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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项目等六个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58:40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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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项目等六个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项目等六个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100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精神,结合外地先进经验和百色的实际情况,按照环节精简、程序便民、办理高效的要求,制定了《百色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等6个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该6个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百色市建设项目等6个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由于项目并联审批在我市刚刚起步,如有未尽事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商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三、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百色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按照环节精简、程序便民、办理高效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等。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审批分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一)项目审批阶段。
1. 市发展改革委是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同时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
属于核准目录内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相关部门意见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时间)出具是否同意的核准文件。
属于备案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备案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
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
属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2. 市建设规划委:在接到市发展改革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3. 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市发展改革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4. 市环保局:在接到市发展改革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后,分别在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复意见(需要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5.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市发展改革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审批意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市建设规划委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提出规划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受理规划总平面图审查时,向申请人发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并抄告市消防、环保、人防、防震等相关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经审核合格的,于28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在此期限内。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
市建设规划委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市消防、环保、人防、防震、气象等部门为相关部门。一般项目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阶段,重点项目、高层项目等特殊项目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联合审批)阶段。
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
市建设规划委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后,向申请人发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抄告相关部门并提前告知会审时间;相关部门应在会审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市建设规划委应于受理并联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签。
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联合审批)。
市建设规划委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联合审批申请后,以会议通知形式抄告相关部门并提前告知评审会时间。市建设规划委应于受理联合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并出具评审会议纪要。
(四)建设用地许可和项目供地阶段。
此阶段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同步进行,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前办结。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设规划委的意见,受理申请,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项目用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受理后组织开展勘测和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的编制。在建设用地报件必报材料提交齐全和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在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调查表、征收土地方案上签字,并有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签署确认意见的前提下,在受理后80个工作日内搞好材料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2. 项目用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3. 以公开交易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施工图审查阶段。
申请人按照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各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1.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规划委备案。
2. 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重点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一般工程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施工图)。
3. 市人防办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大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中小型项目在4个工作日内(不含上报自治区人防办审查图纸时间)发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文件(申请并经批准,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除外)。
4. 市气象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重点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一般工程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防雷装置审核意见书。
5.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市建设规划委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在16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市建设规划委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审批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竣工验收阶段。
申请人到环保、气象、人防、消防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到市建设规划委办理建设工程档案备案手续。

附件:百色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



百色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百色市行政辖区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
第三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流程分为项目核准、项目建设两个阶段,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并联审批工作,具体如下:
(一)项目核准阶段。
市经委是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确定所涉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
属于核准目录内的项目,市经委在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核准文件。
需联合踏勘的项目,由市经委统一安排。
参与并联审批的相关部门为:
1. 市建设规划委(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或扩大产能等情况下参与审批):在接到市经委《联办件通知书》并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1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经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2. 市国土资源局(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时参与审批):在接到市经委《联办件通知书》并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经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3. 市环保局:在接到市经委《联办件通知书》并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后,分别在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复意见(需要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经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4.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市经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审批意见。
(二)项目建设阶段。
申请人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百色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涉及进口设备的项目由市经委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经委审批。项目建设阶段审批参照《百色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进行。

附件:百色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办理程序流程图



百色市挖掘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百色市行政辖区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第三条 挖掘城市道路并联审批工作由牵头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市市政管理局是挖掘城市道路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资料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和通知书,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办件通知书、移交相关申报资料,与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批。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市政管理局统一安排。在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后,市市政管理局经审查合格的,于4个工作日内颁发《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接到市市政管理局《挖掘城市道路联办件通知书》和相关申报资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管理局反馈审查意见。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委在接到市市政管理局《挖掘城市道路联办件通知书》和相关申报资料、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分别按照下列分类办法办理:
(一)对钻探勘测类项目、管线开挖中既有线路维护和补充、DN100以下各类管线埋设等项目,即到即办。
(二)对DN100以上各类管线的埋设,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1. 对于建设项目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各类市政管线(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已紧临建设基地布置的项目,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般性工程即到即办,直接签署审查意见反馈给市市政管理局;对情况复杂的项目,4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后签署意见反馈给市市政管理局。
2. 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项目,申请人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对道路开口类项目,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1. 持有经市建设规划委批准有效的项目总平面图的,市建设规划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后签署意见反馈给市市政管理局。
2. 没有经市建设规划委批准有效的项目总平面图的,需补办相关手续。市建设规划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后签署意见反馈给市市政管理局。
市市政管理局在完成道路开口类项目审批工作后,送一份有各部门意见的复印件给市建设规划委存档。

