定,从1月21日起到4月中旬,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公安机关及民警违法违规购买、使用车辆问题的专项整治。逐人逐车排查,“见车、见证、见人、见两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并规定今后凡是民警或单位购买车辆,都要经过个人申报、组织备案和领导批准,严格把关,统一管理。 我们期待着有一天,警察的车子和群众的车子在任何时候都能一样得到严格审查,当警察权力在法治轨道运行,不再享有法特权时,警察买赃车的现象也许会逐渐销声匿迹了。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国家广电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电视台广告播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教育部


国家广电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电视台广告播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发社字〔2004〕530号


  为切实尊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全面贯彻实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7号),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现就加强教育电视台广告播放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育电视台要充分认识加强广告播放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掌握17号令各项规定,并在日常工作中自觉遵守,严格管理。

  二、广播电视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共同加强对辖区内教育电视台广告播放的管理工作。双方要加强配合与沟通,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对方,并责成相关教育电视台立即整改。

  三、教育电视台要建立健全广告播放管理制度。要健全广告审查员制度,对拟播放的电视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广告审查员签字的广告不得发布。要建立健全自我监看机制,对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整改。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本机构的群众投诉要及时处理。

  四、针对目前存在的就餐时间播放容易引起群众反感的广告、严重超时播放广告、在转播节目过程中插播流动字幕广告等重点问题,教育电视台应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自纠。自查及整改结果应于6月20日前上报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五、教育电视台要自觉接受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安装有关监看设施。禁止故意损坏监看设施。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请教育厅(教委)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所辖教育电视台,并严格贯彻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