附件:百色市挖掘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流程图



百色市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百色市行政辖区内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审批。
第三条 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工作由牵头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联合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市市政管理局是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资料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和通知书,同时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出联办件通知书、移交相关申报资料。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市政管理局统一安排。经审查合格的,市市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接到市市政管理局《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件通知书》和相关申报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管理局反馈审查意见。

附件:百色市占用城市道路并联审批流程图




百色市旅馆业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百色市行政辖区内经营旅馆业的审批。
第三条 旅馆业并联审批工作由牵头部门及协办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市公安局是旅馆业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 市公安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旅馆业并联审批。如申请人未依法办理名称核准的,提示申请人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资料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和通知书,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办件通知书;与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批。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公安局统一安排。经审查合格的,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五条 市卫生局在接到市公安局《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当日向市公安局返回《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回执》。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卫生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接到市公安局《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当日向市公安局返回《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回执》。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审查,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市环保局在接到市公安局《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当日向市公安局返回《旅馆业联办件通知书回执》。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后,分别在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批复意见(需要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权限内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企业开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附件:百色市旅馆业并联审批流程图



百色市餐饮业并联审批暂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百色市行政辖区内经营餐饮业的审批。
第三条 餐饮业并联审批工作由牵头部门及协办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市卫生局是餐饮业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 市卫生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餐饮业并联审批。如申请人未依法办理名称核准的,提示申请人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资料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和通知书,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办件通知书;与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批。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卫生局统一安排。经审查合格的,市卫生局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接到市卫生局《餐饮业联办件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当日向市卫生局返回《餐饮业联办件通知书回执》。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审查,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市环保局在接到市卫生局《餐饮业联办件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当日向市卫生局返回《餐饮业联办件通知书回执》。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后,分别在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批复意见(需要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权限内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企业开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附件:百色市餐饮业并联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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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2]59号 印发《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渡口的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设置的乡镇渡口,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乡镇渡口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及交通管理站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检查、督促渡口经营人及渡船人员遵守有关规则。 第四条 中山海事局负责本市乡镇渡口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和船舶登记工作,负责渡船人员的考试发证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渡口秩序和治安管理。渡口经营人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渡口的治安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实行乡镇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渡口经营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渡口经营人对渡口和渡运安全负责,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市交通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渡口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渡口。 第九条 渡口的设置应满足渡口规划要求,并设置在岸平水缓、视线良好、乘客和车辆上下方便的地域。 距上、下游桥梁不足1公里范围,不得设置渡口;距危险品码头未达到安全距离不得设置渡口;高速客船航经的航道,航行密度大的主航道两岸严格控制设置渡口;渡口的设置和建设不得妨碍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 第十条 设置、迁移和撤销渡口由申请人向渡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海事部门和市水利部门审核,由市交通部门批准,并报市公安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渡口。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应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额、定制度,严禁无牌无证的渡船和渡船人员从事渡运。 第十二条 渡口必须设有与客流量、水流变化相适应的码头和浮趸,合理配备渡船,渡口应当有明显识别标志,并配备通信、安全消防、救生等设施,渡口两岸设有“渡口守则”牌和候船设施等,必须设置牢固的缆桩、跳桥板、栏杆及便于乘客上下渡船的设施,夜晚营运的渡口还应有照明设备。 第十三条 渡口经营人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营运渡船。招标限额由市交通部门根据渡口客流量确定。渡口经营人每年应抽出一定的资金用于渡口维护和完善渡口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渡口经营人应加强渡口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渡运安全。渡运存在严重隐患和渡口安全设施明显不足,经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由市交通、海事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渡船经营人必须按规定向市交通部门申领水路运输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渡船经营人应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亡险。 第十六条 木质或水泥质渡船不得用于营运。 第十七条 凡新造或改造渡船,除经市交通部门审批外,建造图纸必须经海事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渡船必须经海事部门检验,核定载客额,领取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营运。 第十八条 渡船的两舷必须设置安全护栏,按规定配备救生和消防设备;渡船应标有船名牌、勘划载重线标志和渡船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核定载客额;夜航渡船必须按规定设置夜航号灯。 第十九条 渡船经营人应当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检查维修,并按期办理营运检验。严禁无证和超期渡运。 第二十条 渡船经营人必须严格按核定的装载客额渡运,严禁超载渡运。 第二十一条 渡船驾驶人员必须持有经海事部门考核合格的渡工证书,持证驾驶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男驾驶员不得超过65周岁,女驾驶员不得超过60周岁,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足够的持证船员。 第二十二条 渡船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避碰规则,谨慎驾驶,认真瞭望,主动避让,确保渡运安全。 渡船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船,遇浓雾、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不得冒险开船。 第二十三条 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繁忙期间,渡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组织人员加强管理、协助渡口经营人维持渡运秩序。市交通、海事、公安部门应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渡运安全。 第二十四条 渡船停稳靠岸后方能上下乘客,渡船人员应维持乘客上下船秩序,为乘客过渡提供方便。渡船不得随意停航罢渡,不得刁难乘客。 第二十五条 渡船航行中发生危险或乘客落水,渡船人员必须积极抢救,不得回避;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海事部门如实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乘客超载; (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过; (三)船体严重漏水的、破烂或属具不全: (四)渡船驾驶人员未有牌证; (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 (六)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 (七)其他有碍安全航行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乘客守则 (一)渡船停稳后,依次序上下船,不得争先恐后,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站)好; (二)船满载时,乘客应立即停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船者应自觉离船,渡船人员有权责令后上船者离船;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剧毒等危险品乘船; (四)听从渡船人员指挥,渡运遇有危险时,应配合保持船身平稳,不得惊扰骚动。 第二十八条 渡口经营人或渡船经营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或海事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属有关领导玩忽职守者,应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无牌无证船舶非法从事营运的,由海事部门依法责令停驶,并限期依法补办有关牌证;无牌无证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资金〔2013〕12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业务试点,保护产品持有人权益,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产品业务所需资质参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三、产品资产应当实施托管,托管人需具备保险资金托管人资格,履行保管产品资产、监督产品投资行为、复核产品净值、披露托管信息、参与产品资产清算等职责。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事后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初次发行产品,应当在发行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发行申请;(二)具备开展产品业务能力的情况说明,并附有中国保监会出具的《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三)产品合同;(四)集合产品的募集说明书;(五)托管协议;(六)其他相关文件。中国保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确认函。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后续发行集合产品,在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前款第(三)至第(六)项材料,以及验资报告和认购情况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后续发行定向产品,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合同。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集合产品,应当制定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集合产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确认投资人已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人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向其发行或允许其申购集合产品。

  六、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投资品种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产品合同和产品募集说明书中说明相应的投资比例、估值原则、估值方法和流动性支持措施等内容。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产品募集期间,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应的销售机构推介产品,但不得通过互联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公共媒体公开推介。推介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产品特征和风险。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向投资人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人以及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产品合同的约定向监管机构和投资人披露信息,并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九、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每只产品进行独立核算、独立管理,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资产,避免利益冲突,严禁可能导致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的各种行为。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的3个月内分别编制上一年度的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报中国保监会,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运作管理、公平交易制度执行、异常交易行为等情况。

  十、产品终止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清算完成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保监会。

  十一、试点期间,中国保监会视有关情况可对产品发行人资质条件、投资人范围、产品发行审核方式、产品投资范围等进行适时调整。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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